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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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1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 9 3.环境质量状况 ....................................................................................................... 31 4.评价适用标准 ....................................................................................................... 36 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 40 6.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 49 7.环境影响分析 ....................................................................................................... 50 8.技改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 69 9.结论与建议 ........................................................................................................... 84 附图: 附图 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附图 2.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附图 3. 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 4. 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 5. 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划图 附图 6. 监测点位分布图 附件: 附件 1.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附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附件 4.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附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在“十二五”规划期纳入约束性考核的4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减排原则。

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减排政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方案相结合。

(二)平衡原则。

采取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平衡的方法和措施。

(三)基数原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

(四)交易原则。

试点地区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章节中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的方案(以下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

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及削减替代量、区域平衡量与建议控制总量。

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以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换人技改项目

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换人技改项目

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换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要本)金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18号二零一三年七月第一章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1.1 项目名称和性质(1)项目名称: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换人技改项目。

(2)项目性质:技改。

1.2 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1)建设单位: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环评单位:金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1.3 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1)建设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决定改变产品结构及改进生产工艺。

永康市王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4450万元,引进国内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和技术,租用浙江欣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厂房一、二、三层总面积52036m2,高起点建设集设计、安装、售后服务为一体的防盗门、钢木门的生产基地,项目建成后年新增60万樘防盗门、钢木门的生产能力。

项目的实施可以在产品性能和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为永康市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1.4 项目建设地理位置本项目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路888号租用浙江欣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厂房,东临开发区待建设用地,南界金都路、空地,西南侧350米处为河南二村,西临开发区待建设用地,北界浙南工具、永康丰弘通信有限公司。

第二章项目环境质量状况2.1环境质量现状①根据永康市大气常规监测结果,NO2、SO2、年平均值基本能达标,PM10超标。

因此,永康市大气环境质量目前不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②项目纳污水体永康江2012年常规监测结果表明,永康江水体水质已受一定程度污染,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主要超标因子为氨氮、石油类、总磷和氟化物等。

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年产6万台工业及家用除湿机、1000

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年产6万台工业及家用除湿机、1000
(2)漳河村厂区西区块:生产厂房为企业自有厂房,建筑面积为 117683.8m2, 主要从事除湿机、加湿机生产。2017 年 11 月企业委托浙江绿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 制 “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年产 80 万台工业及家用除湿机、1.2 万台加湿机项目”,当 地环保主管部门以“环评批复[2018]57 号”文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了审批意
1.1.2.2 地方法规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 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21 号修正,2014.3.13;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2016.5.27 修订通过,2016.7.1 实施; 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12.19;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12.19;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
根据国务院第 682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该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便从环保角度论证项目建设 的可行性。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令第 44 号),项目属于分类管理目录中的“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其他(仅组装的除外)”的项目类别,因此按要求可编制相应 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受浙江欧伦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浙江绿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 担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即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 了实地踏勘,收集了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环保法规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请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查。 1.1.2 编制依据 1.1.2.1 国家法律、法规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高效节能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核心部件建设项目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年产3.6万套高效节能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核心部件建设项目

目录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0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183、环境质量现状264、评价适用标准29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2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477、环境影响分析48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569、结论与建议57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项目周边环境概况图附图 3 项目周边环境实景图附图 4 全厂平面布置图及本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 5 临安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6 临安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 1 项目服务联系单;附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 3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件 4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附件 5 关于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新增年涂装能力 5 万台电梯曳引机涂装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的函,临环保[2008]255 号;附件 6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新增年涂装能力 5 万台电梯曳引机涂装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090408-01 ;附件7 关于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年产高效节能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核心配件3 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临环保[2012]35 号附件8关于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年产15 万台高效节能稀土永磁同步电动机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临环保[2012]240 号附件9 委托处置协议书附件10 污水委托处理协议;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3)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9月1日;(14)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 月;(15)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88号,2011年10 月;(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 号;(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浙江省环保局[1999]165 号;(18)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 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7.13);(1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 号);(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 号);(21) 《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 号);(2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8]57 号);(23) 《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87 号);(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浙环发[2009]76 号);(25)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 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2012 年2月24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PVC扣板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PVC扣板环评报告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 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 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 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立项审批
部门
/
建设性质
补办
占地面积 (平方米)
4亩
总投资 (万元)
其中:环保
150
投资(万元)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 日期
工程内容及规模:
批准文号
行业类别 及代码 绿化面积 (平方米)
16.7
/
C292 塑料制品业
/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
比例
已运行
11.1%
1、项目由来
海宁市旺成装饰材料厂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位于海宁市袁花镇红新村小红桥南,
环境影响报告表
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 PVC 装饰板 100 万平方米项目(补办)
建设单位
海宁市旺成装饰材料厂
法人代表
朱**
联系人
朱**
通讯地址

