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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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总则

1.应比照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增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内容,对“三下”开采审批进一步细化。

2.应对采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页岩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回采煤炭的同时,回收油母页岩。

3.增加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等内容。

4.明确监控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取向。

5.安全出口应该明确规定垂深小于300米的立井,必须设梯子间;垂深大于300米的立井,应设置仅限提人的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双回路供电,并每月检查一次;用做安全出口的立井井底应设置避难硐室。

6.《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规定,建议《煤矿安全规程》对相应条目进行简化或取消。

7.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煤矿维修方面的条目章节太少,建议适当增加部分内容。

8.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与《煤矿安全规程》相对应的执行说明。

9.一些AQ标准里面提及的设施设备在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里没有相应的条目。

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设置位置及要求;现行《规定》的瓦斯等级划分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符。

10.全国各地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煤层赋存条件各不相同,《煤矿安全规程》有些规定不应全国统一,适当赋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

11.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都不够明确,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来承担设计。

12.建议将国有企业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国有煤矿所在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地方煤矿的采区设计由地级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13.在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要求时,建议充分考虑老矿井和地方乡镇煤矿的实际情况,不宜规定太苛刻,标准太高。

14.海拔在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对人身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均有影响,建议在煤矿安全规程中增设高原篇。

15.建议在规程中,根据海拔标高的不同,明确设备功率降效的取值范围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
2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 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严禁爆破。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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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每个生产的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 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木材场离井口必须大于30米。 木料场离风井必须大于80米。三不生产原则“不安全不生产,隐患 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凡是工作面,必须吊挂便携 式瓦斯报警仪。 29、从维护矿工在井下劳动时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出发,采掘工 作面温度超过26℃、几点硐室内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工作, 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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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瓦斯管理搞好三道防线建设 什么是瓦斯管理三道防线: ①、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形成第一道防线。 ②、便携式瓦检仪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形成第二道防线。 ③、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监控形成第三 道防线。 ⑴、加强瓦斯检查: ①、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 少检查三次,对于瓦斯涌出量大于1m3/min的掘进工作面和大于 3m3/min的采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必须设专人随时进行检查。 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 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并携带不少于 2m的胶管和检查杆,入井前必须检查仪器是否完好。瓦斯检查员在 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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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矿井透水前有那些预兆?挂汗、挂红、水叫、空气变冷、出现 雾气
另外发生透水前,还可能出现压力明显增加,底板鼓起,顶 板淋水,岩逢中有淤泥、片帮冒顶等各种征兆。
21、探放水原则:国有:有疑必探,先探后采;乡镇;先探后掘, 先探后采。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汇报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汇报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背景。

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我们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

二、修改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了“安全第一”的原则,提出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理念。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开拓、采掘、运输、通风、排水、安全监测等,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安全生产培训,加强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对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事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规定了事故处理的具体步骤和责任人。

5.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对煤矿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的选用、管理和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设备和用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修改效果。

经过这次修改,煤矿安全规程更加完善和系统,更加贴近实际生产,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员工对安全规程的理解和执行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四、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安全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以上就是本次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情况的汇报,如有不足之处,还请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修订补充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修订补充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及修改内容

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及修改内容

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及修改内

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和必须解决的难点。

为了规范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与煤矿企业共同制定了《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如今已成为煤矿行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是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的,是煤矿生产中的必备规范。

规程主要内容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井下安全技术标准、煤矿相关安全设备的选择及使用维护等。

此外,规程还详细地规定了煤矿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以及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等重要内容。

在长期的实践中,制定方及煤矿企业发现了一些规程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例如,针对井下通风系统的管理要求不够细致,导致煤矿井下空气不流畅,给作业人员的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在规程的修改中增加了对井下通风系统的规定,明确规定井下通风系统必须保持良好、完善的功能,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此外,在煤矿井下作业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容易发生火灾和瓦斯爆炸事故,因此规程对这些事故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规定,以期在煤矿生产中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

随着科技的进步,煤矿企业也不断地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使用中,规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以不断地使煤矿安全生产规范不断地符合新时代生产和安全技术的标准。

