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

合集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1•【字号】吉政发[1998]24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吉政发[1998]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重点(一)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的基本原则。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为重点的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行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购房资金主要应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渠道解决。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市、州、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是能开支的必须交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继续坚持“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吉建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基础数据的通知(吉建科〔2011〕11号)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于今年7月份联合对各地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了核查。

据初步核查认定,全省具备改造价值居住建筑总面积为16947万平方米。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逐步将保温能力差、室内温度低的老旧居住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并加快加重实施节能改造,请各地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的基础数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基础数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数据库,是科学合理制定全省“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并为我省“暖房子”工程引入碳排放权交易,有效缓解资金融资压力提供保障。

为此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国际交易原则编制《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十三五”改造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分阶段实施改造。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基础数据工作,2012年“暖房子”工程中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以此次上报并经核查后确认的数据为准,不得再进行变动。

二、按时保质完成填报统计表统计数据以2010年底前未进行节能改造的,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为基准,包括2011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工程项目。

如原核查面积与经房产中介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不符的,提供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如有满足改造条件、未经核实认定工程项目(包括大型独立工矿企业住宅项目)拟纳入改造范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产权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测绘报告)进行补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吉建管〔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建管〔2016〕5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推动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实现传统建筑产业向现代建筑产业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明确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总承包覆盖范围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模式,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有资金投资(含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木结构公共建筑应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工程总承包主要方式(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D-B)。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吉建管〔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管〔2019〕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查处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招标人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

2.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办法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0.24•【文号】建办厅函〔2023〕29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数字住建”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决定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的工作机制,打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数据链条,推动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管理模式、实施路径和政策标准体系,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试点内容试点自2023年11月开始,为期1年。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功能,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单、申请材料标准化。

加强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应用,着力推进无纸化报建,审批结果全面实现电子证照。

(二)建立建筑单体赋码和落图机制。

研究建立建筑单体划分、赋码、落图的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在项目开工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按照《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为建筑单体赋予全生命周期唯一的编码,并与项目代码相关联,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数字化报建等方式,获取项目和建筑单体的空间位置信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吉建办〔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吉建办〔2018〕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信息在建筑市场和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完善我省工程项目信息建设,省住建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吉建办〔2017〕52号)等文件通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共计入库项目14292项。

其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6488项,通过项目信息录入补录的7804项。

入库项目数量与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实际项目数量还有较大差距。

为加快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经研究决定对项目信息入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延长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时间鉴于项目信息入库的重要意义以及目前项目入库情况,现将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时限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功能暂不关闭,所有通过审核的工程项目信息均实现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

二、简化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条件1.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不再要求必须上传原件扫描件,录入单位上传加盖本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即可。

2.对于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再要求对未备案的合同进行备案,企业应书面承诺合同的真实性。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相关事项1.目前未进入平台项目库中的既有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无论是否竣工验收,均可通过项目信息录入功能进行补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吉建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09〕3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吉建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4〕1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现将《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8日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降低建筑物使用成本、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国内先进省份已全面进入绿色建筑普及阶段。

相比之下,我省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起步晚、示范项目数量少、占比新建建筑总量低,已严重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社会主动实施绿色建筑的意识和氛围尚未形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任务非常艰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19〕3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19〕3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19〕38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为切实做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6月17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切实做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政公组〔2019〕1号)要求,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如下工作方案,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认真执行。

一、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一)推进重大决策公开。

出台和调整相关经济政策要加强与市场沟通,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使各项政策符合省情和客观实际,更接地气、更合民意。

要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向社会公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吉建办[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9〕122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推动行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以建筑业企业数据库、执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和信用数据库建设为基础,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管理、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全覆盖,实现建筑市场监管功能、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形成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改变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力量薄弱的不利局面,逐步确立社会信誉在企业发展生存中的强势地位,营造全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步骤(一)确定系统建设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开发合同。

(二)针对拟定系统组织技术论证,确定各系统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吉政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努力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实施推进的原则。

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地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多方积极性,提高对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进程,深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效能,全面建立“市场”与“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建筑企业智能化审批进程,现就完善“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库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录入范围企业(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不含施工劳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暂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项目)。

专业分包项目信息应在总承包项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添加,不得单独录入。

二、录入单位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均应对本单位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外省入吉企业完成入吉信息登记后,可通过企业客户端,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的建设工程进行项目信息录入。

三、录入内容录入的内容主要包括为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方主体相关信息。

其中: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录入单位可填写、可补充、可申请修改;各方主体相关信息由相关主体自行填写,其他主体无权填写本单位之外的信息。

所有录入项目,均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编号为唯一识别码,并以单体(单项、单位)工程为录入的基本单位,即每个单体(单项、单位)工程填报一张登记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14]2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14]2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14〕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扶持我省大型骨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全省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我省建筑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确定为年度省级重点扶持的大型骨干建筑业企业,在已出台的《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吉建管〔2014〕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现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一、简化资质升级、增项审批程序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厅审批办随时受理企业申请,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需核对原件。