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环评报告公示

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环评报告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建设单位(盖章):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环评单位(盖章):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9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部监制环评文件确认书建设单位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建设地址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299号联系方式***宁海县环境保护局:我公司委托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我公司审核,同意该环评文件所述内容,主要包括有:1、本项目建设规模及其内容;2、本项目设备名称、规格及数量;3、该项目工作流程;4、该项目消耗的物料种类和数量;5、该项目平面布置及公用工程;6、环评中所要求的环保设施。

我公司同时保证环评文件所附的相关文件、证明、依据等材料均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改变项目上述内容,我公司承诺将按环保要求,重新进行项目申报、开展环评并上报审批。

公司(盖章)法人代表人(签字):2019年4月23日备注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社会环境简况 (17)三、环境质量状况 (22)四、评价适用标准 (25)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8)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35)七、环境影响分析 (36)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45)九、结论与建议 (47)附图:附图1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概况附图3项目总平面图附图4宁海县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5宁海县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6宁海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法人身份证附件3建设项目预审意见表附件4发改批复附件6原环评批复附件7噪声监测报告附表:附表1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宁海县第三医院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158号5号楼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315600建设地点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299号立项审批部门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宁发改(西店)(2019)3号建设性质扩建行业类别及代码Q8311综合医院用地面积12051㎡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1.1工程内容及规模1.1.1项目由来宁海县第三医院原名西店镇卫生院原位于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北路95号,2008年编制《宁海县西店镇卫生院迁建项目》,并与同年5月通过宁海县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宁环建(2008)79号,总占地面积20亩,建筑面积9882㎡,床位98张。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从事工艺蜡烛、LED蜡烛加工生产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从事工艺蜡烛、LED蜡烛加工生产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工艺蜡烛、LED蜡烛加工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7年5月目录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2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9)3 环境质量现状 (14)4 评价适用标准 (17)5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1)6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7)7 环境影响分析 (28)8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33)9 结论与建议 (35)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工艺蜡烛、LED蜡烛加工生产项目建设单位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 联系人杜*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号**幢4**楼联系电话1333***** 传真--- 邮政编码311121建设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号**幢4**楼立项审批部门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文号余经信产业准入[2016]79号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C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占地面积(m2) 1800 绿化面积(m2)---总投资(万元) 5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2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0%评价经费(万元) 1.0 预期投产日期工程内容及规模1.1项目由来杭州皇爵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13号3幢4楼,经营范围为生产:工艺蜡烛、LED蜡烛;销售:LED灯、塑料制品、工艺艺术品(除文物)、金属制品、玻璃制品、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工艺蜡烛、LED蜡烛。

企业租用杭州华春仪表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13号3幢4楼的闲置厂房,共租借建筑面积为1800平方米。

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250吨工艺蜡烛、50吨LED蜡烛。

项目于2017年1月4日通过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准入(余进行产业准入[2016]79号)。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类型
印染布
印染布(针织)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 (含蚕丝≥50%) 毛机织物(呢绒)
133
11655
228
29592
2741
327
33102
3925
— 11 —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 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附件3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引导印染行业有序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四)《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五)《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六)《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年第14号);(七)《关于印发印染项目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投资〔2008〕248号);二、规模浙江省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印染项目。

技改、搬迁的印染建设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化纤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3000 万米/年;麻、丝绸机织物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 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 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 吨/年。

高科技和特种产品印染项目以及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在法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主要河流、湖泊两岸边界规定范围内不得建设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禁止建设印染项目。

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印染项目。

(二)在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内,禁止新建、改扩迁建印染项目。

年产300套模具生产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年产300套模具生产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年产300套模具生产项目建设单位:宁波恒汇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奇英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7月目录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7)3、环境质量状况 (12)4、评价适用标准 (15)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9)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5)7、环境影响分析 (26)8、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43)9、结论与建议 (44)附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附图2 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附图3 项目周边环境照片;附图4 项目厂区平面布置示意图;附图5 宁海县环境功能区划;附图6 宁海县声环境功能区划。

