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以第三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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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以第三人为视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贤勇350108164)
[摘要]当法律凭借国家强制力取得社会的支配地位时,其自身的正当性常常被预设为不证自明的前提;尽管,法律已成为判断我们和他人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但是其规制的能力与社会的接受度却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高;因此,从理论上来对法律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论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般来讲,人们总是倾向于从两个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内部的和外部的,也就是不外乎——“我是法律,我应当怎么样?”与“我要求法律,应当怎么样!”;而最为关键的是:如何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律可能影响我,它应当怎么样!”。

从第三人的视角论证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是其中的一个选项,而合法性无疑是对正当性的最为一般理解,正当的法律就是一种预期的满足。

[关键词] 法律合法性正当性第三人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不同的人对法律的感觉又有所不同。

当现在的人,对法律介入人们的生活已经习以为常的时候;我们很少思考之所以需要法律的原因,以致于忘记了检讨法律的正当性与我们理解的合法性的差异:合法性是否必然意味着我们理解的正当性?当很多人学者常常自诩为法律的代言人时,我们就是他们研究的对象;他们企图用法律规制和安排我们的生活,而这种努力将我们置于他们设计的生活之中!概括的来讲,就是为人们提供各种对法律需求的可能性,而这无外乎从两个角度对法律加以规范:一方面,法律自身需要维持自身的存在;另一方面,法律需要满足人们的需求。

如果能够超脱两者,以第三人的视野来看待法律,我们会有全新的认识——法律的正当性为何?所谓正当性,是建立在满足人们的需要的基础之上的,它要为我们现实的境遇作出解释、解决我们面临的各种问题、让人们保有稳定的预期以向往未来!也就是说,它要能给我们以现在的生活方式是正当的理由,而不仅仅是忍受,而是享受生活!对于法律的来说,就是法律为我们提供的这种生活方式为大多数的人接受和认可,这又建立在法律让自己成为社会必需品的历程之中!站在第三人的角度来说,法律保障我们自己不受到他人的不当干预,除了身为当事人之外任何影响自身利益的决定必须经由自己同意!而法律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

一、法律的正当性——为何?
名不正,则言不顺!法律之所以能在现代社会中居于社会控制的主导地位,是因为它具有深厚的正当性基础;能够说服人们接受它对自己生活方式的安排与指导,解释在生活中遇到的疑问、解决现实中面临的问题、并使人们保有对未来的希望,从而达到容忍现实、寄希未来的目的,让大家有一个稳定的和可预期的未来!所谓法律的正当性,是指人们认可法律的程度和容忍法律恶的限度;也就是说人们基于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冀,而保持和接受法律对自己生活的干预与安
排!法律的正当性就是人们接受和不反对法律的安排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在:
(一)、解释度是正当性的前提,法律的正当性表现为它具有高解释度的权威性,这体现在它制度化的安排上。

“人们需要理论,是因为他可以具此来说服别人,更重要的是说服自己。

”[1](P6)而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形式,无疑在说服自己和他人的能力上具有较高的权威。

特别是人们在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总要找一个理由或精神寄托,以逃避责任或支撑信心,从而形成稳健的动力基础。

尽管,斗争和反抗是社会生活的常态,但稳定的秩序始终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法律作为建立在权威基础上的制度,必然要求能够解释历史和现实中的困惑,以使人们能够接受自身所处的环境和生活的状态,而法律的正当性无疑是是以这种解释为前提的!当一切得到解释时,我们就有了满足感。

(二)、解决力是正当性的表现,法律的正当性就是以其能解决纠纷与问题的能力为依托的,表现在法律的执行力上。

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都必须有其存在的理由与依据,这是建立在人们需要基础上的法律存在的意义。

法律解决问题与纠纷能力的高低影响着法律的正当性,进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与接受程度。

对于人们来说,法律只有解决了他们所面临的问题与纠纷才有实际的与现实的意义;也只有这样法律的正当性才有确立与实现的可能,并指导法学的研究与法律的建设!解决力是一种制度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本体现,“人类的一切制度,几乎所有的规范都只是为解决实际需要而立的,而不论管理上的得失是什么。


