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法律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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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的《 法律多元》 一书中, 就将法律多元界定为在 国 家法范围内的多元法律义务体系的共存 , 并强调了其
间的三个 原则 , 一是 国家 法 律体 系是 优 先 的 , 二是 任 何对 本 土法律 体 系 的允 许 都 必 须基 于 国家 法 体 系所 要 求 的前 提及 形式 , 是 在 任何 对 本 土 法 的描 述 、 三 分 析 中 , 使 用 的 分 类 必 须 是 那 些 国 家 法 体 系 的 东 所 西 。 弗里 德曼 ( arneM?Fi ma) 有类 似观 ⑦ Lwec rd n 也 e 点, 他认 为法 律多元 主义 是在 单一 政治共 同体 中存在 不 同的法律 制度 或文 化 , 以色 列 家庭 法 给 穆斯 林 、 如 基 督徒 和犹 太教徒 的安 排是 不 同的 , 如美 国各州都 又
论 , 格瑞 菲斯 ( onG i tS 称 为 “ 意义 上 的 ” 被 Jh rfh ) f i 弱 法
坚 持法律 包括 非 国家 法 , 以如何 界 定 非 国家 法 , 所 以
及 如何 将 法 从 其 它 规 则 中 区分 出来 都 成 了 问题 。 ④
罗 伯茨 (io oe s 也认 为法 律 多 元 这个 概 念带 Sm nR ba )
法、 习惯 法研 究 , 书本上 的法/ 行动 中的法研究 , 软法/ 硬法研 究 等 , 在 致 力 于 对 多 元 规 则 体 系作 深 入 揭 都 示 , 些研 究既 与法 律 多元 理 论 相 联 , 推进 着 法 律 这 又
多元 理论 的发展 。本 文 将 对 法 律人 类 学 关 于法 律 多
R?R dlf Bo n 对 安 达曼 岛人 包括 制 度 在 内 的 acie— r ) f w 社会 结构 做 了全面 展示 , 出裁 定是 社会 或它 的大 部 指 分 成员对 某种 行 为方式 做 出的赞许 或责 难 , 定可 以 裁 分 为泛 化裁定 和有 组织 的裁定 , 代社会 的法就是 有 现 组织 的裁 定 , 一些 简单 社 会 没 有法 律 , 或者 说 只 有 泛
到那些“ 国家” “ 无 、无政府” 的初 民社会时, 他们既惊 异于异域文明, 又在初民社会到底有没有“ 、 法” 它们
是如 何维 持秩 序 问题 上颇 感 纠结 。
作 者 简 介 : 涵 , 南行 政 学 院法 学 教研 部讲 师 ( 南 昆 明 ,5 1 1 洪 云 云 60 1 )
21 0 2年 7月 第2 5卷 第 4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n lo n a i est a E i o o r a fYu n n Un v r i L w d t n y i
J l 2 1 uy, 0 2
V0. 5 No 4 】2 .
文章编号 : N 3—14 / 2 1 )4—16— 5 C5 13 D(0 2 0 3 0
影响。
Fra Baidu bibliotek
关键 词 : 法律 多元 ; 法律 人 类 学 ; 国家法 中心 主 义
法律 多元一 般 是指 在 同一社 会 领 域 中有两 个 或 以上 法律 体 系共 存 的状态 。在 过去 的半个 多世 纪 , 法
律 多元 一直是 法律 人类学 的核 心概 念和重 要议题 , 以
当然 , 判断初 民社 会有 没 有 “ ” 首 先需 要 界 要 法 , 定 什 么是 “ ” 法 。
法社会 学与法人类学
法律 人 类 学视 野下 的法 律 多元
洪 涵

要: 法律 多元 是 法律 人 类学 的核 心概 念和 重要议 题 , 法律人 类 学 家以进化 论 、 能论 、 功 结构 主
义、 阐释主 义 、 实践论 等为 哲学基 础 , 突破 国 家法 中心主 义 , 出 了法律 多元 理论 。2 提 0世 纪 7 O年代 末 以来 , 法律 多元研 究在 内容 上更加 注重分析 多元规 范体 系间的互 动 , 并受到 全球化 发展 和后 现代 思潮
现着部落的、 部落间的以及部落外关系的标准化行为
模式 , 这一切 都是 维 持他 们 社 会 秩 序 的前 提 , 只不 过

