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首先介绍了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概念,分析了它们在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主观解释侧重于犯罪主体的意图和动机,而客观解释更注重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
接着比较了二者的优缺点。
结论部分讨论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结合,认为在刑法适用中应该平衡主观与客观解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严谨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平衡之道,为实践中的刑法司法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刑法适用、主观解释、客观解释、重要性、比较、结合、平衡、法律解释、刑法条文、司法实践、司法实践。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两种常见的解释方法。
主观解释强调个体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诠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客观解释则着重于法律规定的客观含义和目的,即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的。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观解释可以更好地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在意图,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和判断;客观解释则可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在刑法适用中,应该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既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又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2. 正文2.1 主观解释的概念主观解释是指依据个人的主观理解和认识对法律条文或事实进行解释和判断的过程。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自身的理解和认识来判定罪行是否成立或处罚的程度。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而这些情况是客观规则无法完全覆盖的。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分析刑法规定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和角度。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主体的内心意图和行为动机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主观解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意图,强调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主权和自主性。
主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犯罪手段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主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
相反,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和结果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客观解释注重犯罪行为本身的客观性和客观性的结果,强调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和客观规律。
客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对象、方式、结果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客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客观性定罪的根据,即犯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和条件,是否产生了刑法规定的法定后果。
在具体的刑法案例分析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通常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
在确定刑法的罪名和量刑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验证,以便实现对刑法的准确解释和适用。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主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确定其是否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而客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是否具备杀人的手段和方法,是否导致他人的死亡等。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我们将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抑或是主客观的结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
在宪法解释的领域里,这个问题又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其内容广泛而极具概括性,其调整对象具有政治性、动态性的特点,其规范具有模糊性与原则性的特点,因而宪法的解释者就有着较一般法律的解释者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宪法解释似无避免主观性之可能。
然而,法的客观性又是现代法学理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
所以,如何处理宪法解释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就成为现代宪法解释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的讨论将主要围绕这样一些问题展开: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是否可能?释宪者的主观性能否完全排除?我们将能保证何种程度上的客观性?我们将以怎样的手段去制约主观恣意?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构成了宪法解释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分野,本文将对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观进行概要的解说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笔者对宪法解释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的认识。
一在绝对实证主义者那里,宪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被认为应是绝对客观性的,否认和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一切成文法之外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考量都被认为是解释中的"邪念",要严加排斥。
实定宪法被看作是一个全知全能、逻辑自足而且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规范开始的严格的三段论法推理而获得解决,不存在"法律的沉默"。
解释所作的无非是从已有的成文规范中去"发现法律",任何创造性的举动都是危险而不被允许的。
对宪法的解释无非是这样一个过程:从条文中每一语词的确定概念出发,经过严格的"概念计算"确定该条文的含义,而以该条文为大前提作逻辑三段论推理而获得对具体问题的处理。
在这个问题中,解释者不过是逻辑推理的机器,不应该有任何主观意图。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作者:张建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年第20期摘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但是在刑法的应用过程中,由于一些观点和条例在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致使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当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关键词刑法主观解释客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从刑法的实质上来讲,刑法在运用过程中不能从表面的角度上来进行解释,其蕴含的意义凌驾于人们普遍的认知之上,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出发,刑法的认知是有限度的。
