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训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财会[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财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在认真总结会计人才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人才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会计人才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实施《会计人才规划》,是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推动会计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会计行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会计人才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会计人才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抓紧制定《会计人才规划》实施方案;要大力开展持续深入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会计人才规划》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财政部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目录一、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方针(二)发展目标三、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三)着力培养造就大型企事业单位具有国际业务能力的高级会计人才(四)着力培养造就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注册会计师(五)着力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水准的会计学术带头人(六)着力统筹开发其他各类各级会计人才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七)加快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八)强化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九)健全会计人员评选表彰机制(十)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十一)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十二)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十三)推动会计行业产学研战略联盟(十四)建立会计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十五)发挥会计行业协会、学会职能作用(十六)重视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五、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工程(十七)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十八)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十九)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人才培养工程(二十)会计名家工程(二十一)应用型高级会计学科建设工程(二十二)现代农村会计人才支撑计划六、组织实施(二十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二十四)健全规划实施的监控评估体系(二十五)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升会计人才工作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人才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会字[1996]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6.06.17【实施日期】1996.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
《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账。
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
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财人[2002]19号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财人[20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 (局)、人事厅(局)、经贸委,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金融企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落实朱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关于“所有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都必须到国家会计学院来培训”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实行岗位培训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目标与培训对象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和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其后备人员。
通过培训,培养一大批能够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懂得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适应国内外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并通晓国际惯例的,高素质的国有企业高级财务管理人才。
二、培训时间、地点与人数从2002年起,拟分期分批将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轮训一遍。
每期脱产培训时间拟定1个月,每年计划培训4000人次,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培训2000人次(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建成后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下同),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1季度起,北京、上海两院同时开班。
三、培训内容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和现代金融保险知识等。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财会[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审计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赣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我们对现行使用的江西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
为了做好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平台”上线时间“服务平台”将于2018年12月中、下旬正式上线运行,具体上线时间以省财政厅公告为准。
“服务平台”上线后将替换现行使用的“江西会计网”,继续使用原网站地址(),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频道版仍然保留。
二、信息采集对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采集原则会计人员本次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四、信息采集流程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本人信息、上传本人相关资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此前已经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只需在“服务平台”上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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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国际资格注册会计师,原则上在重庆会计领军人才中筛选,并适当开展考前培训。
对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除享受重庆会计领军人才政策支持外,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
(二)会计领军人才培养3年,会计青年英才培养2年。
实施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培养,并与会计专业硕士项目(MPAcc)有效对接。
培养期间实行量化考试和淘汰机制。
培养期满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培养院校颁发证书。
取得重庆会计领军人才和青年英才的,优先向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推荐使用;入选人员纳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库管理;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作专家;优先安排会计财务科研课题并适当给予资金支持;可提前两年参加高(正高)级会计师考评。
(三)完善正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方法、内容,适时增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数量,提升正高级会计师质量。
(四)加大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按照国内领先水平设置培训内容,强化管理、理论、综合能力培养。
对优秀学员颁发荣誉证书;优秀人才纳入市委组织、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库管理;向有关部门推荐使用。
(五)按照xxx《总会计师条例》,逐步实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完善全市大中型企事业总会计师设置,开展总会计师职能、专业、综合知识强化培养。
(六)结合会计师年龄、学历、职务和从事财会工作年限等,修订完善报考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鼓励我市高等院校开展高级会计师专业知识考前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专业考试;总结完善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强化专业技能、综合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等全面考察,增加高级会计师数量,提高质量;强化高级会计师综合能力再提升,结合高级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完善培训方式和内容,明确学习任务目标,增强学习自觉性。
(七)实行自主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市财政局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考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激励、选送注册会计师到市内外培养提高和引进注册会计师的激励政策规定。
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方案
