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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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阅读提示依照理论通说观点,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不积极主张、行使权利的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务将变为自然债务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丧失胜诉权。

但超出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债务消灭,不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是否知情,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重新确认债务,并承诺将来继续履行的行为都将导致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保护的效果,从其行为或承诺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且不允许债务人撤回该行为或承诺。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债务人签章对原债务重新确认,明确表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但债权人未在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债务人也未再次签章确认,而后债权人又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1. 中汽公司工行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4份借款合同,分别为:金额450万元,期限从1995年11月16日至1996年7月10日;金额100万元,期限从1996年2月12日至1996年9月9日;金额200万元,期限从1997年2月27日至1997年11月27日;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从1997年6月20日至1998年2月20日。

2. 2000年4月29日,工行湖南省分行与华融公司长沙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述债权。

2000年6月30日,中汽公司对该转让协议签章确认,并于2000年11月向华融公司长沙办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盖章确认。

3. 2003年5月14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向中汽公司催收通知单,中汽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签章确认。

4. 2004年7月29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将其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融瑞公司,并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及转让公告。

5. 2007年2月13日,融瑞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并进行公证。

2008年7月30日,融瑞公司与鸿达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将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鸿达公司。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月。
时效 开 始 ,该银行 起诉时 未到两年 ,因而保 证人应
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 同意第二 种意见 。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们混淆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 效问题 .保 证期 间与 诉讼 时 效 是两 个不 同的概 念 , 但 由于两者 之间 的联 系与 区别 比较 复杂 ,在实践 中 容易 发生混 淆 .引 起不必 要的 纠纷 和损失 。正确 区 分保 证期 间与诉讼时 效 ,准确适用 相关 法律 ,对维
护银 行合 法权 益至 关重要 。笔者根 据 《 担保 法》及
3 .保证台 同约 定 的保 证 期 间早 于或 等 于主债 务履行期 限 的 ,按 照 司法解 释第 3 的规 定 ,保 2条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 起六个月。 4 保证台 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 , 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字样的,按照 《 司法解 释》第 3 条规定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间为主 2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 对于比较特 殊的最高额保证台同。保证期 , 间投有 约定 或约 定 不 明 的 ,按 照 《 司解 释》 第 公 3 条规定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有保证人清 7 偿期限 的, 证期 同为清偿期 限届满之 日起六个 保 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 限的,保证期间 自 最高额
要求某企业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某公司对某企业所 欠贷款本息 承担 连带清偿 责任 。 对 于本 案保 证人是否 应承 担保 证 责任 存在两种
意见 :
保证期 间是不变 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其实质就是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间,即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 内向保证 人主 张权 利 ,否则 保证人 将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 在银 行依法催 收或诉讼 过程 中 ,应按下列方 法

超过诉讼时效签收欠款催收函之法律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签收欠款催收函之法律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签收欠款催收函之法律规定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签收欠款催收函的性质及其后果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欠款催收函,债务人虽已签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签字的,仅表示其收到该欠款催收函,不能发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

二、超过诉讼时效签收欠款催收函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该批复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即认为债务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意指:(1)债权人发给债务人的催款通知单有明确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2)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而非仅签收了催款通知单;(3)债务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行为。

而债权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出欠款催收函,债务人虽已签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签字的,仅表示其收到该欠款催收函,并无其他任何法律意义。

与上述批复中的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完全不同,不能推定为债务人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

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一、借条的有效期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

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

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无论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都应该引起重视,如果对诉讼时效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尽可能早的发现问题去解决,以便错过诉讼时效变得被动,还可能造成自己的债权遭受损失。

三、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在于:1、借条: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开具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延伸阅读:写借条的注意事项1、格式应规范、清晰。

建议使用欠条、收条等字据的规范格式。

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

民事案例分析:时效诉讼案

民事案例分析:时效诉讼案

[案情介绍]2003年5月18日,某煤矿因经营困难向李某借款1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8.5%。

