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劳务合同纳税义务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劳务合同纳税义务时间的特殊情况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运输劳务并取得收入款项的当天;如有签订合同,应在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签订合同与未签订合同的情况1. 签订合同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 未签订合同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其他规定1.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总结。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收入的大小和性质,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工资薪金所得收到时。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所得:个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3.稿酬所得:个人从发表作品或接受媒体采访等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从财产租赁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15日前。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利息、股息、红利等方面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所得之日起15日内。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表明,个人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货物、劳务和不动产等各个环节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品增值的方式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月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季度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以上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年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应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按季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提交上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2024年全年纳税征期时间表
2024年全年纳税征期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3〕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
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税局明确:1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月15日,没有延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小伙伴们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税种,个人在获得一定收入后需缴纳相应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很多人并不了解。
其中之一是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那么,什么是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个人从各种经济活动中获取的全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简而言之,任何形式的经济收入都属于个人所得。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个人所得就视为已经发生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在所得取得之日起。
这就意味着,一旦个人取得了所得,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对所有收入都适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免征范围和税率递进的规定。
例如,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额;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有基本免征额和累计免征额,低于这个免征额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此外,个人还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个人进行科技创新和投资,对于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股票交易等行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是在所得取得之日起。
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在薪资发放之后。
许多公司会按照相关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个人所得税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然后上交到税务部门。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提高纳税的便利性,同时也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及时缴纳。
对于个人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股票投资者等个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相对复杂一些。
个人经营者在取得收入后需要及时办理纳税登记,根据相关的纳税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分期销售合同如何缴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分期销售合同也成为了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可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然而,这种销售方式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分期销售合同如何缴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期销售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那么以实际收到的款项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分期收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收款时间,并按照预计的收款时间进行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入确认的时间。
对于分期销售合同,企业应当在合同期间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确认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间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进行税务申报企业在进行分期销售合同的税务申报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在每次收款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和缴纳。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在签订分期销售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收款日期,以便于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2. 企业在进行分期销售时,应当合理预计收款时间,避免因延迟收款而导致税务风险。
3.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避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4. 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之,分期销售合同的税务处理需要遵循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分期销售时,应当合理预计收款时间,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同时,企业也应当积极履行税收义务,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收款方式的确定等都要考虑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企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纳税期限(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具体期限要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1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引言简要介绍税法的重要性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一部分:税法基础知识1.1 税法定义解释税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1.2 纳税义务阐述纳税义务的含义,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要素。
1.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性讨论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税种及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1 增值税2.1.1 增值税概述介绍增值税的定义、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2.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细说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和相关法规。
2.2 企业所得税2.2.1 企业所得税概述介绍企业所得税的定义、征收对象和税率。
2.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阐述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计算方式。
2.3 个人所得税2.3.1 个人所得税概述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和纳税人。
2.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特殊情况。
2.4 消费税2.4.1 消费税概述介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目的。
2.4.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讨论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法规依据。
2.5 房产税2.5.1 房产税概述介绍房产税的定义、征收对象和税率。
2.5.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述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2.6 土地增值税2.6.1 土地增值税概述介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背景、对象和税率。
2.6.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释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法规。
第三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3.1 合同约定法讨论合同约定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应用。
3.2 权责发生法介绍权责发生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3.3 收付实现法解释收付实现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应用及其局限性。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务操作4.1 纳税申报介绍纳税申报的流程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
工程施工纳税义务节点
工程施工纳税义务节点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纳税人需要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点。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工程施工纳税义务节点的确定主要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工程款项的收付、发票的开具以及合同的约定等因素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析工程施工纳税义务节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建筑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甲公司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
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二、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指建筑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如,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业主在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
当工程完工,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建筑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发包方实际付款时间发包方实际付款时间是指建筑企业实际收到工程款项的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发包方可能会提前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企业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只有当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项时,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业主在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
然而,业主在工程完工前提前支付了工程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时间与地点是⼗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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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时间为:
(⼀)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发⽣视同销售货物⾏为(除将货物交付他⼈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地点是: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货物,应当由进⼝⼈或其代理⼈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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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较
项
目
内
容
税
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增值税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1、直接收款: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房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从境外取得所得但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时结清税款的,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消费税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赊销和分期付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其他结算方式的: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同增值税三点
营业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自建自销(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2024年税务师-税法Ⅰ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税务师-税法Ⅰ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A. 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B. 收到货物的当天C. 出售所购货物的当天D.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有()。
