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政体
本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录1机构组成2机构设置▪政府▪国会▪政党▪议会3领导团队4主要职责▪公共服务▪权力下放▪举行选举5国家政体6国家宪法1机构组成编辑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英国国徽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
实际上,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
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
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
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大卫·卡梅伦; zh-hant大卫·卡麦隆于2010年5月11日起执政),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
“君临国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2机构设置编辑政府英国政府正式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或“国王陛下政府”(取决于在位君主),负责英国的行政功能。
首相为政府首脑,由英国君主任命,但是依惯例此人必须是下议院中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支持的议员。
首相获任命后再挑选其他部长和行政首脑,组成政府。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1.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她的权力是象征性的,实际政府首脑是首相。
•两院制:英国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伯爵院)和下议院(普通人院)。
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阁制:英国的政府基于内阁制度,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对行政事务负责。
•具有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宪法: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习惯法和先例法。
2.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总统制: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美国政府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由总统领导,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联邦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特定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宪法的权威: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3.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半总统制: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国防,而政府首脑是总理,负责内政。
•单院制:法国的议会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国民议会在立法和决策上起主导作用。
•中央集权:法国的政治体系相对较集中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控制权。
•宪政传统:法国政治体系承袭了法国宪政传统,法律和法典对法国政治体系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法治原则、选举制度和民主原则。
但由于历史、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差异,它们在君主制或总统制、立法体系、权力分配和地方自治等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英国宪法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1、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
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
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
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
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
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英国为何没有宪法
英国为何没有《宪法》按照普世价值信仰者的看法,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的建立,大概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确定不容置疑的普世价值,然后根据普世价值确定《宪法》,然后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以及随后的一整套制度、法律。
这是一种很理想的方式,体现了从头开始、正本清源的构想,就像在一张白纸上,开始设计一个蓝图,美国似乎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成为很多国家模仿的对象。
美国的特殊性以后再说,暂且只说美国的母国:英国——为何没有宪法。
这个说法也许应该按照某些专家的说法稍稍修正一下,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按照法律专家的意见,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关法律,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以及历史上形成的惯例。
人们一般认为,在现代国家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之法”,是“母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
从1781年美国第一部《宪法》生效,人类进入了一个成文宪法的时代,但是,英国始终不愿做这件事情。
我们知道,美国是从英国脱离出去的,说它是叛乱也没什么不对。
因此,在英国人眼里,当美国那群乡巴佬,颇为天真地以为从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出发,设计一套精致的制度,就能把国家搞好的时候,英国人要么是在冷笑,要么是以“老子国”的心态,不愿模仿“儿子国”的小儿科过家家游戏。
因此,当其他欧洲国家、亚洲国家、非洲国家纷纷按照美国的做法,制定自己的《宪法》的时候,英国始终没有为自己搞一部《宪法》。
美国独立以后,过了100多年,才发展成为世界强国。
而英国不要《宪法》,照样在美国之前成为世界霸主。
对于那些膜拜从普世价值推演到《宪法》这一理想模式的人来说,英国的存在,简直是一个嘲讽,是他们理论体系中最大的反例。
于是,他们自圆其说地解释道,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很多分散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和习惯,构成了英国宪政的基础。