(二)厅建管处提前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审批时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二、放宽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条件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进一步放宽申请条件。

(一)申请增项总承包涵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不超过主项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增项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完成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业绩的建造师,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二)申请增项资质,只按增项资质标准考核,不考核主项资质相关指标,不再限制增项资质数量。

(三)具有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二级和公路路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合并申请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四)具有送变电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信息填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信息填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
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基本建设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4.16
【实施日期】2015.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为有效开展省内项目统计管理工作,更好地掌握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数据,请各地在前一阶段填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吉建发〔2014〕38号文件的要求,于4月23日前完成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相关数据的填报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1 / 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吉建管〔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21〕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录入和考勤(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面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按规定采集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开工前,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约定、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置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人脸照片等相关信息。

每个施工日必须通过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识别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天在场时间累计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否则按当天缺勤统计。

(三)省实名制平台已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库对接,各方参建主体在施工项目配备的管理人员如不具备相关证书资格,将不能在省实名制平台中进行考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央扩大内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央扩大内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央扩大内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吉建城[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央扩大内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情况的通报(吉建城〔2009〕35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建办[2009]3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09〕28号)、《关于开展中央扩大内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和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成[2009]20号)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扩大内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小组,于5月25日--6月5日对全省50个市(州)、县(市)城市的中央扩大内需项目,重点是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进行了实地检查。

检查组以听取汇报、重点抽查、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等方式,重点围绕中央和我省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投向、工程建设是否依法合规进行、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有效、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合格等几个方面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项目进展情况(一)污水处理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截止到目前,获得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项目12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2.5万吨/日,新增管网289公里,年削减COD3.37万吨,总投资为16.8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21亿元,地方投资9.8亿元,银行贷款6.55亿元,利用外资0.5亿元),目前全省已下达投资2.97亿元,累计完成投资2.37亿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吉建安[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安〔2012〕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7号)的部署,为全面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的主动权,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建设目标和工作步骤(一)建设目标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推动、企业自主负责”,“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突出试点、以点带面”的原则,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3年时间,建立覆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步伐,确立建筑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提出如下产业发展意见。

一、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建筑业社会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贡献力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全社会5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要通过建筑业完成。

我省的建筑业和江、浙等建筑大省的差距正在拉大,因此,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式下,制定我省建筑业中短期产业政策,对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加快城市改造,推进城镇化进程,支持百强镇建设,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都十分必要。

二、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近五年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化建设为重点,推进建筑业科技成果转化、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转变,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扶持城镇建设、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涉及民生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骨干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建筑业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我省成为建筑大省。

主要目标是:近五年,实现建筑业施工产值年15%的增长率,建筑业增加值年20%的增长率。

到“十一五”末期,初步完成建筑业结构调整和形成以建筑业为主的区域化经济板块,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550亿元,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稳定在6%,实现利税总额100亿元,实现利润总额50亿元,建筑业从业人数达到90万人,产值10亿以上企业超过30户,产值超10亿的建筑强镇5个。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吉建招〔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吉建招〔2018〕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数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采集录入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对外统一公开,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一)招标代理机构(含外省入吉招标代理机构)在吉林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通过“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

招标人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时,可通过“平台”查询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等资料。

1.企业信息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2.人员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及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学历证、职称证、注册证。

(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7]2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
(吉建办〔2017〕2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进程,深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效能,全面建立“市场”与“现场”的两场联动机制,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建筑企业智能化审批进程,现就完善“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库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录入范围
企业(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不含施工劳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暂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项目)。

专业分包项目信息应在总承包项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添加,不得单独录入。

二、录入单位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单位,均应对本单位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外省入吉企业完成入吉信息登记后,可通过企业客户端,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的建设工程进行项目信息录入。

三、录入内容
录入的内容主要包括为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方主体相关信息。

其中: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录入单位可填写、可补充、可申请修改;各方主体相关信息由相关主体自行填写,其他主体无权填写本单位之外的信息。

所有录入项目,均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编号为唯一识别码,并以单体(单项、单位)工程为录入的基本单位,即每个单体(单项、单位)工程填报一张登记表。

首家录入单位,应确保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编号填写正确,并在附件中上传齐全、清晰可辨的立项批复(核准)文件原件扫描件。

四、审核单位
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入库。

具体审核工作,招标代理单位录入的信息由各市、县负责招投标管理的处(科、办)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录入的信息由各市、县负责设计管理的处(科)负责;施工单位录入的
信息由各市、县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的处(科)负责;监理、检测单位录入的信息由各市、县质监站负责;造价咨询单位录入的信息由各市、县负责造价管理的站(科)负责。

五、录入、审核的方法和步骤
(一)企业
1.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客户端,通过“项目信息录入”模块,按要求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2.一个项目的首家录入单位,应按要求准确录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编号,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本单位相关信息。

并携带项目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和合同原件到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对未备案的合同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3.对任何一家主体单位已录入的项目,其他主体单位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