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法律人视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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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2008-11-19 08:59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

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

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并非纯粹性的学术著作,而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方法理学、西方的法学教育、西方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大家其意义要比纯粹性学术著作更大,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一本好书。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公示名单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公示名单
白佳玉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
33
推进“天空开放”的国际法治经验研究
张超汉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34
国际商事法院的构建和功能解构
卜璐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35
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立场选择与对策研究
徐元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6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研究
梁咏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小雯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
47
自动驾驶汽车致害风险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尹振国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48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规范化实证研究
杨俊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49
合规计划与企业相关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蔡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50
基于“风险—需求—回应”(RNR)模型的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预防机制创新实证研究——对上海市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追踪调查
42
PPP模式政府风险防范的行政法研究
李明超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43
网络视频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刘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院聘)
44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中网络犯罪的立体化治理
阴建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45
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研究
黄鹏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
46
线上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张阳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3
区块链应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王淼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讲师
4
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行为刑事规制研究

民法 宪法 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

民法 宪法 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

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的论文关键词: 经典的私法模式合法性危机民法宪法化法律全球化内容提要: 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欧洲国家近现代法制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

从民法最初的相对独立性,到后来受到宪法的深刻影响,再到最近的全球化背景之下的民事交易法的独立性的重新强化,这些发展,是欧洲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也与欧洲国家宪法体制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这样的过程中,欧洲国家民法的理念和制度,随着其所处的环境的变化,也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

一、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作为一个理论课题,早为中国民法学界所关注。

为了界定人格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民法学者试图对民法与宪法的关系给出理论上的说明。

[1]此外,宪法规范对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所谓“宪法规范的第三人效力”问题,也引起了民法学界的关注。

[2]但先前的理论,主要围绕一些具体问题而展开,缺乏系统性和一般性。

伴随着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争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被提升为一个一般性的论题,从而具有了全新的理论内涵。

[3]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不再局限于民法学界,法理和宪法学界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甚至是争鸣,并提出了许多值得关注的论点。

[4]本文的撰写正是基于这一理论背景。

之所以选择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演变,对民法的影响这一角度来展开论述,主要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对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探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局限于规范性的描述和论证。

此种论述的基础和出发点通常是,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应该从属于根本法。

对于这种观点,有民法学者则认为,撇开法律效力等级等法律形式主义的外表,可以看到,对于社会生活来说,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根本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宪法性的功能等。

[5]应该说,这些论点在特定的语境下都具有真实性,但它们只是截取了民法与宪法的发展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面相,并不能揭示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存在的动态的、发展的维度。

从制度法学的视角看法律制度的变迁

从制度法学的视角看法律制度的变迁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 um N o.102)从制度法学的视角看法律制度的变迁王怡(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制度法学容纳了社会学的实证方法,超越了传统的分析实证法学,同时又在吸收自然法理论的合理性的基础之上,实现了对自然法理论的超越。

正是在吸收和批判以往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上,制度法学通过严密论证,实现了法学理论的创新,提出了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命题,这一基本命题不仅具有理论的开创性意义,也具有相当的理论启发性,为我们理解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制度变迁提供了广阔的思路,特别是对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在哲学和社会学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之时,制度变迁的理论情境和实践情境显得更为清晰。

关键词:制度法学;制度事实;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D F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001—04一、制度法学的基本立场围绕“法律是什么”,在制度法学之前,不同的法学流派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在《制度法论》一书中,麦考密克和魏因伯格尔将以往那些对于法律纷纭驳杂的界定共识为两大阵营:一类是规范主义的,一类是非规范主义的,其中,规范主义又被认为包括两种理论,一类是实证主义,一类是自然法。

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之分是根据两者对待法律与事实关系问题的不同态度作出的,据此,又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规范论”与“简约论”,前者主张法律与事实相分离,法律的本质只能以规范加以说明,后者主张法律与事实不可分离,法律最终要以事实加以说明…。

在制度法学看来,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之争集中彰显的是法律的规范性与事实性之间的张力。

尽管作为规范主义典型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没有全然否定法律的事实性,不同形态的法律实证主义都承认法律是一种不需要借助道德考量就能加以认识和理解的社会事实,但是承认法律来源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不等于将经验领域的社会现实因素也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历来分析实证法学家所关注的都只是法律体系鉴别标准的事实性,而忽视了作为经验的社会现实因素,不关心法律是否能够或已然作为一种现实客体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

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

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

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很多人回避或者从来不敢正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以及对自由迁徙权的限制所带来的危害,好像在中国,人口多,人民的迁徙权利就要受到控制,存在即合理。

当中国社会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事件时,人们只是震惊、气愤于地方政府或者某个领导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没有人性。

例如孙志刚事件,虽然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除,但其背后的根源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歧视制度却依然故我。

