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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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二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二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关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的一些要点:
1. 检查内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应包括对工作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劳动用品等的检查,以及职工的工作状态、职业病防护、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检查。

2. 检查责任: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应由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或特定的检查机构负责,他们应有相应的资格和专业知识。

3. 检查周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的周期可以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需求来确定。

4. 检查程序: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程序应包括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如通知相关人员、收集相关信息等)、实施检查的过程(如现场勘察、操作指导等)和检查后的处理(如整理检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等)。

5. 检查记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6. 效果评估: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效果应进行评估,以确保检查制度的有效性并及时改进。

通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健康问题,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1.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七、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轨道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2.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轨道交通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十八、持续改进与优化
1.定期评估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四十一、安全风险预警与应对策略
1.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和预警。
2.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快速响应安全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十二、安全质量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管。
2.定期对安全质量保障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2.定期分析安全信息,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十、考核与奖惩
1.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技术革新与应用
1.鼓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运营安全性能。
3.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架构
1.设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设立轨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明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维修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信息安全与保密
1.加强轨道交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2.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安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安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安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正常运转,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加强对安全职业健康的认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六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生产作业规程,严禁擅自更改设备设置、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安全顺畅。

第七条员工应当正确使用和保管劳动防护用具,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使用效果,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因素评估和监测制度,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加强职业健康保护意识,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积极配合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调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员工进行体检和职业病筛查,及时发现患病员工,提供及时治疗和帮助。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责任和任务分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熟悉企业的应急预案和自己的应急任务,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做到随时准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不断完善和改进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作者:戴巧红来源:《科技风》2020年第06期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已遍布我国各大城市,成为人们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然而,列车运营、设备维护、车辆检修维护等过程都存在着职业危害,通过识别分析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采取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措施来避免或减小劳动者接触的职业危害程度。

关键词: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防护措施;检维修城市轨道交通已遍布我国各大一线城市,不少二三线城市也正在修建,已然成为各大城市人们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

然而为城市轨道交通奉献的工作人员在其岗位上存在着职业危害,关注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也是我们亟需关注的问题。

1 运行线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防护措施1.1 列车运营地下铁道各个车站的工作人员主要为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乘客动态、现场保洁,确保各个车站行车、票务、治安等工作顺利进行。

站台广播、列车进出站、乘客活动均会产生噪声对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列车运行会产生噪声、振动对客车司机产生影响,司机室一般使用隔音门窗、减振座椅。

列车运营过程车站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对讲机进行联络,对讲机频率一般为800MHz,使用时会产生微波辐射,新出厂的对讲机一般自带屏蔽效果良好,对人体产生的微波辐射较小。

客运行李包检查设备一般使用X射线进行不开包检查,运行过程会产生电离辐射,新出厂的安检设备采用钢板、铅帘防护,防护性能良好。

1.2 车站设备维护各车站需要维护的设备包括电力、环控、AFC及门控、系统控制、信号设备、配电设备等,工作人员定期对各设备房内设施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根据检修计划从事管辖内设备维修、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车站设备维护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对讲机进行联络,对讲机频率一般为800MHz。