参见 C r ul :ea A trplg ,ea Puas a dL glT ogtA trpl yT dy0 3 , lcw 1P bi ig 19 。 hi F lrL gl nhoo y Lgl lr i n ea hu h, nhooo oa 1 ( ) Bak e u lhn ,9 4 s e o l m g 1 s
化裁定 。 ⑧又 如 埃 文 思 ?普 里 查 德 ( d ad v n E w r ?E a ? E a s P i ad 在 对 努 尔人 的研 究 中认 为 , 尔 人 v n — r hr ) c 努
元 的讨论做一梳理 , 以期有助于增进对该问题的整体
性把握 。


国家法 中心 主义及 其对 法律 多元研 究 的影响
律多元 , 区别于他 自己所抱 持 的 、 立 在 对 法作 宽 泛 建

7页 。
[ 埃 文思 ・ 英] 普里查德 :努 尔 《 人——对尼 罗河畔一个人群 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 述》 褚建芳等谜 , , 北京: 华夏 出版社 , 0 2 2年, 0 第
② [ 布罗尼斯拉 夫?马凌诺夫斯基 : 初 民社会的犯罪与习俗》, 英] 《 许章 润译, 载许章 润、 么志龙 : 犯 罪社 会与文化》, 林: 《 桂 广西师 范大学 出版 社 ,0 3年 , 3 页。 20 第 4 ③ [ 霍贝尔: 原始人的法—— 法律 的动 态比较研 究》 严存 生等译 , 美] 《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06年 , 2 20 第 7页。
己的决议 得 以实施 , 么 , 尔人 也没 有法律 ” ① 那 努 。 另一 些法律 人类 学家则 摒弃 了国家法 中心 主义 , 主 张对法 做 广 义解 释 , 更 多 的规 则 囊 括 到 “ ” 将 法 中
来 。如 马凌 诺 夫 斯 基 ( rns w M l o si 在 特 罗 B o ia ai w k ) l n
在现 代社会 , 国家制 定 、 可 , 由国家强 制力 由 认 并 保 障实施 的法 律无 疑是一 种重要 的规 则体 系 , 在法 但 律人 类学 产生 之初 的殖 民主义 时代 , 当研究 者们 接触
有 自己的社会 控 制体 系 , 他们 生 活在一 种有 序 的无 政 府 状 态 中 , 尔 人 部 落 多 级 裂 变 支 间 “ 裂 一融 合 ” 努 分 的平衡 、 生世仇 后 的械斗 、 发 豹皮 首领 的调 解等 , 都体
轻重有 不 同等 。 E本学 者= ⑧ t F叶正士 也认 为 “ 律 多 法
元 即是 在基 于一 个 国家 法 律 文化 之 上 的 统一 的 国家
法之下 , 一个社 会—— 法 律体关 于保存 和 重新 阐述 每 其法律 文化 所 进 行 的 内部 斗 争 和决 定 。⑨这 种认 为 ” 多元 的法律 体 系有赖 于 国家法律体 系支配 、 控制 的理
调 连 为 一 体 的 情 境 下 实 现 的 ”② 又 如 霍 贝 尔 。
( d adA a sn H e e) 提 出 “ E w r d m o ob1 也 这样 的 社 会 规 范 就是 法律规 范 , 即如 果 对 它置 之 不 理 或违 反 时 , 例 照 就会 受到拥 有社会 承认 的、 以这 样行 为 的特权人 物 可 或集 团 , 以运 用 物 质 力 量 相 威 胁 或 事 实 上 加 以 运 用 。 ③这些 宽泛 的界定 , ” 为推 导 出存 在 国家 法 与非 国
则、 制度 都 称 为 “ ” 法 。如 拉 德 克 列 夫 ? 布 朗 ( le Af d r
美国还能存在 的话 , 一个原因就在于它的许多论题都
在 法律 多元这 一框 架下 得 到 了接续 和 发展 。 ④国 内学 者 高丙 中、 邵增 先生也 曾将 法律 人类 学 的研 究核 心 章 总结为 “ 以法 律多 元 的认 知 为基 础 的 民族 志研 究 ” 和 “ 民族 志 为基 础 的 比较 研 究 ” ② 目前 国 内 的 民 间 以 。
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法律多元
“ 如果 把法 律这一 术 语 理解 为 由一 个 独立 的 、 正 无 公 私 的权威所 做 出的裁 判 , 这个权 威 又有力量 来使 自 而
来 了不 固定 的认 识 论 和方 法 论 气 氛 , 超 越 健 全 的 想 “ 国家法 ” 概念 尝试 去另整 理 一个 概 念 肯定 是 有 问题 的 。 梅 丽 (al E g r也 曾感慨 : 为 什 么 为 ⑤ Sl nl Me ) y e “ 非 国家 法寻 找一 个 词是 如 此 之 难 ?… …我 们 在什 么 地 方停 止说 法律 , 发现 自己只 是在 描 述 社 会 生活 ? 并 称 所有 这些形 式 的秩序 为 法 律 有用 吗?在 关 于 法 律 多元 的写作 中 , 我发 现一 旦 法 律 中心 主义 被 打破 , 往 往用法 律这 一术 语来 指 称 那些 不 属 于 国家法 的秩 序 形式 就会混 淆 了分析 。 ⑥ ” 还有 一些研 究者 坚持 维 护国家法 的统一 性 、 体 一 性 , 为虽 然存 在多 种 规 范体 系 , 这 些 体 系都 从 属 认 但 于 国家法 。如 胡 克 ( M?B H oe) 其 17 ? okr在 95年 出
布 里恩群 岛进 行长 期 田野 调查 和研究 后 , 为 当地是 认 有 “ ” ,法 律 规 则 之 不 同于 其 他规 则 , 于 它们 法 的 “ 在
被 感知 和 当做 是一 个 人 的义 务 与 另 一个 人 的权 利 主 张 。它们 ……是 由建 立 在依 赖 基 础 之上 的特 定 社会 强 力机 制所 强制执 行 的 , 而在 互 惠提供 劳务 的对待安 排 与将 此种 权利 主张 与 错综 复 杂 的社会 关 系 网络 协
保 留着 相 当大 的法律 自主权 , 再如 不 同地 方法 官判决
家法 并存 的法律 多元 现象埋 下 了伏笔 。 但这 种超越 了国家 法 中心 主义 的宽 泛 界定 招 来 了不 少批 评 , 括 法 律 人 类 学 阵 营 内部 也 有 反 对 意 包
见, 并进 而提 出对 “ 律 多 元 ” 法 这一 概 念 科 学 性 的质 疑 。如塔 玛 纳 哈 ( r nz a a aa 认 为 “ 律 多 B a ?T m n h ) i 法