这种解释似乎说得过去,但它还是没能改变英国没有一部“母法”的事实。
而且,它还忽略了一个现象:如果从1215年的《大宪章》算起,到20世纪某些也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再到今天,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经历了近800年的历史。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的论文(宪法论文)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的论文(宪法论文) 1998年的《权利法案》于10月2日在英国XXXX生效。
到目前为止,关于英国是否应该通过《权利和自由法案》的长期宪法辩论终于得到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该法案的生效无疑将对英国宪法产生重大影响。
《权利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的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国内法,是英国法律中个人权利概念化的一个显著转折点。
1 、:权利法案生效前的英国宪法和个人权利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的杰出例子。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包括在“特别重要的”、的统一文件中。
相反,它深深植根于习俗和惯例,其中许多部分由没有记录在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组成。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原则没有书面渊源。
许多宪法原则来自立法法令或法院意见。
然而,这些法定要素在法律体系中没有特殊地位,也不优于其他法律。
它们可以像其他法律一样被修改或废除。
英国缺乏权威和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全面阐述,也没有法律文件必须修改才能实现宪法变革。
英国人更喜欢逐渐发展宪法实践。
另一方面,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有一个世袭的国家元首——英格兰国王——所有政府行为都以他的名义进行。
理论上,英国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议会,英国国王是议会的一部分。
然而,在很大程度上,英国国王只是一个象征,真正的权力在于下议院,即民主选举的议会。
戴雪主张议会主权。
议会是至高无上的,因为它有权颁布或废除任何不受法律限制的法律。
议会颁布的法律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会改变或废除。
议会法案可能违反道德或社会规范,甚至可能被视为“违宪”,但它必须得到实施。
(1)尽管戴雪对议会主权的主张已被多次辩论,但大多数英国宪法学者仍认为戴雪的立场基本合理。
不管与宪法其他方面相关的优势是什么,英国宪法[2]的灵活特征将使公民对他们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制以及他们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关系感到不确定,因为权利没有以任何全面或易于理解的方式得到澄清,议会主权理论意味着只有在大多数人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享有个人权利。
英国不成文宪法评价
英国不成文宪法评价英国不成文宪法评价一、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涵义与渊源(一)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涵义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由英国宪法学家布赖斯的首创,其法理源于古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已有了“不成文法”的概念,系指没有文书记载的法律,即习惯法。
[1]与现在我们所说的不成文宪法的意义有所不同。
因为就现代宪法而言,完全以惯例形式出现的宪法是没有的。
所谓不成文宪法或称“普通法”宪法、“习惯性宪法”、“非法典性宪法”,是指对国家的根本事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不用统一的书面文件表示,而是表现于不同时期颁行的宪法性法律、形成的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例。
由于其大部分是由历史上各个时期的习惯、风俗和法院判例汇集而成,所以不成文宪法又称为汇集宪法。
[2]英国宪法一般被认为是不成文宪法的典范,它是由不同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在长期执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以及有宪法性质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所构成。
英国宪法学之父戴雪指出:“根据英格兰的用法,宪法包括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权力分配和行使的所有规则。
”①惠尔对英国宪法所下的定义是:“英国宪法是统制英国政府的法律规则和非法律规则的集合。
”[3]荷兰宪法学家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指出:“英国没有规定其政治制度的基本规则和结构的成文宪法,也没有任何法律被赋予比其他的法律或规则更高的法律效力。
”[4](二)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渊源英国至今并无一部完整的宪法典,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所有的宪法制度都以习惯法反映出来。
事实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的法院判例。
1.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或者说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没有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
[1]在英国,宪法性法律是指“对宪法的所有各种解释的总体”,“包括来自所有生活在宪法之下,并受其规定约束的人们对宪法提供的全部理论和实践。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1998年《人权法案》于20XX年10月2日在英国正式生效,至此,关于英国是否采纳权利和自由法案的长期的宪法争论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
该法案的生效对英国宪法将会产生毋庸置疑的重大影响。
通过将《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大量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的国内法,《人权法案》在使个人权利在英国法律中概念化方面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转折。
一、《人权法案》生效前的英国宪法和个人权利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政治的杰出范例。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列入一部“特别重要的”、统一的文件中,而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习惯和实践中,它的许多部分由不记录于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所组成。
