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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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方式如下:成年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如何区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方式如下:成年人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具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本文将从浅入深,系统地探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类型及其内容,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个等级。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完全自主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处理其财产和人身利益事务,无需他人代为代理或审批。

成年人一般都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对其自主权利有一定限制的能力。

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的协助或监护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未成年人和部分精神障碍人士通常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无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其财产和人身利益事务。

精神病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是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分类。

接下来,将进一步探讨每个分类下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有权订立合同、起诉和被起诉、拥有财产和人身自由等。

他们也需要承担因其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对待的地位,其行为和意愿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和部分精神障碍人士身上。

未成年人通常被视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需要父母或监护人的协助和监护。

他们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受到限制,例如购买某些特定商品、签订一些特定的合同等。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文摘要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

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

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

在西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并为我国所沿袭。

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

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

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2006.11法制与社会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汪闻敏吴红艳(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本文对传统的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性地位。

通过比较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提出区分民事责任的形式、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二元双重结构。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3-02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及性质的界定(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的确立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在德国法上称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

①而我国台湾有学者称因自然人的行为不适法而产生的责任。

包括侵权行为能力和债务不履行的能力。

②在我国大陆学者的著述中,民事责任主要指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后果,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如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财产返还责任等。

拒此,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因自然人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之争议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各家学说不一,主要有:第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

③该说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

”此说一直被传统的民法学界所支持,国内大多数学者持此说。

第二,侵权行为能力说。

④该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不具有识别责任能力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

反之,则有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财产独立说。

⑤该说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但不同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有独立的财产者,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没有独立的财产者,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再思考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再思考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再思考【摘要】本文主要围绕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展开讨论。

首先分析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法定能力的区别,接着探讨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条件和认定标准。

然后从保护和发展的角度探讨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性,并探讨了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重要性,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实践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 再思考, 区别, 限制条件, 认定标准, 保护, 发展, 应用, 重要性, 未来发展方向, 实践意义.1. 引言1.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再思考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作为现代社会中个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一,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一直备受关注和讨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民事责任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依法借助人民事责任能力来解决。

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再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在法律和社会实践中,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个人权利的延伸和具体表现;人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任何自然人在法律上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人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双重性质的权利,既赋予了自然人相应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再思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自然人在民事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和防范法律风险,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2. 正文2.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法定能力的区别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通过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个人具有适应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摘要】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民事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其条件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标准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界定。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

保护和完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加强教育和宣传,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保护和完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起源、内涵、条件、标准、限制、重要性、保护、完善。

1. 引言1.1 什么是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生活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并可能因此产生民事责任。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体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赔偿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它不仅是个体行为的外在表现,更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建涉及法律、道德、社会等多个方面,需要个体具备相关的认知能力、操纵能力、判断能力和意志能力。

只有具备这些能力,才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

它需要个体不断学习、提升,保持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以确保自己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和责任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

2. 正文2.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起源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于其行为产生的民事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文明的发展。

在古代社会,人们生活在一个自然法则支配的世界中,个体行为和社会秩序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可以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1 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允许其实施日常生活必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某些纯获利益的行为,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但是,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后才能实施。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但在实践中,根据日常生活习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认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解说第一,如何把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如果对该行为人不利,则该行为不应当认为具有效力。

在实务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处分不动产的行为一般不认为具有效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不具有婚姻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出发,而且从行为人的责任出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

遗嘱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不具有遗嘱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我
国法律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下面将就这两个方面展开详细介绍。

首先,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依法享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
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这意味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买卖财产、受赠等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种
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或者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协助才能进行民事活动。

例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
患者等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

这些人在进行某些民事活动时,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协助才能有效进行。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个人因精神缺陷、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完全无法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

