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情况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指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指南一、业务描述:1.XX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当年获利,2017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其中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90万元。
2.管理费用60万元。
(1)2017年月均职工(全部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总人数10人,支付工资10万元,其中直接用于软件研发的人员8人,工资8万元。
(2)委托(境内)外部机构开发的设计费30万元。
(3)计提测试费20万元。
二、研发支出-工资1.会计处理:借:研发支出-工资 1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10万元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10万元贷:研发支出-工资 10万元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1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万元2.税会差异:(1)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结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其他人员的工资不得列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科目。
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 8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8万元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8万元-工资 2万元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 8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2万元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1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万元3.申报表填写申报表栏次:详见附表三、研发支出-设计费1.会计处理:借:研发支出-设计费 30万元贷:应付账款 30万元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30万元贷:研发支出-工设计费 30万元借:应付账款 30万元贷:银行存款 30万元2.税会差异:(1)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全面解析4130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 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 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 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 表:
(5)设计费用。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 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 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 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 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 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 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 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 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工作指引》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 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 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 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 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 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工作指引》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 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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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018年度新财税政策
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出的财税政策一、国地税合并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
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
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
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
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
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三
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三)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汇编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3月国家有关政策部分一、《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国家《目录》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其中主要财税政策有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等方面2条。
(一)支持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1.增值税优惠。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支持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新创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四、《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其中主要财政政策有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改进补贴资金管理、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等3方面。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各类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各类增值税最新税率表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下:1. 一般项目税率:(1)销售货物、提供修理、替代物资、加工修理劳务、承包工程、增值电信服务等,适用16%的税率。
(2)金融、房地产尚未确定具体税率,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2. 税收优惠项目税率:(1)农产品、特殊用途机动车、生态环境保护设备、光伏发电设备等,适用13%的税率。
(2)进口货物、软件与集成电路,适用11%的税率。
(3)部分农产品、合同承包业务中使用的固定资产,适用10%的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的执行与一般纳税人有所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下:1. 一般项目税率:(1)销售货物、提供修理、替代物资、加工修理劳务、承包工程、增值电信服务等,适用3%的税率。
(2)特定行业的服务业务,适用5%的税率。
具体涵盖哪些特定行业,请参考相关政策文件。
2. 税收优惠项目税率:(1)特殊用途机动车,适用3%的税率。
(2)金融、房地产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税率,尚未确定,待后续政策出台后执行。
三、零税率和免税政策除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外,还有部分货物和劳务可以享受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1. 零税率:零税率是指对于出口货物以及与出口货物相关的劳务,适用0%的税率。
具体涵盖范围请参考相关出口退税政策。
2. 免税:(1)对个人及限额以下小微企业销售的税率为3%的货物和劳务,适用免税政策。
(2)对于农、林、牧、渔业以及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业销售的农业生产设备,适用免税政策。
四、纳税申报和缴款方式按照最新税率表的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新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和缴款。
纳税申报和缴款的方式如下:1. 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进行纳税申报。
线上申报需要登录税务部门指定的网站平台,按照相应要求填写纳税申报信息并提交。
2018年所得税优惠政策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二、财政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二、优惠政策内容(一)基本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口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三、优惠享受方式(一)基本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以在季(月)度预缴时申报享受。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购进设备、器具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2.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二、优惠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税收标准2018
企业税收标准2018企业税收标准是指企业在纳税时所需要遵循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2018年,我国对企业税收标准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优化,以促进企业发展,增强税收征管效能。
本文将对2018年企业税收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首先,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对于一般企业,税率为25%,对于小微企业,税率为20%。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小巨人企业,税率为15%。
这些税率的调整旨在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其次,在增值税方面,2018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此外,对于部分行业,还实行了差别税率政策,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发展需求。
再者,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2018年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比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成果转化等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2018年还对企业税收申报和缴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
比如,推行了电子税务局,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大大方便了企业纳税流程。
同时,还推行了“一次性办结”政策,减少企业因为纳税事务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总的来说,2018年的企业税收标准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优化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
企业可以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合理规划自身的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2018年企业税收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企业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和规定有所帮助。
企业在纳税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做到合法合规,共同推动企业和税收管理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18年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
2018年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展开全文一、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超值新品优惠狂享,超低价格捡漏,每日上新广告二、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展开剩余6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购置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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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一、公司经营范围于201X年11月11日发生变更:由原来的“制造蜂窝陶瓷等”变为“销售陶瓷制品等”。
即由生产企业转为商业企业。
具体为:公司股东在山东成立新公司,我公司在201X年11月及12月,陆续将大量生产设备卖给山东公司。
北京公司不再生产高新产品。
二、由于生产线转向山东新公司,导致公司科技人员大量减少。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所占职工总数比例也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要求。
三、由于北京公司基本不再生产高新产品,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再符合要求。
四、公司的高新产品收入也达不到当年总收入不的60%。
五、201X年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后,我公司认为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要求,之后又咨询了相关税务人员,决定不对201X年高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进行备案登记。
所以201X年后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北京创导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201X年11月11日篇二:公司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情况说明浙江*******有限公司201X年度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情况说明我公司201X年度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具体情况如下:一、公司因201X年度受整个行业经济寒冬影响,公司整体销售市场出现下滑趋势,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量急剧下滑,公司决定缩小生产规模,暂停研发项目,精减人员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暂停生产,度过当前难关。
二、由于市场萎缩,公司无力雇佣大量从业人员,导致公司科技人员大量减少。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所占职工总数比例也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要求。
三、由于公司基本不再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再符合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018年税收减税政策
2018年税收减税政策目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5)3、《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6)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3)7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 (19)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41号) (22)9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24)10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26)11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28)12、《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31)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32)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34)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5)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7)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41)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42)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42)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43)2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48)2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49)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财税〔2018〕33号) (50)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51)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53)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56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57)2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58)2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60)30、《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4)3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65)32、《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69)33、《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7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018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好处、流程
2018年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好处、流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概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深圳地区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也可申请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深圳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复审.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4-9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B、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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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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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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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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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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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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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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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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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4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加计扣除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6 新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