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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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摘要】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本文从构成要素、限制条件、适用范围、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和提升途径等方面探讨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通过加强责任能力教育和不断完善责任能力,可以提高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推动社会秩序向更加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未来需要在教育、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等方面持续努力,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保障和支持。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和责任,更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法治建设,值得我们足够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构成要素、限制条件、适用范围、法律责任、提升途径、教育、完善、发展方向、建议。

1. 引言

1.1 什么是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作为法律主体所应具备的能力,即具备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简单来说,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础之一。没有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就无法正常参与社会生活,无法享受自己的权利,也无法承担自己的义务。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

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一个自然人才能够真

正地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主体,才能够在社会中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涵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方式如下:成年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方式如下:成年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是

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本文将从浅入深,系统地探讨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个

等级。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完全自主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处理其财产和人身利益

事务,无需他人代为代理或审批。成年人一般都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对其自主权利有一定限制的能力。

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的协助或监护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未成年人和部分精神障碍人士通常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无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财产和人身利益事务。精神病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是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分类。接下来,将进一步探讨每个分类下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有权订立合同、起诉和被起诉、拥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等。他们也需要承担因其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对待的地位,其行为和意愿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02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享有接受赠与、继承等纯获利益的权 利,但实施与其年龄或智力状况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侵权责任追偿
在某些情况下,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可能需要向受害人追偿, 例如产品责任案件中生产者向消费 者追偿。
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物权关系
在物权关系中,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物权主体,享 有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人身权关系
在人身权关系中,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名誉 权、肖像权等权利,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精神障碍者
患有精神疾病的自然人可能被认定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监护人 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的恢复
成年后恢复
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在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所负的民事责任,在恢复民事行 为能力后仍需承担。
法院认定
对于暂时丧失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经法院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得到恢 复,则其民事责任能力也随之恢复,需要继续承担之前所负的民事责任。
代理资格
法定代理人需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2006.11

法制与社会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汪闻敏吴红艳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摘要本文对传统的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性地位。通过比较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提出区分民事责任的形式、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二元双重结构。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判断标准

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3-02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及性质的界定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的确立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在德国法上称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①而我国台湾有学者称因自然人的行为不适法而产生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能力和债务不履行的能力。②在我国大陆学者的著述中,民事责任主要指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后果,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如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财产返还责任等。拒此,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因自然人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之争议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各家学说不一,主要有:

第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③该说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此说一直被传统的民法学界所支持,国内大多数学者持此说。

第二,侵权行为能力说。④该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不具有识别责任能力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反之,则有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问题】你认为中国应该如何规定死亡和失踪
宣告的管辖权问题?为什么?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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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1. 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原因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18、20、24、25。
(2)各国对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界线的规定的 差别。一般认为,未满7岁的小孩为完全无行为能力,而满7岁至 成年这一阶段为限制行为能力。但中国《民法通则》却以10周岁 作为区分界线,2017年《民法总则》,以8周岁作为区分界线。
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指出:惯常居所意味着“必须
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
精品课件
9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1.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含义与产生原因
(1)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 义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
19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死亡或失踪宣告的管辖权
(1)由国籍国管辖。
(2)由住所地国宣告。
(3)原则上应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2.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法律适用
适用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法院地法。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 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

浅析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研究

浅析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研究

浅析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研究

作者:王海如

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3期

王海如南昌大学江西南昌 330031

【摘要】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即自然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

己的行为,进而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资格,而不包括所谓的违约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能力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既不能被民事行为能力

所代替,也不能被其所包含,二者之间尽管具有同根性,然而在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只有

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我国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才能落实到实处,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才能真正实现。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的研究尚未达成统一的观点,对于什么是自然

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各种学说众说不一。概括当前比较主流的对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主要有行

为能力包容说,侵权行为能力说,不法行为能力说三种。

(一)行为能力包容说。行为能力包容说又称广义行为能力说,该说观点认为,自然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人通过自身合法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是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两方面能力共同组成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作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为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自然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责任能力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二)侵权行为能力说。侵权行为能力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1],将民事责任能力限定在侵权行为能力上。即所谓民事责任能力,实际上就是侵权行为之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资格。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摘要】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民事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条件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标准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界定。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保护和完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加强教育和宣传,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保护和完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关键词】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起源、内涵、条件、标准、限制、重要性、保护、完善。