这类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民事事务。

总的来说,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两种情况。

这些标准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自己的行为能力,并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遵守法律规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目录
•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
01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 资格的人,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 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其合 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协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监 督和保护。
04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件
主资格
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观过错
自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 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
违法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且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损害结果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 损害结果,才能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
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会终 止。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担 民事责任 , 也可能是有 民事责任能力但一般侵权
行 为承 担 民事 责任 需加 害人 有过 错 而无 民事行 为 能 力人 和 限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主 观 上 没 有过 错 所 致 , 还有 可 能是 有 民事 责任 能力但 因为免 责 而不承 担 民
事 责任 。本 文就 无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 、 制 民 事行 为 限
含在 民事权利 能力之 中 , 它是公权 关系下的公权 意志的体现 , 是与私权 关系下的民事权 利能力相平行 的一个概 念。
关键词 : 民事责任 能力 ; 民事行 为能力 ; 民事权利 能力 ;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0— 4 7 20 )3—00 0 10 54 (0 9 0 15— 4
充 当责 任人 。这 意 味 着 侵 权 的无 民事 行 为 能力 人 、
作者简介: 宁新海(96 , 青海乐都人, 16 一) 男,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学。
1 05
第3 5卷
宁新海 : 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 论
限制 民事行为 能力 人 一旦 涉及 民 事诉 讼 , 不应 当 也 作 为案件 中的被告 , 哪怕是 形式 上 的被 告 , 即使 其有 足够 的财 产 , 护 人 的替 代 责 任 也 是 无 从 产 生 的。 监
自然人 的民事 责 任 能 力 是 民 法 的基 本 理 论 , 其 与 自然 人 的 民事 权 利 能 力 、 民事 行 为 能 力 构 成 了最 基 本 的 民事 能力 。从 比较 法 的 角度 来 看 , 于 自然 关
担 民事 责 任 , 可能 是 没 有 民事 责 任 能力 而 绝 对 不 承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任 。确 认完全 民事行 为能 力人具 有民事 责任 能力 、 自担 民事 责任 , 是现代 法 上的意思 自治 与 自己责任原 则的直接 体现 ,也是 各国立 法 上的通制 。至于 完全 民事行 为能力 人的财 产状况 如何 ,并不影 响其 民事责任 能力 的确定 。最高 人民法 院《 关于 贯彻执 行 ( 民法通 则)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试行 ) 以下简称 《 》( 贯彻 民法 通则 意见》 第 ) 1 1 第 2 明确规 定: 为人致 人损害 时年满十八 周岁 的, 6条 款 吁 应当
解 释 中,也未有 完全 民事行 为能 力人处 于一 时无意 识状态 时其行 为能力 既归于丧 失或 受限制 的规定 , 更无此 种情况 下的免责 规定 。 理 论上 的通说 与实践 中的通 行做 法是 : 于有 行为 能力的人 在神 对 志 不清 的状态 下致人 损害 , 其本 人有过 错 ( 如 如过量饮 酒 、 服用 麻 醉 品等) 自亦应 由其本人承担 责任 ; , 如其 本人 并无过错 ( 系梦游 、 如 偶 发癫痫 病或其 他导致 意识丧 失的 突然疾病 等情况 )也并 不能免 , 除 责任 , 得适用 《 惟 民法 通则》 12 公平责任 的规 定 , 第 3条 由均 无过 错 的致害 人与 受害人 分担损 失 。 公平 原则只 是侵权 责任 中的一 而 种特 殊归 责原则 , 它并不涉 及行 为能 力与责任 能力 的确定 问题 , 故 此 ,不能 因公平 责任 的适用而 认为 完全 民事行 为能力 人在一 时丧 失意 志的情 况下其 行为 能力 、 责任 能力 也受到 了限制或 归于丧 失 。 我 国法律 上的这 种做法 , 较允 妥 , 予坚 持。 