在主观的理论解释当中,认为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满足立法者和受法者的追求、目的以及价值。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制定法律条例的人员评价以及意向的约束。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一旦制定实行,就会体现其独立性和实效性的特点。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也不会受立法人的约束,法律的社会价值也处于个人价值之上。
1“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对立在人们对字词含义理解的过程中,由于表达不正确,语句逻辑思维不强,导致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存在一定争议,从真理的角度出发,主观解释认为法律与自然法则是不同的,是人类基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建立的,在生活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立法者评价的约束。
客观解释认为,法律一旦实行,就会处于中立的状态,是有生命的存在,会在运用过程中背离立法者建立的观点。
基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立场,主观解释呈客观性,客观解释呈主观性。
在发展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在刑法中是独立存在的,客观解释融入了新文本主义观点,在刑法中也得到了发展。
二者在运用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强调的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张先立法,后解释;客观解释强调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独立性,注重群众的观点。
主观解释认为客观解释违背了立法者法律条例建立的基础,脱离了法律建立的初衷;客观解释认为主观解释没有考虑社会价值,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变化;从而产生一定的对立和分歧。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3篇)
第1篇一、引言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是理性思维的工具。
在法律领域,逻辑学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是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
二、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原理1. 形式逻辑原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学科,包括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和类比逻辑。
在法律案例中,形式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演绎推理:从一般性原理出发,推出具体性结论。
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那么他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从个别事实出发,归纳出一般性结论。
例如,通过对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手段,从而得出故意杀人罪具有特定犯罪特点的结论。
(3)类比推理:通过比较两个或多个相似案例,推断出类似结论。
例如,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可以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前案件的判决提供参考。
2. 实用逻辑原理实用逻辑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学科,包括论证、反驳和解释等方面。
在法律案例中,实用逻辑原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论证:运用逻辑推理,证明某一法律事实或观点的正确性。
例如,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推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反驳:对对方的观点或论证进行质疑,指出其逻辑错误或证据不足。
例如,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可以反驳被告的辩解,指出其辩解不符合事实。
(3)解释:对法律条文、案例或法律现象进行阐释,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例如,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当事人理解判决依据。
三、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学方法1.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
在法律案例中,分析方法主要包括:(1)事实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找出案件的关键事实。
(2)法律分析: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的法律依据。
浅析宪法解释的客观性
缺的自足体系 , 不存在缺漏 , 因此法官只需要按照实定 法规范进行机械的逻辑推理 , 便可寻找到唯一正确答 案, 法律解释必须排除个人性的因素。 ] 【 4
( - 主体意义上的客观性 -)
它对合法权威的要求权。合法性显然不是法律惟一需
人们可以得 出唯一确定的正确判决。这种思想 要的东西。我们说, 合法性是法律具有可接受性 的一 矛盾 , 的体现就是 “ 概念法学”认 为成文法典是一个完美无 : 个必要条件” … 。
宪法解释必须 维护宪法 的权 威 , 宪法解 释 的效 力来 自于宪法。但 是既然是一 种解 释 , 就必然离 那 不开解释者 的主 观认 识过程 , 因此 客观性 应 当是宪 法解释的前提和基础 , 必须追求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 ,
同一关系之中。现代科学的发展和技术 的进步一再表 值诉求 , 正如有位哲人所说 的, 地球是圆的, 但建筑师 明: 客观性代表了事物 的真实存在性。客观性具有某 并不能放弃在地球上画直线的努力 。 些不随主体意识改变的实在性 , 但客观性却要通过主
体的意识才能得到把握 。也就是说 , 认识客观性 的获 得既不能脱离客体 , 也不能脱离 主体 , 而是两者 的统
高军 东
( 南师 范大 学 法 学院 , 河 河南 新 乡 430 ) 500
摘 要: 宪法解释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 宪法解释 必须具有客观 性。社会科 学意义 上的“ 因此 客观 性” 以分为三种观点 : 可
Hale Waihona Puke 客体意义上的客观性 ; 主体意义上的客观性 ; 主客体统一意义上的客观性 。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是指 最后一种 意义上 的客 观性 。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是一种价值诉 求, 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反 对 的是 “ 主观 恣意 ” 宪法解释 的客观性 不 同于解释对 ,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第一部分:问题提出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_一个后果主义视角
。但是自自由法学始 ,
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的批判接连不断, 尤其对法律 解释客观性的怀疑与挑战甚至 对法治理论起到了 釜底抽薪的作用 , 以至于陈金钊教授提出了 拯救 客观性 的命题
[ 3 ] 16
。
。
本文将客观性界定为可预测性, 它介于波斯纳所谓
收稿日期: 2009 -08 -26 作者简介: 黄 74 灿 ( 1982 -), 男, 河南商城人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 杜少光 ( 1983 -), 男, 山东聊城人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研究生。
[ 6] 14 [ 5] 445 [ 3] 18 [ 3] 17
。昂格尔等批判法学的代表强调 社
