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罪侵害下被害人权益的维护
精神病被害人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探析
精神病被害人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探析被害人陈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般情况下都与犯罪分子有过直接接触,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此,其陈述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是,当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时,他是否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是否具有证明力?这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被害人罗某某,女,40岁,因患情感性精神病而到处流浪,该病系辨认控制能力障碍,无性防卫能力。
2003年7、8月,罗某某被人带到谭某某家。
谭某某明知罗系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了几次性行为。
后因罗某某又流浪到其他地方被人强奸而案发。
被害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了她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情况以及流浪的地点,也陈述了与谭某某发生性行为的经过。
其陈述与谭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以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谭不服,提出上诉并翻供。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害人系精神病人,其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直接证据只有谭某某的供述。
遂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谭某某无罪。
本案中罗某某兼有被害人和精神上有缺陷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两种身份,她是否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是否具有证明力?法律无直接规定。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得比较粗疏,没有规定被害人的证人资格以及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采信规则,造成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认识不统一。
实践中,在审查被害人的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时,一般是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人的规定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也就是说,当被害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时,其陈述不能作证据使用。
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判断她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同时,被害人是精神病人,其陈述是不是都不能作证据使用?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规定不完善,才导致执法的不统一。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民众精神损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合理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本文将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提供几个具体的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非当事人故意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精神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设置欺诈陷阱、发布虚假信息、不当竞争等引起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侵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并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规定,凡是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均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第一,侵犯行为必须具有客观的侵权事实,即确有事实依据;第二,侵权行为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应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张某的房子在装修时被邻居在隔离墙上钻孔施工,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张的日常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判决邻居要赔偿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里,张某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事实准确的认定下,因邻居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对张某生活的严重影响。
案例二:李某曾在某家电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平台方将其确认为一件小清新床上四件套,应用错误造成李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因此导致其精神遭受了相应的打击。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方应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平台方作为交易平台,其错误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打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利益的损害。
案例三:李某在医院做了一次手术后,结果术后的效果出现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严重的身体痛苦和高昂的医疗费用。
论我国精神病人犯罪问题
社会文化探析论我国精神病人犯罪问题孙元君【摘 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数量不断增加,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件不断发生,这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安全,而且也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虽然我国在该问题的监管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不够完善,仍具有较大的研究完善空间。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在精神病人监管上存在的不足,来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精神病人犯罪 刑事责任 强制医疗 监护一、我国现阶段在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置上存在的缺陷(一)在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上存在着问题(1)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相对来说不高,甚至常出现与犯人相互勾结的现象。