总之,《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指导文件,其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能够更好地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质量,推动煤矿行业平稳发展。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最近,《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一些修改,针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做出了一些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首先,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提升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对危险源的排查和控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能力。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修改条款中还对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意识,强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这对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出台,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管理措施。

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领域,其生产环境复杂,安全风险高。

因此,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条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煤矿生产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更为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修改条款中,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煤矿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负有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安全责任。

规定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督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2022 年 4 月 22 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8 号令发布, 自 2022 年 7 月1 日起施行。)修改 128、129、441、442 条。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井工部份 1第一章开采 1第一节普通规定 1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2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把握 4第四节采掘机械 6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7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7 第七节井巷修理和报废 8第八节防止坠落 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8第一节通风 8第二节瓦斯防治 11第三节粉尘防治 1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13第一节普通规定 13第二节安装、用法和维护 1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14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5第一节普通规定 1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wei)险性猜想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6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17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17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17第五章防灭火 18第一节普通规定 18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20第六章防治水 20第一节普通规定 2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2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21第四节井下排水 21第五节探放水 22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23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23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24第三节井下爆破 24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6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6第二节立井提升 2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31第四节提升装置 3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36第九章电气 36第一节普通规定 36第二节电气设备和疼惜 37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37第四节井下电缆 38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3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疼惜接地 39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40 第十章煤矿救护 40第一节普通规定 4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40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40第四节拯救指挥 42第五节灾变处理 42第三编露天部份 43第一章普通规定 43第二章采剥 43第一节台阶 43第二节穿孔 44第三节爆破 44 第四节采装 45第三章运输 46第一节铁路运输 46第二节汽车运输 48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49第四章排土 49第五章滑坡防治 50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50第一节防治水 50第二节防灭火 51第七章电气 51第一节普通规定 51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5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51第四节电力牵引 52第五节电气设备疼惜和接地 5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53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53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54第八章设备检修 54第四编职业危害 55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55第二章健康监护 55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说明 56附录二:本规程用法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解释 59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 ,务必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矿企业务必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务必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务必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修理, 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煤矿企业务必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求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务必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务必支持群众平安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消失险情时,有权立即住手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处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 有权拒绝作业。第六条煤矿企业务必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务必具备安全专业学问,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力气,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七条煤矿用法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务必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记。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记的,不得用法。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务必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方案时,务必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务必列入企业财务、供应方案。第九条煤矿企业务必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方案,并依据详细状况准时修改。灾难预防和处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务必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条入井人员务必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务必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务必准时填绘反映实际状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务必准时填绘反映实际状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务必立即实行措施组织拯救,矿长负责拯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准时上报。第二编井工部份第一章开采第一节普通规定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务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一个工作人员学习。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 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务必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务必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十七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务必实行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接受湿式钻眼时 ,可接受干式钻眼,但务必实行捕尘措施,并用法个体防尘疼惜用品。