附件: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着力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财政会计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总会计师是我国会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需要以总会计师为核心的会计队伍,在有效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更深入地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优化资源配置;更积极地开展管理创新,推进转变发展方式;更有力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财政会计改革发展需要,在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中开设高端班,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选拔培养一批优秀的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才,通过3年的跟踪培养,构建完整知识体系,加强总会计师能力建设,促使一批优秀会计人才成长为谙熟国际规则和市场规则,具备创新精神、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实践能力强,勇于攻坚克难,具有社会责任感、乐于奉献的高端会计人才,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选拔培养对象选拔培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中央企业集团(含中央金融企业,下同)担任总部财会部门副职(或同等职级)及以上职务,或在中央企业集团二级公司(含上市公司及重要子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在省级国有企业担任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以上职务;2.在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担任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财会部门负责人;3.担任单位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及以上职务;4.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企业类、事业类毕业学员或在训学员。
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二教育部门 中央立项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赣财综字[1997]1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赣教计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赣价行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1997]90号,赣教计字[2000]117号,赣府厅发[2000]49号 5国家开放大学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省级立项6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招生录取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赣价费字[1993]88号,赣价费字[2001]4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2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8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财综[2015]34号三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7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赣府发收费字[2004]1441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赣财综[2004]59号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赣财非税[2018]2号 ④出入境证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赣价费字[1994]48号,赣价费字[2001]1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2018年7月16日) 4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②出入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赣财综[2004]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赣价费字[1992]201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①居民户口簿 ②户口迁移证件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省级立项8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赣财综[2006]2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804号四民政部门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中央立项9殡葬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级立项10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答辩费缴入地方国库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11技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招生录取费、学费、住宿费缴入地方国库赣价费字[2001]72号,赣财综字[2000]38号,赣计收费字[2002]329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8]545号★12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缴入地方国库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六国土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13土地复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14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15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 16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17污水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18城镇垃圾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 1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八交通部门 中央立项20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国库《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赣交审字[2004]12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097号,赣发改收费[2013]583号 21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办税[2015]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4号十一水利部门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中央立项22水资源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 23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十二农业部门 中央立项24农药实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田间试验费▲ (2)残留试验费▲ (3)药效试验费▲ 2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赣价费字[1989]26号 26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地方国库《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十三卫生计生部门 中央立项27预防接种服务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收费[2017]1362号 28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3050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综[2008]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2312号,赣财非税字[2016]10号 29社会抚养费缴入地方国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赣财非税[2016]10号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十四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3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十五法院 中央立项31诉讼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十七质检部门 中央立项3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赣发改收费[2014]790号,赣价费字[1995]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87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31号,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赣财综[2010]87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二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央立项33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赣发改收费[2015]1440号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加急费▲ 3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赣发改收费[2015]1440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 二十四仲裁部门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中央立项35仲裁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赣发改收费[2010]424号二十五红十字会 36造血干细胞配型费财税[2016]115号,发改价格[2016]2492号二十六妇联★省级立项37公办 少年儿童活动中心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赣价费字[1993]150号,赣价行字[1998]67号, 赣财综字[1998]151号二十七老干局★省级立项38老年大学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赣财综字[1997]109号, 赣价行字[1997]58号二十八相关部门 39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2、标记“▲”的为涉企收费;注: 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继续举办“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财务与审计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继续举办“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财务与审计实务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8.06•【文号】中总协[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继续举办“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财务与审计实务培训班”的通知(中总协〔2013〕28号)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各分会,会员单位;各工程建设企业和管理单位,各事务所等有关单位:为帮助政府主管部门、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从事投资决策、项目开发、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人员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国家最新的建设项目管理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发挥财务成本管控和风险防范职能,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合理、有效、安全地使用建设项目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定于9月、10月继续举办“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财务与审计实务”培训班。