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原则没有成文渊源,许多宪法原则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或者法院的意见。
但是这些法定成分在法律制度中没有特殊的地位,不优越于其他法律,可以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被修改或者废除。
英国缺乏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权威和全面的陈述,没有必须通过修改以实现宪法变革的法律文件,英国人更典型地偏爱逐渐发展的宪法实践。
另一方面,英国是君主立宪政体,有一个所有的政府行为均以其名义进行的世袭的国家首脑———英王。
理论上,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议会,英王是其中的一部分。
但在很大程度上,英王只是一种象征,真正的权力在下议院,即由民主选举的议院。
戴雪( Dicey)主张议会主权,议会在其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法律限制这一意义上是至高无上的。
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被任何人或机构变更或废除。
议会的一项法案可能会违反道德或者社会规范,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宪的”,但是必须得到执行。
〔1〕虽然戴雪的议会主权的主张被多次争论,但英国宪法学者中的大多数仍然认为戴雪的立场基本上是合理的。
不管与宪法其他方面有关的优点是什么,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2〕会使公民对他们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制以及他们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关系产生不确定感,因为权利没有被以任何全面或者易于理解的方式阐明,而且议会主权学说意味着个人权利只有在大多数人容许的情况下才能享有。
英国为何没有宪法
英国为何没有《宪法》按照普世价值信仰者的看法,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的建立,大概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确定不容置疑的普世价值,然后根据普世价值确定《宪法》,然后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以及随后的一整套制度、法律。
这是一种很理想的方式,体现了从头开始、正本清源的构想,就像在一张白纸上,开始设计一个蓝图,美国似乎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成为很多国家模仿的对象。
美国的特殊性以后再说,暂且只说美国的母国:英国——为何没有宪法。
这个说法也许应该按照某些专家的说法稍稍修正一下,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按照法律专家的意见,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关法律,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以及历史上形成的惯例。
人们一般认为,在现代国家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之法”,是“母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
从1781年美国第一部《宪法》生效,人类进入了一个成文宪法的时代,但是,英国始终不愿做这件事情。
我们知道,美国是从英国脱离出去的,说它是叛乱也没什么不对。
因此,在英国人眼里,当美国那群乡巴佬,颇为天真地以为从形而上学的抽象概念出发,设计一套精致的制度,就能把国家搞好的时候,英国人要么是在冷笑,要么是以“老子国”的心态,不愿模仿“儿子国”的小儿科过家家游戏。
因此,当其他欧洲国家、亚洲国家、非洲国家纷纷按照美国的做法,制定自己的《宪法》的时候,英国始终没有为自己搞一部《宪法》。
美国独立以后,过了100多年,才发展成为世界强国。
而英国不要《宪法》,照样在美国之前成为世界霸主。
对于那些膜拜从普世价值推演到《宪法》这一理想模式的人来说,英国的存在,简直是一个嘲讽,是他们理论体系中最大的反例。
于是,他们自圆其说地解释道,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很多分散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和习惯,构成了英国宪政的基础。
这种解释似乎说得过去,但它还是没能改变英国没有一部“母法”的事实。
而且,它还忽略了一个现象:如果从1215年的《大宪章》算起,到20世纪某些也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再到今天,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经历了近800年的历史。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第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是一部没有正式成文形式的宪法,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英国宪法的基础是法律与习惯法。
法律包括一系列的国家法律和法案,
如《达成欧洲联盟协议法案》和《人权法案》等。
习惯法则源自习以为常的实践,如议会议事规则和司法判例等。
其次,英国宪法的核心机构是议会。
议会由两个部分组成,即下议院和上议院。
下议院代表人民的利益,由选举产生;上议院则由约800名贵族组成,包括主教、贵族和任命成员。
议会在立法、监督和政府组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英国宪法维护了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议会主权,即议会对国家事务的
最高控制权。
其次是法治原则,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位或权力。
最后是个人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隐私保护等。
此外,英国宪法还设立了君主制度。
君主是国家元首,目前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尽管君主在政治实践中的权力已经大幅减弱,但仍然承担着一些象征性的和非政治性的职责。
最后,英国宪法还涉及到地方自治和司法独立等方面的内容。
地方自治由地方
政府负责,而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部门对法律事务的独立行使权力,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
总之,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与习惯法、议会主权、法治原则、个人权利、君主制度、地方自治和司法独立等方面。
这些内容为英国政治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保障。
英国 宪法 构成
英国宪法的构成与特点英国宪法是英国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的基础性法律文书,虽然没有明确的成文宪法,但是其构成非常独特。
英国宪法主要由法律文件、习惯法和宪政实践三部分构成,并以不断的演变和发展为特点。
一、法律文件英国宪法的重要部分是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包括《大宪章》(Magna Carta)、《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议会法》(Parliament Acts)等。