此时,工作人员会接触到对讲机产生的微波辐射,新出产的对讲机一般自带屏蔽效果良好,对人体产生的微波辐射较小。

同时,环控设备运行会产生较高的噪声强度,工作人员应佩戴耳塞进入;高压供电设备会产生工频电场辐射,一般情况下,高压配电设备自带金属屏蔽,已达到辐射防护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之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之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检查环节是为了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需要对计划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衡量,并 (3)检查环节 采取措施修正可能产生的行为偏差。
过程不可能是一个封闭的系统,需要随着管理的进程,针对管理活动中发现的 (4)改进环节
缺陷或根据变化的内外部条件,不断调整与完善管理活动。
2 职业危害与防护
2.1 常见的职业危害与控制措施
①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这是防止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通过研制与选择低噪声设备,改进生产加工工 艺,提高机械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来降低声源辐射的声功率。
② 通过吸声、隔声、消声、隔振等常用的噪声控制技术措施,或使声波改变传播方向,或把声能转化 成热能,从而达到减少到达接收者处声能量值的效果。
③ 个人防护。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特殊噪声条件下,工人戴耳塞或耳罩,合理组织工作和安 排休息时间,往往可取得较好的防声效果。
(1) 管理层培训。管理层培训的内容主要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 特点,以及建立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推 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2) 内审员培训。内审员培训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企业应该根据专 业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审核等工作的能力。
2 职业危害与防护 2.1 常见的职业危害与控制措施
04 城市轨道交通高温作业的危害及其控制措施 (2) 控制措施。对城市轨道交通高温作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① 合理布置热源,革新技术,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厂房和工具设备,减 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1. 引言1.1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在城市轨道交通业工作的人员,由于长时间处于嘈杂的环境中,容易受到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

这些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噪音、振动、大气污染、光照和体力劳动等。

噪音是城市轨道交通业中最为普遍的危害因素之一,长期暴露在高强度的噪声环境下,容易导致听力损伤和神经系统问题。

振动是另一个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受到振动刺激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影响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光照和体力劳动都会对员工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为了有效防范城市轨道交通业中的职业病危害,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首先是设备维护与更新,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是减少危害因素的重要措施。

其次是环境监测与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危害源。

个人防护装备的佩戴和岗位轮换与休息也是必不可少的防护措施,能有效降低员工受到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城市轨道交通业需要加强职业病防护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健康。

通过不懈努力,可以减少职业病危害带来的健康风险,营造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 正文2.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噪音、振动、大气污染、光照和体力劳动等。

首先是噪音,轨道交通运行时产生的噪音会对员工的听觉系统造成损伤,长期暴露在高噪音环境下会引发听力下降等问题。

其次是振动,工作车辆的振动会对员工的身体造成不适,影响其健康。

大气污染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工作车辆排放的尾气可能包含有害物质,员工长期暴露在污染环境下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等健康问题。

光照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长时间暴露在强光下会对员工的视觉造成损伤。

城市轨道交通业通常需要从事体力劳动,长期的高强度工作会对员工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对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护是至关重要的。

2.2 1. 噪音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是噪音。

在地铁、轻轨等交通系统中,噪音是不可避免的存在。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篇: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但不得作为劳动用工的就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安全与健康督导制度

职业安全与健康督导制度

职业安全与健康督导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升企业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水平,保障职工的安全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临时工和外包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责任公司将职业安全与健康视为紧要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的保障,公司负责人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督机构第四条设立监督机构公司设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职业安全与健康相关工作。

第五条构成与职责监督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与健康专家、员工代表等构成,负责订立职业安全与健康政策、制度以及相关培训计划和宣传方案。

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并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制度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员工自治鼓舞员工组织并参加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委员会”)活动,参加职业安全与健康活动的员工享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正当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诉求。

第三章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第七条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公司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明确职责,确保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职业健康评估公司必需对职业危害源进行评估,并订立相应的掌控措施。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第九条安全培训公司将每年订立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相应培训。

全部员工入职后,必需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上岗。

第十条事故防备和应急处理公司将订立事故防备和应急处理方案,对不安全源进行管理和掌控,设立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工作场合环境公司将确保工作场合环境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保证空气质量、照明、通风、噪音等环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供应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保障公司将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对工位和作业场合的职业危害进行评估和掌控,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包括生产、科研、试验、设计、建设、施工、维修、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用人单位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劳动者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责任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实行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健康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个人防护装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作业场所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传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与卫生。

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地铁工程现场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铁工程的员工,包括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3、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行、全程跟踪、持续改进的原则。

4、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人民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方针。

5、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应当按照“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实行公开透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6、各级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部门应当通过扩大有效宣传教育、丰富职业卫生监测手段、强化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增强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督促地铁工程企业切实提高职业卫生保障水平。

7、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协作、全员参与”的原则。

8、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创新管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1、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等工作。

3、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负责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健康检查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5、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员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健康状况等信息。

6、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

7、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确保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

