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服务业重点行业发

合集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加快推进“大智移云”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加快推进“大智移云”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加快推进“大智移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115【发文字号】石政函[2017]130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3【实施日期】2017.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加快推进“大智移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石家庄市关于加快推进“大智移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日关于加快推进“大智移云”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以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以下简称“大智移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全面提高我市信息化水平,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大智移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及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机遇,坚定走加速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云计算等重大部署,实施“大智移云”引领计划,推进“665”行动,推动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互动发展,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18年,信息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全市城镇家庭普遍具备100Mbps带宽接入能力,农村地区普遍具备8Mbps以上带宽接入能力,行政村光纤通达率90%。

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公共区域实现无线局域网(WiFi)免费覆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多证合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多证合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企业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7]139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6号)精神,推进我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证合一”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整合我市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后置许可证照事项,减少办事环节,实行“多证合一”,提高准入效率,构建更加便捷、更为高效的商事登记体系,促进营商环境改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在我市企业“八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四证合一”的基础上,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核发一照”,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道路运输普通货运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企业技改投资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粮食收购许可证、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设立、变更审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旅行社设立许可共14项涉企证照纳入“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市场主体“二十二证合一”,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石政函〔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6日石家庄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市改善大气环境的信心和决心,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举措,确保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取得实效,打赢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会议精神,促进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1+18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1+19文件)的落实,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第十次会议要求,围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层层传导环保压力,提升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真实数据和科学依据。

二、总体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1+18文件)精神,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各施工工地及途径我市的国省干道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加大重点区域监测密度,重点针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加强数据综合分析,强化科学治霾和精准治霾。

三、工作内容(一)乡镇1.设置原则:在石家庄市县区内各乡镇(街道)和6个重点工业园区设置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同时,为精准判定市区受工业园区及外部污染传输的影响,实时掌握石家庄市周边6个主要工业园区对石家庄主城区空气质量的影响,在东部、东南部(南部)、西部传输通道上布设空气质量网络传感仪。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石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3日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化利用,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包括正定新区)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管线对外衔接的分支接口或投料口,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相关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更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资金安排;发改委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牵头建立管廊入廊收费标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和监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土地审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管廊相关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石政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7日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会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主要用途:(一)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贴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展会项目的奖励;以及对我市符合奖励标准的会展场馆的奖励。

(三)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大型展会举办单位的奖励;以及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贴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2017年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7年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7年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综合初步核算,全年全市生产总值6460.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3%。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480.5亿元,比上年增长2.4%,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4%;第二产业增加值2913.9亿元,增长3.7%,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5.1%;第三产业增加值3066.4亿元,增长11.6%,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7.5%。

人均生产总值59645元,增长6.5%。

年末常住人口1087.9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53万人。

全年出生人口14.52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3.40‰,比上年提高0.78个千分点;死亡人口6.03万人,死亡率为5.57‰,比上年下降0.73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83‰,比上年提高1.51个千分点。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1.64%,比上年提高1.68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8%,比上年末提高0.2个百分点。

全年民营经济增加值4318.7亿元,比上年增长7.2%,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6.8%。

民营经济实缴税金540.2亿元,增长12.9%,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7.0%,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出口总值68.2亿美元,增长9.8%。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1.4%。

其中,食品烟酒价格下降1.2%,衣着上涨1.2%,居住上涨2.8%,生活用品及服务下降0.4%,交通和通信上涨1.7%,教育文化和娱乐上涨1.5%,医疗保健上涨7.4%,其他用品和服务上涨2.5%。

全年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比上年上涨8.1%,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比上年上涨8.2%。

全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8.7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4.4万人,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1.7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3%,比上年回落0.1个百分点。

二、农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73.1万公顷,比上年减少0.6万公顷,下降0.8%。

粮食总产量500.9万吨,增长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石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8日石家庄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81号)及《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16)精神,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增强公开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

拟不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在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照规定予以退文。

行政机关在制作文件时,应在文件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等字样。

对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2017年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以及部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7]110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7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的工作部署,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打造省会一流的营商环境,鼓励创业创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坚持“非禁即入”。

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未明确限制、禁止的行业,允许申请人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自主向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法、依申请进行登记。

(二)严格前置审批。

除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

二、下放登记权限(三)下放名称核准权限。

在总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权下放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两级复核制改为各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直核制,授权各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核准冠“石家庄(市)”的企业名称(含名称变更)。

各类制式“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加盖县(市)、区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名专用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石政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精神,抓住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一带一路”战略等重大历史机遇,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地聚集国内外优质资源、先进要素、高端人才,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资投向重点领域(一)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

引导外资投向生物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等新兴产业。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二)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引导外资投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

支持在农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

(市发改委牵头,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农牧局负责)(三)鼓励外资参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引导外资参与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传统产业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钢铁行业重点引进先进冶炼技术和工艺,开发高端冶金材料,提升产品档次和行业整体水平。

石化行业重点引进精细、高端化学品技术,延伸产业链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石政办函[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宏观调控、科学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8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我市自2003年开展地方服务业统计调查以来,基本上摸清了服务业的总量、结构和变化情况,为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

但我市现行的服务业统计在组织实施方式和方法制度等方面与国家、省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服务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部门统计的行业范围不全,一些地方服务业统计队伍不稳、工作弱化,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需要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加大工作保障力度,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石家庄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石家庄市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和《石家庄地方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服务业统计实施范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频率、组织实施方式和数据报送要求等,科学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操作规范,建立、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审核评估,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