现将本专题培训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并做好参训人员的报名工作。
附件:一、培训班工作方案二、培训班报名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二Ο一三年八月六日附件一: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财务与审计实务培训班工作方案主办单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承办单位:北京国研华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培训时间、地点(一)2013年9月25日-30日(25日报到)北京市(二)2013年10月18日-23日(18日报到)福建·厦门市(三)2013年10月24日-29日(24日报到)广西·南宁市培训班具体地点、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将在开班前一周通知并传真给已报名的代表。
二、培训内容(一)项目立项、财务管理及成本控制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1、项目管理应掌握的最新政策--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最新政策、制度、规定、办法等。
2、项目立项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最新审批权属动态。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单位: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送审稿)》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人才发展取得成绩、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李静、刘璐联系电话:************、2544、4214(传真)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附件: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2.《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附件1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征求意见稿)目录一、会计人才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面临形势(一)会计人才发展总体情况(二)"十四五"时期会计人才工作面临形势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三)指导思想(四)基本原则((五)发展目标三、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六)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大中型企业高端会计人才(七)着力培养符合新时代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的高端会计人才(八)着力培养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九)着力培养符合教育改革要求、贴近会计实务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十)着力培养符合会计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十一)着力提升各级各类会计人才能力素质四、会计人才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十二)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十三)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十四)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十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十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培养(十七)推进会计学科专业体系建设(十八)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十九)搭建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二十)加大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五、会计人才培养的重大工程(二十一)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养工程(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培养工程(二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培养工程(二十四)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程(二十五)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六、实施保障(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七)加大宣传引导(二十八)强化管理队伍(二十九)做好评估反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结合会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集 中整 理 后 于 , 2 日 内报 送 至 北 京 国 家会 计学 院 。
3 . 选 拔 面 试 。 笔试 结 束 后 , 财 政部 组 织 有 关 专 家对 试 卷 及 申报 材 料 进 行 审 阅 , 确 定 参 加选 拔 面试 的 申请 者 名 单 。 面 试 名单将 在 上
业 、 中央管理 金 融企 业 推荐的后 备干 部报 国管局 , 中央 管理 企 业 、 中央 管理 金 融 企 业 在地 方单位 的 申请者按 属地 化 原则报 所 在地 省级
财政部 门 , 中央 管理 企 业 、 中央 管理 金 融 企业 驻 港 澳地 区 单位 的 申请者按 就近原 则报广 东省财政厅 会计处 。 中央 有 关 主管单位和 各省
公 司 中担 任 总 会计 师 , 并 具 有 开 拓 创 新 意 识 和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力 、 分 析研 究 能 力 。
3 . 具 有 经 济管理 类 专业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有 较 高 的政 策水 平 和 较 丰 富 的 财 务 工 作 经 验 , 从 事财 务会 计 工 作 5 年 以 上 ;具 有 高级
和 人 才强 国战略 ” 的要 求 , 进一 步加快 我 国高层 次会计人 才培养 , 着力 造 就一 批 符合社会 经 济发 展 要 求 的高素质 、 复合 型 会计领 军 人
才 , 依据 《全 国会 计 领 军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十 年 规 划 》(财会 [2 0 0 7 ]8 号 )有关 规 定 , 我 部 决定 启 动 2 0 0 9 年 企 业 类 全 国会 计 领 军 ( 后 备 )人 才 条件推 荐 2 — 3 名本部 门 、 本地 区 、本 行业 高级 会计 人 才参加 培训 选 拔 。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 二) 依据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 规划和工作重点 , 制定本
地区会 计人员继续教 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 )确定本 地区各级财政部 门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管理工 作 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
第三条
会计人 员继 续教育应 当紧密结合经 济社会 发展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应当 自取得资格 的次年 开始参 加继续教育 , 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第二章 第七条
事项 :
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 , 统筹 规划 , 强化服 务 , 注重质 量 , 全面推 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 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 证和智力 支持 。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应当遵循 下列基本原则 :
技能 ; ( 四) 职业 道德继续 教育 , 重点 加强会计职 业道德 的培 训 ,
( 以下简称省 级财政部 门)负责本地 区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的 下列 事项 :
( 一) 依据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制度 , 制 定本地区的会计
人 员继 续教育实施 办法 ;
提高会计人员 职业道德水平 。
政 策 法规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的通知
财会 [ 2 0 1 3 ] 1 8 号 2 0 1 3 年8 P l 2 7 日
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 局 , 解 放军总后勤部 , 武警部队后勤部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9•【文号】建教字第524号•【施行日期】1991.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文发布)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
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国管局关于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关于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凡持有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结合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次。
中央国家机关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在京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均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参加中初级继续教育培训。
2013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一)面授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组织承办(名单见附件1)。
为增强培训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所属部门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网络培训。
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会计人员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kjw)进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专栏,或直接登陆中华会计网校()选择“会计继续教育”模块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区”进行学习,累计完成24学分,经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
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须在报名开通培训课程后2个月内学完规定学分并通过考试,否则须重新报名学习。
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工作业绩和案例
高级会计师评审评审工作业绩和案例会计工作业绩高会评审是会计人员职业生涯中的一项重要考试,其工作业绩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能否通过评审。
一个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够草拟和解释、解答财会法规、制度、办法,组织、指导部门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并且能够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包括对内、对外培训)的高级会计人员,才有可能通过高会评审。