8、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职业卫生事故及时、有效处置。

9、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10、地铁工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总结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工作,向地方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工程事故案例 例

工程事故案例 例

工程事故案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例汇总(共27例)目录事故案例一:中铁七局“”梁体和支撑体系垮塌一般事故2017年1月12日20时5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由中铁七局郑州公司承建的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NYLDJSG-2标段,专业分包单位郑州市万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既有沙口路立交桥B匝道边跨6#-7#墩梁体进行人工机械切割、汽车吊逐节吊移方法拆除,在第1~8节拆除完毕、第9节刚吊至地面时,剩余第10~14节约10米长梁体和支撑体系突然垮塌,致使从棚架门洞下方通过的1名路人死亡、梁体上方作业人员1人重伤、5人轻伤,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股份公司对中铁七局予以严厉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处罚200万元。

事故案例二:中铁隧道集团“”一般事故2017年2月10日22时40分,由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在南宁剧场站至朝阳广场站右线盾构区间贯通后,采用长套筒法进行盾构机接收过程中,作业人员按程序泄压完成进行钢套筒端盖拆除作业,在拆解到最后预留的4组螺栓时,连接套筒端盖突然与套筒断开,套筒内有大量流塑性软泥涌出,导致现场作业人员1人被软泥掩埋、1人被套筒端盖挤压在边墙上死亡,构成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股份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中铁隧道局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处罚300万元。

事故案例三:中铁七局“”一般事2016年12月4日9时10分,中铁七局二公司沈阳地铁九号线4标项目部,在组织作业人员对沈辽路站第七段顶板实施材料及垃圾清理作业过程中,一名作业人员不慎从顶板上的一处预留洞口坠落,导致死亡,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该事故发生在股份公司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

股份公司对中铁七局予以严厉通报批评,经济处罚200万元。

事故案例四:深圳地铁在建工地坍塌工人从10多米跌落4月19日下午,在深圳盐田区深圳外国语学校附近,8号线地铁站在建工地发生局部倒塌。

事故点位于工地内,一钢筋框架坍塌压住一辆吊车,车顶一名工人被困。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1. 引言1.1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背景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背景与城市化进程息息相关,随着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对高效、安全、便捷的交通需求也日益增长。

传统的道路交通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对交通的需求,而城市轨道交通正是因为其运行速度快、能够大幅度减少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等优势而受到青睐。

通过不断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投入和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的交通状况,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背景十分重要,也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2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重要性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人们出行的重要任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长,城市轨道交通的作用愈发突显。

城市轨道交通可以有效缓解道路拥堵问题,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城市轨道交通可以减少空气污染和环境噪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促进城市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基本交通功能,更在于其对于城市发展、环境保护和经济繁荣的积极影响。

我们应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关注和支持,共同努力打造更加便捷、安全、舒适的城市交通系统。

2. 正文2.1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噪音、振动、化学物质以及疲劳等。

首先是噪音,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会产生高强度的噪音,长期暴露在噪音中会导致听力受损、耳聋等问题。

其次是振动,车辆运行时产生的振动会对乘务人员和维护工作人员的身体造成损害,严重影响健康。

在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过程中,还会释放一些化学物质,如有害气体和颗粒物,长期接触会引发呼吸道疾病、皮肤炎症等。

长时间工作以及工作强度大会导致从业人员产生疲劳,影响工作效率和身体健康。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为了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作业场所,包括铁路车辆修造厂、信号联锁段、调度中心等。

3.监督管理机构: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由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负责。

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1.职业健康档案: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详细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职业病史等信息。

2.职业健康评估:从业人员入职时,应进行职业健康评估,包括体检和职业危害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在职业健康档案中。

3.职业危害控制:铁路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如对有害物质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管理和防护措施,对噪声、尘埃等有害环境因素应进行有效控制。

4.职业健康检查: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和职业病筛查等。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职业健康档案中,并依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5.职业健康教育:铁路作业场所应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教育内容可以包括职业危害知识、个人防护措施等。