户籍制度、暂住证、歧视制度已经制造了无数的人间悲剧,对善良同胞的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

如今,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和谐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越来越具有民本理念,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要罔顾正义、保留非法的歧视性的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纵容地方部门的贪婪与暴力吗?户籍制度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权对辖区内的人口进行申报、登记、立户,以便统计人口、征调赋役、控制人员流动、进行社会管理的家庭档案系统。

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等级性、世袭性、封闭性的特点。

户籍登记在我国殷商时期就已经开始,甲骨文中有“登人”、“登众”之辞,《尚书》中有“惟殷先人,有册有典”之说。

西周时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并开始形成古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都”(城)、“鄙”(乡)分开进行编户。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形成了严格的户籍制度“书社制度”。

每25户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纳了更加严密的户籍管理措施,进行什伍编制,“什伍皆有长”,“使民无得擅徙”,实行“连坐”。

汉朝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为法律,《九章律》中有“户律”的详细规定。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黄籍”、“白籍”制度,“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

隋时实行“输籍定样”制度,三年一造户籍,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一保,五百户一乡,户籍控制更加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元朝实行村社制,五十家为一社。

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_一个分析框架

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_一个分析框架

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Ξ周雪光 艾 云摘 要:强调变迁过程中多重制度逻辑及其相互作用,旨在解释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制度变迁现象。

制度变迁是由占据不同利益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而推动和约束的,而不同群体和个人的行为受其所处场域的制度逻辑制约。

因此,制度变迁的轨迹和方向取决于参与其中的多重制度逻辑及其相互作用。

需要在多重制度逻辑的相互关系中认识它们的各自角色,在行动者群体间互动中解读制度逻辑的作用,并关注制度变迁的内生性过程。

我们以北方一个乡镇中村庄选举制度2000—2008年的演变历程来阐述这一分析框架所提出的研究课题、分析概念以及理论思路。

关键词:制度逻辑 制度变迁 村庄选举作者周雪光,美国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艾云,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Ξ 本研究得到斯坦福大学CEAS 和Hewlett Faculty Fund 、上海市高校社会学E -研究院(上海大学)及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支持,并得益于美国行为科学高等研究中心的讨论班、刘玉照、王修晓等人以及《中国社会科学》匿名评审人的批评,特此致谢。

① Victor Nee ,“A Theory of Market Transition :From Redistribution to Markets in State Socialism ,"A merican S ociological Review ,vol.54,no.5,1989,pp.663281.② J ean C.Oi ,“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W orl d Politics ,vol.45,no.1,1992,pp.992126;Andrew G.Walder ,“Local G 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s :A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of China πs Transitional Economy ,"A merican J ournal of S ociology ,vol.101,no.2,1995,pp.2632301.③ Lin Nan ,“Local Market Socialism :Local Corporatism in Actio n in Rural China ,"T heory an d S ociet y ,一、作为新兴制度的村庄选举:研究课题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大规模制度变迁的时代。

公共政策概论练习题(三)

公共政策概论练习题(三)

新版公共政策概论练习(三)第九章公共政策评估一、单项选择题1.公共政策评估是对(A)所进行的研究。

A. 政策实施效果 B.公共政策全过程C.政策方案 D.公共政策执行2.公共政策评估过程包括评估准备、(B )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

A. 评估调查 B.评估实施 C.评估执行 D.评估完成3.政策评估工作的基础和起点是(A)A. 评估准备 B.评估实施 C.评估总结 D.评估完成4.对公共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时所遵循的客观尺度和准则是(C)A. 公共政策评估计划 B.公共政策评估方案C.公共政策评估标准 D.公共政策评估报告5.公共政策评估在本质上是一种( B )A. 事实判断 B.价值判断 C.经济效益判断 D.社会效益判断6.公共政策的宏观目标是( A )A. 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B.经济可持续发展C.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公平 D.保护环境与人的协调发展二、多项选择题1.政策效果评估包括(CD )的整合性评估。

A. 环境发展 B.社会公平 C.事实层面 D.价值层面内容2.美国的卡尔·帕顿和大卫·沙维奇认为大部分评估标准可以分为的类型包括(ABCD )A. 技术可行性 B.经济和财政可行性C.政治可行性 D.行政操作可行性3.政策主体通过政策评估获得实施中的现行政策效果的信息后,必须对该项政策的去向作出判断和选择,大致的选择有(BCD)。

A. 政策制定 B.政策补充 C.政策修正 D.政策终止4.公共政策评估过程包括的阶段(ABC )A. 评估准备 B.评估实施 C.评估总结 D.评估计划5.评估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ABD )A. 采集评估信息 B.分析评估信息C.落实评估资源 D.得出评估结论三、判断题1、美国政治学家P·狄辛将人类社会追求的五种理性作为政策评估的标准:技术理性、经济理性、政治理性、法律理性和社会理性。