例如,湖北“杨义勇案”,杨义勇在武汉住院治疗期间无辜杀害同医院的病号刘某,他杀人后,其同伙王实收买了他人,替杨作虚假的精神病鉴定,使得杨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此之后,杨便将这份精神病证明当作杀人的通行证,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行为。
(2)司法鉴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除此之外,对于是否具有精神病的鉴定往往是在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以后的一段时间再对被告人行为的精神状况进行判断,这就导致鉴定结果具有很大的出入,因此,司法鉴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二)在对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强制医疗上存在很多不足(1)实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机构不明确。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普通的犯罪一般先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被告人是否具有精神问题也往往是由公安机关先发现,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够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要先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做出决定。
在这期间,精神病被告人往往是被约束在看守所中,只有在“必要时”才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而这里的“必要时”是很模糊的,这可能导致精神病被告人病情的恶化。
(2)强制医疗的机构不明确。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强制医疗的机构既可以是安康医院,也可以是精神病医院,还可以是普通医院的精神科。
首先,安康医院以及普通的精神病医院等精神病治疗机构的分布不均匀,安康医院大多分布在省一级的行政区内,而经济落后的省份则没有,此外,就普通的精神病医院来说,在中西部的一些小城市或者城镇却没有。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精神病⼈犯罪监护⼈的法律责任我们未成年⼈员是需要有⼀定的监护⼈进⾏看管,⽽且是有相应的责任,即使是精神病⼈也是有相关的监护⼈进⾏监护,⽽且精神病⼈的监护⼈也是有要求,那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监护⼈进⾏详细介绍。
希望⼤家可以承担⾃⼰的责任。
对于精神病⼈犯罪监护⼈的法律责任监护⼈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的⾝体健康,照顾被监护⼈的⽣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进⾏民事活动,对被监护⼈进⾏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发⽣争议时,代理其进⾏诉讼。
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或者单位向⼈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监护⼈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监护⼈对未成年⼈要承担以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从本⼈财产中⽀付赔偿费⽤。
不⾜部分由监护⼈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的除外。
”(⼆)我国《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应当履⾏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的财产。
”(三)《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的⾝体健康,照顾被监护⼈的⽣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进⾏民事活动,对被监护⼈进⾏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发⽣争议时,代理其进⾏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法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 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证据学》四次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证据学》四次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证据学》形成性考核(一)(第1-7章)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C)的特点。
A•注重司法推定B•注重制定法典C,注重实用性D•注重自由心证2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B)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3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B),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A∙肯定B∙否定C•继承D•修正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C)o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5.(C )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A•证据方法B∙证据力C∙证明力D•证据原因)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B∙非法人团体C∙公民个人D•企事业单位7•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D)oA•专职鉴定人B•委托鉴定人C-兼职鉴定人D•职业鉴定人8观听资料的调查收集是指(C )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QA∙被害人B∙当事人C•执法人员D•律师9 .经过复制、辅音、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B)。
A,原始证据B∙传来证据C.第一证据D•第二证据10 .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D)o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C-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D•本证和反证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40分)1•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应当包括,(ACD)οA∙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B•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证据C•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D•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2 •辨认的认识过程一般分为(ACD )几个阶段。