附件:附件1 法人身份证;附件2 营业执照;附件3 不动产权证;附件4 噪声监测报告;附件5 环评文件建设单位申请书;附件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承诺书;附件7 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企业法人承诺书。

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年产300套模具生产项目建设单位宁波恒汇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建一联系人陈建一通讯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二路1号联系电话137****2111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二路1号立项审批部门/ 项目代码/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3525模具制造占地面积(平方米)1993.5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8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4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5%评价经费(万元)/ 预期投产日期/1.1 项目由来宁波恒汇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自有的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桥二路1号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用房,占地面积为1993.5平方米,由营业执照可知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器科技研究开发,家用电器、电子元件、文具、塑料制品、汽车配件、机械配件、五金件、模具制造、加工等。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主要购置模架和模具等原材料,通过机加工、加工中心、切割、火花加工、组装和试模等工艺,建成后形成年产300套模具的生产能力。

涂布纸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涂布纸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 年加工300吨涂布纸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市**纸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编制日期2019年10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为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总投资。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目录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7)3.环境质量状况 (14)4.评价适用标准 (17)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2)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30)7.环境影响分析 (22)8.项目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44)9.结论与建议 (46)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附图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4: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照片附图5:建设项目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6:建设项目水功能区划图附件1:备案信息表附件2:营业执照附件3:租赁合同附件4:规划意见附件5:排污许可证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3.环境质量状况4.评价适用标准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年加工300吨涂布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24。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浙环便函〔2015〕461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浙环便函〔2015〕46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等文件要求,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征求你们意见,请2015年于8月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总量处严俊;联系电话:*************。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21日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环境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的审核及管理,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新增总量指标且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项目。

通过“以新带老”可实现总量自身平衡的建设项目也应进行总量指标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项目名称:丽水市如是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后评价项目建设单位(盖章):丽水市如是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杭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HangZh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LTD编制日期:2016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2)1.1项目由来 (2)1.2编制依据 (3)1.3评价标准 (7)1.4主要保护目标 (9)第二章工程概况 (10)2.1项目概况 (10)2.2项目设备变化 (13)2.3项目原辅材料变化 (13)2.4项目总平面变化 (14)第三章工程分析 03.1废水 03.2废气 03.3固废 (1)3.4项目内容调整后污染源强汇总分析 (2)第四章环境影响变化分析 (4)4.1废气影响变化分析 (4)4.2调整前后项目农田消纳的可行性分析 (4)第五章结论 (5)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附件附件1:原环评批复附件2:莲都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现场勘察意见书附件3:营业执照附件4:消纳协议第一章总论1.1 项目由来丽水市如是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莲都区大港头镇石候村,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金200万元,法人代表为周红。

2014年3月,企业委托杭州博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丽水市如是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同年获得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分局行政审批(莲环建[2014]17号)。

申报规模为年存栏生猪量1900头,年出栏生猪量3000头。

根据莲都区政府的相关文件,今后莲都区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有条件的一律采用高床生态发酵模式,同时现保留的规模猪场要进一步提升改造,采用异地发酵床模式统一进行治理,在养殖场附近新建发酵床,粪便沼液统一集中发酵。

为响应莲都区政府的相关文件,企业拟对养殖场进行升级改造,采用发酵床对项目粪污进行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注塑件亿件汽车线束万根建设单位宁波林立电器建设地址宁海县环评报告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注塑件亿件汽车线束万根建设单位宁波林立电器建设地址宁海县环评报告资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年产注塑件1亿件、汽车线束2000
万根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宁波林立电器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盖章):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7年3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监制
环评文件审批申请表
目录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2 项目建设区域周围环境概况 (7)
3 环境质量状况 (10)
4 评价标准 (13)
5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8)
6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4)
7 环境影响分析 (25)
8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31)
9 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33)
附图:
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及噪声监测点位示意图
附图3:厂区平面布置图
附图4:宁海县水功能区划图
附图5:宁海县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件:
附件1:营业执照
附件2:法人身份证
附件3:土地证
附件4:噪声监测报告
附件5:科技咨询协议书
附表:
附表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纳米微晶材料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纳米微晶材料环评报告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长兴希晶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年产纳米微晶材料20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长兴希晶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长兴县林城镇方山窑村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313112建设地点长兴县林城镇方山窑村立项审批部门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号长发改备案[2017]26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30非金属矿物制造业占地面积(平方米)200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25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6.4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256%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7年5月1.1项目由来长兴希晶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公司地址位于长兴县林城镇方山窑村,主要从事微晶材料、晶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企业现拟投资2500万元,拟租赁浙江宇清热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闲置厂房2000平方米,购置熔炉、退火炉、搅拌机等生产设备9台(套)。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纳米微晶材料20吨的生产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本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J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项目类别中“6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本项目不属于石墨、碳素,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为此,长兴希晶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忠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对本项目的拟建场地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踏勘、调查和监测,在建设项目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了项目工程分析及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环保法规,并依据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浙江省环保局颁发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版),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2编制依据1.2.1国家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01实施);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01实施);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2008.6.01实施);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15.4.24);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01实施);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2012.7.01);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⑼国家环保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01施行);⑽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02.14);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5.01);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01.01实施)。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规程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规程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审核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2]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种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准入审核程序。