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英国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和权力分配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重要里程碑,于1215年由国王约翰强迫签署。
它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和尊重国民权利的原则。
《权利法案》则于1689年成立,规定了国王必须获取议会授权才能行使权力,并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言论权。
此外,英国的国际条约也具有宪法地位。
例如,加入欧洲联盟的《里斯本条约》在英国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决定了英国与欧盟的关系和权力分配。
二、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由长期实践形成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但是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英国宪法中的许多权力和职责都是通过习惯法确立的。
例如,英国君主制的核心原则是“君主的无限责任”,即国王或女王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宪制以及扮演一个象征性的角色。
这一原则是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确立的。
习惯法还体现在议会的权力和程序上。
议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通过一系列的宪政实践形成了宪政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和规则,保障了议会的权威和议会民主的进行。
三、宪政实践英国宪法的第三个重要构成部分是宪政实践,即政府、议会和法庭的行为和决定。
宪政实践能够对宪法进行解释并形成宪法的各个要素。
例如,议会的政治惯例和行为在英国宪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议会拥有立法权,监督政府,决定和解释法律和政策,这些权力和职责并非完全由法律文件规定,而是通过宪政实践得到确认。
法庭在宪政实践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国法官在司法判决中会参考和解释法律文件和习惯法,这些判决对宪法的发展和解释具有重要的影响。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一)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一)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引言英国宪法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在保障国家制度稳定和民众权益的同时,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基本内容。
本文将介绍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并探讨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立法权和国家元首•英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分别是众议院和贵族院。
•英国国家元首为君主,目前是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内阁制度和政府职责•英国内阁由首相和其他大臣组成,负责决策和行政职能。
•内阁制度确保政府运作的高效性和责任制的实施。
法律原则和司法权力•法律原则是英国宪法的核心,包括宪法惯例、普通法和法律法规。
•司法权力属于独立的司法机构,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执行。
公民权利和自由•英国宪法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等。
•公民权利的保护是英国宪法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地方自治和分权原则•英国宪法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力,鼓励地方自治。
•分权原则确保英国政府权力合理分布和有效制约。
宪法修正和法律演变•英国宪法是一部不成文宪法,可以通过法律演变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
•法律演变体现了英国宪法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结论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权、国家元首、内阁制度、法律原则、司法权力、公民权利、地方自治和分权原则等。
这些内容在维护国家治理的稳定和民众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宪法修正和法律演变体现了英国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作为一份古老而又现代的宪法,英国宪法为其他国家的宪法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经验。
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
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
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判例法(Case Law):英国法律体系强调先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
英国法院的判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先例,作为解释法律和制定新法的指南。
这些判决集合起来构成了一部重要的法律资料库,被视为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
2. 素有权威性的法学著作:英国一些法学家的著作被广泛认可为宪法法律的权威文献,如艾夫林·W·伍拉斯顿(A. V. Dicey)的著作《英国宪法常规》(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和沃
尔特·巴奇勒·格伦(Walter Bagehot)的《英国宪法》(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3. 习惯法(Customary Law):一些习惯被视为宪法的一部分,如议会习惯。
议会习惯是指约定俗成的议会规则和程序,如选举规定、议事规则等。
4. 条约法(Treaty Law):英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也
被认为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5. 宪制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宪制惯例是一种在
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共识,虽然它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被广泛认可和尊重。
它涉及到一些政府行为和关系的规则,如首相必须是具有议会多数派支持的政党的领袖等。
没有宪法的国家是哪个?
