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2021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1. 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的,具有中小企业股票转让功能的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是为了满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多元化发展而设立的。
2. 为何需要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中股票的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股份转让的对象有哪些?股份转让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转让股份的方式有哪些?转让股份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两种。
5. 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有什么区别?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完成股份转让。
而集中竞价交易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集中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6. 股份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股份转让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委托交易:卖方向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撮合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对买卖双方的委托进行撮合交易;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向双方发送成交确认函;资金到账: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将股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交割完成:过户完成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发送交割完成通知。
7. 股份转让的费用有哪些?股份转让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规定确定。
8. 股份转让的风险如何防范?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全国股转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股份转让的风险,例如实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制度。
9. 如何查询股份转让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状态等。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文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新三板,其实就是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企业融资的⼀种⽅式。
在新三板中,有具体的分层管理制度。
那么,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完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信息收集成本,提⾼风险控制能⼒,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推进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以下条件之⼀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创新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两年营业收⼊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修改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布。
1.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7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股转公告〔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公告〔2023〕347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增强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或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以2023年8月31日为启动日的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适用本办法。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6年5月27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 (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主办券商的管理行为,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主办券商的资质要求及审核1. 主办券商资质要求(1)证券公司原则上应具备A类券商的资质,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证券公司应具备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专业团队;(3)证券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 审核程序(1)证券公司申请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资格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需进一步调查;(3)经审核合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获得主办券商资格。
三、主办券商的义务和责任1. 业务承接(1)主办券商应积极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审核、股份转让等;(2)主办券商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挂牌制度,并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服务;(3)主办券商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公布挂牌企业的信息、风险提示等。
2. 风险管理(1)主办券商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2)主办券商应严格审核挂牌企业的资格,确保挂牌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实绩;(3)主办券商应密切关注挂牌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风险。
3. 协调配合(1)主办券商应与全国股转系统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2)主办券商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配合进行监管检查,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主办券商的监管和处罚1. 监管措施(1)交易所有权对主办券商进行监管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信息核查等;(2)交易所可以要求主办券商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分析;(3)交易所可以要求主办券商配合进行风险应对和处置工作。
2. 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的主办券商,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2)对于严重违规的主办券商,交易所可以采取暂停或撤销其主办券商资格的措施。
最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股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全国股转系统通过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确定其适宜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警示和保护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全国股转系统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全国股转系统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第六条投资者分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投资者分类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限制投资者三类。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是指没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第十二条限制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财务状况较差,或者无法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十三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第十四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包括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经验评估、财务状况评估和投资目标评估等。
第十五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应由全国股转系统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书面确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的公告发布时间:2019-12-27 点击次数:856为了加强交易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精选层指数发布前,以全部精选层挂牌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
二、自精选层指数发布之日起,以精选层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全国股转公司2019年12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一)基础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二)创新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三)精选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功能、挂牌实务
(中关村)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的 产生及市场定位
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推出,由中国证监会、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 是专门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高科技公司服务的股权交易平台。 中国证监会(制定政策、批准规则、最终核准等);
年内正常运行
国务院高 度重视
推出 背景
目前的发 行体制矛 盾突出
中小板、 创业板门 槛高
中小板、创业板业绩门槛高,业绩 审批制下,漫长的审批流程造成了堰塞湖现象; 新股破发成普遍现象,发行市盈率不断下降; 普遍存在业绩造假冲动,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拒之门外;
有创新性和成长性的企业,在最困
目录
一 二 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务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系统介绍
制度体系
历史
交易制度
推出背景
业务规则
挂牌条件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介绍—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
有利于并购上下游企业,开拓市场,还能有效地反收购。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功能—加速成长
已成功转板的企业情况
股票代码
002279 300016 300150 300213 300271 300318 300353
公司名称
久其软件 北陆药业 世纪瑞尔 佳讯飞鸿 紫光华宇 博晖创新 东土科技
挂牌时间
2006.9.7 2006.8.28 2006.1.23 2007.10.23 2006.8.30 2007.2.16 2009.2.18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第一条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而其中的股票转让细则,是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深入了解的重要内容。
接下来,让我们以问答的形式,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关键的话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交易平台上,企业的股票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买卖和流通。
这为企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机会。
