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的通知【标 签】机关人员效能问责,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13]113号【发文日期】2013-09-30【实施时间】2013-09-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事项(一)厦门市地税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机关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基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机关效能问责工作。
(二)《实施规定》第十条第七项我局暂不执行。
(三)各基层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人员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抄送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不佩证、置牌上岗的”,指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未同时佩证和置牌上岗。
(五)《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工作人员去向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去向未公示或公示不明。
应注意工作人员不在岗的,要及时移动人员去向牌。
(六)《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施救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以上“服务电话”指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电信114等渠道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各单位要及时更新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确保上班时间有人接听,如遇开会、外出等情形应指定同岗人员接听或设置呼叫转移。
(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厦门市地税系统文明礼仪规范》的要求。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16]9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0.09
【实施日期】2016.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6〕9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现将以下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公布失效或废止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2000年3月1日起滞纳金在税款申报环节由计算机网络自动生成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1号);
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厦地税函〔2010〕70号);
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函》(厦地税函〔2010〕83号);
四、《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146号);
五、《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6号2000年2月21日)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省局以前年度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我省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大力提高我省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照《办法》执行。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理顺职能,沟通协调,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落实本地区的推广计划。
第三条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下达推行通知,对外发行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协同航天金穗公司建立本级服务单位,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内外监管和检查工作,设立并对外公布企业投诉电话,等等;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申请、接收、发放和对内发行税务专用设备,数据传输,税务机关内部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等等。
第四条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产品;防伪税控系统产品的发放和仓储管理;建立下属各地技术服务网络;系统安全保密;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服务;明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和违约责任;注明税务机关投诉电话,等等。
关于进一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通知莒纪发…2011‟26号各乡镇、街道党委,县直各部门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今年以来,根据《中共山东省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意见(试行)》(鲁纪发…2011‟19号)、市纪委《关于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教育活动的意见》(日纪发…2011‟7号)要求,县纪委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莒纪发…2011‟9号),在全县开展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从公共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改进监管方式,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加大超前预防、全程监管、预警防控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推进了全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提升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形成比较完善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查准风险点,落实防控措施(一)广泛宣传发动。
要通过廉政党课、情景教育、案例警示、专题辅导、谈心谈话等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干部职工系统的学习与履行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的党纪法规,并开展大讨论,撰写心得体会,努力使宣传发动成为干部职工自我教育、自我警示、自我提高的过程,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岗位廉政风险意识,主动把自己摆进去,解剖自己、查找风险,自觉构建有效预防腐败的“防护网”。
(二)排查廉政风险点。
要按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清理和确定岗位职责,搞好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重点围绕决策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财物管理权等,对每个单位、每个内设机构、每个岗位的职责定位、法定权限和工作流程,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五种方法和利用举报投诉、财务审计、执法检查、问卷调查等监督渠道和手段,排查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四类风险,认真填写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自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
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金税三期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实现了全国税收征管与服务的统一规范,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更方便快捷、优质全面的税收服务的坚实基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厦门市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上线运行,同时将停止使用旧应用系统相应业务功能。
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和办税缴费事项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6月28日18:00至2016年7月8
日8:00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具体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厦门市国税系统
1.厦门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网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涉税业务。
但下列业务可以正常办理:
