税收筹划(第9章国际税收筹划2008)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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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葡
层次 分劈税率制 奥地利、
综合制 股东 归集抵免制
德、
爱尔兰、意、英、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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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加、丹、法、
税收协定
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限 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实行限制税率 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限定条件征税 对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所得实行免税 对财产及其所得和收益通常由财产所在国征税 消除双重征税乃至税收饶让
–应税所得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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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利益分析
–信托所得如果由受益人取得,信托单位只起中转作 用,本身不是信托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这样,累积 在信托组织的所得,有可能享有税收递延的好处。
–信托单位可以选择信托所得支付给受益人的时间, 以享受少纳税款的好处。因为受益人如果是一个自 然人,其作为居民的所在国假定实行的是按综合收 入的超额累进税率课征,那么年度之间的税率是有 差别的。同样是一笔信托收益列在2002年账上,可 能税率为30%,而列在2003年账上,税率可能会降 低到20%或提高到40%。假定税收上有盈亏结转的待 遇,信托收益冲销其他损失后,甚至可免缴所得税。
第9章
跨国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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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税收筹划概述
概念 产生的条件
–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
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特点:
–税收占GDP比重高 –多税种、宽覆盖 –所得税为主体 –个人所得税为主
发展中国家间接税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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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 差异
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 税率的差别 税收优惠的差别 避税港的存在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 征管水平的差别
荷在50%左右,美、澳在30%左右。
中税负国 20%-30% 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印、肯尼 亚、埃、巴西等
低税负国
10%-20%
(1)实行低税模式的“避税地”;(2)经济 不发达国家,税源小,财政收支紧张,如玻利 维亚;(3)以非税收入为主的资源国,特别是 石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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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的认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因委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逃 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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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设立受控信托公司 –订立信托合同
例如,高税国纳税人与避税港某一银行签订信托 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避税港 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规定对 利息减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则高税国纳税人 就可获得减免税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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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税国甲国纳税人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家信 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港的所得和 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 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 产与委托人的分离,就成为一种纯属的虚构, 而受托人与信托财产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 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港的居民,但信 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入避税港乙国信托子 公司的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
–意愿标准:如绿卡 –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
住所:日、德。 居所:临时居住的处所。英、德、加、澳。
–时间标准:
183天;365天; 连续居住;累计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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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成员国消除缓解重叠征税 采取的方式
传统制:澳、卢、荷、新西兰、西班牙、瑞士、
美国。
威、希腊、瑞典
公司
股息扣除制 芬兰、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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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的税制结构的差别 –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的税负 –必须关注纳税义务的认定 –必须关注经济性重叠征税对税负的影
响 –必须关注税收协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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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总水平
税负类型 T/GDP 备注 重税负国 35%-45% 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瑞典、丹麦、比利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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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跨国个人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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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设立适用低税率的企业组织机构
–建立国际控股公司:
其全部活动是传导集团的财务资金,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 汇总,集中在它所Biblioteka Baidu国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再投资,或者 转回到集团母公司。
(1)少缴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提税 (2)得到更多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好处 (3)累积境外所得 (4)在低税区集中利润进行再投资 (5)减少外汇管制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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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税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有受控公司,并在甲、 乙两国各有一子公司,甲国子公司的产品实际 上直接运送给乙国子公司对外销售的,并没有 通过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领土,但出于避税的 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即虚构为由 甲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司,再 由受控公司销售给乙国子公司,把这笔业务人 为地作为避税港受控公司的业务处理,从而这 笔业务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设在避税港受 控公司的账上,达到免税或减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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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常设机构
转移货物:储存货物地点转移到有免税活动规定的
国家的常设机构 利用常设机构的亏损 利用常设机构之间的汇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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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转让定价
避免或延迟缴纳所得税 减少从价计税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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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避税地降低税负
虚构避税地营业
–虚构避税港营业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总公司 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 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 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 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 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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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
–一般来说,信托是指某人(委托人)将其资产或权 利(信托财产)托付给另一个人(受托人),并由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以管理和使用,以利于 受益人的行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 第三者,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就是纳税人通过 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 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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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个人的税收筹划
关注的重点
–各国征免税范围;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收入 来源国的居住天数
跨国个人的税收筹划
–身份认定筹划法;避免双重征税筹划法;利 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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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的防范措施
限制关联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制
–关联企业的认定
一是股权测定法,即看企业之间相互控股的比例; 二是实际控制管理判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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