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15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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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账户 (1)第三章登记 (4)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第三节权益分派 (11)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标准券额度。

二、专用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应当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深证会〔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9〕41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二)第六十七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

相关会员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见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本公司制订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

请各结算参与人根据该业务指南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保证公司债券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图(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二、公司债变更登记三、公司债托管与转托管四、公司债持有人名册服务五、公司债利息派发和本金兑付第二章清算交收一、基本结算原则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三、公司债集中交易结算业务四、公司债大宗交易结算业务五、公司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第三章风险管理一、回购质押券管理二、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三、证券交收违约处理四、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第四章数据发送一、公司债发行相关数据二、公司债交易相关数据三、数据接口文件下载第五章附则一、相关业务收费标准二、相关业务咨询电话为规范公司债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深交所上市的相关公司债。

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一)发行人在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业务前须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登记相关事宜并领取《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本公司提供样板)等相关材料。

(二)自公司债网上发行日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工作日)开始,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公司债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网下发行公司债登记申报电子文件(数据接口见附件2);3、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两份);6、承销协议;7、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结算明细文件 JSMX-A (1 )
➢文件内容:包含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 押式回购所有成交记录的清算交收明细和处 理结果
➢QSBZ(清算标志):
“991”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清算
“992” 股票质押式回购购回交易清算
“993” 股票质押式回购补充质押清算
➢如后续司法机关仍需要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股份进行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 法协助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 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 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处理依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 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 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清算与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概述
➢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三类业务类型,涉及 资金清算交收
➢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 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 的证券一并质押
➢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 等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9、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 违约处置卖出当日,证券公司应在确认成交数量后, 于当日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
➢补充质押需全部解除的,可通过购回交易(购回 交易金额填“0”)完成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化业务上线,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化,深圳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8月4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落实《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和《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规定,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该业务,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一)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和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业务。

(二)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三)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2、质押合同原件;3、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4、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5、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或《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2、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4、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6)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将原件交回本公司;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解除质押登记(1)质权人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质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4)质权人印鉴发生变更,须提供印鉴变更证明;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3、部分解除质押登记(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2)前条所列的其他材料。

注:(1)质押双方可以申请单独解除质押证券派生的全部红利;(2)部分解除质押只适用于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证券(红利)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形;如果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发生变更,应解除原质押后重新质押。

三、业务流程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领取“投资者业务”号码。

2、客户服务部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并向投资者出具《付款通知》。

3、申请人按照《付款通知》的要求办理缴费,缴费方式及银行账号如下:(1)银行转账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黄贝岭支行账号:44201504200056041823(2)现金缴费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 号:7441010191800000151注:支票或汇票缴费,需待银行解付资金到账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概述1一、结算参与人1二、质押库设立2三、回购融资核算3四、质押品管理3五、回购结算4第二章质押库的设立与管理4一、质押库的建立4二、质押债券出入库处理5三、出入库日终处理原则9第三章回购业务的清算与交收12一、回购交易清算和交收12二、到期购回清算和交收13第四章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13一、质押债券兑息14二、质押债券兑付14第五章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16一、回购欠库扣款及计收违约金16二、回购交收违约认定及质押券风险管理17 第六章实施准备工作23一、回购协议报备23二、撤销回购登记24三、同名账户24第一章概述本业务指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实行标准券制度并且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的国债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回购”)的结算业务及回购质押品管理业务。

以债券主席位为核算单位的国债和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仍按原有结算规则处理。

一、结算参与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可参与债券回购结算业务和办理回购质押品的质押业务。

本公司仅办理本公司与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回购结算业务。

投资者须委托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在参与债券回购交易之前,参与人有责任让投资者全面知晓债券回购结算业务相关规则,明确相关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必须依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规范文本,与参与人签订债券回购业务书面协议,同意将用于融资回购交易担保的债券交付参与人,以参与人名义质押给本公司,同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参与人应当在投资人申报回购交易前与投资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本公司备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1年5月修订版)目录第一章结算 (7)1.1 结算基本原则 (7)1.2 清算 (8)1.3 交收 (9)第二章质押债券管理 (10)2.1 质押登记 (10)2.2 质押债券变更 (10)2.3 质押债券的权益 (11)2.4 质押债券处臵 (11)第三章附则 (11)版本及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协议回购的,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结算1.1 结算基本原则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业务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

