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暂行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皖教秘[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皖教秘〔2011〕28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省教育厅在4月16日到24日,组织人员分别对六安、蚌埠、合肥、芜湖、滁州、马鞍山、宣城、安庆、池州等地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了暗访,重点检查了部分省市示范高中双休日补课等办学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多数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取得了初步成效从暗访情况看,多数学校办学行为基本规范。
有的学校明确规定,禁止节假日集体补课,按规定组织考试。
有的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要求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控制适当。
暗访组所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能够落实在校作息时间,没有组织学生在双休日到校补课;多数普通高中能按照课程方案开设课程,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有的还组织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安庆一中、安庆二中、芜湖一中、芜湖三中、固镇一中等校双休日没有补课。
固镇县还利用双休日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二、部分学校违反规定,办学行为存在突出问题暗访中,发现部分市县教育局和学校未能很好落实省政府及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一系列部署,存在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一是部分高中学校课时节数安排过多,超出了规定的要求。
检查中发现,有的学校周课时超出规定总量,部分学校晚自习时间安排过长,有的4节课,长达4小时,学生缺乏自由支配的时间,活动时间和睡眠时间严重不足,影响了身心的健康成长。
二是个别学校双休日组织学生考试。
检查期间,发现桐城中学组织高一、高二学生在校考试,池州一中组织高三学生在校考试,理由是大型活动和六月考试占用了学习时间,考试时间只得安排在双休日。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安徽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 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六项规定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六项制度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35号)要求,保障我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三项规定的有效执行,督促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特制定《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六项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公示制度(一)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课程、课时、课业的要求,对照《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安排课程。
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与《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比照公示。
(二)方式:通过学校公告栏、校园网、给家长书信等途径将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教师任课表、课外文体活动安排表等进行公示,向社会、家长告知,接受监督,提高学校办学的透明度、社会知晓度。
二、举报制度(一)要求:健全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信息反馈系统,综合运用教育门户网站、《蚌埠日报》、《淮河晨刊》和义务监督员等渠道,形成信息反馈系统,及时浏览、受理、调查、反馈投诉咨询信息,认真办理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控。
完善来信来访处理制度,建立各地工作月报制度和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通过系统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提升管理效果。
(二)方式:市教育局建立专项举报登记制度,作为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
公示举报电话: 2051275(监察室)、2052368(基教科)、2051631(督导室)、2040734(教科所)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举报登记制度,公示举报电话。
三、督查制度(一)要求: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制度,对学校执行课程、课时计划的情况;学生上学和放学时间、睡眠时间;课外作业量等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抽查、随访。
(二)方式:加强机构队伍的保障。
一是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领导小组,各县(区)教育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三项规定”考核赋分表主要目标任务考核赋分要点得分备注严格执行课程方案(30分)开齐课程(10分)切实保障中小学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小学科学、小学英语课程的开设(7分),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3分)。
开足课时(10分)学校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5分),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不得随意调整教学进度(5分)。
遵守公示制度(10分)学校课表要在学校网站、学校公告栏和班级墙面等处公示(5分),并报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分)。
科学安排课时计划(40分)控制课时总量(10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上课时间控制在35周以内,保证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有13周(5分),周课时总量小学控制在30课时、初中控制在34课时(5分)。
遵守走读时间(10分)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4分)。
中午、晚间、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上课(4分)。
学生每天课外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2分)。
遵守寄宿制时间(10分)寄宿制学校要严格遵守寄宿制学校相关作息时间规定,科学安排学生一日活动,认真执行学生起床和就寝时间,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10分)。
组织社团活动(10分)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5分),活动内容丰富(5分)。
合理减轻课业负担(30分)控制作业总量(10分)小学一、二年级尽量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作业时间计算,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个半小时之内(10分)。
丰富作业内容(10分)义务教育阶段鼓励当堂作业(3分),指导学生在完成书面作业的同时,完成与自然、社会、生活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性作业(4分),增加课后阅读性作业(3分)。
创新作业形式(10分)提倡布置口头性、差异性作业,注重作业的实践性、探究性(3分)。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基本标准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基本标准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本标准。
一、招生行为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
小学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进行;初中按照“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
市教育局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有效化解择校现象,切实缩小校际差距。
(二)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
按照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一步提高计划内分解指标比例,保证薄弱学校的学生能够在计划内被省示范高中录取;保障本市在籍在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凡初中应届毕业生均可作为省示范高中计划内生源进行录取。
(三)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统一组织和实施。
中小学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须利用公告、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二、办校办班行为标准(一)办学规模适度,控制班额和班级数。
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
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
(二)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三、收费行为标准(一)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的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普通高中、幼儿园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
按规定代收费的,及时结帐,结余费用及时退还给学生。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皖教基〔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皖教基〔2015〕14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及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有关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现就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普通高中毕业班级补课行为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标准。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合理安排各年级每个学期所学科目数量和教学进度,不得随意增加或压缩各年级所学科目和课时,切实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措施来抓。
全面深化课程改革,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严格遵守禁止有偿补课“六条禁令”。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作为重点内容。
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提出的六条禁令,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迁就。
三、严格教辅材料选用范围和数量。
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一科一辅”政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教辅资料。
淮教[2009]21号
淮教[2009]2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台县、各区教育局,各市属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教基[2009]11号)精神,现将《淮南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淮南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教基[200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二十五条”)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幼儿园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建立起稳定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逐步构建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办学、有利于教育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以治理“择校热”、大班额、乱收费、违规招生、举办重点班及复读班等现象为重点,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时间,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维护正常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全市统筹、政府推动。
通过强化全市统筹,使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各级政府是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主导者和推动者,承担指导、协调、督促等重要职责。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教育改革【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1【实施日期】2014.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速全市教育均衡化、优质化进程,破解“上好学”难的突出问题,提升教育品质,打造教育强市,现就推进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集团化办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以创新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为动力,以科学整合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手段,在全市深入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影响、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缩小区域、城乡和校际间差距,努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