(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银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银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厦国税发[2015]12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银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活动的通知(厦国税发〔2015〕123号 2015年9月30日)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一并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银税互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银税互动”工作作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桥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新渠道,助推大众创业的新途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厦门经济发展,实现税、银、企共赢。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区级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把“银税互动”工作落到实处。
在不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税的情况下,利用办税服务场所开展“银税互动”项目的宣传服务工作。
与各合作银行(详见附件2)共同探索,开拓更多“银税互动”产品,更好地服务企业。
若企业采用传统线下开具涉税证明的方式,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开具涉税证明,也可授权委托合作银行到税务部门为其代开。
当受托银行经办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区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出具该企业的涉税证明。
各合作银行要将企业的涉税信息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依据,对纳税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适当降低原有审批条件,使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更容易地获得贷款及更大的授信额度;要合理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建立完善内部配套制度,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做到快速受理、快速查询、快速审批、快速放款;要充分发掘“银税互动”机制优势,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及特点,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开发更多贴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有效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切实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要与税务部门共同探索、创新,开拓更多银税互动产品,更好服务企业。
厦门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解读
厦门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解读嘉宾支招:可通过检举涉税关联方的办法,避免检举人自己成为怀疑报复的目标嘉宾提醒:匿名检举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不能领取奖金【核心提示】3月15日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按照该办法,哪些是税收违法行为?哪些是检举行为?如何在检举的同时又保护自己?国家对检举行为的奖励有哪些规定?检举后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处理结果等等问题。
11日上午,嘉宾接热线栏目邀请厦门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林海峰,为大家详细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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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引起市民广泛关注。
针对市民关于检举是否会遭到报复的疑虑,嘉宾介绍说,我市地税部门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从未出现泄露举报者身份的问题,请市民放心。
检举发票虚开方可连带查出购买方读者叶先生在一家服装代理公司工作。
他发现老板每次都是以比原价低很多的折扣价拿货,然后在原价上再提高几个百分点列为进货价格;此外,老板每次都是买别人的税票充当自己缴纳的税款。
叶先生问,这样的作法算不算逃税?如果算,该怎样在让老板受惩罚的同时,又避免自己的举报被发现?嘉宾说,老板的做法涉嫌偷逃税款,叶先生完全可以检举。
但是,如果仅有叶先生一人知道老板的这种行为,就要采取检举关联方的巧办法,来保护自己。
比如,因为发票虚开方和购买方都是犯法,叶先生为自身安全考虑,就可以不检举老板购买进项发票的行为,而是检举发票虚开方虚开发票的行为。
税务稽查部门顺藤摸瓜,自然会查购买方的账,这样,叶先生的老板就难脱逃了。
通过扩大检举范围保护自己读者范小姐说,她所在的某民营企业只给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保,包括她在内的另一部分员工则没缴。
她很想投诉检举该企业,但是又害怕会遭受打击报复。
嘉宾介绍,尽管社保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仍有一些单位不执行。
税务监察实施方案
税务监察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税务监察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税收公平、公正、有效征收的重要手段。
税务监察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
税务监察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其原则是依法、公正、效率、服务,确保税收的合理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1. 完善税务监察制度。
建立健全税务监察制度,明确监察的程序、权限和责任,规范监察行为,保障监察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加强税务监察力量建设。
加大对税务监察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监察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税务监察队伍的执行力和监察能力。
3. 完善税务监察手段。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税务监察信息系统,提高监察效率和精准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
4. 强化税务监察风险防控。
加强对税收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税收风险的发生,保障税收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5. 加强税务监察协作。
加强税务监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税收管理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监察效果。
四、保障措施。
1. 健全监察责任制。
建立健全监察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责和监察目标,强化监察的执行力和效果。
2. 完善监察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监察激励机制,对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激发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 健全监察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察监督机制,加强对监察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监察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总结。
税务监察实施方案的制定,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税务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税收的合理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厦门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厦门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厦门市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厦门市税务稽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资源分配不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升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机构的运行机制,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目标:通过改革稽查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高税务稽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税收法律的执行和税收收入的增长。
二、组织架构调整1.税务稽查局更名为税务稽查处,隶属于厦门市税务局,并对其行政职能进行相应调整。
2.设立税务稽查支持中心,负责为税务稽查处提供各类支持,包括数据分析、情报研判、技术支持等。
3.在县级行政区划下设立相应的税务稽查科室,对辖区内的税务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工作流程优化1.建立高效的案件立案和调查机制,实现从稽查线索收集到案件结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2.加强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协作,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建立信息共享、协同办案机制,提高案件破案率和办案效率。