2005年7月23日,该煤矿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和利息2.4万余元,尚欠借款本金7万元。

2005年12月底,某煤矿因经营亏损,进行重组,更换了企业法人代表,但未将这一事实通知李某。

2007年2月,李某找到某煤矿原法人代表熊某,熊某表示眼下确实没有钱,并以某煤矿的名义重新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到本金7万元,利息7735元,年利率8.5%。

2008年10月,李某得知某煤矿重组一事,于是立即要求某煤矿还款,某煤矿则以其现有股东并非原有的股东,对重组前所欠债务不予理睬,且李某的还款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了李某的还款请求。

[案情分析]李某在事隔近三年向原煤矿法人代表主张权利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李某的请求还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请求还款的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李某在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三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向某煤矿主张还款权利,期间虽然向某煤矿原法人代表熊某提出还款请求,但事实上熊某此时已经不能代表某煤矿,不能据此认定李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某煤矿提出了偿还借款的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还款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2007年2月,李某向某煤矿原法人代表熊某提出偿还借款的行为应视为向债务人某煤矿提出了偿还借款的请求。

虽然当时熊某已不是该厂的法人代表,但是此前李某对该事实并不知晓,也无人向其告知,从而仍然认为熊某仍是某煤矿的法人代表,且熊某还重新以某煤矿的名义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所以熊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归于某煤矿,即可认定李某向债务人某煤矿提出了偿还借款的请求。

那么,李某向某煤矿借款主张权利的时效发生了中断,应从2007年2月起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李某于2008年10月向某煤矿提出归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时效

[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时效

[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时效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首先,请朋友们记住两个关键数字:2年和20年!一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民间俗称欠条或者借条)内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么自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2年内为诉讼时效,过了2年,嗯哼,将会很大可能失去胜诉权。

(为什么说可能呢,因为万一对方在诉讼环节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就有可能胜诉,不过,这个概率很低。

)二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简单的说就是借款合同自打借条之日起20年为诉讼时效;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不过,欠条的特殊性决定了时效的特殊性。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偿规定了诉讼时效。

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

但你是否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鉴于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10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在对账中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借条有效期几年?

借条有效期几年?

借条有效期几年?借条没有有效期限制,即永久有效。

但是,要求归还借款有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如果借条载明还款期限的,应当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起诉,超过两年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将不再保护。

借条有效期几年,换言之,即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但是,借条的诉讼时效又受是否注明还款日期影响,下面,我们将在下文为大家介绍不同情况下的借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1.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2.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在两年内,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借条属于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5.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延伸补充:▲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1.借条。

1)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

1)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的法律解答,综上可知,如果当事人在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从期满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未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日期,出借人可以随时索要债务,但应给借款人留够必要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解读《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以下简称法释[1999]7号批复)。

本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表述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根据司法解释及多数人对该条的理解,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丧失了胜诉权,而不起诉权。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

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要求返还。

这是因为只要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限。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将会丧失,无法再向法院主张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借款纠纷。

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一笔借款纠纷,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后归还。

然而,一年后小明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应当归还借款,并判决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

然而,小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归还借款,小红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小明提出异议称,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小明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自借款人应当履行清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小红应当在借款后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小红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3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份合同纠纷,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货物,并约定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并判决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乙公司提出异议称,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视为诉讼时效。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乙公司的异议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在货物交付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2年,因此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欠条有效期有几年欠条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欠条有效期有几年欠条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欠条有效期有几年欠条的有效期是多少年一、欠条的有效期是多少年法律依据是哪些一、欠条的有效期是多少年1、欠条有效期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约定,没有约定的,且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形效力是永久的。

但是有三年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1、借条或欠条的内容应该完善:一张完整的欠条或借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物)、欠款的原因;(2)借款、欠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2、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3、一定要搞清借款人或欠款人的真实身份,较好留下借款人或者欠款人的身世分量证复印件或者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世分量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较后拒绝承认借条。

5、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较标准的借条。

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

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欠条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例