哪些申报者参加高会评审有优势呢?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含副职)、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在本省(市)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科长)、全国或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以及在“三去一降一补”过程中取得一定成绩的财务业务骨干(会计主管及以上)都有优势。
但是,普通会计身份的申报者是不能直接参加高会评审的。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顾问等职务,成功完成多个重要项目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财务、税务、审计、咨询等服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赖在企业上市、重组、并购、破产清算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建议,取得显著成效深入研究行业和市场,为客户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战略规划和风险管理方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取得相关证书和荣誉与同行业人员进行交流和合作,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工作中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合作关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财会[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接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有关精神,着力提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的能力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我部决定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通过选拔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高端(拔尖、领军)会计人才队伍的人员(以下简称省级高端会计人才)。
二、培养目标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快提升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职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的总会计师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17年大型医院巡查经济管理部分巡查内容(仅供参考)
四、收入支出管理 (共8项内容)
(三)收支结余管理 1、收支结余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财政 拨款是否单独核算收支余。 2、结余分配各项计提比例是否合规。
五、流动资产管理 (共5项内容)
除自查表中所列5项的查阅内容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5 个方面: 1、应收款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阅清理记 录、函证资料、处置情况; 2、坏账准备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医院会计制度》; 3、库存物资、药品、耗材的储备是否合理,可以考虑 分类计算年周转次数; 4、查阅明细账和实物账,是否账账相符;抽查部分库 存物资、药品、耗材等的实物量,是否账实相符; 5、查阅库存物资、药品、耗材盘点记录。
四、收入支出管理 (共8项内容)
(一)收入管理
除自查表中所列3项的查阅内容外,还应特别关 注以下2个方面:
1、收款各环节的风险点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特 别关注医疗收费以外的各种收入(如出租出借收 入、废品变价收入、经营性收入、病案资料复制 收入等)是否全部入账,有何控制措施;
2、收入决算数与批复预算中收入数(含调整预 算数)的差异率。
六、固定资产管理 (共5项内容)
除自查表中所列5项的查阅内容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4 个方面:
1、查阅明细账和实物账,是否账账相符;抽查部分固 定资产的实物量,是否账实相符;
2、查阅固定资产盘点记录;
3、查阅固定资处置记录,处置程序是否符合《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 西省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九、落实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内 部分配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查阅绩效考核制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结合附件 一第7表数据,看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是否向一线人员倾 斜,是否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2、年绩效工资人均发放水平是否控制在省人社厅核定 的人均水平内。
报告请示批复11
报告可以用来向上级机关反映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各 项方针、政策、指示的情况,也可以用来反映实际工 作中遇到的问题。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上级机 关掌握材料,以利于科学决策。 作为党政机关公文的报告,和一些专业部门从事业务 工作时所使用的、标题中也带有“报告”二字的行业 文书,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立案报 告”、“调查报告”等,不是相同的概念。这些文书 不属于党政公文的范畴,注意不要混淆。但是报告和 总结、调查报告的写法大同小异。
1.情况简述:工作时间、地点、背景、条件或各项工 作的开展情况。这种开头称为概述式。此外还有结 论式(议论判断)、说明式(用“为了……”)等。 百字上下。
2.成绩做法:这是主体。可以简要叙述一下工作过程。 成绩常常通过数字、比较、事实来表现。安排形式 有条陈式、小标题式、阶段式和贯通式。 3.经验教训:要有观点、看法和规律,又要有具体的 典型事例以及理论分析。常常占五分之一篇幅。 4.今后计划。往往写成今后的工作计划。常常占三分 之一篇幅。
2、陈述性 报告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时,所表达的内容和使用 的语言都是陈述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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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训的通
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财会[2013]1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训的通知
(赣财会[2013]1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有关精神,着力提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的能力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决定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
依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及《江西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要求,为实施好我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
师素质提升工程,省财政厅决定从今年起,开展我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全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以及通过选拨进入我省高端(领军)会计人才队伍的人员。
大中型企业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以上企业。
二、培养目标
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快提升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职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的总会计师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培训内容
培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着重讲授现代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新政策、新知识和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成果。
主要包括: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财务规则制度、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建设、现代金融保险知识、领导力培养等。
四、培训组织
财政部会计司牵头负责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协助财政部会计司做好江西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评定等工作,包括拟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分期
分批按要求参加培训,实施对学员的培训考核,并对学员进行跟踪管理。
国家会计学院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要求,具体负责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教学工作。
五、培训时间、规模与地点
从2013年起,财政部拟分期分批对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进行轮训。
每年计划培训8000人次。
其中,每年培训计划单列市及省级以上(含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省级高端会计人才)4000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2周;培训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4000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1周。
2013年,财政部分配我省计划培训人数为106人,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50人,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56人。
培训地点为三家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六、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二)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三)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3年6月),身体健康。
(四)申报江西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培养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事业类为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非执业会员)资格;
3.在江西省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中分管财会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财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事业单位中分管财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会部门处级干部及其后备人员。
七、培训对象的选拨
(一)正式申报。
分为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
1.个人自愿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江西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申请表》(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