(×)2、政策效果是指公共政策实施对客体及环境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

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法律多元

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法律多元

己的决议 得 以实施 , 么 , 尔人 也没 有法律 ” ① 那 努 。 另一 些法律 人类 学家则 摒弃 了国家法 中心 主义 , 主 张对法 做 广 义解 释 , 更 多 的规 则 囊 括 到 “ ” 将 法 中
来 。如 马凌 诺 夫 斯 基 ( rns w M l o si 在 特 罗 B o ia ai w k ) l n
布 里恩群 岛进 行长 期 田野 调查 和研究 后 , 为 当地是 认 有 “ ” ,法 律 规 则 之 不 同于 其 他规 则 , 于 它们 法 的 “ 在
被 感知 和 当做 是一 个 人 的义 务 与 另 一个 人 的权 利 主 张 。它们 ……是 由建 立 在依 赖 基 础 之上 的特 定 社会 强 力机 制所 强制执 行 的 , 而在 互 惠提供 劳务 的对待安 排 与将 此种 权利 主张 与 错综 复 杂 的社会 关 系 网络 协
21 0 2年 7月 第2 5卷 第 4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n lo n a i est a E i o o r a fYu n n Un v r i L w d t n y i
J l 2 1 uy, 0 2
V0. 5 No 4 】2 .
文章编号 : N 3—14 / 2 1 )4—16— 5 C5 13 D(0 2 0 3 0

些法 律人类 学 家坚持 了西 方 国家 的界定 , 将法
至 于福勒 ( h s ul ) C r lr 曾总结道 , i F e 如果 法律人 类 学在
与 国家 、 政府 行 为相联 , 为初 民社会 没有 国家 、 认 没有 政府 , 也就没 有 法 。他 们 中的一 些 以 民族 志 的方 式 , 对初 民社会 从 亲属 关 系 、 济关 系 到 政 治关 系 , 争 经 从 吵、 械斗 、 战争 到纠 纷解 决 等 方 面 的规 则 作 了通 盘 描 述 , 出虽 然初 民社 会 没 有西 方 意 义 上 的法 , 却 有 指 但 多种 维持 秩 序 的规 则 和 制 度 , 不 过 不 能 把 这 些 规 只

课时13+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件--2025届高三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一轮复习

课时13+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件--2025届高三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一轮复习

【点拨】礼法合治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治国的主流模式的原因 (1)小农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封建国家强调“礼”,注重秩序构建。 (2)宗法观念根深蒂固,重视血缘亲情。 (3)儒家思想自汉代以后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4)德主刑辅,礼刑互济,对巩固封建统治、维护社会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复习任务二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核心词:《宋刑统》、《天圣 令》、《大明律》、《问刑条例》、《大清律例》、《吕氏乡约》) 【复盘·知识体系化】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整合】 选择性必修1第8课第三目,梳理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
“纳礼入律”——法 家思想法律化,从而使礼律进一步融合,实现“纳礼入律”
律儒家化的完善
唐朝确立了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为主的法律指导思想,以 唐代“礼法合一”
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 ——法律儒家化
本依据。自此,礼与法完全融合,实现了“礼法合一”,中国古 的完成
代法律儒家化完成
3.德治与法治之争
派别 代表人物
观点
儒家
统治者要“_为__政__以__德___”,不要过度 孔子
消耗民力
(德治) _孟__子__ 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 罚,薄税敛”
法家
颁行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 商鞅
阶级的权益
(法治)
提倡君主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韩非 “_以__法__为__教___”“以吏为师”
视角2 分析历史问题——秦汉法律变化 材料
【思考2】(1)辨析里耶秦简和汉简《二年律令》的内容,能够得出哪些结论? 提示:(1)汉代初年继承了秦朝时期的法律、刑法(或汉承秦制);秦汉时期同犯不同 刑(宗室、外戚等统治阶级享有特权);男女刑罚不同,有城旦舂等劳役刑罚;秦汉时 期存在军功爵制。 (2)对比里耶秦简和汉简《二年律令》的内容,汉代法律发生了什么变化? 提示: (2)儒家思想逐步融入法律,礼法结合。 (3)指出里耶秦简和《二年律令》的史料类型,分析其史料价值。 提示: (3)史料类型:文献史料。史料价值:是研究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及其发展的重 要一手史料,对研究秦汉文明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改革的制度变迁视角分析