准入审核的原则、替代来源的选择和使用原则等相关要求,均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执行。

其他类型的项目,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XX负责全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工作;出具市级及省、部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总量调剂意见;审核县(区)提交的总量平衡方案或调剂申请;建立全市总量平衡数据库。

县(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工作;审核并出具辖区内规定限额以下的总量调剂意见;提出辖区内审批或初审建设项目规定限额以上的总量平衡方案建议,或需要全市调剂项目的调剂申请,经市局审核同意后出具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总量调剂意见;建立辖区内总量平衡数据库。

第四条总量准入审核应遵循从严控制原则,按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审核建设项目的相关原料、工艺和设施,并按最严格的功能区要求、削减替代要求审核项目的总量准入。

第五条县(区)审批的建设项目须优先使用本辖区内的替代来源。

辖区内无替代来源的,除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申请全市统一调剂外,原则上不出具涉及相应污染物总量的调剂意见。

第六条市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准入审核与环评审批同步进行。

窗口部门(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项目业主提交的环评初稿,对项目涉及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将环评初稿复件送综合处(排污权交易中心)。

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技术核定,作为环评评审或审议的组成部分。

报告书项目由综合处会同行政许可服务处通过在环评评审会中合理增加总量方面的相关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方式进行评审核定;报告表和登记表项目涉及总量准入的,由综合处会同行政许可服务处进行审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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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在“十二五”规划期纳入约束性考核的4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减排原则。

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减排政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方案相结合。

(二)平衡原则。

采取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平衡的方法和措施。

(三)基数原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

(四)交易原则。

试点地区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章节中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的方案(以下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

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及削减替代量、区域平衡量与建议控制总量。

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以实现企业自身总量平衡。

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增部分应按规定的比例要求对该(多)项主要污染物进行外部削减替代,以实现区域总量平衡。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要求为:
(一)各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比例的地区,按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

(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削减替代比例要求为:
1.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等化学需氧量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
2.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等氨氮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氨氮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5;
3.电力、水泥、钢铁等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
4.电力、水泥、钢铁等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5。

其中,应用低氮燃烧技术、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和锅炉,其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

(三)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比例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削减替代比例要求执行。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且排放的水主要污染物仅源自厂区内独立生活区域所排放生活污水的,其新增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不进行区域替代削减。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且新增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应按规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替代削减比例要求执行。

第九条位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其总量平衡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有:
(一)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县级以上政府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的适用优先级依次为:
(一)应优先适用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经依法核定登载于企业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作为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

(二)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登载至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可优先适用列入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用于区域削减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仅指统计口径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中依法取得的部分。

“十二五”规划期的污染减排基准年统计口径是指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口径。

(三)可适用县级以上政府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使用储备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可适用其他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应为完成实施且在“十二五”期间已实际产生减排效益的减排项目,或列入当年省级污染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

其中:(一)未列入各级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增量核算口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将列入当年省级污染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作为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

(二)列入各级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增量核算口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将列入当年省级污染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作为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市、县(市、区)已超额完成上一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市、区)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后的超额削减总量;
3.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有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和当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4.已经公布纳入各级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十二五”规划增量核算口径的项目。

(三)印染、造纸、电力、水泥、钢铁等采用污染减排全口径核算方法的重点行业,可将“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省已认定的减排项目,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替代来源。

第十三条排污权交易机构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方案进行技术核算,并将核算意见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在上级政府组织的污染减排年度考核中,因单项或多项主要污染物指标未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年度及“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增该(多)项主要污染物的工业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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