6.职业健康监测: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测系统,通过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7.职业卫生设施:铁路作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更衣室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消毒。

8.职业事故报告: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事故报告制度,对职业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监督检查与处罚1.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对于发现的违反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行为,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3.对于严重违反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行为,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文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文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项目职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项目的整体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项目工地。

二、职责和义务1. 项目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制定并实施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职工的职责和义务。

2. 项目职工有权享受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有义务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工作安全培训,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3. 项目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开展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1. 防护用具和设备1.1 所有项目职工应当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

1.2 安装在工地的建筑物、设备和工具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 工作环境2.1 工地应当保持清洁,防止杂物、灰尘等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2.2 工地应当保证空气流通,设置必要的通风设备,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

3. 培训和教育3.1 所有项目职工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3.2 项目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定期的工作安全培训,解决职工关心的问题,提高项目的整体安全水平。

4.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4.1 任何工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保护受伤职工的生命安全。

4.2 项目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调查工伤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紧急疏散和逃生5.1 工地应当制定并公布紧急疏散和逃生预案,告知项目职工应急逃生的路径和方法。

5.2 工地应当配备应急逃生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四、监督和检查1. 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项目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工作,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出行的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必须加强对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本文将就城市轨道交通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进行探讨。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1. 化学因素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环境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化学物质,如润滑油、燃料气体、机油等,这些物质在长期的接触下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引发眼疾、呼吸系统疾病等职业病。

一些化学药剂的毒性和腐蚀性也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构成威胁。

2. 物理因素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环境中噪声、振动等物理因素也会对员工的健康造成影响。

长期暴露在高强度的噪声环境下,工作人员易患聋病或其他听觉疾病;而长期接触振动环境则会导致全身疼痛、骨折等疾病。

3. 粉尘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环境中常常伴随着大量的粉尘,例如轨道表面的金属粉尘、油烟等,这些粉尘会引起工作人员的呼吸系统疾病,如支气管炎、肺气肿等。

4. 职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夜班多,容易导致劳累过度、生物节律紊乱等问题,从而引发各种职业病,如疲劳、睡眠障碍、消化系统疾病等。

二、防护措施1. 加强个人防护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例如戴防尘口罩、护目镜、耳塞等,以阻隔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减少对身体的损害。

应注意保持工作场所的通风良好,减少有害气体的浓度。

2. 定期体检雇主应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患病情况,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还可以通过体检结果了解员工在工作中受到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3. 职业健康教育对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增强他们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学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形成良好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

4. 管理控制雇主可以通过改善工作环境、采用低噪音、低振动、低毒性的材料、工艺和设备,减少对员工的危害。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2023年安全员之A证(企业负责人)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安全员之A证(企业负责人)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安全员之A证(企业负责人)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人使用前或者投人使用后()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A.10B.20C.30D.40【答案】 C2、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的是()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国际条约【答案】 A3、《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A.违约B.侵权C.违宪D.法律【答案】 B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之余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体现了其()的职业道德。

A.高度负责B.积极进取C.爱好广泛D.不怕困难【答案】 B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A.20日B.30日C.60日D.90曰【答案】 C6、企业职业道德建设重在落实,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建立内部的奖惩机制。

A.教育次数B.监督考核C.个人修为D.组织纪律【答案】 B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B.监督考核C.监督管理D.综合监督管理【答案】 B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之余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体现了其()的职业道德。

A.高度负责B.积极进取C.爱好广泛D.不怕困难【答案】 B9、国家对环境噪音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

A.淘汰制度B.召回制度C.更新制度D.监控制度【答案】 A10、某施工单位财务李某(女)2017年3月上班,2018年5月,施工单位以李某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

当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李某上月工资6000元,前12个月平均工资8500元,如李某不愿意回单位上班,可主张()赔偿金。

A.12750元B.25500元C.11250元D.22500元【答案】 D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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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全面树立“安全生产零隐患,工程质量零缺陷”的理念,贯彻落实“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推进集团公司“零事故、零容忍”、“视隐患为事故”的理念的进一步强化,规范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公司对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公司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修订本办法。