中国改革的制度变迁视角分析

Ke r s r f r ; n t u in l h n e e o o c s se r f r y wo d : e o m i si t a a g ; c n mi y tm o t o c e m
生活在 2 世纪 的我们 , 幸运的经 l 很 历 了 国家 2 世纪末 期到 2 世纪初 期这 0 1
[ 中图分类号】F 11 2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0 — 3 X20 )4 0 1— 4 2 7 6 (090 — 0 0 0 5
On Ch n 。 Re o m r m eTh o y o si t n l a g iaS f r f0 t e r f n tu i a h I t o Ch n e
的范 畴 , 直到制度 本身所 包含 的效率被 人们所 认识 以后 , 这一 概念才进 入经济
学家 的视野 。新 制度 经济学认 为 , 制度 是影 响经济效 率的重要 因素 , 用制度 并
出来 的活力和给予世界经济 的巨大推动
力 等 等 , 一 切 成 就 都令 世 人 刮 目相 这 看 。我 国经历并且正在经历着一个制度
是不多见的。这个经济制度的变迁无疑
给我们提供了研究的材料和千载难逢的 机会 。显 然 , 于当前正 在深人推进 的 对 改革来说 , 在改革开 放进行 了3 周 年之 0
后 , 究 制 度 变 迁 的理 论 和 总 结 3 年 来 研 0
关于制度变迁 , 诺思 的定义是 “ 制度 创立 、 变更及 随着时 间变化 而被打破 的 方 式 ” 道 格 拉斯 ・ 思,94 。林 毅 夫 ( 诺 19 ) 认为, 从某种 现行制 度安排转 变到另一 种不 同 的制 度安排 的过程 , 一种费用 是 昂贵 的过程 , 除非转 变到新制度 安排 的 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 的费用 , 否则 , 不会发生 自发 的制度安排 。进而林毅夫 又把制 度变迁 分为两 种类型 : 诱致 性制 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

《法理学:主题与概念法律人进阶译丛》札记

《法理学:主题与概念法律人进阶译丛》札记

《法理学:主题与概念法律人进阶译丛》读书笔记目录一、书籍概述 (2)1. 背景介绍 (2)本书出版背景及作者简介 (3)法理学领域的重要性与地位 (4)2. 主要内容 (5)书籍核心主题与核心概念概述 (6)本书涉及的主要法律人进阶议题 (7)二、法理学基础概念解析 (9)1. 法学的基本概念 (10)法学的定义与特点 (11)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2)2. 法律概念与原则解析 (14)法律概念的形成与演变 (15)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16)三、主题一 (18)1. 社会背景对法律的影响分析 (19)社会结构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20)社会变迁与法律制度的变革关系探讨 (22)2. 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23)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分析 (25)法律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探讨 (26)四、主题二 (27)一、书籍概述《法理学:主题与概念法律人进阶译丛》是一部深入浅出的法学著作,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学术视野。

本书围绕法理学的基本主题和核心概念展开,通过详细的阐述和案例分析,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功能和在社会中的作用。

书中涵盖了法理学领域的多个重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等。

每个议题都由资深学者进行深入剖析,确保了内容的权威性和学术性。

作者还巧妙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丰富的案例和实例,使读者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的语言风格清晰明了,既适合法律专业的学生作为教材使用,也适合法律从业者作为参考书籍。

无论是初学者还是资深法律人士,都能从中获得启发和收获。

1. 背景介绍在我接触法律学的深入研究中,一本名为《法理学:主题与概念法律人进阶译丛》的书籍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

这本书不仅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而且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为读者呈现了一个清晰、系统的法理学框架。

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法律不再仅仅是条条框框的约束,而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理学的研究更是对法律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024年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例(3篇)

2024年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例(3篇)

2024年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例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我加入了法律硕士班,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学习心得和体会。

首先,学习法律法规需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法律法规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学习的过程中需要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体系。

比如,我学习了宪法、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课程,掌握了法律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这为我后续学习法律法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使我能够更好地把握法律法规的精髓和要义。

其次,学习法律法规需要注重实践操作。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

因此,学习法律法规不能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需要注重实践操作。

例如,我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模拟法律案件的审判过程,提高了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

同时,我还参与了法律实习项目,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锻炼了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实践操作,我深刻理解了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和意义。

再次,学习法律法规需要关注时事热点。

法律法规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时事紧密相关。

因此,学习法律法规应该关注时事热点,及时了解和研究新的法律法规。

比如,我关注了一些热门的法律案件和法律改革动向,并通过参与讨论、写作论文等方式深入研究和分析。

这不仅加深了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还拓宽了我的思路和视野。

最后,学习法律法规需要注重团队合作。

学习法律法规不仅是个人努力的结果,更需要与他人合作,共同提高。

在我参与的法律硕士班中,我与同学们一起学习、讨论、研究,共同进步。

我们通过互相交流和合作,拓宽了自己的思维方式,提高了学习效果。

同时,我们还秉持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原则,互相尊重和支持,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这种团队合作精神对于学习法律法规非常重要。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我深刻理解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2期(总第116期)J ou nl al of t he PaJ t y s ch00l of C pC Z h en铲hou M uni ci pa I C o删fI】i t t ee N o.2,2012(S哪,“6)法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徐琪峰(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07)摘要:《专利法》的出台与实施翻开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崭新一页。