2.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履行其交收责任并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3.在协议回购结算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根据交易双方向深交所申报并经深交所确认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及解除质押等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依业务规则对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的相应债券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4.协议回购的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

协议回购的解除质押等交易指令采用T+0日终逐笔全额结算。

1.2 清算1. 对于初始交易、到期续做、提前购回及到期购回等交易指令,在交易达成后,本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进行实时逐笔全额清算,清算数据将实时发送给交易方对应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通过D-COM终端实时查询清算结果。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的修订说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2015)修订版)增加了部分购回业务条款,并将违约处置由书面申报方式改为电子指令申报方式。

同时,其他部分条款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一、增加部分购回业务条款部分购回业务是指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偿还部分融资本金,证券公司为此解除部分证券质押的业务方式。

增加的部分购回业务条款详见指南(2015修订版)第十三条、十五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二、修订违约处置流程条款为了提高违约处置的效率,方便质权人行使质权,将违约处置原书面申请方式改为违约处置电子指令申报方式。

修订后的违约处置电子申报流程条款详见指南(2015修订版)第三十四条第1、2、3项规定。

三、其他修订内容1、修订原指南第三条,增加使用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款为指南(2015修订版)第三条。

2、修订原指南第四条第三款,增加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完成资金交收所使用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规定;增加融出方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应规定。

修订后的条款为指南(2015修订版)第四条第三款3、修订原指南第十条第(2)、(3)项,增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款为指南(2015修订版)第十条第(2)、(3)项。

4、新增对质押期间债券赎回和兑付所得资金一并质押的规定,以及对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而增加的份额一并质押的规定。

新增的条款为指南(2015修订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5、新增对融入方因权益分派业务而获得的零碎股购回流程的规定。

新增的条款为指南(2015修订版)第二十条。

6、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1)修订原指南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段,将违约处置资金划出日由处置应得资金到帐日改为处置应得资金可划款首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10•【文号】深证会〔2021〕75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750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规范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要目标,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重大业务审核决策流程,增强风险自我防范和约束能力。

第二章增量规模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第六条本所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对证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规模进行监测,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分别计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规模≤违约率系数×持续合规系数×最近3年年末该证券公司存量合约融资余额平均值其中,违约率系数具体数值如下:(一)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2%以下的,系数为0.6;(二)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超过2%且低于10%的,系数为0.3;(三)最近3年新增合约违约率在10%以上的,系数为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修订)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根据我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现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修订版)》,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实施,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 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修订)》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 A 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