欠条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例

欠条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例:黄某与李某的借款纠纷背景黄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关系一直很好。

由于黄某急需资金周转,于2005年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在一年内还清本金和利息。

然而,由于黄某经济状况一直不稳定,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欠款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

过程1. 借款协议签订及开始拖欠在2005年,黄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

黄某当时向李某保证会在一年内偿还借款。

然而,由于黄某经济状况不佳,他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2. 李某催讨债务在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偿还借款。

黄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感到非常无奈,但又无法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因为借款纠纷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3. 诉讼时效已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黄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发生于2005年,到目前已经超过了十五年,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李某已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结果由于黄某拖欠借款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李某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黄某的拖欠行为对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李某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

这个案例反映了诉讼时效的重要性,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未能采取法律行动,将失去追讨债务的权利。

启示这个案例对借贷双方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对借款人而言,应当自觉履行还款义务,避免拖欠债务,以免造成法律风险和信用损失。

2. 对债权人而言,应及时催讨债务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借款人拖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无法追讨债务。

3.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发现借款人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采取法律手段,如起诉或申请仲裁,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这个案例也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的不足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无法发现或采取法律行动的情况,导致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

借条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有哪些?没借钱怎么讨债?

借条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有哪些?没借钱怎么讨债?

借条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有哪些?没借钱怎么讨债?如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一些债务来往,也是比较正常的,而这个时候,借条是非常重要的,是保护债权人的一种重要保护措施,必须认真对待。

那么,借条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有哪些和没借钱怎么讨债?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二、没有借条如何顺利讨债?现实中,民间借贷活动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碍于面子,或者数额不大,常常没有要求出具书面的借条或借据。

因此,没有借条怎么讨债的问题就出现了。

对于没有借条的债务纠纷,债权人在采取起诉或者仲裁的手段之前,应当进行证据取证或者固定工作,以便万一发生赖账行为,也能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法院或者仲裁委的确认。

至于如何取证或者固定证据,这是很有讲究的一门学问,在实践当中也是方法各异,不同的个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或者死板地采用一贯的方式,例如有些案件适合采用证人作证、录音等方式,有些案件则适合进行“证据诱导”(使用一定的方式让债务人主动出示相关证据。

诉讼时效期届满当事人丧失什么权利?

诉讼时效期届满当事人丧失什么权利?

Mistakes are occasional mistakes, but misses are always regret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诉讼时效期届满当事人丧失什么权利?诉讼时效期届满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这种权利一旦失去那么自己的合法利益就不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算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那么所产生的后果就会由自己承担。

一、诉讼时效期届满当事人丧失什么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可能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中,对方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法院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法院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

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债权。

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

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没有规定说明,公司债权转让协议。

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

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该怎么应对

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该怎么应对

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该怎么应对民间借贷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偿还,那么债务人就极有可能会被债权人给起诉,一旦被起诉了就会面临法律上的纠纷,很多债务人不知道该怎么解决眼前的困境。

那么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该怎么应对?下面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该怎么应对作为民间借贷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起诉,可注意以下两点:1、查看债务是否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过了,在诉讼中可以以过了时效作为抗辩;但如果债务真实合法,作为债务人应当诚信,即时过了诉讼时效也请偿还债务。

2、查看债务的利息是否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有超过,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超过部分无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二、民间借贷不还怎么起诉如果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市区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贴心提醒:这7种债权,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法官贴心提醒:这7种债权,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法官贴心提醒:这7种债权,即使有借条
法院也不支持!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直接凭证,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

但是,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凭借条讨债却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1.借款用途不合法
2.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3.借贷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5.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义务,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诉讼时效管理是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某一方面讲延续贷款债权时效比清讨贷款更为重要,是减少资产损失的有力保障。

目前,农村信用社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二、由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三、由借款人签定还款计划四、采取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方法五、利用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方法六、给借款户发电报、挂号信等七、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的方法八、对有意逃、废债的钉子户,协同法院采取笔录的方式,或依法起诉。