这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历经风雨,几经修改,不仅开启了创新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之门,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体系、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改革开放;专利法律制度;变迁;展望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2)02一0060—0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邓小平明确地提出我国应建立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自此,我国开始启动专利立法。

专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延伸了科技链条,强化了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点燃了我国创新发明的天才之火。

一、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起草《专利法》,专利法起草小组成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是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

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正式实施。

《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

1994年1月1舀,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该条约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初步审查单位。

2008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制度的发展和变迁

制度的发展和变迁在现代法的体系中,民法与劳动法都是彼此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从传统走来,日益实现现代化。

尽管经历了“私法公法化”和“民法商法化”的洗礼和挑战,但民法作为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私法文化底蕴的法律部门,在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上都日益成熟和完善,正以昂扬的姿态步入21世纪。

劳动法是诞生较晚但发展较快的法律部门(注:一般认为,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的“工厂立法”。

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工厂立法”。

),迄今为止,共产生三种类型劳动法制度:资本主义劳动法、社会主义劳动法和国际劳动法。

尽管这三种类型劳动法在历史上并不是同时产生的,但现在却同时并存,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学术界,对于劳动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问题并没有人提出疑义,但对于劳动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问题,还不能说已完全达成共识。

有人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注:参见梁书文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也有人认为劳动法以前全属私法领域,现已纳入公法之内,成为经济法的一部分(注: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334页。

)。

上述认识都偏重于强调劳动法的某一方面:前者更关注劳动法的历史渊源和劳动契约;后者更着眼于劳动法的现实状况和劳动基准。

本人认为,科学厘定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必须从历史与现实两个视角切入,同时应将劳动法律制度还原为一个整体来考察。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劳动法与民法有着极为密切的渊源关系。

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

如《法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归为租赁合同范围,称劳动力租赁;《德国民法典》将劳动合同纳入劳务合同关系中;《意大利民法典》则干脆将整个劳动问题规定为独立的一编。

这样的立法现象,显然是建立在早期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的基础上的。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5.刑法典反映居支配地位的道德态度;法律道德主义盛行
(二)自治型法
• 自治型法是和法治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它解决的是对权力 进行制约的问题。“最好是把法治理解为一种独特的机构 体系而非一种抽象的理想,这种体系的主要特征就是形 成了专门的、相对自治的法律机构:这些机构在各个规 定的权能范围内要求一种有限的至上性。”在这种体系中 ,法律被认为是不可超越的,法律机构是同权力机构并 立并对其进行制衡的机构。自治型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法律以维护法律参与者的正当权利为核心,政府按法 定的程序产生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自治型 法达到这种结果是通过法律机构的自治实现的“法治诞生 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 范约束的时候。”
即三种模型之间有一种连续性应当探寻一种法律模式中为产生另一种模式而孕育着的推动力和每种模式的发展潜力及其发展方向不同社会体系的状态综合发挥作用能够产生一些朝确定方向变化的推动力尽管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这些模式不一定会实际产生或者会变型但却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发展方向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迈向回应型法
自治型法的主要属性:
1.法律与政治分离
2.程序是法律的中心
3.法律秩序采纳“规则模型”
4.“忠于法律”被理解为严格服从实在法的规则
最大特点就是,“通过设置一套专业化的、相对自治的法律制度,把决
定的大权限制在一定职能范围之内”。
(三)回应型法
• 回应型法是对于自治型法缺乏灵活性以及对社会不公平不能 进行矫正的回应,自治型法的实质同样在于维护既存的制度 ,但存在的并不一定是合理的、正义的,人们需要一种能不 拘泥于规则,能够对既存制度进行改进,能够实现实质正义 的法制模式。
3.由于法律取得开放性和灵活性,法律辩护就多了一种政治尺

初中历史教学中的法律制度变迁

初中历史教学中的法律制度变迁

初中历史教学中的法律制度变迁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初中历史教学对于法律制度变迁的讲解,不仅可以使学生了解人类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还能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本文将从初中历史教学中法律制度变迁的角度出发,探讨其重要性、教学内容与方法,并总结教学反思。

一、法律制度变迁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的重要性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法律制度变迁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对法律制度变迁的讲解,可以让学生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同时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二、初中历史教学中法律制度变迁的教学内容与方法(一)教学内容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法律制度变迁的教学内容包括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近现代法律的演变与变革以及当代法律的体系与特点等。

具体而言,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包括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如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如美国的宪法和民权法案)等。

此外,还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如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当代国际法等。

(二)教学方法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法律制度变迁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讲授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等。

教师通过讲授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演变过程和主要特点,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同时,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思考法律制度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思维能力。