没有宪法的国家是哪个?英国没有特别指定的成文的宪法,但是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等。
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宪法,但也可以有宪政,比如英国,因为英国人民的法制思想比较强;但有宪法的国家不一定就有宪政,他的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不一定能完全执行,这样的例子太多了,在这些国家没有法治传统。
▲一、没有宪法的国家是哪个?英国没有特别指定的成文的宪法,但是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等。
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宪法,但也可以有宪政,比如英国,因为英国人民的法制思想比较强;但有宪法的国家不一定就有宪政,他的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不一定能完全执行,这样的例子太多了,在这些国家没有法治传统。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概念的产生“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
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
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所谓宪政制度,即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来规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治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政制度的国家,但是英国却没有自己成文的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是一种奇特现象。
无成文宪法而有宪政,无明晰的分权制衡设计而有限权政府,无最高法院而有司法独立,无民选政府而有民权保障。
首先,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的融合。
英国实行了民主制,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但同时还保留了君主和贵族,可谓是“披着君主制的外衣,有着共和制的实质”。
按理说,君主制与现代民主制是不相容的,但在英国,君主制不仅被保存下来,而且似乎与英国宪政不可分离。
为什么?君主制在英国能延续至今,关键在于它改变了自己。
现代君主制的关键是立宪,君主制可能失去了一些个人的权力与权威,但王位却因此而避开党派政治风暴。
君主制扎根于一个坚实的基础上,支撑这个基础的是悠久的传统和普遍的信念。
事实上,所有的决策并不是由国王单独制定执行,而是由议会或内阁决定的,而议会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他们是人民的代理人,体现出人民主权,这就使得君主制与民主制联系起来了。
(优)这样的政治体制虽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还是存有封建思想,在此后的许多年为英国的再次发展设置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英国也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摧毁专制政体的国家,但也是最后一个建立民主政体的国家之一。
英国拥有独具一格的两党制,两党的形成,使执政党成为议会的第一大党,与之相对的是反对党,反对党领袖领取国家俸禄,组织“影子内阁”,参与协商决策,因此,英国反对党实质是政府体制内的政党,但是这样的政体有着先天的不足。
首先,从两党制中产生的执政党不能充分代表民意,英国两党制是由英国的选举制度作为保障的,英国现行选举制度是单选区出线制,以大选中获议席多少定胜负,不是依靠选票结果;另外,两党制对于小党的成长、发展十分不利。
小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与其在下院所得议席不成比例。
第三,两党制造成英国政治上保守。
英国的立法体制
英国的立法体制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它的宪法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
英国是西方近代议会民主制度的发韧国,也是最早创立近代资本主义立法体制的国家之一。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的英国议会,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i],无任期限制。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
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
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
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
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两院的立法权力经历了一个互变的演化过程,即上院权力由盛而衰和下院权力由弱而强的过程。
14世纪时,立法权属于国王,下院只有立法请求权,上院则有立法同意权。
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的立法权威和地位得到确认。
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以后,限制了上院的权力,它不能像以前一样否决下院通过的法案,而只能将法案(财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生效;对于财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个月。
英国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英国是什么制度的国家1. 引言英国是一个拥有世界上最悠久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国家之一。
其政治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发展和改革,形成了独特而稳定的政治体系。
本文将从君主制、立宪制、议会制以及选择权等方面解析英国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2. 君主制英国的政治体系以君主制为基础。
君主制度的核心在于国家最高权力的集中在国家元首即君主手中。
英国君主制度的代表是英国女王,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
尽管英国女王并不拥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但她担任国家象征性的角色,并参与国家事务,例如国会开幕仪式和国家元首的外交访问。
英国君主制度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君主地位世袭,即使君主去世,皇位传给君主的家族成员。
这种世袭制度确保了国家政治的连续性,避免了过多的政治权力争夺。
3. 立宪制通过与君主制相结合,英国形成了立宪制度。
立宪制保证君主的权力受到限制,同时确保国家政府高度负责任并受公众监督。
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而是由一系列法律、传统和惯例组成的宪法。
英国的宪法下分为无限制和有限制两个方面。
无限制的宪法权力使得国家元首有较大的自由度,而另一方面, 有限制的宪法权力则对政府权力进行了限制,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4. 议会制议会制度是英国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英国议会是由两个室组成的:下议院和上议院。
下议院的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上议院则由君主和一些世袭贵族、主教及一些由君主通过委任提名的议员组成。
英国议会起到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它对政府的决策进行审议、讨论并提出建议。
议会制度确保了国家行政的透明性,公众代表的参与以及君主与政府之间的平衡。
5. 选举权英国政治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权。
英国是一个民主国家,选举权在英国公民中广泛实行。
根据英国宪法,18岁或以上、具备英国国籍、英国居住身份证明的人有权参与议会选举。
在英国,选举权是通过直接选举实现的,选民可以自由选择他们所支持的候选人或政党。