各服务业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统计法规的各项义务,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服务业统计报表,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附:石家庄市气代煤设施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气代煤运营监管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35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5【实施日期】2017.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5日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我市农村地区采暖期散烧总量大、方式落后、排放强度高,是导致冬季雾霾频发、重污染天气较多的重要因素。

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清洁化,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的重要任务。

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河北省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以治理农村地区取暖散煤为重点,在实施集中供热覆盖、可再生能源替代基础上,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加快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推动实现农村能源清洁化,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配合、企业实施、属地负责、整村推进、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

三、实施方式居民生活和取暖:主推气代煤,重点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

支持电代煤,重点以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14〕7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14〕7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办字〔2014〕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2014年12月15日河北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现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4〕81号)要求,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的具体落实措施,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同时,确定本级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单位,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二)密切部门协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完成承担的任务,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指导服务业统计调查与核算工作。

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通报各部门统计工作、数据质量和审核查询等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基层服务业统计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服务业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

定期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尤其是新入统单位和新任职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调查单位和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7号),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全市农业农村工作重点任务,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不断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提升农业农村创新创业能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为补齐我市农业农村短板,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相结合。

以发展高效、生态、安全、精准、节水农业为主攻方向,着力提升都市农业产业的特色化、科技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与脱贫攻坚相结合。

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式扶贫,补齐贫困地区科技、人才短板,培育发展富民产业,助推精准脱贫。

(三)坚持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

以特色小镇为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进村入户开展创业和技术服务,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9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健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与市级监管部门相对分离、沟通衔接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字〔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自职责】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审批局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其中随审批事项一同划转的年审年检,由市审批局负责;未实施划转的,由监管部门负责。

各监管部门负责依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沟通方式】市审批局与监管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沟通衔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任跃民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石政任〔2017〕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任跃民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石政任〔2017〕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任跃民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任跃民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石政任〔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经2017年6月2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任跃民同志任石家庄市民政局调研员,不再担任石家庄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杨若威同志任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调研员,不再担任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职务;王振华同志任石家庄市水务局调研员,不再担任石家庄市水务局副局长职务;刘志刚同志任石家庄市林业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李玉明同志不再担任石家庄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武常贵同志任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不再担任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张国军同志任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保成同志任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不再担任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刘占海同志任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调研员;徐志峰同志任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副局长;刘军普同志任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副局长(正县级);贾建平、李茂昌、齐胜平、刘芬玲同志任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副局长;谢合领同志任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调研员;康彦军同志任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副调研员;常慧勇同志任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调研员;张德全、高金生、张爱民、徐峰同志任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副调研员;因机构改革,原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总兽医师、调研员、副调研员,原石家庄市农业局副局长、总农艺师、调研员、副调研员等职务自然免除;董民同志任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石家庄与中关村协同创新区域合作工作组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王黎明同志任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石家庄与中关村协同创新区域合作工作组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石家庄市商务局副调研员职务;郭金岭同志兼任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石政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1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550元(660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00元。

2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00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75元。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

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执行时间新的保障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要加强组织,迅速落实。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二要应保尽保,提高补助水平。

按照新标准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提标后补助水平相应提高。

三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全面落实“阳光低保”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申报审批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6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石政办函〔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价格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石家庄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为促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河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冀价经费〔2016〕93号)等文件要求,通过调查测算、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过程,制定了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参考标准。

一、收费项目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收费标准(一)入廊费入廊费是根据在管廊设计期限内(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期限100年),各入廊管线单独多次敷设需要实际投入的成本制定。

(二)日常维护费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配套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及合理经营利润等因素制定,按照各入廊管线所占用的管廊空间比例进行分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服务业重
点行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7]1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5
【实施日期】201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7年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石家庄市2017年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工作要点
2017年,是加快我市坚定走“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实现新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省第九次党代会和今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制定2017年全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工作要点。

一、发展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九次党代会议、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

切实按照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的新定位,全面落实国家、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充分发挥省会优势,大力扶持龙头服务业企业,积极打造省会服务业品牌,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全市服务业发展计划目标为: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0.5%,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9%。

三、工作重点
按照《石家庄市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重点抓好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贸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文化、健康养老、职业教育9大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加速发展现代物流业。

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引导物流企业向三环外聚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物流标准化建设,提高行业效率。

力争2017年物流业增加值达到490亿元。

一是加快推进总投资359.6亿元的17项重点物流项目建设。

2017年计划完成投资43.1亿元。

其中,胜捷家居物流园等4个项目计划开工建设;苏宁河北地区管理总
部及配送中心等3个项目竣工投用。

二是落实物流货运市场外迁。

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加强调研,做好外迁方案,强化组织推动,力促物流货运市场外迁工作初见成效。

三是研究制定《石家庄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分解责任,强化协调督导,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抓好落实。

四是继续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

到年底重点培育3-5家标准化托盘使用规模在1万块以上、能够在企业内部及相关企业中循环使用的重点商贸物流企业。

积极培育1-2家托盘运营服务商,提高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运营服务能力,促进行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五是引导快递物流聚集发展。

按照国家邮政局对正定国际机场支撑京津冀航空快件集散运输的功能定位,依托综合保税区,谋划启动邮政快递航空枢纽项目。

引导快递物流企业入驻瑞川物流园、诚通联众物流园等物流园区项目聚集发展。

(市发改委)
(二)壮大发展金融业。

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以促进省会金融业快速发展为中心,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为总抓手,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力推进银企线上对接和企业上市,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助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一是着力增加信贷投放规模。

建立网络银企对接平台,实时发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资需求信息,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送和反馈,促进银企双向选择、有效对接。

二是着力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2017年,力争我市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新增挂牌企业30家。

力争科林电气在主板上市。

三是着力增进普惠金融服务。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加强对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