A•感期B•比较C•辨识D•记忆3 .以书证的表达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分为∙(ABC )0 A•文字书证B•图形书证C-符号书证D•印象书证4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ABCD).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B•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D•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5 .自认是(CD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另一方面,当病人因疾病失去自我控制能 力,失去表达自主意愿的能力时,病人也 就失去了自主权,而医生的职责就是要治 好病人的疾病,使病人摆脱来自其内在的 干扰因素(疾病)的控制,使病人重新恢复理 智和自主控制能力,恢复其表达自主意愿 的能力,从而恢复病人的自主权。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第二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的主要权益有哪些? 2.司法鉴定中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法律能力 主要有哪些? 3.我国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我国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节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
• 1948年联合国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指出,人 人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精神疾病患者自然也应 当享有并维护自身的基本人权。 • 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 保健的原则》(以下简称MI原则)更明确强调:所有精神 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 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原则1,第2条);所有精 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 不受经济上、性别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 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原则1,第3条)。
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 一方面,病人自主权是指病人对自己的病情 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治疗,有权决定和选 择其认为合适的治疗方案等,有权排除外来 的医生的干预。用美国著名法官Cardozo的 话来说:每一个成年人都有权利并且有能力决 定是否接受医疗上的诊疗干预,即使拒绝干 预可能给他的健康带来永久损害的可能,甚 至导致其死亡;而且,病人拒绝接受医疗措施 的决定是否合乎理性,是否存在理由,都不 得影响病人的自主决定权的有效性。
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
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主体,精神病人犯罪现象在当今社会中显得日益突出。
精神病人犯罪成为社会的一大难题,如何有效的遏制精神病人犯罪显现象的发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难题,笔者结合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更好的解决精神病人犯罪现象。
一、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情况分析(一)主体分析。
一是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成不比较低且农村精神病人犯罪远远高于城市精神病人犯罪。
据统计,在已办理的18件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14名精神病人生活在农村,且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二是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居多,且男性占多数。
在涉嫌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上世纪七十年代出生的居多,这些人都处在生理的青壮年时期,犯罪的机率比较大。
(二)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类型。
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中,在涉案类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集中在杀人、抢劫、伤害等案件中。
据相关数据统计,这三类案件约占精神病人犯罪总数的79%。
(三)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特征。
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发案时间不确定性。
精神病人是一类特殊的主体,精神病人作案与其发病时间密切联系,精神病人在未犯病时与普通群众毫无差异,但是发病具有突然性,作案时间缺乏规律性,水剂型比较大。
二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性。
精神病人一旦发病作案,后果往往非常严重。
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行为非常突出,其危害结果往往很大,危害性更为严重。
三是作案手段更具暴力性。
精神病人虽然思维异常,但具有正常的体力,破坏力甚至大于常人,人身危险性大,特别是伤害、杀人、打砸行为突出。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虽然只有一句,但承载了相当丰富和厚重的内涵。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一)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情况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诋毁美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欧盟制定的《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2008年8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
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患有精神病犯罪可以免责吗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患有精神病犯罪可以免责吗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多数人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此时就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要是证实行为人患有精神病的话,那么此时再实施了犯罪行为,患有精神病犯罪是否可以免责呢?针对这个问题,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社会上一直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有精神病就可以免除或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有精神病并不等同于犯罪免责。
法律上所称的精神病来源于医学上的精神病,但两者界定的侧重点和意义不同,法律并不对精神病进行病理和种类上的划分,而仅仅是着眼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从而判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
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
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