[2](P33)而我们的法律也必须立足于解决力的建设之上。

(三)、希冀量是正当性的依据,法律的正当性就是建立在给人以希望的预期的基础之上的。

“可以确定的是,法律与宪法调整的是未来的事情,而不涉及已成为过去的那些情形,除非为过去和悬而未决的事情作了明文的规定。

”[3](P433)任何制度的确立都不能只着眼于现在,还要关注过去与未来;而人之所以称为人就是因为他是有希望的和存在希冀的。

人们不能容忍现在所拥有的在未来可能失去,将来拥有的会比现在少;对未来的期望和西吉使人们渴望预见未来,进而建立各种各样的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各自的行为,以实现方方面面的成长和拥有美好的未来!法律的正当性是给人以希望,使未来在可预见的程度内的以实现,法律的稳定性是让人们得以保有和延续希望的制度化保障形式。

只因存在希冀,所以更加有动力、有愿望追求未来!
当我们的法律能够有足够的解释度、切实的解决力、充沛的希冀量就具有了足够的正当性,这样的法律才容易为人们接受和遵守。

法律的正当性就是人们的希望和需求对法律提出的要求与标准,以达到法律更好的为更好的为人们服务的目的。

法律的正当不只是人们对法律提出的要求,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二、正当性的法律——如何?
这个世界有很多的事情是我们不想接受,但必须忍受;这就是人类生活中不得不面临的难题。

正当性的法律是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我们自己的现在和未来,而要做到的就是让正当性的法律从理想走向的现实。

如何实现法律的正当化是取决于人们对“正当”的理解和在此基础上的法律建设,这要求:
(一)、正当性的法律是以权威为基础的制度化的安排。

在法律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手段的时候,它的权威地位已经的到大多数人的默认和习以为常的认同了。

人们已经将遵守法律内化为一种习惯,成为我们行动和思考的前提与基础。

我们如何明白现在的生活有何种意义?为什么必须接受或忍受现有的生活状态?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法律的权威性的基础上,因为很多情况下“正当的”或“合理的”,不过是在我们无法反抗的时候的一种妥协或平衡的状态。

制度的威力就在于单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对抗和改变的,即便处于不利或弱视的状态;尽管更多的时候法律不过是精英们设计出的一种生活方式,可能是为了我们好但结果常常是并不能尽如人意——很多坏事都是打着高尚的旗号做成的!
(二)、正当性的法律是事实与价值分离上的利益诉求。

问题的产生或纠纷的出现,很多的时候不是我们对事实有很大的分歧,而是我们在价值的判断上存在着差异;并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彼此的势力强弱不同、利益对比迥异!之所以说正当性是法律的一个关键性标准,是因为它可以在较高的层次使人们的利益分配达到良好的状态。

利益的诉求无疑是法律在解决各种问题与纠纷时最为关注的所在,也唯有法律能够在利益诉求上发挥作用才能达到正当性法律的要求!实际上,正当性的法律是建立在最大限度的利用人们在事实上的共识,从而弥补人们在价值上的分歧!
(三)、正当性的法律是稳定预期中的信息最大化利用。

这是一个充满希望的世界,人们是生活在希望之中的;而法律要能保证人们的希望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正当性的法律就是能够保有希望的基础之上的,同时在最大限度上降低绝望的可能;也就是说法律是要使人们有一个确定的预期,以使自己有所希冀和寄托,达到正当化的实现自己的愿望。

稳定预期的实现是法律的正当性的要求,这建立在人们有可能最大限度的搜集和利用已有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预见他人的行为,以更好的安排自己的生活!信息在现代社会的作用是要在法律的保障下实现的,而正当性的法律必然是能最大化的利用现有信息的制度。

总之,正当性的法律是稳定预期中的权威的制度化的利益安排。

正当性的法律如何实现,是要在现实的社会中解释纷扰、预期未来的情况下得到实现的。

而法律的正当性的基础是要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从内外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和分析的。

能够明白第三人的感受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点!
三、第三人的感受——几何?
生命的真诚在于生活在一个有感情的世界,作为一种制度形式,法律必须考虑到人的感情,并照顾他们的感受。

当我们环绕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之中时,能否以第三人的角度去考虑,是能否我们达到正当性的标准的关键所在。

自古,“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而真正了解自己需求的只有自身;也唯有让人身临其境、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力,才能真正的实现合理、正当的需求。

这就是正当性的法律必须以第三人的感受为出发点,来探讨法律的内外两个方面:
(一)、人们认为正当性的法律必须满足自己的需求和需要。

“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任何能够称为制度的东西都必须能够保护人们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