应 ( ) 三 限制行 为能力 人 的责任能 力状 况及 其 责任承担 我 国现 行法上对 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的责任 能力状 况并无 明 确规 定 , 对其 民事 责任 的承担 则是与 无 民事行为 能力人致 害责任 的承 担一 并规定 而未予 区别 ( 民法通 则》 1 3条) 理 论上对 限 《 第 3 。 制 民事行 为能力人 的 民事责任 能力 如何 , 有深入 的讨 论。但有 未 学者 认为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力人 应有 与其年龄 、智 力或精神 健康状 况相适 应 的责任 能力 ,即有 限制 民事责 任能 力 。我 们赞 同这种主 张 。 由主要 是 : 先, 理 首 法律 既 已肯定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 力人 可 以进 行与其年 龄 、 力或精 神健康 状况相 适应 的民事行 为 , 智 自亦 应肯定 其应对此 类 行为 的后 果 负相应 的责任 。如若一 方面认 定其有 限制 民事行 为能 力,另方 面却又 认 为其 无须 对行 为能力 范围 内的行为 负责 , 法律逻 辑上 难 以解释 。其次 , 最高 人 民法 院 《 在 依 贯彻 民法 通 则意见 》 1 8 的规 定 , 唆、 第 4 条 教 帮助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人 与教唆 、 帮助 限制 民事 行为能 力人 实施侵 权行 为 , 在侵 权人 的确定及 责任 承 担上有 所 区别 。该项 规定 也 已体 现 出了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与 无民事行 为 能力人在 责任 能力上 的差别 。第三 , 限制 行为 能力人 有 一定 的认识 能力与 判断 能力 , 其侵 害他人 的人身权 利 的行为 对 所 发生 的停止侵 害 、 恢复名誉 、 除影 响、 消 赔礼道 歉等 非财产 性责 任, 完全 可 以而 且应 当责令其 承担 。而对无 民事 行为能 力人 , 此类 责任 则不 必 由其 本人承 担 。 参考 文献 : [] 1曹诗权 : 未 成法 大学 出版 社 ; 中 [】 玉、 2刘保 秦伟 :论 自然人 的民事 责任能力” 《 ” , 法学研究) O 1 ) O 2 年第 2 ; 期 【 田土城 :论 民事责任 能力》 载 中 困人 民大学书报 资料 中心 3 】 《 , 《 民商法学) 0 1 ) 0 年第 4期 : 2 [ 余 延满 、 4 ] 吴德 桥 : 自然人 民事 责任能 力的若干 问题》 载 《 《 , 法 学研 究) O 1 ) O 年第 6 ; 2 期 [ 彭 诚信 : 民事 责任现 代归 责原则 的确立 》载 《 5 】 《 , 法制 与社会 发展》 0 1 第 2期 ; 20 年 [ 丁海 俊 : 民事责任 的预防功 能》 载 《 代法学) O 1 第 2 6 】 《 , 现 ) O年 2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定义
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法律地位
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等。
责任范围
定义
限制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对其行为所生之债只能在其具有清偿能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地位。
要点一
要点二
保护措施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主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限制,如不得进行重大交易、不得超出其财产范围等。此外,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职责和义务,如监督其行为、防止其做出不适当的行为等。
分析
VS
李某,不满1周岁,因保姆疏忽导致从婴儿车中跌落受伤。李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1周岁的婴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姆作为看护人应对其疏忽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
06
CHAPTER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来展望
明确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标准,使其更加科学、规范。
定义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性质
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自然人能够自主地参与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自然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保护合法权益
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划(二)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谁来回忆一下这个问题?好,那么同学们是否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何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分析】
一张特殊的奖状( 79页找C层学生来读 )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计划(三)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做出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案例分析一张特殊的奖状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