第十八条每一个生产矿井务必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接受中心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难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务必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务必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务必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务必生疏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者小于 45°时,务必设置人行道,并依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求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务必设置梯道偶尔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务必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安全出口应往往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务必满意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求,并吻合下列要求:(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 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机电车运输巷的净高务必吻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者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务必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份之间的距离,应吻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务必留有宽 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 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意设备检查和修理的需求,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内挪移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份,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3m。(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吻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务必在巷道的一侧设置逃避硐,2 个逃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逃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0.7m,高度不得小于1.8m,逃避硐内严禁积累物料。(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 务必留有宽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 列列车最突出部份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份与巷道两侧距离,务必吻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第二十四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务必编制特地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二十五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务必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务必安装栅栏门;井口务必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务必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务必坚固严密,并接受不燃性材料。第二十六条接受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者暂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务必依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务必有特地措施。接受井圈或者其他暂时支护时,暂时支护务必安全牢靠、紧靠工作面,并准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暂时支护后面的井帮转变状况;发觉危(wei)险预兆时,务必即将住手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务必吻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务必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务必实行导水或者堵水等措施。第二十九条接受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务必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务必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 5m。(二)钻井期间,接受封口平台时,务势必井口封盖严密;接受井口梁时, 务必有牢靠的防坠措施。(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务必然时测定,发觉问题即将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务必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四)钻井时务必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务必准时订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务必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务必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务必吻合设计要求。(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务必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务必有牢靠的防蚀、.篇 2:柴油压风机操作规程一、压风机开机前的检查和豫备:1、检查各紧固部位有否松动,是否处在正常状态。2、本机用法HS-13(冬天用)、HS-19(夏天用)压缩机油(SY12.77) 、严禁其它规格油代用或者不同规格油混用。打开加油螺塞,加足本机规定用法规格的润滑油,油位线至油标 1/2~2/3 处。3、用手盘动主机扇 2~3 转,看是否转动灵敏自如。查听有无障碍感或者异样声响。4、清理机器附近一切障碍。5、上述各点均正常无误后,将闸阀拧到全开状态,启动柴油机使之在低速状态下运行 5~10 分钟。如有异样,应停机检查排解;如正常,可关小输气阀门,分 2~3 次将压力调到额定压力值。机器进入工作运行后, 应全开闸阀。二、压风机起动、运行和停车1、开机前的检查和豫备:柴油机机油、冷却水、柴油和压缩机机。2、开机前打开输气闸阀,使空压机空载起动。3、柴油驱动按柴油机用法解释书执行。4、在 0℃以下环境工作时,应将润滑油加温至 0℃以上方可开机, 以防润滑油分散造成事故。5、开机使机器轻载运转 5-10 分钟后方可进入正常负载运转。6、每次启动前和运转过程中,均应检查或者按规定添加:柴油机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特殊是空压机油油面线,务必在规定位置(视油窗 1/3~2/3 处),否则,油位偏低易造成烧压、抱轴、拉缸,油位偏高则造成油耗过高、气阀积碳、甚至造成严峻后果。7、机器操作务必由专人管理和用法,发觉问题准时实行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以保证人、机安全。8、运行中要往往查看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留意机器运转的稳定性;振动机声响是否正常、检查各部位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运转部位发热忱况是否良好。普通气缸盖排气口温度不得高于 200℃。曲轴箱油油温度不得超过 70℃,否则应停机检查。9、每次工作结束时,让空压机轻载运行 3~5 分钟后方可停机。对于长期运行的机器除随时留意柴油机的机油、柴油、冷却水和压缩机油外,每月至少要带压排油水、污物 1~2 次,如遇雨季或者空气温度大的地方,每月要带压排放 3~5 次,以保证机器内部清洁,使压缩空气清纯。三、压风机维护保养:1、空气滤清消声器需作定期清洗。正常工作环境下每月清洗一次。清洗时将滤消声器打开,浸到金属洗涤剂中彻底清洗。(纸质滤芯用毛刷刷清,并用压缩空气吹净)累计工作 500 小时,更换消声器滤芯。2、曲轴箱内的压缩机油要定期更换(留意停车后进行)。新启用的空压机用法一周后应换油。以后每运行 400-500 小时更换一次。换油程序:打开放油塞,排掉箱内油污,然后打开侧盖,将曲轴箱内沉定物擦洗洁净,最终装上放油螺塞和侧盖。再从注油孔挤入洁净的压缩机油至规定油位。3、往往检查各紧固件和管路接头,防止松动、漏油、漏气。4、定期检验安全阀,放气阀、压力表的灵敏度和牢靠性,留意平安阀的气孔不行阻塞。5、每年对主机进行一次面面维护保养、清洗气阀部件,除去油污积碳、验证阀足是否平整,检查各运动部件的协作间隙,若磨损过大影响机器的性能时应更换。6、空压机若长期停用,应作防锈处理。普通状况下,空压机不允许长期存放(一年以上),以防锈蚀等影响机器性能。重新启用时,需全部清洗。篇 3:凿岩台车安全作业规程凿岩台车(也称钻孔台车)是一种隧道及地下工程接受钻爆法施工的凿岩设备。它能挪移并支持多台凿岩机同时进行钻眼作业。工作机构主要由推动器、钻臂、回转机构、平移机构组成。工作前应检查泵、机电等正常;并检查管路、接头等应无漏油、漏水和漏气等现象,确定各部操作杆、把握装置及仪表应处于正常。一、行走作业1、降下升降平台,倒回滑动工作台,缩回臂架,将导杆摆成水平,凿岩机保持在始动位置,缩回支腿,方能行走。2、台车行走前,应查看场地四周,确认先后摆布无人及障碍物后, 再依据引导人员的指示信号作业。切不行误触操作杆。3、行走时要平稳,避开紧急操作发生意外事故,特殊在上下坡时更应留意。由于台车的机体很长,即使转向角不大、机体的前端与尾端也会极度摇摆,故操作时要特殊谨慎。4、行走于狭窄坑道时,要特殊留意四周。卷起电缆时,操作人员务必依据引导人员的指示进行作业。5、液压油温应保持在 30~70℃范围,超过 70℃时,应即将住手行走。二、凿岩及其它作业1、进入凿岩作业之前,应清除作业面上的浮石,特殊是在凿钻锚杆孔时更应留意安全。2、连接水管前,先用压缩空气排解管内的尘埃。3、将绝缘的电缆线精确地接在供电装置上。4、务必先张开支腿后,方可进行凿岩作业和升降平台上的作业。5、在凿岩作业和升降平台上作业时,严禁挪移机体。否则将损伤臂和导杆。6、若臂需移位时,务必先退回导杆,使顶点离开工作面,同时留意臂下是否有人,并且留意人应在臂移位时能触及到的安全距离以外。留意两臂不要相互碰撞,撞坏油管。7、操作升降平台动作时,确定要用手势或者信号提示下方作业人员留意,随时查看下方的臂与导杆的位置是否正确。8、挪移臂时,不行让软管绊绕。9、留意查看凿岩作业孔粉尘排出量大小,防止阻塞。10、严禁用台车"找顶'或者清除危石。三、停车作业1、不能将台车停放在软地基处,以及侧壁和顶部有落石或者岩崩危急的地方。2、台车停放后,应将导杆和臂就行走状态摆成水平位置,各操作杆置于中位,住手电动机和发动机。3、避开在斜坡上停车。若务必停车时,应张开支腿并垫以三角垫木,防止机器下滑。4、操作人员因故暂离台车而住手作业时,也应切断台车电源。四、其它留意事项1、当发动机过热时,即将住手运转,待水温降低后再加注冷却水。冷却水温 80~90℃时为正常。2、发动机运转时,不行碰撞消声器和排气管部份,切忌在通风不良处长期运转。3、关上电源开关后,方可检查电气系统。4、运转中,因导管、软管、液压部件等损伤引起漏油时,应即将住手发动机或者电动机。5、往往检查电缆是否有破损,是否被履带车辆压住或者物体挂住、卡死以及长度是否足够。。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 引言煤矿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但其开采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煤矿安全规程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档旨在对煤矿安全规程的部分修改进行说明和解析,以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2. 安全生产管理2.1 通风系统管理为了保证矿井中空气的流通和矿工的呼吸安全,需要对通风系统进行管理。