1. 引言

1.1 什么是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生活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并可能因此产生民事责任。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体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赔偿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保障社会秩序和

个人权益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是个体行为的外在表现,更是法律规范

的具体实现。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

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建涉及法律、道德、社会等多个方面,需要个

体具备相关的认知能力、操纵能力、判断能力和意志能力。只有具备

这些能力,才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维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可以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1 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允许其实施日常生活必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某些纯获利益的行为,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但是,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后才能实施。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在实践中,根据日常生活习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认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解说

第一,如何把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如果对该行为人不利,则该行为不应当认为具有效力。在实务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一般不认为具有效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不具有婚姻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而且从行为人的责任出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遗嘱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不具有遗嘱能力。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自然人的社会性
自然人的个体性
自然人是社会成员之一,具有社会属性, 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相互之 间形成各种社会关系。
每个自然人都是独特的个体,具有个体差 异和个性特征,享有独立的姓名、身份和 人格。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与民事活动的基础,也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即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 受年龄、性别、种族、信仰等因素影响。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 时开始,出生时间以医院出具 的出生证明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死亡 时终止,死亡时间的确定以医 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
02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受种 族、性别、年龄、信仰、国籍、 宗教等因素影响。
自然人的权利保护
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
自然人还享有财产权利,如物权、债 权、继承权等,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自然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主观过错
自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 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
违法行为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新论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新论

20 0 6年 8月
A ug.. 06 20
自然人 民事责任 能力新论
巩 姗 姗 陈 宁 宁 ,
(. 1 广西 政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 , 广西 南 宁 5 0 2 ;. 3 0 3 2 广西 区人 口计 生委 , 广西 南 宁 5 0 2 ) 3 0 2 [ 摘 要]民事责任 能 力在 自然人 民事 主体 能 力制 度 中 占有重要 地 位 , 与 民事权 利 能力共 同体现 它 了 自然人 民 事主体 的平 等性 ; 民事责任 能 力也 是 民事责 任 制度 的理论 前提 , 它体 现和 贯彻 了 自己行 为、 自己责任 原 则 ; 它不 囿于侵权 行 为法领 域 , 因合 同、 当得 利 、 因管理 引起 的 民事 责任 制 度 在 不 无 中也 同样适 用 。民事 责任 能力 的理念是 通过 自己责任 实现人 格 独 立 。 [ 关键词 ] 民事 责任 能力 ; 民事责任 ; 自己责任 ; 格独 立 人 [ 图分 类号 ] D 2 . 中 93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18 8 (O 6 0 —0 70 1 0 — 1 2 2 O ) 40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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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4期 8
Vo . 8 12
No. 4
广西 大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是指生于世界和受自然界支配的人类,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能力。本文将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原则、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能力的普遍适用、责任能力具有同等地位、责任能力在一定时段具有特殊性、责任能力具有时效性。

责任能力的普遍适用是指任何自然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水平、职业身份等因素如何,都不能脱离法律规定,享有或减少民事责任的特权。

责任能力具有同等地位是指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任何区别,都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因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不同的特权。

责任能力在一定时段具有特殊性,是指在自然人的人生过程中,不同年龄阶段的自然人可能会具有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例如未成年人对其行为的负责能力相对较弱,而成年人应当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不得不予以区别对待。

责任能力具有时效性,是指自然人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自然人就不可再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法制的正常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二、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成年人是指已经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成年人具有完全

的民事责任能力。成年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并且对其行为公开,明确,无所遮掩。成年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侵犯他人权益。