3.推行稽查工作标准化和制度化,对稽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执行过程规范、公正、权威。
四、人员培训与考核1.加强税务稽查干部的培训力度,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稽查技能的培训,提高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2.建立健全全员培训制度,确保每位从业人员接受科学培训,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3.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干部考核制度,对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落实奖惩机制。
五、宣传与合作1.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税收合规重要性的认识,倡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2.与纳税人和行业协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和指导,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和配合度。
3.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机构加强交流,借鉴其先进经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实施方案的落实与监督1.厦门市税务局负责实施本方案,并组建相应的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改革事项的落实和推进。
电子监察管理制度
电子监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提升司法执行效率,本制度制定此电子监察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被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和管理工作。
三、监管目标1. 防范和预防被监管对象再次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2. 促使被监管对象遵守法律和监管规定,有积极的社会适应能力;3. 提升司法执行效率和质量。
四、监管内容1. 即时定位监管:对于特定的被监管对象,使用电子定位技术进行实时监管和位置跟踪;2. 视频监控:在关键区域设置监控点,对特定对象进行视频监控,实时观察被监管对象的行为;3. 电子足迹记录:记录被监管对象的通讯记录、网络活动、移动轨迹等电子足迹;4. 信息查询:随时对被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五、监管原则1. 依法合规:监管工作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行使监管权限;2. 公正公平: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公正、公平的监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进行非法监管或私人调查;3. 保密保护:监管工作必须保守被监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4. 限制合理:对于被监管对象的限制必须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并做到尽量减轻对其正常生活和社会适应的影响;5. 预防为主:监管工作应以预防再次违法犯罪为主要目标,促使被监管对象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生活。
六、监管程序1. 申请:监管部门接收有关部门或机构的申请,申请包括被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申请理由和监管时限等;2. 审核: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申请理由、法律规定和监管制度确定是否立案监管;3. 实施:经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启动监管程序,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定位、监控和记录等工作;4. 维护:在监管过程中,对监管设备和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监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 解除:当监管时限到期或者其他合法理由出现时,监管部门可以解除监管。
七、监管责任1.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监管计划、实施监管任务,定期对被监管对象进行评估和监管结果反馈;2. 被监管对象:应当服从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配合监管工作,接受监管安排;3. 相关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电子监察室电子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制度
电子监察室电子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制度电子监察室电子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制度为加强电子监察室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视、督促整改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对中心各窗口的管理考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电子监察室日常电子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监督室牵头,市政务服务办考核监督科具体承担。
二、电子监察室日常电子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个工作日由市政务服务办考核监督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值班。
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电子监察系统各项功能,认真完成日常管理工作任务。
三、值班人员要爱护和管理好电子监察室的各项设施、设备,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转。
电子监察系统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向科长和中心分管领导报告。
四、值班人员不得利用电子监察室计算机做与电子监察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要严守保密制度,不准将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监控情况向他人透露。
五、值班人员出入电子监察室必须随手关门,保持相对私密性,确保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开展工作。
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电子监察室,外单位维护、维修人员及合作开发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电子监察室,应有值班人员陪同,并予以记录。
六、值班人员应对电子监察资料严格保密,未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调阅声像资料,不得将声像资料复制、外借或者在其他场所播放。
七、值班人员要不定期查看视频监控,保证上午查看视频监控至少1次以上、下午查看视频监控至少2次以上,每次查看时间至少1小时以上,并做好巡查记录,认真登记填写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日常巡查登记表。
八、值班人员在日常电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拍照和视频存储,并及时向科长和中心分管领导报告,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对于窗口工作人员拒不纠正、问题性质比较恶劣或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处理。
每月月底由科室对本月电子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按照考核办法计入各单位月度考核。
九、值班人员要公道正派,服从领导,不得徇私情,不得瞒报、漏记违规行为,做到客观、公正。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16]5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厦地税发〔2016〕54号)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要求,市局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各单位服务窗口(包括办税服务厅、服务室、行政服务中心驻点及办税服务延伸点,下同)在落实首问责任制时,首问责任人应按《厦门市地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厦地税发〔2014〕60号)的规定执行首问责任,对不能现场办理或答复的涉税(费)事项,应填写《首问责任受理登记表》(附件1),并出具《首问责任收件回执》(附件2)给纳税人。
各单位服务窗口还应以本场所为单位建立《首问责任登记台账》(附件3)。
二、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各单位服务窗口在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公开办理时限要利用网站、微信、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公告栏等渠道公开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在受理非即办事项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二)延期办理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应当由受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办理时限到期之前告知纳税人,并明确延期办理时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工作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工作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9]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工作情况的通报