修改部分如下:• 2.1.1:增加通风系统巡检频率,将原来的每周一次改为每日两次,其中一次应在矿井下班之前进行。

• 2.1.2:新增对通风系统漏风点的检查要求,包括对漏风点的定期检查和立即处理。

2.2 瓦斯抽放管理瓦斯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见的危险气体之一,为了防止瓦斯积聚导致爆炸事故,需要对瓦斯抽放进行管理。

修改部分如下:• 2.2.1:明确规定瓦斯抽放的时间和地点,要求每日对顶板瓦斯进行抽放,抽放地点应在瓦斯积聚点附近。

• 2.2.2:新增对瓦斯抽放设备的维护要求,包括每月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并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

2.3 事故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的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减少事故的损失。

修改部分如下:• 2.3.1:明确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要求,要求每半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的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

• 2.3.2:新增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要求,包括购置足够的急救设备、通讯设备和应急灯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安全设备使用3.1 矿用电器设备管理矿用电器设备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合理使用和维护能够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修改部分如下:• 3.1.1: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电器设备,禁止使用过时或未经检验的设备。

• 3.1.2:新增对电器设备的定期检查要求,包括每日对电缆、接插件等进行视觉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保养。

3.2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个人防护用品是保障矿工安全的重要装备,合理使用和更新能够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

修改部分如下:• 3.2.1:要求矿工每日携带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尘口罩、防护服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修订版)