来某某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某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人和被害人。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问题、案件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刑事责任问题(1)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犯罪时是否处于精神正常状态,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如果经鉴定确认被告人甲在犯罪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则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确认被告人甲在犯罪时处于精神不正常状态,则其不负刑事责任。
(2)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甲、乙、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
(3)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甲、乙、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被害人及时发现,犯罪行为未能得逞。
因此,需要判断本案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2. 刑事诉讼程序问题(1)管辖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需要确定犯罪地是否为被告人居住地,以确定管辖法院。
(2)证据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就“《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权益上,侵害他⼈⼈⾝权益包括侵害⽣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这是我国法律第⼀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法上的⼀个重⼤进步。
但这个条⽂的规定只是确⽴了⼀个原则,具体如何适⽤,如何确定和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办法和数额,还需要进⼀步的⽴法或司法解释来实现。
依据民法典,被侵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为⼈侵害的,必须是他⼈的⼈⾝权益,⽽不是其他权益。
被侵权⼈只有对⼈⾝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权益⽆权提出精神损害,⽐如,⾏为⼈损毁了他⼈传了⼏代的名画,被侵权⼈只能要求侵权⼈就损毁该名画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虽然侵权⼈的⾏为客观上可能给被侵权⼈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侵权⼈不应承担因侵害他⼈物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如,⾏为⼈驾车压死了与⼀孤寡⽼⼈相依为命的宠物,给被侵权⼈也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同样也不承担因宠物死亡给被侵权⼈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
⼆、⾏为⼈的⾏为必须是给被侵权⼈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能适⽤侵权责任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则不在侵权责任法的适⽤范围之内。
对于被侵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将来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天价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常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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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育】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_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6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神卫生法宣传要点及解释一精神卫生法是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Law向上滑动阅览《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精神卫生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了规定。
精神卫生既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制度、程序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二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
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要关注精神卫生问题,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
Law向上滑动阅览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精神病⼈犯罪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精神病⼈犯罪是如何规定的精神病⼈犯罪,如果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要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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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精神病⼈犯罪是如何规定的1、法律对精神病⼈犯罪是如何规定的精神病⼈犯罪,如果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要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刑法》第⼗⼋条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在什么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1、⽬前我国刑事责任能⼒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2)限制刑事责任能⼒;(3)⽆刑事责任能⼒。
2、我国刑法⼜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
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即轻度精神病⼈,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格的精神障碍者。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的精神病⼈犯罪进⾏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犯罪⼈,⼜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
综上所述“精神病”并不是免罪⾦牌。
虽然有些⼈是精神病⼈,但是其在实施犯罪的时候,精神状态是正常的,并⾮处于发病的状况下,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身伤害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定量评估
人身伤害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定量评估人身伤害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和心理受到损害后,受害人为了获得相应的赔偿而提出的要求。