二、总体目标通过中小学集团化办学,基本实现集团内教育资源均衡化、优质化,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攀升,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美誉度不断提高。
探索生源多样、学制灵活、师资共享、基地完善、手段现代的办学模式。
通过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最终实现全市教育事业的均衡、健康、快速发展。
(一)到2016年,全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规模初步形成。
全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覆盖率达到60%,幼儿园集团化办学覆盖率达到30%,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参与面达到70%;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40%,优质义务教育覆盖率达到60%,优质高中教育覆盖率达到70%。
教育集团初步建立职责明晰、体制创新、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各教育集团办学特色鲜明、成效显现,示范辐射作用形成。
(二)到2020年,全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成效显著。
全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覆盖率达到80%,幼儿园集团化办学覆盖率达到60%,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参与面达到90%;全市优质学前教育覆盖率达到70%,优质义务教育覆盖率达到80%,优质高中教育覆盖率达到90%。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蚌政秘〔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蚌埠市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8月4日蚌埠市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德智体美劳“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工作方案》(皖政〔2021〕53号)的要求,现就实施德育铸魂、智育提质、体教融合、美育熏陶、劳动促进“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更加完善,“三全育人”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进一步树立,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以创新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升,建成并运用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创新。
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学生身体素质明显提升,基本建立智慧体育的支撑体系,实现学生体质健康精准监测、精准促进。
现代化学校美育体系基本形成,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明显提升,积极探索“互联网+艺术”智慧美育培养模式,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美育发展新局面。
体现时代特征的劳动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学生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习惯明显强化。
教育生态进一步优化,“五育并举”的培养体系、管理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育人体系基本形成,为建成教育强市奠定坚实基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皖教基[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皖教基〔2013〕1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政府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结合当前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审批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对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要向申请者讲明教育发展形势和要求,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对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要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规划用地、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
不符合办学条件或未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的,不予以审批设立。
未经批准,民办学校不能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班)。
二、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在媒体上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依照设立审批时确定的办学规模和实际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
加强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审核,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使用规范明确的机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等事项,广告中不使用不合实际的词语,不在校区外摆摊招生,抢拉生源,发布户外广告要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中、高考升学率,不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做不负责任的许诺。
关于印发蚌埠市教育局行政处罚
关于印发蚌埠市教育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为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蚌府法〔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完善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蚌埠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蚌埠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蚌埠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流程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1:蚌埠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附2:蚌埠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流程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皖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管理进一步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得到遏制,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切实保障基础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教育系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完整】
教育系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校。
第二章规范教学行为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
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第五条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县直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 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 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 天。
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六条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幼儿园不留书面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半个小时,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 小时。
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 小时以内。
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七条严格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 小时、7 小时、8 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 小时、9 小时、8 小时。
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暂行管理办法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健康发展,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本市范围内的民办中小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蚌埠市教育局是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统一领导;县(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管理,并接受市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中小学是规范办学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中小学应当接受市、县(区)教育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给予必要的奖励或责任追究。
第二章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第六条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一)各校要坚持招生“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进行;初中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分县(区)实施,按照“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别不得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教育局组织实施。
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市、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当年下达的计划。
(四)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使高中阶段招生更加合理。
第七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一)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9]86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9〕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站在执政为民、对祖国未来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
要借鉴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的成功经验,继续坚持以县(区)为主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投资效益,防止出现新的债务。
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真正把中小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场所。
二○○九年八月十日蚌埠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能力和综合防灾能力,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及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蚌政[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蚌政〔2007〕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蚌埠市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十一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要求,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全省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部署,结合蚌埠教育实际,制定此规划。
一、“十五”全市教育基本概况“十五”期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健康快速发展。
截至2005年底,全市小学由“九五”期间的1307所,撤并调整到1047所,在校学生318924人。
普通中学由“九五”期间的186所,增至192所,在校中学生275728人。
中小学生总数达594652人。
全市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36所,在校生45207人,其中职业高中19所,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大幅上升。
全市有民办学校53所,其中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13所,培训教育机构40个。
全市有幼儿园90余所,其中政府主办的骨干幼儿园6所。
全市特殊教育学校6所,其中,市特殊教育中心1所,三县特教学校各1所,工读学校1所,培智学校1所。
全市有高等院校5所,即安徽财经大学、蚌埠医学院、安徽科技学院、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蚌埠学院。
二、“十五”教育工作情况简要回顾(一)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十五”期间,我市始终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教育工作有了长足发展。
1.“两基”目标得到进一步巩固。
“十五”期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正式出台
《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正式出台
5月27日,从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出台。
《规范》对中小学的招生行为、办班行为、教学行为、收费行为、教师行为以及教材管理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范。