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修订版)

目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 管理部令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的
决定
煤矿安全规程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作者介绍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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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对《煤矿安全规 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022年1月6日公布,煤矿从业人员范围较多,有较大市场需求。【内容简介】现行《煤 矿安全规程》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6年进行了5次修订。为进一 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公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决定 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予以修改,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共 涉及18个条文。【作者简介】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成立于1989年6月,2010年10月由事业单位 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2020]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2020]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平安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平安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平安技术措施。

“专项平安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意义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意义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意义在煤矿行业中,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煤矿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安全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意义。

1. 提高煤矿安全水平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可以有助于提高煤矿的安全水平。

通过对现行安全规程的不断反思和总结,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和漏洞,并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补充。

这些修改旨在加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2. 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煤矿事故往往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煤矿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可以针对曾经发生过的事故,总结教训,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3. 适应煤矿行业的发展变化煤矿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行业。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煤矿生产方式的改变,原有的煤矿安全规程可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生产环境和技术要求。

通过对安全规程的修改,可以使其与煤矿行业的发展同步,保持规程的可行性和适用性,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营。

4. 强化煤矿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可以起到引导和促进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作用。

通过规程的明确和强调,可以让矿工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安全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强化他们对安全责任的认识和自觉性。

这将有助于减少人为因素对煤矿安全的影响,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5. 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对于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导致煤矿的停产和整顿,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通过对规程的修改和完善,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正常生产和运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的意义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提高煤矿的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了几次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了几次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次数导言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煤矿安全规程在不同时期进行了多次修订。

这些修订旨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煤矿安全规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煤矿生产环境和技术要求。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次数以及每次修订的关键变动。

第一次修订第一次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的重大修订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

这次修订的背景是当时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了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这次修订中,煤矿安全规程引入了一系列新的安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强化瓦斯检测和防治措施。

瓦斯是煤矿事故的主要诱发因素之一,对瓦斯进行及时检测和有效防治成为了重要任务。

•加强通风系统设计与管理。

煤矿通风系统的合理设计和有效管理是确保矿工安全的重要手段,此次修订明确了通风系统的要求和管理流程。

•强化矿井支护工作。

支护是保障矿井稳定和矿工安全的重要措施,这次修订增加了相关支护技术和管理要求。

这次修订对煤矿安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显著降低了煤矿事故的发生率。

第二次修订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原有的煤矿安全规程在面对新问题和新情况时暴露出一些不足。

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第二次修订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全面更新。

这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加强监管和提高煤矿安全的整体水平,其中包括以下关键变动:•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引入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了安全第一的原则。

•加大事故应急管理的力度。

煤矿事故的发生时效性和突发性较大,改进事故应急管理成为了重点。

修订内容体现在事故应急预案的完善和应急演练的频率增加。

第二次修订使得煤矿安全规程更加紧密地与现实生产实践相结合,提高了煤矿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的能力。

第三次修订第三次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的修订发生在近年,其背景是煤矿行业经历了一系列重大事故,暴露了原有规程的不足之处。

这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加强对高风险工作环节的管理和控制,下面是关键变动的几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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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号令局长:王显政为什么要对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改?因为随着我国煤矿生产技术的进步怒、生产条件的改变,2001年颁布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已不完全适应煤矿生产实际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需要,同时《煤矿安全规程》中存在较多的行政审批内容,同《行政许可法》存在部分抵触,所以要对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改。

修改过程中,征求了煤矿企业、煤矿研究单位、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30多家单位的意见。

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是在2001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基础上修订的,共修改了40条。

从内容来看。

大体分为5种情况:(1)根据近年来的事故教训而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共计5条;(2)贯彻《行政许可法》而修改的有关行政审批内容,此类修改的条文共计13条;(3)因现有技术和准备还无法达到要求和技术进步而修改的共计4条;(4)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出台,以及原《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规定不详等原因而修改的共计11条;(5)原因《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前后矛盾和文字表述、错别字而修改共计11条。

【2004年10月18日修改】第10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2006)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2 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修改为:“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 /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二、将《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修改为:“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条款依照原《规程》执行。

第18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2009)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二、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三、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四、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五、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2010)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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