A. 餐厅为本餐厅员工提供免费的午餐B. 汽车修理厂员工为本修理厂的货车提供维修服务C. 张某驾驶自己的小汽车无偿送好友回家D. 机械公司将自产机器设备分配给投资者E. 食品有限公司将自产食品给员工发福利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兼营的说法中,说法正确的有()A.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且上述行为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B.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C.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率D.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E.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适用税率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6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金项链一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9000元,旧项链作价2000元,从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 7000元;另以“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燃气热水器一台,新燃气热水器对外销售价格2000 元,旧热水器作价100元,从消费者收取新旧差价款1900元。
假如以上价款中均含增值税,该商店应缴纳增值税( )元。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一、引言(在这一部分,简要介绍税收的基本概念和纳税义务的重要性。
)二、税收概述(概述税收的基本原则、分类和作用。
)三、主要税种介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四、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介绍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阐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包括利润实现的时间点。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描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他税种纳税义务时间(总结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如消费税、房产税等。
)五、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介绍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注册地或经营地。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阐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通常与企业的注册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有关。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描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可能与个人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有关。
)其他税种纳税地点(总结其他税种的纳税地点,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六、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跨境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七、纳税申报流程(介绍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包括申报时间、方式和所需材料。
)八、税收优惠政策(总结不同税种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对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的影响。
)九、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的确定方法。
)十、常见问题解答(列举并解答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方面的常见疑问。
)十一、结语(总结全文,强调了解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对纳税人的重要性,并鼓励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
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税收要素中理解纳税期限时需要加以区分的三个概念,理解它们对于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应纳税款,能否保证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等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
《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
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当然这里的1日是指24小时这一时间段,而不是当日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是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
如增值税纳税期限是2008年11月,则其纳税申报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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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反映,一些方案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
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
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
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方案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 1415号)(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 155号)(五)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三、印花税缴纳期限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o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特殊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 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签订销售合同什么时间缴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例如,如果合同约定销售货物后,买方需在收到货物后的15天内付款,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2.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如合同约定货物发出后分期收款,则每次收到款项的当天都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3.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得企业根据合同约定调整缴税时间,从而优化资金流动。
此外,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缴税时间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款日: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
例如,合同约定收款日为收到货物后15天,那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货物发出后的第16天。
- 预收款:对于预收款的销售合同,通常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分期收款:对于分期收款的合同,如前文提到的设备生产制造公司案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每次收款的时间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正确缴税:-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收款时间、预收款、分期收款等条款,以便后续正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 合理开具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和税法规定,合理开具发票,确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一致。
- 关注税务政策:关注国家税务政策的最新动态,了解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以便在签订合同时作出合理决策。
总之,签订销售合同后,缴税时间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税种的规定。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合规纳税。
销售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1. 对于销售合同的签订,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的当天。
即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即时缴纳印花税。
2. 对于合同约定的行为发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行为实际发生的当天。
例如,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货款,则每次支付货款时,均应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二、特殊情况下的销售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对于先开具发票后签订合同的情况,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对于先签订合同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的当天。
3. 对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情况,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三、销售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计算1. 对于销售合同签订的当天,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合同签订当天。
2. 对于合同约定的行为发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行为确定。
3. 对于分期收款、预收款、代销等特殊情况,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总之,销售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旨在确保印花税的及时缴纳,避免因延迟纳税而导致的税收流失。
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税务机关在征收印花税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合同工程纳税义务的时间
合同工程纳税义务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
口货物,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合同工程中,增值
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与工程款的结算有关。
一般来说,合同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预付款阶段:当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预付款时,乙方需要根据实际收到的预付
款金额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
2. 进度款阶段: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乙方应根据每次收到的进度款项计算应缴税额,并
依法申报纳税。
3.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时,乙方需要根据最终结算金额计算应
缴税额,并完成税款的申报缴纳工作。
4. 质保金退还阶段: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质保金,那么在质保期满后,质保金退还给乙方时,也应当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纳税义务时间还应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国家的税法规定来确定。
例如,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关于税款的缴纳方式和时间,那么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
执行。
为了避免逾期纳税带来的滞纳金等不利后果,建议乙方在每个阶段收到款项后,及时与财
务部门沟通,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申报。
同时,甲方在支付各期款项时,也应当提
醒乙方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共同确保项目的合规运作。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务法规可能会有变动,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不仅可以避免税务风险,还能
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双赢。
[最新知识]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
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缴税是按照开票时间来确定的。
1、缴税是按照销售开票的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缴费金额的。
2、缴税又称纳税,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税务机构交纳税款的行为和过程。
例如:交纳海关税,就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依据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答:税务上,分期付款和赊销按合同约定确定收入。
会计上,按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时间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一般来讲:分期付款: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在商品转移实现销售后一次确认收入。
(如有未融资费用,确认见准则)赊销:在商品转移实现销售后确认收入,同时计算应收账款。
(个人认为:如果是零星销售,每月汇总后一次收款,就按合同约定时间,每月确认收入。
)会计上的确认收入准则上明确: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收回价款的可能性>50%)。
根据这一条,如果在收款上存在风险,价款很可能不能收回时,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
判断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经验和相关信息进行。
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看完了上述文章中小编的详细解答后,大家应该已经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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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
(一)基本原则: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2、其他销售行为
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关于收讫销售款项
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表述及判定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款项已收到,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款项已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4、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5、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劳务或服务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7、提供租赁服务时:不论服务是否提供,款项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8、转让金融商品时: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9、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合同也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具体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
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