三、教学反思(一)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法律制度变迁的教学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除了讲解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和演变过程外,还应该结合实际案例和现实问题,引导学生思考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第2课西方国家古代和近代政治制度的演变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第2课西方国家古代和近代政治制度的演变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
【点拨】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说,美国是联邦制;从政体上说,美国是 共和制。 3.法国共和制的确立 (1)1792年,法国首次建立共和国,但共和制度并不稳固。
(2)1870 年 , 法 国 建 立 第__三__共__和__国__,1875 年 通 过 新 宪 法。
①宪法规定,法国国会由_参__议__院__和_众__议__院__组成,立 法权由两院行使。
2.中古西欧封建制度的特征 (1)实行封君、封臣制,贵族长期割据。 (2)世__俗__王__权__和基督教会的权力长期并立。 ①_国__王__依靠教会支持获得政权的合法性;教会依靠王权 扩展基督教,维护教会权威。 ②在走向统一国家的过程中,国王与_教__会_多次发生冲突。 3.中古西欧封建制度的典型代表 (1)法国等级君主制的形成: ①标志:14世纪初,法国国王召开_三__级__会议。
②意义。 a.三级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法国进入_等__级__君主制阶段。 b.国王与贵族、教会、市__民___通过三级会议相互合作,有 利于进一步强化王权。 (2)《大宪章》与英国议会的发展: ①背景:13世纪初,英王约翰奉行的内外政策失败,遭到贵 族、骑士和市民反对。
②《大宪章》的签署:肯定了国王的合法地位与人身的 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保障_封__建__主__的特权,并适当照顾骑士和 市民的利益。
一、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1.古希腊城邦政治制度 (1)雅典: ①国家权力掌握在_公__民__大__会_、议事会、官员和公民法 庭手中。 ②主要机构的职责:公民大会是国家_最__高_权__力__机关,决 定国家法律和政策;议事会主要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草 案,并参与国家_日__常__管__理_;公民法庭是主要_司__法__机__关__。 ③政治体制:民主政体。
论从史出

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没有在中国发生的产权解释

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没有在中国发生的产权解释

简要讨论:
“政治企业家”利益说倒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 释封建中国为什么一直没有突破专制的桎梏,因 为对君主而言,专制制度总是各种制度选择中对 君主利益最大的制度安排。由此看来,依据“偏 好”解释制度变迁并不具有彻底性,因为偏好说 到底是由利益决定的,偏好的翅膀无论怎样强劲, 也不能逾越利益的领空。可是,这“利益”仅仅 是“政治企业家”自己的吗? 实际上,作为最高“政治企业家”的君主的权力 及其实现离不开既定的权力架构,上述关于“制 度创新的供给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 间的权力结构或平衡”的断言倒是非常深刻的。
由于从事工商业必须承担风险,封建地租、 高利贷就有更大吸引力。在明清两代,那些 徽商、晋商发财以后,都广置田地,开办当 铺,认为田地是最可靠的产业,放高利贷可 以安坐获益。这就大大阻碍着社会财富向产 业资本转化,困而限制了资本主义的成长。 商鞅的主张为什么会得到历朝历代专制君主的 采纳?统治者依靠什么来重农抑商?
3.产权制度大的决定性作用(1)
在分析现代意义的经济增长首先发生在荷兰和英国的原因时, 诺思指出:‚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适宜 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 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他对 知识财产所有权的鼓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 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诺思、托马斯,1999) 。 在谈到中国时,有西方学者深刻指出:‚中国是由一小批精 英统治的国家。历代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任何 监督。他们视农民为其‘鱼肉’,在不激发农民起义的前提 下,可以为所欲为,向农民榨取税收,专横地、任意地没收 财产……无动力去培育共同财产‛,‚缺少(适当)秩序和 信任,以及官方任意没收财产的惯例抑制了对工业和企业的 投资‛(柯武刚、史漫飞,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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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法律人视野(二)经济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也非常具有典型性,有助于理解对部门法学超越的必要性、路径及方式等。

经济法缘于市场失灵而产生,其功能在于矫正市场的失衡,而物权法、合同法等私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市场失灵之间有着两方面的关联。

其一,这些私法的某些制度促成了市场失灵的形成。

如宏观的市场失灵的形成一定程度上由民法所促成。

民法通过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设定使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有了广阔的空间和法律保障,民法保护了经济人的这种理性行为,而正是这种理性行为促成了市场整体的非理性,最终导致市场的宏观失衡。

其二,这些私法的某些制度在一定限度内能够抑制市场失灵。

如物权法可以运用对物权权能的私法限制的方法预防负外部性问题,私权主体可以运用谈判、协商等私法的救济路径解决诸如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

