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公司破产,配偶需要承担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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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老公公司破产,配偶需要承担责任不?
【基本案情】
2003年春天,丈夫田某辞职转行,独立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贸易公司,妻子
柳某在家当全职太太。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7月份丈夫突遭车祸去世,整个家庭
的担子一下子压在了妻子肩上。
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柳某从没过问过丈夫公司
的情况,没想到丈夫留下的公司居然欠下了22000元债务!讨债人李某手里都拿
着丈夫田某亲笔写下的借条,里面约定支付的利息为月利率1%。
债权人李某多
次催告妻子柳某,柳某于2005年1月4日还款4000元后,就一直没有偿还债务,李某在催讨剩余借款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系田某之妻,有义务为其丈夫偿还所欠债务,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全部借款利息。
被告柳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柳某丈夫田某出具给原告李某的借据,在币种、数额、利率等内容约定明确,原告与柳某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意
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该借款用于经商,是被告柳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
债务。
被告柳某作为田某妻子,田某死亡后,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
被告柳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与田某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为此判决:被告柳某应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
金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4102元(利息计至2005年9月4日,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息)。
【律师评析】
成都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都燕果解析: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应
否承担偿还责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该债务性质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
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裁判分析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
债务是指夫妻因共同生活(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
同时根据民事
法律精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所负债务,除另有约定以外,视为夫妻
共同债务,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按共同
债务处理。
而个人债务包括: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
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四是其它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如赌博借款等债务。
本案中被告柳某丈夫李某向原告所借款用于经商,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偿还方式,且柳某予以
认可,该借款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我国民法将债务分为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而多数人之债又包括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本案中,被告柳某丈夫向原告所借
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并未与债权人约定偿还方式、份额等,那么即推定
为夫妻连带债务。
对于连带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
得以债务人内部约定的给付份额为由拒绝履行。
同时,债权人进入诉讼程序时,可以将全部共同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对某一连带债务人
提出起诉讼,这种起诉的选择权在于债权人。
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之
一的李某死亡,原告也就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向另尚存的共同债务人柳某提
起诉讼。
柳某作为法律上认定的共同债务人即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三、假设本案田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原告也有权向被告柳某主张
权利,因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生前所负债务应先用个人遗产进行清偿,作为
债权人不知遗产状况情况下,只能向其遗产继承人主张,由遗产继承人负未继
承或无遗产可供继承的举证责任;同时实践中,夫妻离婚后,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约定或人民法院裁判,这也只是内部就债务履行的分担问题,不能对
抗债权人,债权人还是有权要求双方或一方履行债务。
这些都是民法赋予债权
人及时、全额实现债权的特别保护,有利于建立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