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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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利条例

湖北省专利条例

湖北省专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专利条例(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创造与运用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注重质量、促进运用、依法保护、完善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工作体系,加大专利经费投入,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专利奖,对为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的单位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专利创造与运用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国内外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保障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形成专利,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化、许可实施等多种形式运用专利,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类技术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参与技术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一)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二)举办交易会、交流会、信息发布会等技术交易活动的情况;(三)进入技术市场流通的技术商品的情况;(四)技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五)技术市场各类经济主体的技术经营资格及其活动情况;(六)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持《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市场检查证》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制发。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凭工商行政管理证件依法参与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经验;(三)忠于职守、廉洁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湖北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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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主任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湖北省专利条 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任组长的立法协调 领导小组,召开了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法制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 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研究了相关工作方案,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先后赴安徽省、天津市及省内武 汉、宜昌、黄石等市,重点围绕政府支持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专利 成果转化运用、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等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各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 《条例(草案)》修改作为全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重要议题开展研讨,提出修改建议。《条例(草案)》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1月8日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在省人大站全文公布,发至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点,广泛征 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同志带领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同志先后赴咸宁、荆州等地开展立法 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意见建议。2016年12月, 在华中科技大学召开立法座谈会,武汉多所高校法学、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参加座谈;2017年2月,委托武汉大 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在草案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专家意见稿。随后,法规工作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 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 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条例要完善专利奖励制度,保证发明人和设计人依法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报酬。据 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不得取消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发明人、设计人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 权利。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各市、州、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8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和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湖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

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

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并为推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湖北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快报工作。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在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和快报报送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三)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五)信用状况良好,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建设与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定义)本办法所称省标技委是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同意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开展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在细分领域或者新兴产业单独设立标准化工作组。

为配合完成阶段性重点任务,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设立临时性标准化工作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标技委的构成、组建、撤销、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标准化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标技委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省标技委管理的相关政策;(二)规划省标技委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省标技委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指导省标技委工作,组织对省标技委的考核;(六)其他与省标技委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的省标技委,指导和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协助职责)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标技委,为省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七条(省标技委编号)省标技委、标准化工作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命名并赋予编号。

省标技委命名为“湖北省(专业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编为HUBS/TC XX。

在省标技委下成立的工作组,命名为“湖北省(专业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细分专业名称)工作组”,代号编为HUBS/TC XX/WG X。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年)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年)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第四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五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鄂科技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3月24日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揭榜制科技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聚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光芯屏端网、5G芯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领域,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和重大创新成果,突破重点产业发展的国内空白、战略性、共性或公益性技术瓶颈,实现我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

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内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提出技术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外拥有科技成果的单位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相关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湖北省创新型技术市场发展模式探讨

湖北省创新型技术市场发展模式探讨

中 图 分 类 号 :2 31 F7. 技 术 市 场 的 建 立 . 速 了 我 国 技 术 加 成 果 商 品 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的 进 程 ;
文献 标识 码 : A 技 术 市 场管 理 暂行 办 法 》19 ,9 3年 又 经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颁 布 了 《 北 省 技 术 湖
本 进 一 步 融 合
湖北 是 科 教 大 省 . 研 资 源 雄 厚 、 术 科 技 成果 多 . 但技 术 市 场 的运 行机 制 却存 在

些 问 题 :一 是 科 技 产 出 重 “ 果 ” 成 轻
“ 用 ” 科 技 创 新 “ 需 ” 对 接 ; 是 应 . 供 难 二 大 量 科 研 成 果 省 内 企 业 吸 纳 应 用 、 化 转 的 动 力 不 足 . 力 不 强 : 是 管 理 机 制 能 三 不 健 全 . 未 实 现 技 术 转 移 的 全 流 程 管 尚 理 : 是 支 持 技 术 市 场 建 设 的 资 金 投 入 四
与 技 术 转 移 服 务 平 台 . 平 台是 一 个 以 该 技 术 集 成 为 主体 , 息 资 源管 理 、 金 信 资 投 入 管理 、 介服 务 机构 管 理有 机 结合 中 的系统 。主 要有 成 果管 理 服 务功 能 、 技
湖北 深 化 改 革 、加 快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14 完 善 技 术 市 场 投 融 资 体 系 .
依 托 省 级 技 术 市 场 专 项 基 金 的引 导 作用 . 担保 机 构 、 险 投 资机 构 、 将 风 银
行 等 资 本 体 系 引 入 技 术 市 场 . 成 全 方 形
推 动 了科 技成 果 转 化速 度 . 进 了科 技 促 与经济 的紧密 结 合 . 科 学技 术 作 为第 使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现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湖北技术交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析