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事行 为能力 人 、 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造 成 他人 损 害 限
( 民事行 为能力 包容说 。许多 国家的侵权 一)
法 规定 , 民事 行 为能 力人 、 无 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人 对 他 人造 成侵 权损 害的 , 不承 担 民事责 任 , 由监护 人 而 承 担 。 因此 , 理 论 认 为 , 民 事行 为 能 力 人 、 有 无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人 无 民事 责 任 能 力 , 自然 人 民事 行 为 能力 决 定其 民事 责 任 能力 。如 “自然 人 的 民 事 行 为 能力 是 指 自然人 能 够 通 过 自 己的 行 为 取 得 民事 权 利, 承担 民事 义务 的资格 , 其不 仅包 括 自然人 的合法 行为 取得 的 民事权 利 和 承担 民事 义 务 的资 格 , 且 而 包 括 自然 人对 其违 法行 为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 能力 。 即 自然 人对 其实 施 的不法 行 为承 担 民事责 任 的能力 或 资格 为广 义 的民事 行 为 能 力 所 包 容 , 民事 行 为 能 是 力的一个方面。 _ 据此 , ”l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 有 无 与 民事 行 为能 力 的有 无 及 判 断 标 准 是 一致 的 。
人 民事责任能力 的立法并不一致 , 甚至存在较 大的
分歧 。如《 大利 民法 典 》 意 以意 思 主 义 为准 , 以 自 即 然人 的民事行 为 能力状 况 来确 定其 有无 民事 责 任能 力 ;德 国 民法 典 》 《 和《日本 民法 典》 以 自然人 的辩 都 识 能力 或识别 能力 为标 准 , 规定 自然 人 责 任 能 力 的