这种选举权的方式保证了公民的参与度和公正性,保持了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和正常运作。
英国宪法[宝典]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的组成部分,1、成文法:宪法性法律文件⑴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宪法性法律:①《人身保护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
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②《权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该法案,全文13条,约800字。
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
同时,第5条规定了请愿权;第8、9条规定了议员的权利和自由;第10条规定了免受酷刑的权利等公民权利。
③《王位继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颁布,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保证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
⑵英国宪法变迁时期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①完善议会制度:1911年《议会法》规定“上议院与下议院关联之职权”,而其实质是通过该法进一步削弱和限制议会上议院的权力,使上议院丧失了对下议院通过的一切决议的否决权,而只有延搁权。
而1949年《议会法》又对延搁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剥削和限制。
②改革选举制度:第一,1918年《国民参政法》,是第一部选举法,全文5章47条25,000字。
分别规定了选举权、登记、选举方式及费用、议员名额、通则,放宽了对选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赋予部分妇女以选举权。
第二,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对上法修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废除前两法的有产者和大学生的复数投票权,统一了参加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的选民资格。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所谓宪政制度,即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来规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治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政制度的国家,但英国却没有自己成文的宪法,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一奇特现象。
这是与英国宪政渐进演化的发展历程紧密相关的,也与英国经验主义的法治自由传统联系在一起的,最终塑造英国独特的宪政模式:无成文宪法而有宪政,无明晰的分权制衡设计而有限权政府,无最高法院而有司法独立,无民选政府而有民权保障。
这一切都可归结为英国宪政精神的发达,具体讲就是法治精神、自由观念已深深融入英国社会,无形之中指导着英国的政治实践。
所以,英国的宪政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认识英国的宪政制度也是一项有意义的事业,本文基于比尔〃考克瑟、林顿〃罗宾斯、罗伯特〃里奇三人所著的《当代英国政治》一书,简要梳理英国宪政制度的特点,也是英国宪政的核心架构,主要如下:第一、立宪君主制。
英国是一个君主制国家,但其君主制是有限的或立宪君主制。
从法律上看,英王可谓大权独揽,处于至尊无上的地位,但从政治上看,英王权力受到一系列宪法性限制。
女王“统而不治”,只拥有很少甚至全然没有政治权力。
用19世纪宪法专家白哲特的话说,女王保有垂询之权、鼓励之权以及警告之权。
英国王权的有限、君主的虚位,使英国成为一个“戴王冠的民主国家”,君主与民主有效的融合进这个国家。
在王权的意义上的英王是指一个抽象的职位,有国王不死的说法,因为王权是公法上的概念,代表一个集体性的实体,是“方便的国家象征”。
而君主是现实生活中的英王,是带上王冠的血肉之躯,是“虚位元首”。
正是这种区分使英王能得以保存,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最终促使英国从一个君主制国家发展为民主制国家。
第二、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是指由国王、贵族和平民院组成的议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就任何自己认为何时立法的问题制定法律,没有任何其他权力能同议会相制衡,否决议会的立法,议会的立法权是无限的。
正如爱德华〃柯克说:“关于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在通过法案来制定法律方面,是非常卓越和绝对的,所以无论是对人或对事,都不能限制在任何界线之内。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
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
《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
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
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
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
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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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第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最后皇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
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
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王约翰自始即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
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
随后英国即陷入内战。
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皇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
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
10月12日,皇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
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
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
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