在中国法律中人的概念

在中国法律中人的概念

在中国法律中人的概念在中国法律中,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法律的主体和权利的享有者。

下面我将从不同层面来阐述中国法律中人的概念:一、法人概念:在中国法律中,法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或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法人。

例如,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授权设立,为了公益目的组织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成,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非营利性组织等。

二、自然人概念:在中国法律中,自然人是指具有出生和死亡的个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是法律的一般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然人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同时,自然人在法律上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法行为的后果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等。

三、公民概念:在中国法律中,公民是法律的特殊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公民在社会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四、外国人概念:在中国法律中,外国人是指没有中国国籍的个体或者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与中国公民一样的民事权利和履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在某些特定领域可能会受到限制。

与中国公民不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受到特殊法律规定的限制。

总结起来,中国法律中人的概念涵盖了法人、自然人、公民和外国人等不同主体。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法律上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017司考民法笔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017司考民法笔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2017司考民法笔记: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017司考民法笔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 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 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 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 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易言之, 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 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可能会损害自己, 也可能会损害别人。

所以,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 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 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 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 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 能不能自负其责, 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 还与责任能力有关, 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 也有不同之处,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 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有责任能力的, 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摘要: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于过错责任制度之中,是适用过错责任制度的逻辑结果,是认定过错的逻辑前提。

所以只要有过错责任制度的存在就有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在。

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目前我国民法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在制度设计、体系结构和规范形式上均存在明显的缺失。

在举国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之际,为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我们应认真检讨现行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不失时机地探讨对该项制度的重构。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和性质;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基础和价值;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设计构想。

关键词:民事责任;责任能力;过错责任;民事法律主体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一)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不同界定1.不法行为能力说。

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韦责任的资格或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

”2.意思能力说。

该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

3.识别能力说。

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

4.广义民韦行为能力说。

“通说为,自然人的民韦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韦权利和设定民韦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作者的观点本文认为,责任能力的概念应界定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这一概念界定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责任能力的适用对象是过失行为,这体现了过错责任主义,无过失责任及公平责任并不适用责任能力制度;其二、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有责任能力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否则行为人则可免责。

其实卡尔·拉伦茨在其着作《德国民法通论》中就已有相似的论述:“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然⼈民事⾏为能⼒如何划分⾃然⼈如果要进⾏民事活动的话,是需要有相应的民事⾏为能⼒的,如果没有民事⾏为能⼒的,则其是不会发⽣法律效⼒的,是属于效⼒待定的民事⾏为,需要得到监护⼈的追认。

那么,⾃然⼈民事⾏为能⼒如何划分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事⾏为能⼒是指民事主体能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是民事⾏为产⽣法律效⼒的前提。

在我国,判断⾃然⼈民事⾏为能⼒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是⾃然⼈的年龄,⼆是⾃然⼈的精神状态。

根据《民法通则》第⼗⼀条⾄⼗四条的规定,⾃然⼈依民事⾏为能⼒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完全民事⾏为能⼒⼈:⼗⼋周岁以上的公民,和⼗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为能⼒⼈:⼗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从事与⾃⼰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的同意后进⾏。

这⼀条规定是现实中⼀些未成年⼈擅⾃购买了贵重物品后,家长要求退货的法律依据。

⽆民事⾏为能⼒⼈:不满⼗周岁的未成年⼈,和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他们的民事活动要由法定代理⼈代理进⾏。

此外,间歇性精神病⼈的民事⾏为能⼒要视情况⽽定:在没有发病时,他们是完全⾏为能⼒⼈;发病时,如果不能完全辨认⾃⼰⾏为,则为限制民事⾏为能⼒⼈,完全不能辨认⾃⼰⾏为的,就是⽆民事⾏为能⼒⼈了。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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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展开全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以企业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下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独立”的含义,即任何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因而,企业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作为保证。

有些非法人企业虽经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拥有了合法经营权,但它本身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它的主管法人承担。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含很广泛的内容:1.财产的独立性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只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组织或个人就可以成为法人。

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6条第5款规定事业单位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本单位那部分独立的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个体工商户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是财产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合伙、自然人只要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制于其他企业、事业等组织或个人,并且能够出具财产或资金方面的证据或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2.责任的法定性一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

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有价证券、股权证明等,不动产包括经合法登记的房屋、汽车等。