些法 律人类 学 家坚持 了西 方 国家 的界定 , 将法
至 于福勒 ( h s ul ) C r lr 曾总结道 , i F e 如果 法律人 类 学在
与 国家 、 政府 行 为相联 , 为初 民社会 没有 国家 、 认 没有 政府 , 也就没 有 法 。他 们 中的一 些 以 民族 志 的方 式 , 对初 民社会 从 亲属 关 系 、 济关 系 到 政 治关 系 , 争 经 从 吵、 械斗 、 战争 到纠 纷解 决 等 方 面 的规 则 作 了通 盘 描 述 , 出虽 然初 民社 会 没 有西 方 意 义 上 的法 , 却 有 指 但 多种 维持 秩 序 的规 则 和 制 度 , 不 过 不 能 把 这 些 规 只
元” 这个 概念 在使用 的开 端处 就 有 缺 陷 , 果 对法 的 如 界 定过 宽 , 将所 有社 会控 制都 视 为法 , 仅 使 得 “ ” 不 法 不再 有什 么特 性 , 也使 得 其 它 道德 、 治规 范 、 政 习俗 、
习惯 、 至会议 礼仪 都成 了法 。认为 由于多元 主义者 甚
②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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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 中、 章邵增 : 以法律 多元为基础 的民族 志研 究》 栽高丙中: 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 北京 : 《 , 《 , 北京大学 出 版社 ,08年 , 3 5页。 20 第 5 参见[ A・R拉 德克利 夫 一布 朗: 原始社会 的结构与功能》, 英] 《 潘蛟等译 , 北京 : 中央 民族大学 出版社 ,9 9年 , 20— 3 19 第 3 2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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