浅析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涵义及产生的基础

浅析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涵义及产生的基础

失, 而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那么 , 如何定
义 自然人 民事 责任能力 ?我 国民法对 民
事责 任能 力并无 明文 规定 , 所 涉 及 的 概 念 只有 公 民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异、 劳资矛盾等等 。在 这种社会背景下 ,
过错 责任 原则 出现 了两 个方 面 的含义 ,
因为他没有像其他人那样行为” , 所以, 区 分 不 同 类 型 智 力 缺 陷 是 闲难 的 , 区 分 那
合 同或者不 履行其他 民事义 务所应承受 的 民事法律 后果 。多数 人认 为 , 民事 责 任是公 民或 法人 违反 民事义务所应 承担 的责任 。或说 民事责任是指 当事 人在 民 事 活动 中不 履行 民事 法律上 的义 务 , 应 当 承担 的 民事法 律 后果 。少 数人 则 认 为, 民事 责任 应是 民事 主体违 反 民事 义 务 或虽 未 违 反 民事 义 务 给他 人造 成 损
在 这 种 社 会制 度 之 下 , 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人
具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依 法享有 民事权利 , 承担 民事 义务。 ” 第十条规定 : “ 公 民的 民 事权 利能 力一律 平等 。 ” 第 十一条 规定 :
者。
规 定
什 么 是 民事责 任 , 什 么又是 自然 人
民事责任能力 ?我国《 民法 通则》 第六 章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任 。确 认完全 民事行 为能 力人具 有民事 责任 能力 、 自担 民事 责任 , 是现代 法 上的意思 自治 与 自己责任原 则的直接 体现 ,也是 各国立 法 上的通制 。至于 完全 民事行 为能力 人的财 产状况 如何 ,并不影 响其 民事责任 能力 的确定 。最高 人民法 院《 关于 贯彻执 行 ( 民法通 则)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试行 ) 以下简称 《 》( 贯彻 民法 通则 意见》 第 ) 1 1 第 2 明确规 定: 为人致 人损害 时年满十八 周岁 的, 6条 款 吁 应当
论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口杨 婧
( 春 市 朝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吉林 长春 10 2 ) 长 30 1
摘 要: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问 , 题 不仅有 关民法基本理论和基本体 系, 更直接关乎行 为人的本人责任、 亲权人与监护人 的替代责任 的承担和受害人 的赔偿请求权 的实现 , 也涉及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诉讼法上 3事人的确定等一 系列问题 , - ' 故在民法理论与立法上应予其相应的地位 。本文通过 对自 然人民事责任承担的分析 , 出对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问题一点粗 浅的见解。 提 关键词 : 自然人 、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 责任承担 关于 自然人民 事责任 的立法 分析 从各 国立法上 看 , 无论 是大陆法 系 国家还是 英美法系 国家 , 诸 多立法例上 都是在行 为能 力制 度之外 而于侵 权责任 制度 中单独规 定 未成年人 或无 意识能力 人致 人损害 的责任 问题 。 我 国的《 民法 通则》 于第二章 ” 民( 中, 公 自然人)规 定 了自然 人的 民事行 为能 力, ” 对 作为行 为能力之 基础 的意思 能力 的认定 ,采行 了各 国立 法上通 行 的” 年龄主 义+有条件 的个案 审查” 标准 , 民事行 为能 力制度 的作 用 在于确定 自然人 之行 为的效 力,并 不涉及 民事责 任能力及 责任 的承 担 问题 。而 民事责 任的承 担 问题 则集 中于第六 章” 民事 责任” 中规 定 , 该章从 其关于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致人 损 害时的责任 承担 ( 13 ) 第 3 条 及承担 民事 责任 的方式 ( 14条 ) 第 3 等 的规 定和 最高人 民法 院相关 司法解释 规定 的精神 分析 , 国法 我 律上在 自然人 致人损 害的责任 承担 资格上显 然采行 了与 民事 行为 能力有 所不 同的标准 , 无完全 民事行 为能力但 有财产 的未成 年人 、 精神病 人 , 得被判 令承担 一定 的 民事 责任 。据 此 , 以断 定, 亦 可 我 国现 行法上所 规定 的 自然 人之 民事行 为能 力,不包括 民事责 任能 力在 内, 它们 是被作 为两种 不 同的能力 来对待 的。 二、 自然 人的 民事责任 的归 责原则 民事责任 的基本 功能是如 何平衡 日常生 活中正 常的利益 失衡 状态 , 故其 归责 原则的本 意应 是如何合理 分配 不幸损 失, 而不 是如 何企 图制裁和 消灭侵 权和违约 行 为。所 以民事责 任应 以填补受 害 人的损 害为原 则, 学者把 它概括 为” 补损 害, 有 填 免责除外 ” 归责 原 则 。也 有学者 指出 , 民事 责任 作 为专 门以损害赔 偿为 目的 的制 把 度 来把握 ,而无 视 民事 责任 的制裁性 功 能的做法 是错误 的。 为达 到最佳 预防 目的,赔偿 数额应 等于其 被 发现 的 当前 致害 行为造 成 的损害 乘以一个 反映其 逃脱赔 偿责任 的 因素 ( 罚倍数 ) 还有 学 惩 。 者从 民法 典的 角度 讨 论了 民事 责任 体系 的问题 。 出应严 格区 分 指 民事责任 与 民事 义务 , 民事责任 并不 都可 以转化 为债 , 同时 , 民事 责任与 民事制裁 也是有 区别 的 。 还有 学者探 讨 了侵 害生命 、 健康 、 身体权 的民事 责任 问题 。 三、 自然人 民事责任 的承担 ( 完全 民事 行为能 力和无 民事行 为能力 的人 民事 责任承担 一) 首先 , 具有完全 民事行 为能 力的人 , 也同时具 有完全 的民事责 任 能力 。依《 民法 通则》 l 条 和第 l6条 的规 定 , 第 1 O 具有完 全民事 行 为能力 的人 ,自应 巾其 本人对 自己行 为的后 果 负相 应 的民事责

论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

原 则等 。可 以肯定 , 些 原则 决 不 是对 民法 权 利 本 这
位的否 定 , 而是 给予权 利 以相 当的制衡 , 以兼顾某 些
社 会利益 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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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1 3. 01
文 章 编 号 :64—93 (0 1 0 0 4 0 17 2 5 2 1 )3— 0 9— 6
论 自然 入 的 社会 责 任 能 力
王 刚
( 海 民 族 大 学 法学 院 , 海 西 宁 8 00 ) 青 青 10 7