正因为私法与市场失灵之间存在着这种关联,所以它与矫正市场失灵的经济法之间就不可能是彻底割裂的。

在克服市场失灵这一问题上,经济法的学者必须在两方面关注私法,其一,需要研究私法如何促成市场失灵。

其二,需要研究私法如何抑制市场失灵。

并进一步研究经济法和私法在克服市场失灵问题上的功能界限,即什么样的市场失灵必须由经济法界入?什么样的市场失灵适合由私法克服?这种对私法的研究有助于经济法研究的深入,也有助于更好地构建克服市场失灵的制度体系。

经济法学者并不一定要对私法的某项具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但却很有必要在整体上了解、研究私法。

经济法学者应该更多地对私法和私权进行宏观研究,至少应该有这方面的知识。

这对扩展经济法学者的学术视野,促进经济法学的深入研究是必需的。

[11] (二)掌握法经济学工具对部门法学的超越扩展了法律人的法律知识,而法经济学则是研究和了解制度变迁最基本的工具。

这都能直接扩展法律人的视野。

法经济学是一种分析和研究法律时必不可少的方法。

它是务实的、世俗的、现实主义的。

具体言之,它是一种以人、制度、制度环境为分析对象,以利益为分析中介,以人的行为及制度绩效为分析目标的方法。

用它可以评判制度的优劣,测量制度的绩效,预测制度是否被遵循及遵循程度。

这种现实主义分析方法的运用能够阻碍对法律作理想化的理解,从而把法律和法学从理想的境界拖回到世俗的现实社会。

如公平的提供,它并不是无限的,仅仅社会资源的稀缺就会使公平的实现受到障碍,而这种障碍依其情形是不能克服或很难克服的,因此法学和法律中的公平就应该考虑到这种限制,这种资源对公平的限制表明两点,其一,并不是越公平越好,如果公平的实现花费太多的资源,则这种公平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其二,在资源稀缺的情形下,理想中的公平状态并不会时时处处都存在。

法经济学在国内的兴起已有多年。

近几年来,法经济学的论文、专著并不少见,法经济学的课程也在较多的法律院校中开设,但法经济学并没有达到它应有的普及程度,掌握并能良好地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研习法律的法律人并不多。

法学专业的学生一般认为这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因而或不予研习,或初尝即止;而较多的法学学者认为这是一门并不好掌握的边缘学科,且与其研究对象并无直接关联,因而忽视法经济学。

笔者以为,法经济学作为一种研习部门法的最基本的工具,应该在学界和法学教育中有相当程度的普及。

因为缺乏这种工具,对法律的研究可能会片面;缺乏这种视角,对法律的理解也可能出现偏差。

法经济学对法律人视野的扩展主要缘于其对成本、收益及效率的关注。

由这种关注而及于对人的本性及行为模式、法律、道德、伦理、宗教及传统文化的关注,从而使法经济学成为一种务实的工具和视野。

用法经济学视角可以研究制度为何应该如此或为何不该如此,从而为制度变迁提供依据。

这主要是通过对人的行为及可能的行为[12]、对制度的实施环境等的分析而实现的。

因为制度和制度环境直接界定了人的可能的收益和成本,从而决定了众人作出各种行为的可能性,而众人的行为又直接决定了相关制度被遵循的程度及其绩效。

这是法经济学工具分析制度变迁及制度绩效的最基本方法。

以20XX年9月24日通过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为例,该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有上述(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

很显然,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均衡性别比例,这在目前我国男女比例尤其是婴儿中的男女比例失衡严重的情形下,非常有必要,但制度路径应该可行。

笔者以为,这必然是一个不会有多大效果的规定,并且很容易被规避,也容易产生医患纠纷。

该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胎儿是否有严重缺陷或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要知道胎儿是否有严重缺陷或患严重遗传性疾病可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当一位孕妇自称自己在最近接触过放射性强的化学物质,或吃过很多西药,或误吃过某些对胎儿有害的东西等,医生会要求孕妇去作进一步的检查。

这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致病的时滞性。

各种致害行为与胎儿显现受害两者之间并不一定处于同一时间。

其时间间隔越长,实施上述制度的难度就越大。

如X光射线对孕妇的照射可造成胎儿畸形及死亡,还可增加小儿10年后血癌的发生率。

那医生能拒绝一位自称怀孕后多次照射过X光射线但胎儿当时正常的孕妇的堕胎要求吗?第二,检查的费用。

检查的费用往往很高,有些检查项目其费用甚至会超过孕妇生产的费用。

这笔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尤其在贫困地区,这更会成为一个使该制度趋于无效的问题。

第三,检查的能力。

现有的设备、技术和医生的能力是否能检查出胎儿所有可能的缺陷和疾病?这不可能。

如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多维彩超都不能百分之百地查出胎儿的所有外在疾病。

如果因为能力的问题而漏查了缺陷和疾病,因而拒绝孕妇的堕胎要求,从而导致患病婴儿的出生,那由谁来承担这一责任?这一问题也使该制度更容易被规避。

实践中,想规避制度的孕妇为了达到目的,会有多种选择,第一,选择在怀孕后13周或14周前堕胎。

此时,胎儿的性别已能确认。

第二,主动创造条件,使健康胎儿不健康,达到堕胎目的。

第三,尽力制造无法验证的借口,而医生为了不承担责任,规避风险,也会作出更“谨慎”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该制度的实施绩效并不会高,可能还因此导致更多的问题,如医患纠纷等。

