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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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0年1月28日董事会批准,2011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三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或者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十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010-12-14

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010-12-14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0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供投资者查阅。

一、上市概况
(一)股票简称:汤臣倍健
(二)股票代码:300146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468万元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368万股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三、联系方式
1、发行人: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汤臣倍健发展历程、股权结构及产品梳理(2021年)

汤臣倍健发展历程、股权结构及产品梳理(2021年)
2. 第二阶段:品牌差异化,打造渠道知名品牌
2008-2013 年,以珠海海狮龙为平台,整合广州佰健、奈梵斯和友邦制药,公司更名为“广 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0 年,姚明成为形象代言人,大幅提升了品牌的美誉 度和知名度。同年 12 月,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 15.048 亿,其中 50%用 于产能扩充,另 50%用于营销网络升级。2012 年,因“螺旋藻铅超标”和“毒胶囊”事 件,消费者信任度下降,公司整体 Q2 收入增速较 Q1 大幅下滑。至年末公司药店终端数 近两万个,产品覆盖的百强药店 96 家,百强商超 50 家,至此公司树立了国内 VDS 非直 销领域线下渠道网络的领先优势,成为渠道知名品牌。
骨胶原高钙片
补充钙和骨胶原
牛乳钙片、牛乳钙粉
补充钙、锌、维生素 D3/钙
葡萄糖胺片
补充葡萄糖胺和软骨素
鱼油/浓缩鱼油软胶囊
补充不饱和脂肪酸,辅助降血脂
大豆磷脂软胶囊
补充磷脂酰胆碱,辅助降血脂
胶原蛋白粉胶原蛋白片
补充胶原蛋白
6
婴幼/儿童/青少年健康 男性健康 草本植物健康
功能性健康产品
婷好青春胶囊
蛋白混合饮料 牛初乳粉/牛初乳片 儿童维生素A 维生素 D 软胶囊 金枪鱼油(DHA)软胶囊 番茄红素软胶囊 螺旋藻片 红葡萄籽片 果蔬纤维片 大蒜精油软胶囊 麦绿宝片 蜂胶软胶囊 蜂王浆软胶囊 角鲨烯软胶囊 清好清畅胶囊
补充维生素 C 和 E
针叶樱桃片
补充维生素 C
维生素B 族片
补充维生素B 族
小麦胚芽油软胶囊
补充天然维生素 E 和不饱和脂肪酸
天然β-胡萝卜素软胶囊
补充天然β-胡萝卜素
叶酸亚铁片
补充叶酸和铁

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

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

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作者:门亮来源:《健康科学》2018年第09期摘要:从国内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研究展开,首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

最终对我国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提出若干建议,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对不同类型主体设立不同的法律规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加交易报告制度、其他補充机制等。

关键词: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一、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的现状(一)传统内部人:上市公司相关的身份纵观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一至四大分类,且都处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特殊身份地位,并能够进一步拆分成五类:(1)发行人内部的董监高;(2)持有该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董监高;(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董监高;(4)发行人控股的公司与董监高;(5)因为自身担当的职务而能够接触到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1](二)临时内部人:特殊职业相关的身份1.中介机构相关的身份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中,专门规定了与中介机构相关的特殊身份的主体作为第六类被囊括进来。

细分下来,其中的证券服务机构类还囊括了例如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甚至会包括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2.证券监管相关的身份研究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第五项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可发现其特征是具有与证券监管相关的人员,是对前文所述的内部人之扩展。

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特别应当关注那些上市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和与其人员产生各种业务关系的外部人员,尤其是监督管理人员。

所以将证券监管相关身份的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是对内部人理论的发扬和进步。

(三)我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的过于狭隘1.对于持股5%以下的小股东没有进行规定基于信义理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无论其持股多少都应该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等负有信义义务。

故而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仅把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股份的人作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判定标准,不符合现实需要。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上市公司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内幕信息泄露的现象,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决定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发布的、能够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的信息。

知情人是指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得上市公司未公开发布的内幕信息的人员。

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排查内幕交易行为,提高市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下面,我将从设计制度的基本原则、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建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便捷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便捷性是指知情人登记的流程简单、操作方便,确保全体知情人能够及时完成登记,不因登记程序繁琐耽误工作。

公平性是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对所有知情人一视同仁,不分青红皂白,保证知情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合法性是指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分为信息采集、核验和管理三个环节。

信息采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数据库,对可疑人员进行筛查和监测,及时收集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核验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管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有效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对不同的知情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最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降低内幕交易风险。

其次,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制度还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监管部门的有效支持和帮助,更好地管理信息披露,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国沛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6号(张艺林) (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8)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号(曾祥颖) (13)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良继) (1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胡鸣一) (19)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胡建东) (2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林安) (23)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竹兰) (26)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刘小萍) (28)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池勤波) (31)●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4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49)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5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王旭东) (5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58)●操纵市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8号(廖国沛) (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6号(吴峻乐) (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8名责任人员) (70)●短线交易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郭庆) (76)●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号(陆茜) (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8号(蒋政) (80)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5号(李大伟) (8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5号(杨康华) (84)●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86●私募机构违规经营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9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卢冬妮) (99)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02)●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9号(应燕红)当事人:应燕红,女,197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公司决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特发此通知,以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登记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于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具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解、知悉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等。