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的30%,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规范》要求,全省中小学要严格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不得组织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
《规范》还要求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每天在1个半小时之内;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个小时。
安徽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来源:www-gopep-cn)
安徽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安徽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革试点的目标是:到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规范各类招生、办班、收费行为,并规范教材管理;到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起稳定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实现上述目标,安徽省出台了三项改革措施:1.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是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化建设,扩展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及运动场地、实验室设施的建设,提高图书资料及音体美器材的装备水平。
二是深化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鼓励各地开展城乡教育一体化和教育资源共享等区域性的改革实验。
三是配齐配强教师,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特别要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四是加强校长、教师培训工作,落实培训经费、提高培训质量。
五是提升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加快实施高中学校“班班通”工程,鼓励广大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2.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二是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三是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包括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每天参加集体锻炼的时间和睡眠时间等。
四是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但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
五是学校统筹各学科教师的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精选作业内容,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3.健全评估与督导制度。
对学校执行课程计划的情况,学生课外作业量及睡眠时间、集体补课和按学生考试成绩排名与公布名次等问题进行严格督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健康发展,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本市范围内的民办中小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蚌埠市教育局是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统一领导;县(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管理,并接受市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中小学是规范办学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中小学应当接受市、县(区)教育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给予必要的奖励或责任追究。
第二章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
第六条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
(一)各校要坚持招生“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进行;初中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分县(区)实施,按照“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别不得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教育局组织实施。
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市、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当年下达的计划。
(四)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使高中阶段招生更加合理。
第七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积极推行学籍规范化、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籍的专门管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六年级、初中九年级和高中三年级原则上不再转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入学及学籍管理问题,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严禁同城借读。
(三)各学段学校除休学或特殊情况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本校学生“空挂学籍”。
第八条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三课”(即课程、课时、课业)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内容配齐中小学各科教师,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办学,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要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与《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比照公示。
(四)严格执行督查制度、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跟踪记分管理制度,遏制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加强教材教辅使用管理
(一)各县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审定、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地方课程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
(二)各县区、各学校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确有特殊原因须更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在各学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三)建立严格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教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教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寒暑假作业等)。
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教材、教辅材料的宣传、推介、推销、考察、研讨等活动。
第十条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一)加强对校长、教师特别是中小学班主任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学校规范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识,努力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成为每个教师的自觉行为。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教师的职业特点、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不得单纯以教学成绩对教师排名并兑现绩效工资和奖金,不得以学校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三)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教师法定休息日的休息权,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加强财务和教育收费管理
(一)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加强学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和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严禁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资金和教育资源。
(二)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各项收费必须公示。
学校按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民办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公办普通高中严禁超过最高限额或在规定项目以外收取其他费用;招收“择校生”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
第三章规范办学行为的保障
第十二条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各县区、各中小学校成立规范办学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推动辖区内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
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专项管理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一些热点学校及管理相对落后的中小学的指导和管理,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做到目标明确,落实到位。
市、县区、学校层层签订《规范办学行为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年终督导评估当中。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相应措施,巩固规范办学成果。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协调和配合,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和规范办学行为
的经验做法,树立并宣传规范办学、科学办学、科学施教的先进典型。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正面导向作用。
各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发公开信、签订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等形式,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学校规范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措施,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校规范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良好舆论环境。
主动求得社会、家长、学生的支持和理解,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全面促进学校规范办学。
第十五条强化督导,科学评价。
(一)各县区教育局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日常工作、督政督学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责任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及时公布对办学行为的督查、督导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县区教育局要会同政风行风监督部门组成规范办学行为监督检查机构,从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设置公开举报电话,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检查等方法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各地各校要将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加重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规范办学行为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对办学行为规范的中小学予以表彰与奖励。
市教育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对办学行为规范的中小学予以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十七条市教育局及各县区教育局建立和完善规范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教育局及各县区教育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二是取消违规学校和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资格;三是情节严重者摘牌或撤销先进称号,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对因监管、查处不力,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县区,在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县区教育局年度目标考核和其他评先评优工作中一票否决,已获得该项荣誉称号的,撤销或建议上级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对违规的县区和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取消其晋级、评先评优资格的同时,视违规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和行政处分。
(四)对违纪教师除在评职、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一票否决外,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违反收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