另外,运用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错案追究制度在我国目前也并不是必然可行的制度。

这种制度通过增加法官的违规成本和不谨慎行为的成本试图使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判,这在理论层面,不失是一种办法;但在另一方面,这种增加法官的违规成本和不谨慎行为的成本的做法也有可能成为二审程序中错案被改判的障碍。

至于这是否会成为一种真正的障碍,则需要考虑这种制度所面临的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

在一个法治完善的社会,这种障碍不会成为现实,但在一个关系为本的伦理社会,这种障碍的可能性会增加,这种制度有可能成为不同审级的法官之间处理关系的筹码,法官有可能会把对案件的处理作为一种私人关系的投资。

在这种社会中,如果相关制度缺乏,监管不力,权利保障不足,信息传递不畅,则这种障碍的可能还会大大增加。

至于现实中这种障碍的可能有多大,则需要做多方面的定量分析。

(三)把握法社会学,关注社会现实法是社会中的法,法的形成、运行及变迁都由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决定。

所以对法律规则的运行方式及变迁路径仅作逻辑上的推理和理论上的论证,肯定是片面的。

如忽视假货的猖獗及政府的打假能力等多种因素并对知假买假索赔仅作出条文内的法律推理而得出的结论肯定值得商榷。

历史上,这种通过纯粹的逻辑推导而得出错误结论或进行错误的制度变迁的例子比比皆是。

如由于收费上的困境,私人主体不愿意建造灯塔,灯塔因此成为一种公共产品而必须由政府提供。

几百年来,灯塔一直成为政府干预的理论依据。

很多知名的经济学家,如约翰。

斯图。

亚特穆勒、亨利。

西奇威克、庇古、保罗。

萨缪尔森等都做过这样的推导和描述。

那灯塔是否必然是公共产品?据科斯的考证和研究,灯塔并不一定是公共产品。

19世纪初期,英国的56座灯塔中,有14座由私人或私人组织经营。

[13]完美无缺的逻辑推导在历史事实面前陷于错误。

又如1946年旧金山出现住房紧张,为了保障租户的利益,政府设定了房屋租金的上限。

但这一措施不仅不能实现其功能,反而使更多的人无房可租,无房可住。

[14]另外,对历史上存在的某些合理的制度,若对其进行纯法律的分析,则这些制度会变得不合理,但若把它放置于决定它产生的社会之中,“看似绝对不合理”就会变成绝对的合理。

如1918年芝加哥公共卫生机构的长官命令警察抓捕在公共场所打喷嚏的人,旧金山市通过一条法规强迫人们在公共场所用口罩遮住嘴和鼻子,违反者要以“逃避口罩”罪被逮捕。

这些奇怪的制度缘于1918年发生的世界性流感,这是人类遭受过的最大的瘟疫之一,它在很短时间内席卷全球,使世界的一半人口得了病,并在数月内杀害了4000万人。

这使这种奇怪的制度成为必要。

[15]这也说明脱离社会的理论的、逻辑的、纯法律的推导和论证对法律来说是危险的,对法律人来说,会短视。

上述有关假保单问题的调查结果也说明了这一点。

法律的社会性除了反映在法律整体之中,也反映在具体规则之中。

在这些规则中,纯法律推导的缺陷更加明显。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在该条文中,对某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搭售并由此判断其违法性,是非常容易的事。

而对条文中所说的“附加其他条件”的合法性判断则要复杂得多。

因为附加条件的合法性依赖于其合理性。

而一般情形下的合法性的判断仅需要法律知识和法律逻辑,而对该条文中的合理性的判断则不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的是社会知识。

如果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判断的失误在所难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这被简称为消费者的安全权利或经营者的安全义务。

10多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涉及此条文的案例作出过很多结果不同的判断。

这说明经营者并非如条文文字所确定的有百分之百的安全责任。

在有的安全因素是经营者不能控制及安全投资可能巨大的情形之下,让经营者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是不合适的、不合理的,是一种想当然的做法。

如在酒店消费时财物被偷或停车场中的车被盗的责任问题,就是一个看似简单而事实上相当复杂的问题。

它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复杂之处所以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没有任何关联。

如对上述停车场经营者的安全责任问题,法律学者可以从保管合同和租用合同区分其责任,但这种从法律视角作出的责任区分的价值不大,它回避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全部责任都归集于经营者会从两方面影响其收益,其一,巨额赔偿;其二,巨额的安全投资,如采用高科技设备、增加保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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