问题二: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答:主要包括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券商作为做市商,为股票提供买卖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交易。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系统将所有的买卖申报集中撮合,以达成交易。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机构投资者则需是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涨跌幅限制是怎样的?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下,基础层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 50%,创新层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 100%。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第一条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规范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做市商在取得做市库存股时,可与挂牌公司股东就一定条件下回售或转售做市库存股作出约定。
“做市库存股回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协议受让挂牌公司股东股份时,与该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受让数量的股份回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做市库存股转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认购数量的股份转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二)做市商申请为股票做市前获取的库存股,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为股票做市时的初始库存股数量,因挂牌公司权益分派导致的超出初始库存股数量的部分除外;“(三)做市商不得存在对做市后的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
“做市商应当自回售或转售协议签署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协议,并于回售或转售安排变更或终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三、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修改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内容作相应修改,全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全国股转公司2019年1月25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 \t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t本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行的股份,适用于中小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过户、股息分配等相关行为。
第三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者保护。
第四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股东、受让人、发行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二章\t股份转让与过户第五条\t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六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通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公开竞价应满足市场需求,协议转让应经受让人同意。
第七条\t股份过户是指持有股份的股东将其股份的所有权转移给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八条\t股份过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办理过户登记、缴纳过户费用等。
第三章\t股息分配第九条\t中小企业应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股息给股东。
第十条\t中小企业应将股息分配情况告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按时向股东发放股息。
第十一条\t股东应按规定提供有效联系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股息正常分配到股东账户。
第四章\t附件本文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阅附件。
第五章\t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股份:指企业为鼓励员工持股,发行给员工的股权证券。
股份由企业的全部授权发行。
⒉股权转让: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⒊股权过户:指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受让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
第六章\t结束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成为主办券商。
未经备案的证券公司不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四条主办券商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二)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三) 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三)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交易结算管理制度及其他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四) 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交易技术系统;(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 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三)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四)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四)《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 申请从事的业务及业务实施方案,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说明,内部控制体系的说明,主要业务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说明等;(七)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八)公司章程;(九)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国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企业正文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
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其他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受理。
全国股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
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NEEQ的运营管理机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的前身及由来1、1992年7月的成立的法人股流通市场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1993年4月成立的法人股市场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简称“两网”,是我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起源。
后为了防范金融危机,规范法人股流通,“两网”于1999年9月,正式停运。
2、为解决“两网”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转让问题,于2001年成立了\"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该系统最早用于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3、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系NEEQ的前身。
4、2013年1月,新三板公司的市场运作平台由原来的北京中关村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份代转系统”)整体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于2013年1月6日正式挂牌,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式成立。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的特点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以公司制形式对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2、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场运行适用的规则也从原来的规定转换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细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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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
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九条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
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三条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第十四条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
第十六条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限制其交易,主办券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主办券商应当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条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上海融贷通为中小企业提供挂牌上市一条龙服务
上海融贷通本着为全国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组成强大的专家团队用专业的知识与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他省市股权交易中心快速挂牌上市一条龙服务:
1、定位挂牌上市的目的:(a)提升企业品牌形象?(b)吸引风投融资?(c)发行债券融资?(d)股权质押贷款(e)加快股票上市进程?(f)用股权激励骨干员工?(g)用股权促进招商?(h)用股权促进销售促进回款?(i)挂牌上市合法募集资金?
2、初步评估企业情况,确定到哪个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3、根据确定的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要求,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管理团队介绍材料、符合挂牌标准要求的又有企业自身特色的挂牌文案。
4、对条件还不具备的企业,通过组织科研力量帮助企业快速研究开发软件著作权、商业模式版权、国家专利权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快速变成创新型企业,快速达到挂牌上市标准。
5、对于注册资本比较小的企业,组织科研力量指导企业快速研发、评估软件著作权、商业模式版权、国家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增加注册资本、快速放大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更有效招商引资融资、增资扩股、并确保控股权。
7、企业在十五个至三十个工作日内挂牌上市。
8、指导企业用股权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用股权质押贷款、增资扩股。
9、指导企业用知识产权放大注册资本后的股权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10、指导招代理加盟经销商的企业用知识产权放大注册资本后股权对代理商经销商进行激励约束管理。
五、服务流程
1、各县市区金融办、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总商会、行业协会推荐。
2、企业也可自主向上海融贷通申请、委托。
3、企业到上海融贷通总部详细咨询了解。
4、签订服务协议。
5、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组织代码复印件、12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年度报表复印件、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
议、全体股东签名的委托书、公司简介、管理团队简介、公司商标、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照片。
6、开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