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不确定性, 从而法律及其与社 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既不能从历 史发展进程中找到客观性, 也不能在特定社会需要 中找到独立性 , 它只是冲突的社会集团及各种社会 势力间的斗争结果 。 在昂格尔那里规范的不 确定性自身被转化为不确定性的规范, 六经注我 的主观主义也升级到 造反有理 的高度。
[ 6] 96 [ 7] 10
后现
代法学则对法律的至上性、 确定性、 普遍性、 自治性 提出了挑战, 可以说在后现代法学那里除了法律不 客观不确定是真理外, 其他均是假象。 ( 二 ) 对挑战的回应 面对各个法学流派的质疑和批判, 法治的理论 大厦岌岌可危。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法律客观性的 捍卫者, 本文主要以德沃金和哈特为例进行阐述和 分析。 德沃金提倡议中 整合性 法律的观点 , 并以此 为立论, 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 即法官审理 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法律进行阐释的过程 。他认为 法律 不仅仅 是规则, 而且包 括原则、 政策和 学说 等。他们都是法院或法官据 以进行法律解 释的根 据, 通过整体性的法区分明确的法律与隐含的法律, 论证了法官的法律解释仍然是对法律的适用, 不是 造法。法律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 不存在法律漏洞 问题 , 即使语言表达有缺陷 , 社会发生重大变革, 或 法本身存在不协调 , 整体性法律的自给自足仍可实 现对纠纷的无漏洞保护, 只要我们注意到了法的整 [ 8] 体性因素 , 法律解释就能达致客观 。 哈特则将法律理解为由规则组成的体系, 并分 析了不同层次和性质的规则。他对现实主义法学关 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的观点做了有条件的承认, 但他 认为形式主义 ( 概念法学 ) 和规则怀疑主义过于偏 激, 因而是不可取的。他指出 , 一方面语言文字和 以语言文字表达的法律规则有一定程度的意义的可 确定性。每一个字 , 语词和命题在一定范围 ( 即 核 心范围 ) 内有确定的无可置疑的含义, 其适用于某 些案件的结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具有高度确定性和 可预见性的; 另一方面 , 语言和规则也有 开放性 的特质。因为语言不是绝对精确周密的示意工具, 加上立法者在起草法规时没有可能预见到将来所有 可能发生的情况, 所以在某些范围 ( 即 边缘地带 相对于 核心地带 而言 ) 内, 语言和规则的使用具 75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正确解释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下面将就几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文字解释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文字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达来确定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进行文字解释时,需要对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进行分析和理解,找出其内在的法律意义。
文字解释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依据法律条文的措辞来确定其含义,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确定性。
但是,文字解释也存在着局限性,因为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歧义或者不够明确,这就需要借助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进行补充和解释。
其次,历史解释是另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制定背景、历史演变和相关的历史文件来确定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本意和目的,从而正确解释其含义。
历史解释的优点在于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来龙去脉,有助于准确把握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但是,历史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有些法律条文的历史背景可能已经较为模糊,或者与当下的社会现实存在一定的脱节,这就需要结合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进行综合分析和解释。
再次,制度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又一种重要方法。
制度解释是指根据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基本精神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进行制度解释时,需要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分析和理解,从而找出其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和相互作用,进而确定其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制度解释的优点在于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把握法律条文的整体意图和基本原则,有助于准确解释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但是,制度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中,其含义和适用范围可能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制约,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进行全面分析和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批判:客观还是主观
、
引子 : 司法过程要求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语 言 的模糊 性和 法律 规范 的抽象 性使 得法 律 的 正 确适用 必须借助 于对文 本的解释 。有学 者认为 , 法 官 的义务就是 “ 按法律 之现状 阐明法 律并把救济 问题 留给他人去解 决 ” 。 E 也就 是说 , 官在裁判 过程 中必 法 须 实现法 律解释 的客观性 。那么 , 法官在 司法过程 中
中 ,由于法 律前后 文的意义以及 与需要 解释的法律之
含义, 我们 可 以进行不断的追 问, 结果可能依然 是存在
歧 义的 。 2 目的解释 : 释者的“ . 解 自欺欺人” 在现 代法 治 国家 , 立法 都有 明确 的 目的 , 这种 目 的是 贯穿于全部立法条款 的指导 思想 、 原则 和精神 , 是
法律解 释方法批判 : 客观还是 主观
顾 乾 坤
( 州大 学 法学 院 , 扬 江苏 扬州 2 5 0 ) 2 0 9
摘要 : 司法实践中 , 法官应该绝对忠于法律 , 客观解释法律 , 以实现法律 的公正与权威 。 然而 , 法官所采用的文 义解释 、 目的解 释 、 系解释 、 体 历史解释 、 法意解释等解释方 法都各 有其主观 因素 , 根本无法达到解 释的绝对客观 。 因而 , 法律解 释的过程 实际上是 客观性 与主观性辩证统一 的过程 , 法官真 正应该 追求的是无 限接近法律 的价值 内
第2 3卷 第 3期 2 1年 6月 01
重庆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 u a f h n qn do& T Unv ri o r lo o g igRa i n C V iest y
VO . 3
di0 99 .s. 0- 3 2 0 0 . 0 o 1. 6/sn1 86 8. 1. 0 : 3 j i 0 - 2 131
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定义和基本原理
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定义和基本原理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定义和基本原理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制定、适用和发展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论。
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定义和基本原理是构成其研究范畴和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系统研究,揭示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形式和功能,并探索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的学科。
法学的定义是基于对法律本质和人类社会的研究,旨在帮助人们了解和理解法律规范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学的客观性原理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它具有客观性。