精神损害常常是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所产生的心理创伤,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赔偿制度以及定量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原则:1. 宪法保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身体健康以及人格尊严的权利。
当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合理的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 民法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法律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3. 合理抚慰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并提供一定的抚慰金。
抚慰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减轻其痛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制度针对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法律制定了以下赔偿制度:1.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抚慰金通常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
2.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裁量权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中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法官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严重程度、受害人所遭受的痛苦程度等因素来决定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评估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评估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而进行的评估。
虽然精神损害无法像身体损害那样直接量化,但法院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的公正与合理。
1. 临床医学评估精神损害评估的第一步是由专业医师进行临床评估。
医师将观察受害人的症状、行为、情感状态等,并发表对其精神损害程度的意见。
2. 日常生活影响评估法院还会考虑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遭受的各种困扰和影响,例如夜间噩梦、焦虑、抑郁等。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一起以犯罪嫌疑人具有精神病不应负刑事责任为由成功辩护的案例
⼀起以犯罪嫌疑⼈具有精神病不应负刑事责任为由成功辩护的案例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嫌疑⼈翁某凌晨2、3点钟带个刨锛出来溜达,后来天⽓下⾬翁某就来叫保安的门,保安不开门,翁某就⽤刨锛刨门,保案报警后,公安以翁某的⾏为属于寻衅滋事将翁某刑事拘留。
律师评论:本案翁某⾏为极不正常,半夜带凶器出门,还称⾃⼰出门就遇见了⼀个⼥⼈牵狗,狗要咬他,他就跑,天⼜下⾬打雷,就来叫保安的门,要进来躲⾬,保安不开就刨门,所以辩护⼈怀疑此⼈当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所以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观点:松北区⼈民检察院:⾸先,根据犯罪嫌疑⼈翁某的家属向辩护⼈所反应的翁迎华具有近⼆⼗年的精神病史,及现在正处于发病期的情况,辩护⼈认为对于这种⽆法控制⾃⼰⾏为的精神⼈,《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所以应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详述如下:⼀、根据犯罪嫌疑⼈的七次因精神病⽽住院治疗的病历,可以证实,嫌疑⼈翁迎华有近⼆⼗年的精神病史,并且是躁狂型精神病,发病期是⽆法控制⾃⼰⾏为的严重型精神病。
具翁迎华的家属讲,公迎华每次发病期间的表现都是脾⽓暴躁,打⼈、骂⼈、砸东西,⽆法控制⾃⼰⾏为。
⼆、犯罪嫌疑⼈翁迎华这次作案时正处于躁狂症精神病的发病期,所以其⽆法控制⾃⼰的⾏为。
具嫌疑⼈的家属讲翁迎华这次精神病复发是因其亲妹妹刚刚被砸死精神上受到了巨⼤的刺激,⽽发作的。
案发前的这段时间翁迎华就已经好⼏天不睡觉了,并且性情狂躁打⼈骂⼈,嫌疑⼈的爱⼈就天天看着他。
案发时因为是早上零晨2、3点钟,所以嫌疑⼈的爱⼈睡着了,没有看住翁迎华,他才跑了出去,发⽣了此案。
那么辩护⼈认为犯罪嫌疑⼈翁迎华本⼈有⼆⼗年的精神病史,在这⼆⼗年间其曾七次因此病住院治疗,那么说明翁迎华的精神病是很严重的,且是易复发型的精神病。
那么其这次⼜遇到了巨⼤的精神上打击,所以其复发精神病是⾮常正常的,既使⽬前还没有对其作精神鉴定,但我们常规分析其现在也只定是在发病期。
因为嫌疑⼈与被害⼈之前素⽆仇怨,嫌疑⼈⼜是凌晨2、3点出去,所以表现根本就不正常,可见其只定是在发病期间,所以导致其⽆治控治⾃⼰的⾏为,⽽发⽣了本案。
审查逮捕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该如何处理
审查逮捕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该如何处理郑军辉张鹏[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__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__年1月20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看守所突发精神疾病,看守所立即向检察机关通报,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有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理由是该案已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故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第二種意见则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将该案件撤回。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可知,检察机关不能作出合理的审查意见,应当由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作出鉴定意见之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速解]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某虽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但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已经确认张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类疾病。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前提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规定“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中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如果张某某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其精神病鉴定就属于无罪的证据。
由于张某某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可知,鉴定结果无法预估,检察机关在明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不仅达不到预期法律效果,且有损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2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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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被 害人合 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原 因 被害人合 法权 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有多层原 因,笔者主要 从 以下 两 种 分 析其 原 因 。