也就是说,法律之所以是正当的就是因为我们想要的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接受;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也是因为自身的利益不因他人的纠纷而受到影响。

这是人们对自身安全的一种诉求,也正是如此人们才要求最能影响我们生活的法律应当具有正当性!从法律的外在方面来说,我们是按照自身的需要来创制法律的;从法律的内在方面讲,法律只有更好的满足和利用人们的需求,才能发挥效用!
(二)、人们要求正当性的法律必须为实现自己的抱负提供可能。

人不只是
有现在,还要有未来;法律也是着眼于现在、关注未来的!我们区分正当与不正当的标准就是能否让人们的希望或抱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一个正当性的法律必然是给人以希望、予人以可能的所在。

对于第三人来说,我们的抱负使我们寄希望于法律以最大可能的满足我们的雄心;同时,法律也因为理解人们的抱负,而规范其在人们可以相互容忍的限度之内。

因为有无限的可能,而让每一种可能都得到理解、规制和认可;正当之所以是正当就在于我们能正正当当的实现抱负!
(三)、人们想要正当性的法律必须达到理想的追求与未来的向往。

人不可能在没有未来的情况下很好的生活,而我们必须在确保未来的情况下来享受现在。

将明天掌握在手中的感觉,是法律应当确保的;而生活的方向和生命的延续是必需的,因此,“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目标的航船必然迷失。

在延续生命和传承文明的过程中,保持一种向前的冲劲是必要的。

也就是,法律没有进步的愿望是无法适应形式的发展的;正当的法律也必然以自身的进步推动社会的发展。

在理想和未来的招引下,人们可能忍受意识的损失,而获得长足的进步!
对于第三人来讲,法律是你不理会时可能遭受损失、你不参与时将会失去未来、当你逃避时麻烦接踵而至,而一旦远离它你将无所事从、没有方向!所谓“正当”就是使最大的不正当变得正当、最少的不正当是可以忍受的状态;制度是在人们的行动中产生的、也是在行动中完善的,必然要影响和规制人民的行为!
四、法律正当基础——有何?
万丈高楼平地起,任何制度的确立与延续都要有一定的基础;正当性的法律因其正当更要有踏实而稳定的基础。

简单的讲,法律的正当基础是建立在满足人们的内在心理需求和外在物质需要的状况之上的;它要求第三人能够切实的关心自己的利益及其可能受到的影响,从而在机制上形成有利的制度化的法律环境。

这就要考虑到法律的正当基础的构成:
(一)、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是以职业化的法律人集团为其专业条件的。

只有得不到的才是最好的,也惟有达不到的才是最美的;法律之所以是正当的就在于它与人们之间形成了若即若离的共存关系——你不能离开它而生活的更好,你也不可能因深入的了解而摆脱它!因为这种关系,而以职业使一部分人依赖它生存;又以专业使更多的人难以迈入这个门槛,最终形成自己的利益集团而制约社会发展对其作出的改变或摆脱!同时职业化的队伍能够很好的应对质疑正当性的挑战,并且可以在风险降临时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应对,增加自身合法性的存在。

一个专业的职业法律人集团必须具有:较高的门槛以限制外部竞争的介入、较为规范的惩戒机制以剔除异己、拥有一定数量的的人员和资源来保证自身的存续。

(二)、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形成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相互博弈的平衡中。

单木不成林,任何可以被称为正当的制度都是经过不断的博弈、相互的竞争、最终的妥协形成的;而各种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基础。

当法律作为一种正当的制度为大多数人承认与接受时,必然意味着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达到一定的平衡状态——大家都满足现有的制度环境或即使不满足也无力作出改变!这种有妥协的各方形成的制度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就是正当的与合理的,表现在法律的外部人们对现有的境况感到满意,在法律的内部立足于人们满意的需要形成了一套能够发挥实效的机制。

这时人们生活的社会成本在法律的规制之下,达到了可以接受并且有希望降低的程度——人们可以正当的拥有和获取想要的生活!
(三)、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在与时俱进的新陈代谢中是演化发展成的。

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也唯有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才可能成为正当的法律。