民事责任按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一、背景介绍在社会交往中,人民事务的处理需要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能力制度来规范行为的主体,确保个体在承担责任时能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保护。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就是为了明确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个人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

二、自然人的民事能力2.1 定义和特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基础是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订立合同、起诉、举证等。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制定目的就是要保障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使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2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一个自然人从出生之日起就拥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法律上规定了少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情况。

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丧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未成年人在达到法定年龄后可以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

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障碍等情况而导致的。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

2.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辅助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某些特定情况裁定限制自然人民事行为自由的权利。

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为缺乏判断能力而陷入损失。

辅助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某一类人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由他人代为行使民事行为权利的情况,比如未成年人。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3.1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界定自然人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界定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害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不同的行为对应着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后果。

3.2 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途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途径有多种形式,包括赔偿责任、清偿义务、追究刑事责任等。

自然人规定

自然人规定

自然人规定自然人是法律上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指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为自然人:1. 生命能达到法定标准的,包括男性和女性;2. 出生后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即具备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各项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可以享受以下权利:一是财产权利。

自然人有权拥有、使用、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并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财富和收入。

二是人身权利。

自然人有权享受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人格权等各项基本人身权利。

三是人身自由权利。

自然人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迁徙、旅行等,并受到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或限制。

四是婚姻家庭权利。

自然人有权选择结婚、建立家庭,并享受家庭和婚姻带来的权益和保护。

五是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参与,享受公共服务,并对公共事务有一定的决策权。

同时,自然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由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当自然人违反法律规定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自然人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和稳定。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权益,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自然人规定的实施也需要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协调,确保各项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实践中,自然人规定也需要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当社会发展变革时,自然人规定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总之,自然人规定是法律上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做出的规定。

它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和稳定,在现代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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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

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无行为能力[①]是考虑自然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

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衡平事由承担结果责任说明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

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实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条件,在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讨论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比民事责任能力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目前成了一个热点,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是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还是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现在有新观点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订是很有裨益的。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起源及其争论自然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在亲自承担责任时是否考虑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同。

法国民法典不考虑,规定任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都需要承担责任。

第489-2条规定:“处于精神紊乱状态之下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失者,仍应负赔偿责任。

”第1310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主张取消因其侵权或准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

” 德国民法典考虑,规定在这三方面有缺陷的自然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后不需要亲自承担责任。

第827条规定:“处于无意识状态或处于排除自由意志决定的精神错乱状态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对损害不负责任。

”第828条规定:“(1)未满7周岁的人,对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2)满7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在其于实施加害行为时不具有认识责任所必要的行为时,对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对于喑哑人,适用相同规定。

”似乎法国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而德国民法规定有辨识能力的自然人才有民事责任能力。

有学者就指出,民事责任能力这个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没有体现,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827条体现了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②]制订于1929年而仍然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借鉴了德国民法典,但与其有所不同。

第187条第一项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很显然也借鉴了德国民法典,也有自己的特色。

第133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我国台湾和大陆学者都讨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并不是每个自然人在给他人造成损害后需要亲自承担责任,有辨识能力者有民事责任能力,需要亲自承担责任,无辨识能力者无责任能力,不需要亲自承担责任。

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现在有新观点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财产独立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在于财产的独立性,由于民事主体均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产,故均有民事责任能力。

但由于主体财产的独立性不同,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有独立财产者,有完全责任能力;没有独立财产者,有不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从根本原因上分析,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对主体财产独立性考察的结果。

由于民事主体均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产,故其均应有民事责任能力。

唯主体财产的独立性可能不同,因而其责任能力亦有程度之差别。

所以民事责任能力相应可分为完全责任能力与不完全责任能力。

” “财产独立者,为完全责任能力人;财产不独立者,为不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由替代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财产独立者,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由自己独立承担责任。

财产不独立者,则由相应替代责任人或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

例如,财产不独立的被监护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③]独立资格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存在形式,所以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但由于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所以不同的民事主体有着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独立资格或地位,是国家强制力作用于民事主体的范围和可能性。

