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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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刑事政策分析

“醉驾入刑”的刑事政策分析

( 总第 2 1 3期 )

‘ ‘ 醉 驾 入刑 ’ ’ 的刑 事 政 策 分 析
陈 晓 宇
摘 要 : 危 险驾 驶行 为 已成 为社 会 重点 关注 的 问题 , 如 何 有 效 减 少和 避 免 危 险驾 驶 , 尤其 是 醉酒 驾驶行 为的发 生 , 成 为理论 和 实务界 讨 论 的焦 点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出台 以后 , 因危 险驾驶 行 为导 致 的重 大 交通 事 故 案件 骤 减 , “ 醉驾 入 刑 ” 功 不 可没 。 文章 透 过 刑 事政 策 的视 角对 此进 行 了继 续研 究 , 从 刑 事政 策 与刑 法关 系、 宽严相 济刑 事政 策和
随着 汽车 时代 的到 来 , 汽 车 已 经越 来 越 成 为 人 们 日常生 活必 不 可少 的交 通 工 具 , 如 同 网络 是
这 些危 险驾 驶 行为 对 交 通 安 全 造成 了严 重 危 害 。 据公 安 机 关 统 计 , 2 0 0 9年 1月 至 8月 , 全 国共 发 生酒 驾肇 事 案 件 3 2 0 6起 , 共造 成 1 3 0 2人 死 亡 。
从 成 因角度 分 析 , 刑事 政 策 之 于 刑 事立 法 的作 用
和审议 , 《 草案》 中关 于危 险驾驶 罪 的规 定 以 2 0 1 1
年 2月 2 5日《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的通 过被 正式 确 定下 来 : 在 道 路上 醉 酒 驾驶 机 动 车 的 , 处拘役 , 并
阳 1 1 01 6 1 )
(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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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晓宇
“ 醉 驾入 刑 ” 的 刑 事 政 策 分 析
次会 议审 议 的《 刑 法修 正 案 ( 八) ( 草案) 》 明确 规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引言近年来,酒驾问题在我们国家变得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我国法律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将醉驾入刑。

然而,对于醉驾入刑的措施以及其效果,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与分析。

1. 醉驾入刑背景酒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过去,我国对于酒驾行为多采取行政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地改变司机的行为,因此,醉驾入刑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2. 醉驾入刑的意义• 2.1 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将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醉驾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惩罚,这对于遏制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

• 2.2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醉驾入刑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后驾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通过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2.3 提高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醉驾入刑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可以让公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在行车时更加谨慎。

3. 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尽管醉驾入刑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 3.1 证据难以确切醉驾行为的证据往往比较难以确切,特别是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检测,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就给醉驾入刑的司法定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 3.2 刑罚过重与过轻问题对于醉驾入刑的刑罚设置,仍然存在刑罚过重和过轻的问题。

对于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应有相应的刑罚,以公平公正地处理。

• 3.3 醉驾边界不清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醉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主张应该以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行为的异常等。

4. 醉驾入刑的完善针对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醉驾入刑调研报告近年来,醉驾成为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群众出行安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并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和提出建议。

醉驾入刑的必要性首先,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酒后驾驶不仅增加了车辆的操作风险,还严重影响驾驶员对交通情况的判断能力和反应速度,易导致事故发生。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惊人,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醉驾具有社会危害性。

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仅对施行者和乘客本人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其他道路用户的安全。

因此,醉驾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和基本道德的严重行为。

最后,醉驾入刑能有效降低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风险。

对于那些考虑到可能被刑事处罚而选择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来说,醉驾入刑可以提醒他们不要铤而走险。

同时,对于那些仍然冒险酒后驾驶的人来说,严厉的刑罚将起到震慑作用,降低其再犯率。

政策措施的评估和建议针对醉驾入刑的政策措施,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首先,进一步强化酒驾监管力度。

应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警方执法力度应进一步加大,通过提高对酒精测试仪器的使用率,加强道路监控,对酒驾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罚。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合努力,加强对醉驾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道德水平。

同时,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于醉驾入刑的认识。

最后,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在实施醉驾入刑政策的过程中,要加强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醉驾入刑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推进醉驾入刑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酒驾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醉驾入刑法律问题

醉驾入刑法律问题

浅论醉驾入刑法律问题【摘要】随着近些年来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的接连报道,把醉驾推向了风口浪尖,《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包含其中,是立法者对醉驾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回应。

但在醉驾入刑后,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样的立法是否合理,当前的立法是否可以真正的扼杀醉驾时,不得不产生随之而来的疑问和困惑。