湖北技术交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析

湖北技术交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析作者:万涛孙驰远来源:《科技创业月刊》 2018年第5期摘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促进湖北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转化为主线,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着力点,以"一项建设,三大工程"为抓手,着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并着力推进"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加大技术合同买卖、中介的激励力度,加强技术合同登记人才培养,实现了技术合同交易额的历史性突破。

关键词关键词:技术交易;技术转移;创新驱动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F124.3文献标识码:ADOIdoi:10.3969/j.issn.16722272.2018.05.032基金项目*基金项目:作者简介作者简介:万涛(1964),男,湖北技术交易所工程师,研究方向:信息工程;孙驰远(1990),男,湖北省技术市场协会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技术经纪服务发展。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804110引言2017年湖北省科技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促进湖北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转化为主线,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着力点,以"一项建设,三大工程"为抓手,着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着力推进"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加大技术合同买、卖、中介三方激励力度,加强技术合同登记人才培养,实现了技术合同交易额的历史性突破。

全年登记技术交易合同24742项,成交金额1066.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4%和14.90%。

2018年2月7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2017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湖北省首次突破千亿大关,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66亿元,在全国排名第2位,工作举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作举措1.1加强政策制定,提供市场发展环境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了《深入推进科技创业的十条意见》《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多项政策。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正文:----------------------------------------------------------------------------------------------------------------------------------------------------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与建设许可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与造价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第七章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原则。

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5篇)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5篇)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和《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市场的管理,应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技术交易双方及中介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培育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技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依法积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和维护技术市场正常秩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市科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按规定的权限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审批技术交易会;(三)设立或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四)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五)培训、考核技术合同登记员,颁发技术合同登记员证,认定技术经纪人资格;(六)管理技术市场发展金;(七)依法查处或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承担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县科委比照本条第(一)、(二)、(四)、(七)、(八)项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统计、审计、公安、保密、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一)建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二)建立和完善技术信息网络,收集和发布技术商品供求信息;(三)建立和完善技术商品作价评估机构;(四)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服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正文:----------------------------------------------------------------------------------------------------------------------------------------------------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共建、共管、共用,以市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非行政区域,地处东湖、关山一带,跨洪山区、武昌区、武昌县部分地区。

第三条开发区重点发展通信、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激光、新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

其主要任务是:(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三)引进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化管理方式,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四)促使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推进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五)引进、培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六)推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开发区新型经济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发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26•【字号】•【施行日期】1995.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199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科学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科学技术的管理与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以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调动各部门的积极因素,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全面实施科教兴鄂战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学术团体,应坚持学术活动与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二章研究开发机构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建立现代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5.31•【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招用人员形成劳动关系以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择业第七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

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

第八条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求职择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其他个人资料,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19年12月23日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以先进标准引领湖北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备案、复审、实施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标准、产业的融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经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满足本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七条下列领域应当优先制定地方标准:(一)公益性领域;(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三)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的新兴经济领域;(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修订《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我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湖北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一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武汉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和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里的,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正文:---------------------------------------------------------------------------------------------------------------------------------------------------- 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集贸市场建设第四章集贸市场交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省集贸市场,搞活城乡集市贸易,维护集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集贸市场。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由若干经营者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生产资料综合集贸市场、专业集贸市场。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早市和夜市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点,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经营者在集市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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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05.30
【实施日期】1992.05.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31日)修改
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技术市场“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领导,坚持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方便基层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四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技术交易双方以及中介方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委,下同)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市场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述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交流;
(三)负责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查,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
(四)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对从事技术交易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
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组织技术市场发展和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
(八)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技术市场实行检查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凭省统一制发的《技术市场检查证》,依法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工商、计划、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技术交易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与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主要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和掌握的技术从事技术交易活动而依法成立的机构。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除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外,还可从事创办或者领办技、工(农)、贸一体化的科技开发实体;生产、经销中试产品和科技新产品、组织推广运用技术成果等项活动。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而依法成立的机构。

可以依法从事技术商品信息的收集传播;
为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组建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和参与组织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套取技术转手倒卖;不得与委托方或者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委托方和第三方经中介介绍直接挂钩后,不得拒绝向中介方支付必需的活动经费、报酬。

第十一条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向;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包括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和固定场所;
(四)有固定的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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