法学要求研究者客观、公正地分析法律规范的实质,而不受主观偏见的影响。
法学的客观性原理要求研究者通过科学的方法,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并对其进行科学研究和论证。
2. 法学的规范性原理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也就是一国或一地区在特定历史时期由国家权威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则。
法学的规范性原理要求研究者客观、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去研究和解答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一般性和特殊性等问题,并对其有效实施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建议。
3. 法学的历史性原理法学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人文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演变过程。
法学的历史性原理要求研究者对各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变革等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4. 法学的现实性原理法学的研究不仅要考察法律的理论性,更需要关注法律的实践性。
法学的现实性原理要求研究者关注法律的实际适用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5. 法学的国际性原理法学是具有国际性的学科,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和相互影响都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法学的国际性原理要求研究者与国际社会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比较研究法律规范和制度,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总结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具有独特的定义和基本原理。
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
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规范分析方法在中国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法学需要借助规范分析方法来深入理解法律规范,从而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
通过规范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的解读,揭示其内在逻辑和价值观,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规范分析方法在中国法学中的应用具有广泛性。
无论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还是宪法等领域,都可以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来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
通过规范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深入剖析法律规范的条文,理解其背后的立法意图和适用条件,为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提供有力支持。
再次,规范分析方法在中国法学中具有实践性。
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规范分析方法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存在。
通过规范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将法律规范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分析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境,提出解决方案,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规范分析方法在中国法学中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问题的日益复杂化,规范分析方法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法学研究者应该不断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技术,完善规范分析方法的理论体系,提高其应用效果,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规范分析方法在中国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法学研究者应该深入学习和运用规范分析方法,不断提高其研究水平,为法学的发展和法律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中国法学领域,规范分析方法的应用不仅有助于法律学者深入研究法律规范,还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实用的工具,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这种方法论强调对法律文本的细致解读,以及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深入分析,从而为法律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规范分析方法的核心在于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语言进行精确的分析。
这要求研究者不仅要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还要能够洞察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立法目的。
通过对法律规范的结构性分析,研究者可以揭示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名词解释法律解释
二、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理解。其目的是使人们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证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4、地方法规
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最后,事实查验有助于促进诚信社会。当虚假信息被揭穿时,公众会对诚信体 系产生更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将促使更多人秉持诚信原则,从而促进社会的诚 信建设。
展望未来,事实查验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和大 数据将在事实查验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 技术,我们可以快速、准确地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此外,随着媒体形态的变化, 新的传播平台将成为事实查验的重要战场。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将成为 传播真相、打击虚假信息的重要渠道。
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法律事实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基础,也 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保障。没有法律事实,法官就无法根据法律规定作出 公正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甚至破坏社会秩序。
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法律事实的作用不可忽视。法官必须基于法律事实来适用 相应的法律规定,并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作出裁决。此外,法律事实还 对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程序产生影响,因为上级法院通常会根据更充分的法律事 实来重新审视和纠正原判决的错误。
