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8.08•【文号】外专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
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外专发〔2010〕87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加强和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
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资助标准上限详见附件。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和《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03〕2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凭国际机票发票或收据、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核销。
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应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外国专家局 (副部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三)将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减少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数量,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 (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三)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7]23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信息库,了解和掌握聘请单位,特别是聘请外国专家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外国专家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及时有效的政策指导、管理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我局将于今年8 月1日起开展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登记管理。
现将《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经济技术专家司。
2011年7月11日附件1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7]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管理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一、目的了解、掌握、核实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基本情况,健全聘请单位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体系,对聘请单位及时提供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
二、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程序简便、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工作,先从需要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智项目和外国专家荣誉奖励等事项的单位做起,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完善和推广。
三、登记范围与要求(一)凡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单位均应进行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单位:1、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并需要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15.08.26
•【文号】外专办发﹝2015﹞337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
理制度》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5﹞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及中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全国引智系统网络安全工作体系,我局制定了《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附件: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2、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专家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3、教科文卫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4、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5、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成果网上保送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6、英语类外国专家测评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11.28•【文号】外专发〔2017〕218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外事、公安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外国人才签证制度,明确申请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为外国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和工作提供便利,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研究制定《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2017年11月28日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明确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才签证(即R字签证)标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外国人才签证和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有机衔接,为外国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R字签证申请条件,指导做好R字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工作。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在确认外国人才资质、签发R字签证、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等服务管理工作中完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R字签证发放对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
申请R字签证的外国人,应当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
第五条外国人在境外申请R字签证,由邀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线提交申请表、国内单位邀请函件以及符合R字签证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 《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外专发〔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7〕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创新完善国家引智基地体系建设,推动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工作更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7年11月17日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决策部署,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战略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完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是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命名,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聚集平台,国家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
第四条引智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战略科技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社会与生态建设”“农业与乡村振兴”四类。
第二章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第五条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战略科技发展类)是指在国家重大科技发展领域,通过引进外国人才智力,在基础与应用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上获得重大进展的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文件外专办发〔2017〕215号关于下达2017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计划和经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2017年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有关批复结果及经费支持额度已在“教科文卫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中公布。
为了进一步做好项目计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好项目实施工作各地方外国专家局对本地区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文教类)和资金的执行负总责,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切实督促和指导各单位项目的执行。
各项目单位应在每一次专家来华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通过“文教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文教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
年度资金执行率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经费额度核定的依据。
二、认真做好项目中期调整对于所聘高端外国专家发生变更或来华时间明显不足以及项目成果效益差的,须要求各聘请单位及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各地方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终止该项目执行;对于2017年9月30日前未能按计划执行完毕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我局将取消当年项目计划;对于项目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可酌情加大支持力度。
三、严格经费统筹和管理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各地方外国专家局可统筹使用已批复的文教类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可待中期调整后,将已终止项目的年初批复经费,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调整到执行效果好、开支规范、报请核销及时的项目上。
各地方外国专家局根据要求在9月30日前对已经执行完毕的项目进行第一次核销,12月20日前进行第二次核销。
四、认真做好项目成果搜集工作项目成果是我局进行项目调整和制定下一年度“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
用户首次创建工作 许可申请可进入工作证 件管理菜单项下面的工 作许可证申请,点击创 建新申请。
2、填写工作许可证申请表-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需选择专家类型、姓名(与护照相 同)、性别、国籍、护照号码、出生地、出生年月、 学历、国外住址以及电话邮件等联系方式。 以上为必填项,其他选项选填。 填写完成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继续。
所有材料校对完毕,点击"经核实,书面材料与 网报内容完全一致,同理受理"按钮,再次确认后完 成本次受理。 否则点击"退回原单位,聘请单位可修改信息后 重新提交"按钮。 若材料不符,不受理本次申请,可点击"终止本 申请"按钮。 办证机关可填写详细批注进行说明。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专家许可证申请受理完毕后,当前状态更改为" 申请已受理,等待审批"。用人单位同时也可查询到 状态更改。
工作许可证审批流程
工作许可证申请由相应发证机关进行审批 1、发证机关登陆系统浏览待审申请
2、发证机关对许可证申请进行初审
发证机关分别查看申请基本信息、聘用信息、 专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随行家属信息以及工作 成就等。 初审主要查看申请信息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初审不通过将申请退回原单位重新修改。 初审合格点击内容初审通过按钮。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点击操作中的审批,进入许可证申请审批界面, 办证机关可查看专家基本信息、聘用信息、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随行家属信息以及工作成就信息等。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信息核对完毕,点击"审批意见按钮"进入审批 页面,办证机关可填写详细批注,并选择"审批通过 "或"审批不通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外专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劳动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5日)废止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新的《聘用合同》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聘请单位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实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国专家局联系。
国家外国专家局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开展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通过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订立的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协议,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第六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工作单位)和方式。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外专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办理相关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5年10月29日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一、办理对象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外国专家。
二、审批条件(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一)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三)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请单位告知原因;(五)办理机关要严格审批,对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内容要认真把关,审查办理要准确、规范、及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6年5月25日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
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
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八条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
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外国专家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外国专家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2.11.28•【文号】外专办发[2012]378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外国专家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调查的通知(外专办发[2012]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了解和掌握全国引智系统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落实《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引智系统队伍建设的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一次情况调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围绕引智“十二五”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填写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省、市、县外国专家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职能履行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系统分析,为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科学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统计学依据。