(一 )法 律 的 “空 白 ”与 司 法 解 释 的缺 陷 对精神病 人犯 罪的法律规定只有 《刑法》第 18条 ,即精神 病人在不 能辨 认或 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 ,经法定程 序鉴定确认 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 严 加 看 管 和 医疗 ;在 必 要 的 时候 由政 府 强 制 医疗 。在 这 一 条 文 中 可 以得 出,对精神病人犯罪 的处理 ,更多需要的事亲属和监护人 的看 护 和 治疗 。“必 要 的 时 候 ,由政 府 强 制 医疗 ”,什 么 时 候 是 必 要 的 时候 ,如 果 把 必 要 的时 候 理 解 为 具 有 严 重 性暴 力 的 行 为 ,那 程 度 如 何 界定 。 因 此 界 定 很 模 糊 , 不 利 于 实 践 操 作 。
《刑 法 》36条规 定 , 由于 犯 罪 行 为 而 使 被 害 人 遭 受损 失 的 , 对 犯 罪 分 子 依 法 给 予 刑 事 处 罚 外 ,并应 根 据 情 况 判 处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 因此 ,犯 罪 侵 害 他 人 法 益 ,要 遭 受 惩 罚 ,进 行 赔 偿 。《刑 事 诉讼法 》99条规定 ,被 害人 由于被告人 的行 为而遭 受物质损失 的,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有权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 能力 的,被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 附带 民 事诉讼 。但最高法 院解释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 损失或者财务被犯 罪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可 以提起 附带 民事 诉 讼 。财 务 可 以是 动 产 与 不 动 产 ,那 “货 币 ”呢 ? 货 币被 盗 窃 抢 夺 ,被 犯 罪 分 子花 费 了 ,却 不 能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如 果 是 不 负 责 任 的精 神 病 患 者 ,既 没有 刑 事 处 罚 ,有 没 有 民事 赔 偿 ,被 害人 的权益谁 来维护 。这一解 释 明显 的缩小 了被 害人 的诉讼权 利 ,缩 小 了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
关键 :精神 病犯;被害人权益
精神 病 (或称做精神疾病 、心理疾病 、心理病 ),主要是一 组 以表现 在行为、心理活动上 的紊 乱为主 的神经系统疾病 。目前 研究所得 到的结果认为主要是 由于家庭 、社会环境等外在 原因, 和 患者 自身的生理遗传因素、神经生化因素等 内在原 因相互作用 所导致 的心理活动、行为及其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为主要特征 的病 症 。患有精神疾病 或是心理障碍 的人 ,称为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 是 社 会 上 的 弱 势 群 体 , 国 家 社 会 等 各 方 面 对 其 持 保 护 容 忍 的态 度 ,然 而 ,精 神 病 犯 罪 日益 增 多 ,被 害 人 的 利 益 却 无 法 得 到 有 效 地 维 护 ,在 一 定程 度 上 有 失 公 平 。被 不 负 责 任 的精 神 病 人 侵 害 , 被 害 人 更 是 哑 巴 吃 黄 连 ,身 体 心 理 遭 受双 重 打 击 。刑 法 不 是 单 纯 的 同 害报 复 , 而 应 是 具 有 “与 侵 害 的 价 值 相 应 的 等 价 性 ”。被 害 人 的被侵害 的价值得 到 同等 的维护 了吗 ?这正 是法律在 处理依 法不 负责任 的精神病 犯罪 中,对被害 人缺乏有 效保护 的一个漏 洞 。 因此 , 笔 者认 为 对 被 害 人 的 维 护 应 提 上 日程 。
168 时 代 报 告 2015.4
护 精 神 病 人 。
(一 )保 护 精 神 病 患 者 (未 犯 罪 ) 加强对 尚未实行犯罪 的精神病患者 的保护 ,是预防犯罪 的主 要措施 ,同时是保护社会公众 的必要手段 。 首先,亲属 ,监护人关 爱患者 。作为有心理疾病的患者 ,更 多的需要家人的关心爱护 。家人的细腻 的爱并辅 以药物 的治疗 。 在 给予关爱 同时 ,还要严加看 管。不能因为精神病人难 以治疗看 管,便放弃患者 ,甚至虐待抛弃 患者 。家人有此行为,要承担严 重 的法 律 责 任 。 其 次,国家要承担起对精神病患者的救助义务。据统计 ,精 神 病患者 已达到一亿多人 ,而精神病医 院只有不到 600 家。(2) 面对 医疗资源的短缺 ,国家应加大财政拨款 ,提高医疗水平 。培 养 专业 人士,扩大专业队伍 ,定期对精神病人检查 ,治疗。无亲 属 的社 会流浪的精神病人 ,国家政府机构 ,财政部 门承担监护责 任 ,妥 善安置精 神病人。 再次,社会组织提供帮助。精神 病人主要 由精神障碍 ,心理 障碍 引起 ,对 其 心 理 治 疗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所 以 ,社 会 中 的 心 理 辅 导 ,咨 询 组 织 应 为 精 神 病 人 提 供 热 心 的心 理 辅 导 。作 为 专 业 人 士 , 更 能把 握 患 者 的 心 理 ,利 于 患 者 的 恢 复 。 (二 ) 增加 对 被 害 人 的 赔 偿 来 源 精 神病 人犯 罪,不 负刑事责任 。间接 性精 神病 人在 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 ,负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是抓.放.抓的状态 。在 这 种情况 下 ,法律 如何代替被 害人对犯 罪人实行 同态复仇 ?显 然 ,在 刑 事上 没 有 实现 ,因 此 只 能 寄 于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赔 偿 。 问题 又 出现 ,单 靠 被 告 人 的 财 产 ,赔 偿 往 往 落 不 到 实处 。所 以,增 加 对被 害人的赔偿 来源 是急需解决的 问题 。 1 司法 机 关筹 集 。对 于 一 起 犯 罪 案 件 ,司 法机 关 了 解 的 更 为 详细 ,真实性也 比较可靠。在被告人无法对被害人赔偿 的情况下 , 司法机 关向社会 号召,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动员社会力量 ,进 行 公 开募 捐 。 2.成 立 救 助 基 金会 。基 金 会 的形 式 没 有 硬 性 要 求 ,但 是 政 府 必须拨款 。政府 的拨款 ,筹集的基金,只能作 为精 神病 犯侵 害被 害 人 , 而又 无财 产 可 供赔 偿 时 使 用 。 3.设 立 保 险 。设 立 一个 新 的 险种 , 为精 神 病人 设 立 第三 者 险 。 在 精 神病 犯 侵 害他 人 ,需要 进 行 民事 赔偿 时 ,由保 险公 司进 行 理 赔 。 4.安 排 就 业 。 一定 金 钱 的赔 偿 或 补 偿 都只 能解 决 一 时 之 需 , 对 于被 害人 的 以 后 生 活 只 是杯 水 车 薪 。因此 从 根本 上 使 被 害 人 无 后顾之 忧,特别是人身遭受损害 的被害人 ,提 供就业无疑是源源 之水 。若被 害人死 亡,为其 家人 安排 就业,在 一定程度 上也能够 安 慰 被 害者 家属 , 缓 和 社 会 矛 盾 。 三 、结 语 对精神病 患者的关爱就是对 自己的关爱 ,也是预 防犯罪 ,防 患于未然 的必要 措施 。在精神病 患者犯罪之后 的救济 ,虽然符合 法 律 的 原 则 ,但 还 是 有 一 定 的 亡 羊 补 牢 之 嫌 。为 时 虽 未 晚 ,但 损 失 已造成 。加强对精神病患 的犯罪之前 的保护 ,在精神病患犯罪 之后对被 害人进 行有 效的维护 ,突 出法律 是公 民的大宪章,也是 罪 犯 的 大 宪 章 , 符 合 法 律 的 公 平 正 义 的 原 则 。 参 考 文 献 :
精 神 病犯 罪侵 害下 被 害人 权益 的维护
李红 霞
(西北政法 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本文通过探 讨被精神病犯侵犯 的被 害人 的权益 如何 维护的 问题 ,通过分析 被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的原 因,并提 出相 应 的解 决措施 , 旨在平衡精神病犯与被 害人 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