1.2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

公司各项目应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

1.3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公司对各项目(盾构维修租赁中心比照项目进行管理,下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指标及公司与各项目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的安全质量指标,是考核各项目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政绩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1.4 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的副职对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在本项目范围内所管辖业务负管理责任,对其它业务负监察责任。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各项目应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 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3.1公司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3.1.1 杜绝一般及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杜绝一般及以上铁路交通责任事故及客运列车一般B类及以上责任事故;杜绝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杜绝一般火灾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杜绝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杜绝火工品爆炸事故。

规范安全质量行为,遏制“三违”行为。

3.1.2公司年度百亿元营业额责任重伤人数不大于5人。

3.1.3 确保安全文明(标准、样板)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率80%以上;确保在用特种设备检验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1.4 信誉评价进入评价机构总排名的前1/3,杜绝进入后1/2。

3.1.5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主动监测;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防护和健康检查,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3.2 公司每年年初发布各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3 公司各项目根据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政策及业主的管理要求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

其中,各项目应杜绝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

4 安全生产责任4.1 各项目是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全覆盖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全体员工、全部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各项目应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盲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

4.2 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本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全面履行法定职责:4.2.1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1)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2.2 项目部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程师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4.2.3 项目部安全质量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项目总体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责任,对所管辖业务负管理责任,对其它涉及安全生产的业务负监察责任。

4.2.4 项目部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4.3 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4.3.1 设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包括项目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外部协作队伍负责人。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赋予的法律义务。

4.3.2 项目部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对其它职能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监察管理。

4.3.3 项目部应根据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设置项目安全质量总监和安全质量稽查队,开展全面安全质量稽查工作。

安全稽查队行政关系隶属安全质量总监领导,与项目安全质量监察部合署办公。

4.4 为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延伸到各工序、各班组当中去,切实做到“全员参与、全员控制、全员管理”。

项目部应按不少于班组人数5%的比例,且每个主要作业面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置足够的群众安全监督员,确保每个班组、每道工序、每个作业面均有群众安全监督员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按相关要求,从班组骨干(含员工)中选拔出责任心强、工作优秀、经验丰富且安全意识敏感的人员聘为群众安全监督员。

4.5 项目部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4.6 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4.7 公司工会和项目部工会组织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权督促项目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5 安全生产监督5.1公司依法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所属各项目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5.1.1 负责指导督促各项目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5.1.2 督促项目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项目部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5.1.3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稽查),督促项目部落实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控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5.1.4 配合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重大隐患、事故(事件)和不良行为实施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事件)及不良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1.5 督促项目部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项目管理策划中,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

5.1.6 督促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防护和职业卫生健康各项制度办法。

5.1.7 督促项目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项目全体员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高危险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进行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5.1.8 监督管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控制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1.9公司可以向被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对象的项目和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项目短期派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驻现场指导、监督整改。

5.1.10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5.2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5.2.1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以下简称“安质部”)是公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在公司总经理和安全质量总监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稽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5.2.2 公司安全质量稽查队,行政关系受公司安全质量总监领导,队长由安全质量总监担任,副队长由安质部部长兼任,另设立1名专职副队长,与安质部合署办公。

负责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稽查;督促项目部对重大危险因素控制;督促项目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项目建立完善应急体系等。

5.2.3 项目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设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规定,完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施工生产作业班组应配备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

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含安全稽查队人员)是项目部内部的监督检查(稽查)人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是施工工序的安全检查人员。

5.2.4 项目部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和管理上受公司和项目的双重领导,向公司安质部和项目部负责,对项目开展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督促项目部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5.2.5 项目部的安质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所辖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每季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和环保工作情况向公司安质部书面报告。

5.2.6 项目部安质部,必须将所辖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业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评比及通报等及时向公司安质部报告。

5.2.7 项目部的安质部是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上级的要求,对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管理和监督检查(稽查)的职能。

5.2.8 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执业(上岗)证书。

5.2.9 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应上下对口,以保证安全工作政令畅通、安全生产监督连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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