它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并列,是人格的两个彼此独立又相互的具体特性,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存在形式。

”“不同的民事主体有着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即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参与责任关系的能力不同。

”[④]二、传统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一致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有以下几种: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侵权行为能力说、不法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责任资格说。

这些观点都认为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虽然在哪些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哪些自然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方面和判断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方面存在分歧,但在范围和标准方面也存在一致的地方。

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

认为“从我国民法的规定看,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即有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即无民事责任能力。

”[⑤]侵权行为能力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识别能力相。

认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民事责任能力。

但当其处于无意识的状态或处于丧失意识或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活动的状态时,没有民事责任能力,对其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然而,如果成年人的无意识状态是由于其酗酒或吸毒所引起,由于其自愿把自己置于这种状态中,所以他是有过错的,因而仍应认为其有民事责任能力,应对其行为负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在实施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

[⑥]不法民事行为能力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的财产状况相。

认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即使当其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致人损害时,也有民事责任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责任能力,即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具有对其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出于衡平原则的考虑,在例外情况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⑦]独立责任资格说也是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

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⑧]综上所述,传统观点对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范围存在以下分歧:(1)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致人损害时有无民事责任能力。

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不法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责任资格说持肯定;侵权行为能力说持否定;(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

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侵权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责任资格说持否定;不法行为能力说原则上也持否定,但认为在例外情况下,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民事责任能力。

传统观点之所以在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范围方面存在分歧,根源在于它们判断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有分歧,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和独立资格说严格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仍然有民事责任能力,有无财产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说采用了民事行为能力和在个案中具体审查自然人的识别能力的标准,所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已没有了识别能力,就没有了民事责任能力,有无财产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法行为能力说采用了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财产状况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一时丧失意志情况下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仍然有民事责任能力,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民事责任能力。

传统观点之间虽然存在分歧,但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判断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标准,都认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责任能力。

三、传统观点存在的缺陷1.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相冲突。

通说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有学者指出“民事权利能力”这一语词,“应当称之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才比较确切。

不过,由于民法尊奉权利本位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从权利的角度加以说明,因此,‘民事权利义务能力’被简称为‘民事权利能力’。

”[⑨]也就是说,只要是自然人,既有享受权利的资格,也有承担义务的资格。

既然民事权利能力中已包含有承担义务的资格,当自然人违反义务时,就应当承担责任,就应当有承担责任的资格,即有民事责任能力。

如果认为有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他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既然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他将不会承担任何义务,因为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义务人的制裁,目的在于保障民事权利义务的实现,一个人如果不承担责任,权利人就无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权利人来讲,权利无法实现,对于义务人来讲,义务不能落到实处,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人与其发生法律关系,他既不承担义务,当然也不会享受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相伴相随,结果将是他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结论很显然是与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相冲突的。

罗马法上的奴隶就处于这种状况。

因为奴隶不是民事主体,只是民事客体,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就不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当然也就不会承担责任了。

奴隶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将由奴隶主来承担。

“如果奴隶受主人之命与第三人订立契约(包括经事后追认的契约),或者航海经商,或者经营某项业务,则主人对奴隶所订立的契约和在业务范围以内所为之一切法律行为应承担责任。

”[⑩]“奴隶致人损害时,亦应由主人应诉,或由他负赔偿之责,或将奴隶交给受害人处理。

”[11]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判断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没有行为能力时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他没有民事责任能力。

传统观点认为,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而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样就不是所有的自然人对其损害都需要承担责任,就涉及到有无承担责任的资格问题,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责任能力,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反之则没有责任能力,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传统观点的这种逻辑推理是值得商榷的。

传统观点是将有无行为能力作为了责任能力的逻辑前提。

其实,责任能力应是考虑有无行为能力的逻辑前提,在有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需要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的就要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亲自承担责任,没有行为能力的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不亲自承担责任,由监护人替代承担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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