(厦府办〔2009〕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纪发〔2006〕20号《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高度重视推行网上审批工作,2008年对我市网上审批办公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并由我办下发《关于完善网上审批服务系统进一步推进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8〕48号),要求在2008年12月底前,首批32个市行政审批部门的360项(审批280项,备案80项)应在网上进行审批并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察。
网上审批办公系统自2008年4月1日运行以来,大部分行政审批部门均能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地
推进这项工作,现将网上审批办公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网上审批工作有序推进。
市卫生局、人事局、粮食局、外资局、经发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交通委等大部分行政审批部门已完成厦府办〔2008〕48号文件规定的任务,其他部门大部分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审批。
(二)网上审批业务量逐步增加。
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底,厦门市网上审批业务量达。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16]7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厦地税发〔2016〕74号)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要求,推进厦门地税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加强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方式方法,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实施方案本通知所指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事项、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不包含税务稽查随机抽查。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执行。
(一)随机抽查依据随机抽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办理涉税事项的遵从情况。
随机抽查事项实行清单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备案类减免税享受的真实性、合法性;2.停业登记的真实性;3.非居民自主申报及扣缴非居民税收的真实性、合法性;4.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的真实性、合法性;5.其他经研究须列入随机抽查的事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公告-2003年第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公告
正文: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公告
(2003年第4号2003年10月13日)
各有关企业:
今年我局确定为第四批开展专项检查的行业是物业管理公司(包括内外资企业),请相关企业单位于2003年10月31日前对2002年度及以前年度(重点为2002年度)的地税涉税事宜进行自查,自查应补缴的税款自行到所属征管局申报入库。
自查结束后,我局从11月1日起组织重点检查,凡被我局查处的涉税违法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结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0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019号1995年4月19日)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和推行办税员制度,是明确征纳双方职责,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实施税收征管改革的必备条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把贯彻这项工作列入九五年征管改革的议事日程,落实到位,并不断总结经验。
《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由省局统一编码制发,输入电脑。
《办税员证》每年审验一次,由县级地税局负责。
福建省地方税办税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纳税单位同税务机关的联系,加快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促进纳税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地税管征的纳税单位,除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免配外,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税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地方税务的纳税事项。
第三条办税员必须由纳税单位推荐,经县及其以上地方税务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和《办税员学习考核记录卡》。
第四条办税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需调整的,须事先征得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的同意,并报上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章办税员条件和职责第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作风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行业税负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行业税负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1.23
•【字号】闽国税发[2004]248号
•【施行日期】2004.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行业税负预
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24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精神,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强化税源管理,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行业税负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试行办法的落实工作,并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业绩考核指标和考核操作办法。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行业税负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略)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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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13]7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3〕7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规范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市局制定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监察室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3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工作,保证税务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洁从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税务机关行政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是指监察部门运用岗位风险防范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对税务机关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风险防控、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的岗位风险包括税收执法风险和行政管理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通过计算机自动判断与人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识别岗位风险,依照岗位风险指标体系对税务机关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预警及提醒,并对未按规定处理风险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岗位风险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