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3.05.23【实施日期】2013.05.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修订稿)的通知(201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账户第三章登记第一节质押物管理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第三节权益分派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深证会〔〕4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式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第二条*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深交所对证券公司*质押回购业务规模进行监测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深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深交所对参与*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业务申请书;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业务协议》和《*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样本;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负责*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深交所向其发出确认*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第八条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第九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质押回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深交所申请恢复*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第三章适当性管理第一节融入方第十三条融入方是指具有*质押*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二节融出方第十六条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第十七条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质押回购;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备融入方、融出方相关情况第四章业务协议第十九条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署《业务协议》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协议》第二十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融入方、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融入方、融出方应约定交易要素、质押登记、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内容;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第二十二条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第五章交易第一节标的证券、回购期限与交易时间第二十三条 *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第二十四条 *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 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 *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15︰30第二节申报类型第二十六条 *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第二十七条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第二十八条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第二十九条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第三十条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第三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三十一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提交交易申报,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即时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通过申请的指定交易单元申报*质押回购交易指令第三十三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等第三十四条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购回方式、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第三十五条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第三十六条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类型、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解除红利金额、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等第三十七条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质押回购交易第六章清算交收及质押登记第一节清算与交收第三十八条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质押回购交易数据,组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的逐笔全额结算,并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证券公司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托管机构负责托管机构与所托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第三十九条融出方、融入方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参与*质押回购第四十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第四十一条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质押回购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T 日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证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其中,对于每笔初始交易,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对于每笔购回交易,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第四十二条 T 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对于初始交易,若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证券公司须于T 日16︰00 前将相应资金划入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其托管机构须于T 日16︰00 前将相应资金划入管机构的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 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须于T 日16︰00 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资金交收账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或托管机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融入方可用质押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二节质押登记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但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五条情形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初始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办理质押登记第四十六条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办理质押登记第四十七条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如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第四十八条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第四十九条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第五十条融入方与融出方可向证券公司申请查询*质押回购交易明细情况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三节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五十一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融入方客户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第五十二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其中,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融入方交易单元,由融入方行使配股权益;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融入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第五十三条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第七章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一节风险管理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公平参与为原则,防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与*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量的最大比例,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率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质押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交易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第六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健全盯市机制,有效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业务协议》可以约定的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其他方式融出方与融入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约定数值时,部分解除质押;解除质押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第六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计与运作中采取必要措施,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存续期限与*质押回购期限相匹配第六十二条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可通过证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增级措施保障融出方权益第六十三条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或恢复单一标的证券用于*质押回购第六十四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进行*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第二节违约处置第六十五条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深交所;证券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书面违约处置申报,列明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质押业务编号、初始交易合同序号、初始交易证券代码、补充质押合同序号、补充质押证券代码等要素;证券公司应当保证申报真实、准确、合法,深交所对申报进行形式核对,申报要素齐备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通过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处置所得资金由证券公司优先偿还融出方,如有剩余的返还融入方,如不足偿还的由融入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违约处置后,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证券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其质押登记;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六十六条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第六十七条因司法等机关冻结,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交易各方按《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情形解除后,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或向深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第三节异常情况处理第六十八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发生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可以按《业务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终止购回;深交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第七十条发生第六十八条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融入方和融出方证券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第六十八条第、、项情形的,还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一条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融入方应当提前购回第七十二条终止购回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行为发生终止购回的,证券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即时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参照购回交易进行清算交收第八章附则。

深圳市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数据接口说明

深圳市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数据接口说明

(质押业务编号)
11
22345678 000101 000002 00000000 2(深交所)
00(冻结序 质押专用托
1
号)
管单元
11
87654321 000100 000002 00000000 1(柜台或
00
1
BPM)
1000 2000
01| |000100201306 01123456(初始 合同序 号)|000100201 30602123456( 补充质押合同序 号) |J123456789 (质押业务编号)
SJSJG. Z8
(资金)
SJSJG. Z7
(股份变更)
SJSFW. 11
(质押存量 明细)
购回交易的交收结果
融资席位购回资金减少(Z8),股份增加(Z7),红利 解除质押资金增加(Z7)
出资席位购回资金增加(Z8) 质押席位股份解冻(7B) 、股份减少(Z7)
购回交易的交收结果(SJSJG.Z8)
深圳市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数据接口说明提纲对比对比新业务与现有质押业务的比较与其他业务的协调处理接口接口按业务办理流程对结算数据接口安排进行说明注意注意新业务不现有质押业务的比较质押业务的三个办理渠道质押业务处理及登记质押业务处理及登记结算公司柜台深交所结算公司指定代理券商对比内容交易柜台进程业务受理券商结算公司结算公司指定代理券商办理方式交易所交易指令结算公司柜台受理结算公司网站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经手费初始交易交易所收交易经手费质押登记费办理质押收质押登记费丐标准一致解除质押均不收费有限制券商自营集合资管计划定向资管客户无限制无限制对比内容交易柜台进程部分解除质补充质押有与初始交易合并管理无作为新的质押业务办理无作为新的质押业务办理资金划付场内划付t0到账场外划付场外划付合同管理以初始交易的委托序号作为合同唯一标示以质押业务编号作为合同唯一标以bpm业务编号作为合同唯一标示四个席位一个名称与用报盘交易单元用于指令申报证券账户表明质权人出资席位与用质押单元交易及托管单元用于质押登记及处置券商质押业务管理人托管单位产品自营备付金账户自营账户股份质押冻结资金划付在质押单元迚行远约处置交易资金保留在自营备付金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股份解押解冻客户备付金账户定向资管融入方借钱方证券账户融资席位客户结算备付金质押合同管理标的2标的3标的4标的1初始交易合同序号质押业务编号冻结序号补充质押合同序号冻结序号提纲对比对比新业务与现有质押业务的比较与其他业务的协调处理接口接口按业务办理流程对结算数据接口安排进行说明注意注意结算数据接口说明事前查询sjsfwdbf业务类别11包含限售股和流通股以fwzysm的前两位表示股份性质包含所有登记在结算公司的质押及冻结的情况以fwmrje区分冻结类型包括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活冻及其他冻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年修订)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之用,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本所将根据股票质押回购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股票质押回购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须向本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股票质押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融入方、融出方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股票质押回购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业务资格具备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本所通过指定或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对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进行管理。