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Magna Carta (Latin for "the Great Charter"), also called Magna Carta Libertatum (Latin for "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 is a charter agreed by King John of England at Runnymede, near Windsor, on 15 June 1215.[a] First drafted by 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 to make peace between the unpopular King and a group of rebel barons, it promised the protection of church rights, protection for the barons from illegal imprisonment, access to swift justice, and limitations on feudal paymentsto the Crown, to be implemented through a council of 25 barons. Neither side stood behind their commitments, and the charter was annulled by Pope Innocent III, leading to the First Barons' War. After John's death, the regency government of his young son, Henry III, reissued the document in 1216, stripped of some of its more radical content, in an unsuccessful bid to build political support for their cause. At the end of the war in 1217, it formed part of the peace treaty agreed at Lambeth, where the document acquired the name Magna Carta, to distinguish it from the smaller Charter of the Forest which was issued at the same time. Short of funds, Henry reissued thecharter again in 1225 in exchange for a grant of new taxes; his son, Edward I, repeated the exercise in 1297, this time confirming it as part ofEngland's statute law.The charter became part of English political life and was typically renewed by each monarch in turn, although as time went by and the fledgling English Parliament passed new laws, it lost some of it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t the end of the 16th century there was an upsurge in interest in Magna Carta. Lawyers and historians at the time believed that there was an ancient English constitution, going back to the days of the Anglo-Saxons, that protected individual English freedoms. They argued that the Norman invasion of 1066 had overthrown these rights, and that Magna Carta had been a popular attempt to restore them, making the charter an essenti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temporary powers of Parliament and legal principles such as habeas corpus. Although this historical account was badly flawed, jurists such as Sir Edward Coke used Magna Carta extensively in the early 17th century, arguing against 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 propounded by the Stuart monarchs. Both JamesI and his son Charles I attempted to suppress the discussion of Magna Carta, until the issue was curtailed by the English Civil War of the 1640s and the execution of Charles.The political myth of Magna Carta and its protection of ancient personal liberties persisted after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of 1688 until well into the 19th century. It influenced the early American colonists in the ThirteenColonies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n 1787, which becam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in the new republic of the United States.[b] Research by Victorian historians showed that the original 1215 charter had concerned the mediev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narch and the barons, rather than the rights of ordinary people, but the charter remained a powerful, iconic document, even after almost all of its content was repealed from the statute books in the 19th and 20th centuries. Magna Carta still form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liberty today, often cited by politicians and campaigners, and is held in great respect by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communities, Lord Denning describing it as "the greatest constitutional document of all times – the foundation of the freedom of the individual against the arbitrary authority of the despot".[1]In the 21st century, four exemplifications of the original 1215 charter remain in existence, held by the British Library and the cathedralsof Lincoln and Salisbury. There are also a handful of the subsequent charters in public and private ownership, including copies of the 1297 charter in bo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Australia. The original charters were writtenon parchment sheets using quill pens, in heavily abbreviated medieval Latin, which was the convention for legal documents at that time. Each was sealed with the royal great seal (made of beeswax and resin sealing wax): very few of the seals have survived. Although scholars refer to the 63 numbered "clauses" of Magna Carta, this is a modern system of numbering, introduced by Sir WilliamBlackstone in 1759; the original charter formed a single, long unbroken text. The four original 1215 charters were displayed together at the British Library for one day, 3 February 2015, to mark the 800th anniversary of Magna Car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