二、调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级外国专家管理、服务机构。
三、调查内容(一)省、市、县级外国专家管理、服务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机构级别、编制、人员情况及经费来源等。
(二)各级外国专家管理、服务机构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组织体系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四、调查方式(一)组织省、市、县外专管理机构填报《外国专家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调查表》和《市、县级外国专家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汇总表》。
(二)召开座谈会,主要听取市、县级外专部门关于机构建设、履行职能、人员经费保障的情况和意见。
五、调查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组织填写调查表和汇总表,客观完整地填写每一个栏目。
(二)各单位要认真撰写调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在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履行职责、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1996.09.01•【文号】外专发[1996]176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6]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精神,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请及时告我们。
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的管理,促进中外经济、技术人才合作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由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或由外方独资在华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根据需要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
第四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中国政府授权主管外国专家工作的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外国专家来华管理第五条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专家身份认定确认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专家的身份认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委、专业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部委、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司(或外事司)负责外国专家的身份认定工作,并负责制定本行业外国专家身份认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专家必须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2、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3、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4、具有在国(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引智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类别与申请条件1. 项目类别(1)外国专家引进项目(2)出国(境)培训项目(3)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2. 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和条件。
(2)项目目标明确,预期成果显著,符合国家战略需求。
(3)项目预算合理,资金使用规范。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1. 申报流程(1)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申请。
(2)省级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合格项目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3)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
2. 审批流程(1)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
(3)项目立项通知发送至申请单位。
四、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
(2)申请单位自筹。
2. 经费使用(1)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外国专家的薪酬、差旅费、生活费等。
(2)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弥补日常经费不足等。
3. 经费报销(1)申请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报销项目经费。
(2)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完整。
五、项目实施与监督1. 项目实施(1)申请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2)申请单位需定期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2. 监督管理(1)省级外国专家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抽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六、项目验收与评价1. 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2)省级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3)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资金结算。
2. 项目评价(1)申请单位需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2)省级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4.25•【文号】国办发[1994]60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25日国办发<1994>60号)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人事部。
人事部机构改革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加强国家人事行政的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及服务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
一、职能转变强化宏观管理、法制建设、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信息服务职能,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人才市场,调整人员结构,加强人才开发,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弱化管理具体事务的职能: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结构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人事部不再进行计划控制;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调入人员和“农转非”人员,由逐人报人事部审批改为由人事部定政策、管备案,进行指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人事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对政府系统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许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为境外⾮政府组织外籍⼯作⼈员办理⼯作许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公安局:为进⼀步做好境外⾮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的服务管理⼯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境外⾮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为境外⾮政府组织外籍⼯作⼈员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代表机构的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外籍⾸席代表。
符合外国⾼端⼈才标准外籍⾸席代表,在中国境内凭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席代表证、体检证明、外国⼈来华⼯作许可申请表在线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批准期限最长可达5 年。
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境外⾮政府组织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的外籍⾸席代表,也可认定为外国⾼端⼈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代表机构外籍代表。
凭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体检证明、外国⼈来华⼯作许可申请表在线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
符合外国⾼端⼈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认定后享有相应办理⼯作许可便利。
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境外⾮政府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确有需要并获得境外⾮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代表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作经历限制。
(三)代表机构聘⽤的其他外籍⼯作⼈员。
按照外国⼈来华⼯作分类标准(试⾏)及外国⼈来华⼯作许可服务指南(暂⾏)等相关规定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
⼆、境外⾮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依法备案的临时活动(⼀)未设⽴代表机构的境外⾮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依法备案后,临时活动外籍负责⼈员及主要⼯作⼈员可凭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办理外国⼈来华⼯作许可,⼯作许可批准期限不超过临时活动期限。
(⼆)申请来华⼯作不超过90 ⽇(含90 ⽇)外国⼈来华⼯作的,凭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在线申请外国⼈来华⼯作许可。
符合外国⾼端⼈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凭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在线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随⾏⼈员均应填写申请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委直属企业及专业总公司外事部门:为适应外国专家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经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意见,我局研订了“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06年5月11日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长期以来,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十分重视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医疗保障,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和办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切实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参照国家医疗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相关国际惯例,现就完善在华工作专家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业为华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除合同别有规定的外,来华工作期限不足半年(学校为不足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
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华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外国专家,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三、对来华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为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合同别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但要确保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
外专发 〔2003〕 69 号 -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报送2008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各有关单位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规定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职能要求,国家外国专家局为做好2008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审批,需准确掌握2006年度已完成和2007年度正在执行的中央和地方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成果效益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做2008年度计划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报送2008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2008年度聘请计划的报送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要求如下:(一)报送计划的主要原则1、围绕国家重点,侧重本部门的需求,突出各单位专业特色报送计划要围绕国家重点,侧重本部门急需发展的专业领域,同时要根据各聘请单位的专业特色,确定支持重点。
我局将通过专家评审,对确属重点的项目,实行一次立项、连续支持的方针。
2、突出成果效益,实行奖优罚劣计划报送工作要以成果效益为中心,要在对上年度各单位成果效益做出总结、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各部门对那些报送成果积极且成效显著的单位可适当增加名额,对那些不报成果或成果效益差的单位要酌情减少名额,以体现激励机制。
(二)项目的申报程序1、重点项目的申报:凡高校的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的重点项目,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产学研结合项目等聘请外国专家,可列为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须填写用Microsoft Word制作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重点项目申报表”(附1),经主管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送。
2、普通项目的申报:普通项目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填报用Microsoft Word制作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普通项目申报表”(附2),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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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外专发[2009]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2009〕172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提高引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引智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四条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
定。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局机关各部门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