二、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申请会员应当在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前,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申请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该交易单元用于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会员可以通过新增或变更现有交易单元类别的方式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名称为“(会员简称)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交易单元类别为“股票质押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材料按照自营交易单元执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注: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张”。

填表说明1、关于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自然人可根据情况填写:中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等;非自然人可根据情况填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批文等。

2、质权人未开立证券账户的,可不填写“质权人证券账户”。

3、质押标的为上海市场证券的,可不填写“托管单元”。

4、“证券类别”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需根据其流通情况,填写“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或“无限售流通股”。

5、“融资金额”是指本次证券质押所担保的出质人自身或第三方融入的资金金额,单位为元,以阿拉伯数字填写,保留小数点两位。

6、“融资利率”是指本次融资的年利率,保留小数点两位。

7、“融资投向”根据融入资金的主要用途进行勾选。

8、“预警线”(或称警戒线)是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质押证券市值/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预警线时,质权人可向出质人提示因证券价格下跌产生的风险;9、“平仓线”是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质押证券市值/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处置。

10、如质押合同中明确本次证券质押并非融资担保,质押双方可不填写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融资投向;如质押双方未约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可不填写。

1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申请表享有最终解释权。

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注: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张”。

填表说明1、“质押登记编号”是指我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的编号。

2、质押标的为上海市场证券的,可不填写“托管单元”。

3、“证券类别”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需根据其流通情况,填写“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或“无限售流通股”。

材料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培训材料-证券公司)论述

材料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培训材料-证券公司)论述

收费


质押登记费:
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时,按照本公司现行质押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质押登记费由融入方交纳,在融入方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交易经手费:

初始交易时向申报该交易的证券公司收取交易经手费,每笔100元。本公司代为在证券公司自营
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查询费:出质人查询证券质押信息和质权人查询标的物质押登记信息,免费。

质押业务编号的作用:便于查询初始交易及后续关联的所有交易情况
补充质押交易
可以补充不同品种、不同性质的证券作为质押物。
部分解除质押交易
待购回期间,可以对已质押的证券进行部分解押,包括对现金红利等孳息的解除质押。 可以对初始交易的股份,也可以对补充质押的股份申报部分解除质押:与申报的交易合同号关联
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某一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须为零或为对应冻结序号下的全部 红利孳息;

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某一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须为对应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 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零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须为某一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 申报指令中解除红利金额不为零,也不为相关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时,为无效指令,做失败处理。
要 点
一、融入融出方 二、质押登记 三、主要业务环节
四、权益处理
五、限售股、高管股
六 、司法冻结
七、查询和收费
一、融入融出方
融入方:
证券公司股份托管客户
融出方: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集合资管计划、定向资管客户 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集合资管计划、定向资管客户
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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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业务概述 (2)
第二章账户 (2)
第三章质押登记 (2)
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2)
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6)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8)
第一节清算 (8)
第二节交收 (10)
第五章违约处置和终止购回 (10)
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13)
第七章协助执法 (15)
第八章查询 (16)
第九章收费标准 (16)
第十章附则 (17)
第一章业务概述
第二章账户
第三章质押登记
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第四章 清算和交收
第一节 清算
第二节交收

第五章违约处置和终止购回
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第七章协助执法
第八章查询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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