为了确保监管覆盖面,我公司将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二、登记方式及时间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将采用线上登记的方式进行。

请知情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内幕信息登记平台,按照指引完成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的时间安排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登记所需材料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职务、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交易政策的承诺书和保密协议;4.其他按照登记平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登记后的义务与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完成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并接受相关内幕交易规定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以下几点义务和责任:1.严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利用或传播内幕信息;2.在接受初始化和定期认证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发现他人有内幕交易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监督工作;4.如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将会在完成登记后向知情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说明,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和培训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声誉和股东利益。

为了增强知情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公司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内幕信息法律法规和案例(汇编)

内幕信息法律法规和案例(汇编)

内幕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一、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除了会受到证券主管部门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着详细规定。

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证券法》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普利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6月)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的界定

万、 变化 、
公 开时 间基 本一 致 期 间 . 郭 某 曾使 用李 某 的银 行 卡 账
户 划转 3 0 0万元 资金 购 买该 能源公 司股 票 并且在 案 发
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理解 。其次 , 由刑事诉讼法 、 民
2 0 0 0万元 , 并借 用 多人 身份证 开 立证 券 账 户 , 大量 买进 、
卖 出该 能 源公 司股 票 . 交 易金 额 6 0 0 0多万元 。 获利 8 1 6
体法 应 与 刑 事诉 讼 法对 “ 近 亲 属 ” 范 围 的界 定 保 持 一 致. 在 刑 法 没 有作 出规 定 的情 况 下 . 应该 按 照刑 事 诉 讼
干解 释 》 又 在前 者 的基 础 上 增 加 了 “ 其他 具 有 赡 养 或 抚 养权 利 义 务 的 亲属 ” 。 笔者 认 为 : 首先 . 刑 法 作 为刑 事 实
的姐 夫 李 某与 该 能 源公 司 的控 股 股 东就 公 司 重组 事 宜
进行协商. 同年 1 0月 2 0 日决 定 以非公 开 发行 方 式进 行 重组 1 1月 1 0 日该能 源公 司因股价 异 常 波动被 停 牌核 查 经查 . 犯 罪嫌疑 人 郭 某 ( 李 某之 妻 弟 ) 于2 0 1 0年 9月 2 1日至 1 1月 1 0日期 间 . 向他 人 拆 借 巨额 高 息 资 金
作 出界 定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0 6条 第 6项 规 定 : “ ‘ 近 亲 属’ 是 指夫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胞 兄 弟姊 妹 。” 1 9 9 8年 《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试行 ) 》 第 1 2 条规定 : “ 民法 通 则 中 规 定 的近 亲 属包 括 配 偶 、 父母 、 子女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外 祖 父母 、 孙子女 、 外孙 子 女 ” 2 0 0 0年 《 行 政 诉 讼 法 若

汤臣倍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汤臣倍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汤臣倍健内部控制缺陷分析——基于其职务侵占案件

汤臣倍健内部控制缺陷分析——基于其职务侵占案件

汤臣倍健内部控制缺陷分析——基于其职务侵占案件朱珍琪【摘要】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对一家企业达到预定的运营目标来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膳食补充剂的领导品牌和标杆企业.2017年10月,珠海金湾区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汤臣倍健员工职务侵占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该案件的发生使人对汤臣倍健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产生了质疑.文章结合内部控制缺陷相关理论与汤臣倍健对外公布的相关信息,对其内部控制健全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对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运行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期刊名称】《商业会计》【年(卷),期】2018(000)008【总页数】3页(P96-98)【关键词】汤臣倍健;内部控制;缺陷分析【作者】朱珍琪【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重庆 4015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一、汤臣倍健公司简介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创立于1995年10月,2002年其系统地将膳食补充剂引入我国非直销领域,并迅速成长为我国膳食补充剂的领导品牌和标杆企业。

2010年12月15日,汤臣倍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从全球原料采购到全球原料专供基地建立,再到全球自有有机农场建立,迄今为止,汤臣倍健的原料产地遍布世界23个国家和地区,并在巴西和澳大利亚等地建立了5个原料专供基地,拥有行业内第一家“透明工厂”,是全球领先的膳食补充剂生产基地之一。

2017年,汤臣倍健实施“电商品牌化”策略,加大力度布局线上平台,系统性地加速电商平台发展,为公司业绩贡献了较大增量。

汤臣倍健集中资源并借助合资公司健之宝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健之宝旗下的“自然之宝”和“美瑞克斯”都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

美瑞克斯作为成熟的运动营养品牌,于2017年6月“Chin aFit中国健身大会”重装亮相,吸引了更多运动人群的关注,未来有望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二、案例回顾汤臣倍健在同行业的地位和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2017年10月,珠海金湾区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汤臣倍健员工职务侵占案件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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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二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二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八)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秘办。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秘办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一月九日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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