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组成及其职责的规定。
本《条例》吸收国际通用做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除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上,还规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本条正是结合上海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本条规定,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这种做法在国际上都较普遍。
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5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如日本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生产经营单位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本条规定,安委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介绍提纲 一、上海市新颁布《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二、事故解析及防范措施 三、检修作业项目安全注意事项 四、高空作业安全技术
一、上海市新颁布《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上海市新颁布《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 者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 ,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本市鼓励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促进生产 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 平。
考虑到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中 已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作 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的职责,修 订中将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内容 作了相应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工 作范畴。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颁布《条例》
原《条例》条文
修改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 法建立职业危害的申报、告知、日常监 测、宣传教育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等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 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 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新增条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 九条规定,《条例》进一步细化、强 化报告时限要求,增加了情况紧时单 位30分钟内报告,以及政府部门1小 时内口头上报的要求。
上海市新颁布《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颁布《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文、2005年3月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6 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仸 第五章 附则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5 年 1 月 6 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氛围,并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仸、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和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较大危险行 业(以下称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三百人以下的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的施工方案和安 全防范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3)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4.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的预防与控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安全生产的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篇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篇)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上海这座经济大都市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上海市的安全生产,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上海市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同时,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此外,条例还规定,社会公众也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一部分,要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其次,条例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有关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例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上海市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行为。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一旦追究责任,将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罚款、暂停生产等处罚。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篇)上海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安全生产管理格外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上海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了不断完善和修订。
首先,条例规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上海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
该机构还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等特种行业的监管,确保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其次,条例规定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特殊管理。
重大危险源指的是可能引发重大危险的物质、设备、工艺等。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2005 年 1 月 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 年 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预、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 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四)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五、《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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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一个“体系”
两级政府
三级管理
体系
四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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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监管构架
体系框架
明晰职责分工,构建“条”、“块”结合的网络化监管 构架。
“条” “块”
将各有关部门分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督管理 部门、其他部门三类。规定市安委会编制各有关部门 的安全生产职责,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条例修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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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与起草
对2005年条例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进行起草调研
——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听取各 方面意见;
——考察学习兄弟省市经验做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与市
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沟通情况。 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 订草案)
1
指导、协调和监督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履行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2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实施安全生产专 项规划;
3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 的授权或者委托, 组织、协调、指挥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组织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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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 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将安全评价的范围从原条例的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扩大到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抽查,是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 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8-05-24【生效时间】2018-06-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三)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三)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对于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多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才合适这些问题感觉很为难,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各种行业,危险性也各有不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提出一个基本要求,具体操作性不是很强。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内容概述、主要措施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在快速发展的都市化进程中,上海市由于人口众多、产业集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作为国家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上海市有必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内容概述《条例》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和法律责任。
1. 总则: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目标和原则,强调了安全生产的依法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相关人员的义务。
2. 安全生产组织: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能力评估。
3.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
4. 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6.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从防范、应对和善后三个方面明确了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的要求,要求各企事业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7.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责,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三、主要措施《条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下放。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八、特殊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
1.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并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和认证,对评价和认证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并对服务结果负责。
十、法律责任追究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在安全生产技术革新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生产设备、工艺、材料等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本条例旨在加强上海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加强应急管理与救援能力,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体系。全市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共同努力,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为建设安全、和谐、繁荣的上督检查等活动,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沪安委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通知(沪安委办〔20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学习贯彻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05年1月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为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2010年全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76起,死亡290人,与2005年事故411起、死亡431人相比,分别下降32.8%和32.7%。
但面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上海市安全安全生产条例》,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尤显重要。
这次《条例》修订出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提高本市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于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坚强决心。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是要以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从制度、管理、技术、标准等方面,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上海市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条例共有15章,内容涉及了从生产单位责任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处罚等多个方面。
第一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性。
条例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明确了生产单位的责任。
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实施责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及其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和公开。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传递和分析安全生产信息。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信息,必须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教育培训。
生产单位必须根据不同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开展集中培训和现场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生产单位还需组织定期演练和模拟演习,提高抗灾救灾能力。
第六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和保险制度。
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生产单位还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
条例规定了市级、区级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上海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使安全生产成为一种习惯,让每个人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1)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上海市政府针对当地安全生产现状出台的管理规定。
该条例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该条例规定,各个行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每年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审核和评估,確保資源、人物、環境和文化方面的安全。
同时,各单位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此外,《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惩罚措施。
对于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会受到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这一条例的出台,有效推动了上海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总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和落实,是上海市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付出的努力和提供的保障。
我们期望在未来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各单位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到位,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各方面的安全保障作出更加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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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
于20XX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XX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
(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
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七)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
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