事实查验的效果显著。首先,它有助于提高资讯的透明度。在信息泛滥的时代, 人们往往难以分辨真假。通过事实查验,我们可以还原事件的真相,揭露虚假 信息,从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其次,事实查验有利于加强公众监督。虚假信 息可能会误导公众,导致不正确的决策。通过事实查验,我们可以揭露真相,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虽然技术进步为事实查验带来了便利,但人类的主 观性和复杂性也为事实查验增加了难度。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升事实查验的 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公正性。此外,我们还需要培养公众对事实查 验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事实查验的结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提要: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职业家对成文法的具体含义的解释和说明。在我国,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从已知材料推导出法律结果的思维活动,它包括两种推理类型:一种是严格按照逻辑进行的形式推理,一种是依赖人的价值观念进行选择的辨证推理。
法律方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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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概念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法律解释之客观性,向来即为立法者和社会公众所关注,而法律的执行者也常以此为标准,表明自己的解释和处理是正确和公正的。为了保证法官等人对成文法的解释是客观而非肆意的,许多建议和对策被提了出来。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法律解释主要地或纯粹地是一种思维活动,因而对此活动的约束和规制,也主要是从思维方面着手的。但是事实上,法律解释既是一种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实践活动,既是私人的事务,又是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交往过程。因而,对法律解释的规范,也要兼顾方法和制度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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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说
第二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法律解释即对法律规范的解释,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为了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者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这一概念对法律解释的主体、方式和对象等都作了广义的理解,并不特指某种法律制度或专门法律活动。 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法律解释客观性之流变
然而现实并非如法典规划的那样条理有序 , 当法官手
持厚厚的法典时会发现 , 完备 的法律在变化多姿 的现实 再 面前也显得 过于抽 象和概括 , 生活中的案件纠纷 鲜见 现实
直接对应适 用某一 法条的情况 , 时最易得 出的结论便 是 此
被认为是逻辑 自足的, 现实世界的任何问题, 最终都可以
在 法律文本 中找到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 。
限制 , 遇到疑难案件 动辄请 示上级 , 是催 生 了大 量 的司 于 法解 释和立 法解释 的出台。在法律实 务界 , 法律解释 比法 律条文更 重要 、 “ 更 好用 ” 已成 为不 争的事 实 。诚 然 , 早 这
[ 摘
问题。
要】 法律解 释的客观性 问题在西方法学界 已经争论 了两百多年 , 解释学在哲学领域 的转 向促成 了法 律解释 由方 法论意义转 向
本体论意义 。法律解 释学 近年也成为 中国法学界 的理 沦热点 , 望通过本 文能较为完整的 回顾并 理清法律解 释学在 法哲 学领域 的转 向 希
出版社 , 02沈宗灵. 20 ; 现代西方法理学[ .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92 张文显. 19 ;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 M]
可以一定程度上拉近法律文本与现 实生活的差距 , 是现 但
实生活的不断发展会在将来使已经做出的解释也具有需
要进一步解释 的空 间。其二 , 即使在一定时空条件 下立法
时的法律解释, 更多的是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价值。 不可否认, 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官解决具体案
件纠纷提供 了依据 , 同法律文本 一样 , 律解 释 也并非 但 法 能够一劳永逸地弥 补动态 的现实 与静态 的法律 文 本之 间 的沟壑 。静态 的立法 永远不 可能达 到时 刻与现 实 紧密 相
法律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
Modern marriage is not a product of emotions, but more of the crystallization of competition. Choosing a spouse is actually a competition in disguise for employment, and Xiaosan is the original partner's biggest competito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律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证据的三性是合法性,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等;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关联性,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都是要讲究证据。
只有法律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用于案件审判,获得公正的结果。
所以,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法律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呢?今天,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法律证据的三性相关问题。
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论目的解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论目的解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汪仁可;刘海渤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目的解释是用探求目的的方法厘清冲突法律的关系,或者填补法律的漏洞.针对目的解释,存在激烈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其主观性太大,容易导致法官过度能动,损害法律的权威;而有的学者则从目的解释的积极意义出发,全力维护目的解释.尽管各家有这样那样的分歧,但总的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不允许解释者独断专行,将自己的意志作为法律,进行裁判.但是,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的目的解释,尽管其探求的目的标榜是客观的,而不是法官个人的恣意,我们也不能、也不应该将目的解释的探究时象仅仅指向客观的目的.实际上,目的解释的主客观性就表现在其探究的对象(目的)的性质,而这个对象(目的)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
【总页数】4页(P6-9)
【作者】汪仁可;刘海渤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哈尔滨学院,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相关文献】
1.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J], 院晓苗
2.论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J], 孟凡球
3.文学解释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J], 高立水
4.主观性与客观性——对艺术史的一种新解释 [J], 苏兹·盖布丽克;英子;伟冬