但是,通过检查发现,习水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法律诉讼时效管理上存在问题仍然严重。

一是部分信用社在诉讼时效管理上还存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思路不明,措施乏力等情况。

二是部分主任、信贷员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存在误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考虑不足,表达为工作抓而不紧,落实不够等情形。

三是部分信用社原有问题未及时补救,而同类问题仍在新增,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进一步增加,信贷资产风险继续扩大。

具体表达如下:一、对贷款时效中断缺乏认识高度。

部分信用社没有把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工作升到抢救贷款、拯救资产,以利信用社生存发展的高度。

仅仅为了取得不良贷款压缩的绩效考核,而只注重当期能够收回能够盘活的贷款。

对已超诉讼时效或将超诉讼时效的贷款,对于以贷款催收等方式保全信贷资产的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尽快落实诉讼时效,导致不良贷款逾期越久形成“冰棍效应”,贷款损失难以挽回。

二、割裂贷款诉讼时效中断与不良贷款追讨的关系。

部分信贷人员催收工作目的不明确,将催收仅仅当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手段,仅仅为了保全贷款债权,而未认清贷款催收系以收回本息为根本目的,未理解贷款催收“进门不空手,灰也要抓一把走”的实质。

债务的风险包括哪些方面

债务的风险包括哪些方面

债务的风险包括哪些⽅⾯债务⼈向债权⼈举债的时候,债务⼈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在实践中关于债务⼈违约的案件是⾮常多的,债务⼈违约给债权⼈造成⼀定的风险,那么债务的风险包括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务的风险包括哪些⽅⾯债务风险指债权⼈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临的债款损失风险。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1、诉讼时效风险。

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民法院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

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索赔,时效均为1年。

对交通运输、邮政⽅⾯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2、破产风险。

3、债务⼈解体风险。

如债务⼈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财产偿还债务等。

4、债务⼈犯罪风险。

5、社会性风险。

指由于⼈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

虽然法律保护债权⼈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事先防范,防⽌不法侵害事件的发⽣。

债权⼈追债时应注意什么如果对⽅并不抵赖,⽽只是⼀味以种种借⼝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个还款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的财产进⾏强制执⾏。

该类延款协议必须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如果有这样的还款协议,那么⼀旦到期,债权⼈可以依据协议的条款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钱。

个⼈⽋款不还该怎么起诉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催要⽽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运⽤法律武器保护⾃⼰的合法权益。

出借⼈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如果超过⼆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超过诉讼时效,出借⼈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写出还款计划,从⽽使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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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陆明华杨华
来源:《老友》2016年第01期
案例:退休工人白某与张某原系同一公司的老同事。

2013年3月1日,张某因儿子购房款不够.便向白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出具了借条。

到期后,张某未予偿还,白某碍于老朋友的情面,也一直未要求张某偿还。

2014年12月,张某偿还了1万元绐白某,并承诺会归还余下欠款。

2015年8月,张某受人挑唆,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可以不予归还,于是决定不再向白某还款。

白某见张某没有再还款,便主动找其索要,两人关系遂逐渐恶化。

最终,白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余下的欠款2万元,张某则提出反诉,要求白某返还已还的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后,白某和张某之间的债务成为一种自然债务,因而白某没有权利要求张某归还剩余债务,对已归还的债务,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于法无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反诉请求。

说法:本案属于民间借款纠纷案。

首先,本案是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4月1日起计算.到2015年4月1日止。

在此期间,白某并未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已届满,其所享有的债权由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变为不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之债。

其次,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部分履行,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据此,本案的訴讼时效中断应发生于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之间。

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已部分履行,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不能够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

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仍享有实体权利,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债务人的自愿履行。

因此,张某于2014年12月偿还白某l万元,也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再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变为自然债务,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所获利益并非不当得利,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这种自然之债,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权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

但是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接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诉讼时效届满后,白某不得要求法院强制张某归还尚未归还的余下部分,张某自愿履行债务,白某可以接受;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已履行的部分,张某也不得要求白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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