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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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 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 确定的利益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被法律 认可,符合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非法的利益,不受 法律保护,当然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 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 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 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 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 基础。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国际上,有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两种 观点。 一种观点是利害关系论。 第二种观点是同意或承认论。
第三章 保险的基 本原则
河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主讲:朱颖
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亦是保险学原理的重要内容, 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并深入地理解。通过对本章的 学习,掌握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最大诚信原 则的具体内容,理解近因的认定、掌握损失补偿原 则的具体内容、代位追偿原则的具体内容、重复保 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的 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的运用,最大诚信原 则的具体内容,近因原则的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 限制,代位原则的运用,重复保险的计算。 [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练习。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民法通则》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对因 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赔 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就是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双方存在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可分为信用保险和 保证保险两种。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债权人可投保信用保险; 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 可投保保证保险。

利害关系论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 系可以是精神的,也可以是物质的,被保险 人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 的,就具有保险利益。英国、美国等采用。 主要包括: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一般只限 于直系亲属。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一、最大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 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 则保险合同无效。 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但在实践中更多 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 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 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 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 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问题: 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分 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 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 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 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 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 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s of Insurable Interest)是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 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 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 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同意或承认论
只要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或承认,就 对其生命或身体就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采用这一观点的国家有日本、德国、瑞士等。

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新《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 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的告知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 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 的或书面的申报。
重要事实

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 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 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
益,可视为期待利益。


Attention: 虽然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都可以作为确 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受损索 赔时,只有预期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 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游客是否可为故宫投保?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 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 为故宫投保。
如实告知=主动告知?

案情: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 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 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 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 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 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 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下列判断中,关于保险利益理解的正确的是: 王某把自己的电视放在石某处,石某对这 台电视享有保险利益 王某把自己的电视抵押给石某,石某对这 台电视享有保险利益 王某把自己的电视放在石某处,王某对这 台电视享有保险利益 王某把自己的电视转让给石某,王某对这 台电视享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的告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的或 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时, 投保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 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例如,某人拥有一套住房,如果房子安全存在,
他可以居住,或者出租、出售以获取利益;但如 果房子毁损,他不仅无法居住,更谈不上出租、 出售,经济上显然要遭受损失。
QUESTION: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
关系是不是都可以作为保 险利益呢?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 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 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 期内始终存在,尤其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生效后,不再 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原因 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受到伤害,获得保险金给付利益的是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投保人不会因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故而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的含义



诚信一般是指诚实可靠、坚守信誉,一方当事人 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一方当事 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务活动的基 本要求,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诚实信用 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是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高的一个 原则。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当然应 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习惯上称为“最 大诚信”原则。
问题: 法院应如何判决?
告 知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可见,我国采投保人用的是询问回答告知的 形式。

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的内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 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 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 知书。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
告 知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 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 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 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要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 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二、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利 益: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 以确定的利益。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 利益。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
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 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 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1、告知(Representation)



从保险学的最大诚信原则角度看,告知含义是指广 义的,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的有效 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风险,以及与保险标 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 申报。 告知义务对保险人同样具有约束力,保险人也应将 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 人。 告知义务强调的是最大诚信中的诚实,保险人根据 投保人的告知,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 保;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告知,判断是否向该保险 人投保或以何条件投保。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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