5.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J], 韩大元;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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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摘要】: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与法律的客观性紧密相联,要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主要的方面就是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求法官公正、公平的裁判。
在法治社会,对法律解释客观性的强调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官自由裁量
一、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客观性的一般含义为不依赖于人类存在的东西,以此种客观性来衡量,则法律解释无客观性可言。
波斯纳对客观性的定义是可取的: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指法律解释的非人化和确定性。
私以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与法律的客观性紧密相联的,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本身的明确,法律本身就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构成的有机体。
在这一机体中法律解释者的任务就是努力去发现隐含在其中的客观性内容。
法律的客观性主要集中在法律有无确定性这一看似简单但实际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上。
在传统的法治理论中,法律确定性得到了充分认可。
这主要表现在法律与规则结合后,规则就成了法律的主体部分,而规则所具有的概括性、明确性就成了法律的特征。
与人类社会的其他规范相比较,法律规范是最明确的社会规范。
社会也借助规则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制度,尤其在许多法治国家中,以规则为核心的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南,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系统。
这无疑都是法律确定性的表现。
如果把我们的视野稍微拓宽便可发现,所谓明确的规范面对复杂的案件也仅仅是相对明确的。
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稳定的法律面对无限发展的社会,其明确性很快会显示出局限性;面对纷繁复杂的充满个性的案件,以抽象共性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肯定会显现出不周延性。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完全否认法律意义的明确性,因为法律在一定意义上确实是明确的规范,比如说相对于道德规范法律就具有很强的明确性,只不过这里的明确是相对意义上的明确。
法律的解释者正是以这种相对意义上的明确性来表示解释意义的客观性的。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是具有客观性的而且此客观性是相对的。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表现在:第一,作为法律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是客观的;第二,法律解释要遵守逻辑和语法,逻辑和语法是客观的;第三,法律体系、法律位阶制度本身是一个客观的”框框” ;第四,法律解释所依赖的价值体系虽具有主观的一面,但是某一具体时空中的价值体系也具有相对客观性,基本的价值也具有客观性。
例如在当代,基本人权是解释法律时不可违反的。
二、如何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合理的价值选择不仅有助于实现法律解释结果的正当性,但法律解释毕竟不同于法律本身。
为了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私以为,需要公正的法官、公开的
司法审判程序,并且作为解释主体的法官还必须为解释结果作理由说明。
第一,保证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
包括:法官的职业道德,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求公正和公平,法官必须具有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亦即法官能够以高度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公平和有效率地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技能、法律意识,掌握证据和事实的能力,思辨、辩论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
第二,公正的程序。
仅有恪守职业道德的法官,对于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解释是法官的视域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交互流转的结果。
司法裁决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取决于有关的程序能否满足对话理论所阐明的关于理性对话、沟通的先决条件、前提和假设。
私以为,一个能够充分保证对话,进而服务于司法正义的程序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官中立原则。
要求裁判者对各方程序参与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二是当事人参与原则。
程序参与性是指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裁判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发挥有效的影响作用。
第三,判决理由的公开。
为了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对解释者的理解产生合理性怀疑,法官就必须在判决书中阐明并公开他赖以形成内心确信的理由。
就一个判决书的说明理由部分, 认为:首先,在内容上,要写明法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解释状况,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分析增加使二者结合的论证力度;对裁判中争议的论点以及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观点应予以指明,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其次,语言方面,要用词精确简洁,语气庄重舒缓,语言的风格也不必千篇一律,可根据法院的不同审级、个案的具体情况等有所区别。
从总体上讲,一个好的判决理由应体现出逻辑严密、论证透彻、布局合理、情理交融的特点。
三、强调法律解释客观性的意义
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研究是法学研究的恒久主题之一。
它的生命力在于它与法治社会紧密联系。
法律的产生不仅为人的行为提供了规范,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限制专横和任意性行为的工具。
法律解释本身在历史上曾为法治的警戒线打开过缺口,以至于每次大革命结束后,似乎都要在一定时期取消法律解释,以防止法官的专断。
所以,我们在此强调法律解释意义的客观性,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在中国法治刚刚萌动之际,对法治的认识很容易引起误解。
一方面,部分法官认为,法治就是严格法治,对法律的解释应拘泥于字面含义,这样法官在许多案件中就可能成了死抠字眼的人,缺乏应有的灵活性。
但对有些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由于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对策而陷入苦恼,有时法官也难免对法治表现出疑虑。
另一方面,部分法官在实践中体会到,法律确实存在着很多矛盾,但是现在的一些法学理论又对跟着感觉走的判案方式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以致更强化了部分法官对法律不确定性的心态。
私以为,法官对部分案件的无可奈何,并不能成为所有案件都找不到正确答案的借口。
对法律解释客观性的追求,应是法律人共同的努力目标,尤其法学研究者更不能放弃这种努力。
参考文献
[1] 刘星. 《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2] 林立. 《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00.
[3] 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苏力,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4] 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民书局有限公司, 1988.
[5] 陈金钊. 《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大学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