我们的法律立足于变化的社会情况,来稳定社会的信心与各种前进的可能。

如果将法律看作一个独立的事物,那么它就在不断的进行着新陈代谢——剔除不合时宜的制度或规定,纳入满足和适宜于人们的需要的制度或规定!而取舍的标准就是正当性,尽管它随着法律的演进不断发展变化。

有活力的法律是因其正当而为大多数人接受或认可的法律,它的魅力就在于传统的力量在代谢中得以保留,因为大多人是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着创新,代谢的结果就是真正的传统得以存续和保留!
法律的正当基础就是在利益集团的博弈平衡中以专业化的职业集团来保证新陈代谢的演进法律;在规避风险中发挥传统的力量以最大可能的降低社会成本。

正当的基础在于从内到外的将法律演变成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存在!
五、预期中的未来——奈何!
生活的美好在于你有能力向往未来,并期望明天比现在更美好;当你无可奈何的时候还可以求助于法律,这就是很美好的事情了。

只因为预期着自己和他人的行动,而期望获得更好的结果;所以不断的努力发挥建设的作用,使法律变得更加的正当合理、更加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这表现在:
(一)、正当性的法律是要有限度的突破思维定势,以在未来的安排中把握变化的社会。

这个世界总要依赖一些基本的规则,人们的思维方式也会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我们总是有点自以为是——按照自己的标准来想像世界,尤其是他人与社会;我们总是有点想当然的行动——依照已有的方法来进行新的尝试与试验;我们总是有点简单化的倾向——遵循自己的直觉做出最有感觉的选择或抉择。

“在很大程度上,人们都相信他们希望得到的东西。

”[4](P273)也就是说人们都会有一些自己的思维定势:他们的行为方式总会表现出一些个人的风格;而法律是依照普遍性的设定来规制人的行为的,正当的法律就必须有限度的突破思维定势——有所改变又不是毫无顾及!
(二)、正当性的法律是要尽可能的让人们形成路径依赖,以促使人们依靠法律生活而非摆脱它而生活。

这个社会总会产生一些无可奈何又不得不忍受的事物——你会迷恋它的美好,尽管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你可能会对它不满,却无法离开它很好的生活!我们对一定的生活方式会产生路径依赖,而法律是现代社会我们最为依赖的一个路径,一个依此走向美好明天的路径!人们倾向于一种自己习惯了的生活方式,这种欲罢不能的感觉形成了路径的依赖:我们对法律习惯了,我们对它习以为常了,我们对它已经恨铁不成钢了,我们对它真的是离不开、抛不掉了!职业化成就了一个独立的我们控制不了的所在——法律人集团。

(三)、正当性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理直气壮地行动的理由,并能最大限度预见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得到预期的结果。

无论是理性的预测,还是感性的行动;都必须能说服自己,也能说服他人;使自己有值得坚持的理由,要他人有认可的可能。

“幸福的关键在于某人内心接受某种类似的信仰,在于不仅仅是一种必需,更是实现不可预测的目的的一种意志工具。

”[5](P206)我们能够凭借法律获得自己希望一切,并得到他人的确认和社会的承认。

我们行动的理由是从自身出发获得自己期望的一切;当然,前提是你能得到的可以保有并得以存续!这就是你必须学会预期,而且获得正当性法律的保护和承认;从而使自己的未来更加多彩。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法律的正当与否影响最大的不是当事人,而是第三人;因为,法律具有普遍的平等适用性,大家的境遇是一致的——谁都不能获得更好的改变。

在正当的法律制度下得到充分保证的人们都希望有一个更好的未来,而唯有追求预期中的未来才是一个制度最为需要的。

一个制度存在了这么久,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一个制度发挥这么大的作用,也肯定有正当性的基础。

在第三人的视野中,法律是我们预期未来的一个依据;因为有了,我们了解了自己、明白了他人,知道怎样安排自己的生活,才会获得预期的结果;也因为有了它,我们在期待中尽可能地把握自己的生活,形成有希望的行动理由。

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明白了法律内外的不同,用真心的付出来获得法律的认同;用自己的需要去要求法律,用法律的标准规范自己。

最终,我们在追求着低风险、高稳定的生活;尽最大的努力去降低社会成本,更有能力兼顾自身和他人的感受,实现预期的正当性。

参考书目:
1.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英]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M].将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58.转引自:邓正来.知识与法律-第1辑:“小南湖读书小组”文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
3.
3.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修订版
4.5. [美]霍姆斯著,明辉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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