要: 自然人 的社会责任能力是 自然人基于 自己的行为 对其赖 以生存 的社 会造成损 害所应承 担民事责任 的资格或 能
青海 民族大 学学 报 ( 育科学 版 ) 教
J R L o I HAI AT oNA I I SU V R I Y oU NA F Q NG N I L T E NI E ST
( d ct nSi c dt n E uai ce eE io ) o n i
21 0 1年 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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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无行为能力[①]是考虑自然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衡平事由承担结果责任说明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实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条件,在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讨论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比民事责任能力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目前成了一个热点,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是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还是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现在有新观点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订是很有裨益的。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起源及其争论

自然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在亲自承担责任时是否考虑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不考虑,规定任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都需要承担责任。第489-2条规定:“处于精神紊乱状态之下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失者,仍应负赔偿责任。”第1310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主张取消因其侵权或准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 德国民法典考虑,规定在这三方面有缺陷的自然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后不需要亲自承担责任。第827条规定:“处于无意识状态或处于排除自由意志决定的精神错乱状态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对损害不负责任。”第828条规定:“(1)未满7周岁的人,对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2)满7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在其于实施加害行为时不具有认识责任所必要的行为时,对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对于喑哑人,适用相同规定。”似乎法国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而德国民法规定有辨识能力的自然人才有民事责任能力。有学者就指出,民事责任能力这个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没有体现,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827条体现了民事责任能力概念。[②]

制订于1929年而仍然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借鉴了德国民法典,但与其有所不同。第187条第一项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

害他人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很显然也借鉴了德国民法典,也有自己的特色。第133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我国台湾和大陆学者都讨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并不是每个自然人在给他人造成损害后需要亲自承担责任,有辨识能力者有民事责任能力,需要亲自承担责任,无辨识能力者无责任能力,不需要亲自承担责任。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现在有新观点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财产独立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在于财产的独立性,由于民事主体均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产,故均有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主体财产的独立性不同,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有独立财产者,有完全责任能力;没有独立财产者,有不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从根本原因上分析,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对主体财产独立性考察的结果。由于民事主体均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产,故其均应有民事责任能力。唯主体财产的独立性可能不同,因而其责任能力亦有程度之差别。所以民事责任能力相应可分为完全责任能力与不完全责任能力。” “财产独立者,为完全责任能力人;财产不独立者,为不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由替代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财产独立者,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由自己独立承担责任。财产不独立者,则由相应替代责任人或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例如,财产不独立的被监护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③]

独立资格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存在形式,所以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所以不同的民事主体有着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独立资格或地位,是国家强制力作用于民事主体的范围和可能性。它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并列,是人格的两个彼此独立又相互的具体特性,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存在形式。”“不同的民事主体有着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即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参与责任关系的能力不同。”[④]

二、传统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一致

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有以下几种: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侵权行为能力说、不法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责任资格说。这些观点都认为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虽然在哪些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哪些自然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方面和判断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方面存在分歧,但在范围和标准方面也存在一致的地方。

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

力相。认为“从我国民法的规定看,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即有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即无民事责任能力。”[⑤]

侵权行为能力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识别能力相。认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当其处于无意识的状态或处于丧失意识或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活动的状态时,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对其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然而,如果成年人的无意识状态是由于其酗酒或吸毒所引起,由于其自愿把自己置于这种状态中,所以他是有过错的,因而仍应认为其有民事责任能力,应对其行为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在实施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⑥]不法民事行为能力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财产状况相。认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即使当其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致人损害时,也有民事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责任能力,即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具有对其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出于衡平原则的考虑,在例外情况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民事责任能力。[⑦]

独立责任资格说也是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⑧]

综上所述,传统观点对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范围存在以下分歧:(1)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致人损害时有无民事责任能力。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不法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责任资格说持肯定;侵权行为能力说持否定;(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侵权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责任资格说持否定;不法行为能力说原则上也持否定,但认为在例外情况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民事责任能力。

传统观点之所以在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范围方面存在分歧,根源在于它们判断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有分歧,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资格说严格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仍然有民事责任能力,有无财产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说采用了民事行为能力和在个案中具体审查自然人的识别能力的标准,所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已没有了识别能力,就没有了民事责任能力,有无财产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法行为能力说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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