本文首先从我国醉驾的现状,并从法理,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这几个方面分析了醉驾入刑的合理性,为我国醉驾立法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醉驾;刑事立法;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了入罪的处理,“醉驾入刑”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学界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高晓松醉酒驾车造成了四车连撞的追尾事故,撞在“枪口上”的高晓松也因此付出了代价,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成为“酒驾入刑”实施以来国内首例最高量刑的判决。

这样的判决不得不说是醉驾入刑实施上的破冰之旅,也为以后对于醉驾的处理提供了相关的依据。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一判决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和学界使得对醉驾入刑问题的争论再一次被推向了顶点,醉驾如何确定以及对醉驾的处罚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

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从醉驾的现状入手,肯定了醉驾入刑立法上合理性,并分析了立法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以期“醉驾入刑”可以在实践中可以真正起到抑制醉驾的作用,而非仅仅流于形式。

一、醉驾入刑的合理性醉驾入刑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说辞,笔者认为醉驾入刑是立法的趋势,不容置疑,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合理性。

(一)法理的分析对醉驾愈发严重的当今社会,刑法将其纳入惩罚体系也不足为怪,并不能以刑法的谦抑性来否定醉驾如刑的合理性。

国外立法也大多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惩罚体系并予以惩罚。

而且从法律的作用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强制作用只是其一,我国刑法在修订前的立法对于醉酒驾车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予以惩罚,使得法律的其他作用也很难得到发挥,也就无法对醉驾者产生威慑力,醉驾者的侥幸心理的产生也不足为奇了。

浙江高院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21

浙江高院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21

浙江高院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21浙江高院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21〕1号)时间:2021-06-10|作者:王成|下载:459近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就“醉驾”犯罪审判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向我院请示或征询意见。

我庭结合前期调研的情况,对所提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省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处的意见,现归纳如下,作为统一解答,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参考:一、审判“醉驾”犯罪案件如何彰显断狱相济刑事政策?答:惩治“醉驾”犯罪,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居民密集区道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从严惩治“醉驾”犯罪精神,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如何区别处置不好“醉驾”抽检两轮电动车案件,以彰显实事求是精神?请问:我们指出,对于醉酒驾车抽检两轮电动车,凡是没出现并致他人重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做为犯罪处置。

醉酒驾车抽检两轮电动车,已经形成危险驾车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合乎刑法第七十二条徒刑适用于条件的,可以适用于徒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须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管束刑事行政处罚。

三、醉酒驾驶摩托车,怎样掌握入罪标准和量刑?请问:我们指出,惩处“醉驾”犯罪,应突出重点。

醉酒驾车摩托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远高于醉驾汽车。

故我们意见,对于醉酒驾车两轮摩托车形成危险驾车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没出现并致他人重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适用于徒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须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管束刑事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属谅解等相关条件后适用缓刑 ,而犯并未造 成实 际损害结果
2 6 7 ,同比分别下 降 4 .% 2 7 ,酒 后交通肇 事致 死 61起 7 9 、4 . % 4 7 ,醉酒交通肇事致死 4 o ,分别 比同期下 降 2 .% 6人 1人 73 、 1 .% 8 7 。上述数据有 力地 说明,醉驾入刑后在社会上形成 了较 大的震慑作用 ,酒后 驾驶 的人 员大 为减 少,有力地保 障了人 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 全。
近年来 ,各主要 司法 机关相继推 出了一些列规范执法制 度 ,但 由于传统执法理念 、经 济发 展差 异、执法者素质参差 、 督 查力度欠缺等诸 多因素 制约 ,各地 的执法规范尺度不一 , 规 范执法制度并 未能 很好 的贯彻执行 。 自醉 驾入刑后 ,从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讯 问、证据 收集 到检察机关案件审 查再 到审判 机关最终判决均 形成 了较 为统一完备 的制度 ,这种制度 的建 立 ,一方面 为危 险驾驶罪本身奠定 了客观公 正推行 的基础 , 另一方面也 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提供 了鲜活 的范本 。
( )执 法 过 于 严 苛 ,量 刑 过 于死 板 二
从各地 已审结案例来看 ,醉酒 驾驶案件 已经 形成 了完备 的执法制度 ,侦 查、起诉 、判 决的 口径较为统一 ,绝大多数 的涉案人 员均被判处拘役 实刑 并处罚金 。从统一执法 的角度 来看 ,这是好事 ,但 从实 际执刑意 义和效果上来看 ,则未 必 然 。世 界上没有两片相 同的树 I 叶,更无两个相 同的罪犯 ,危 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轻微犯罪 ,不论 酒驾犯罪者 自身特 点、家 庭状况而一律将之 “ 下狱 ”执刑 ,这显然是不符合轻微犯罪 执刑规律 的。另外 ,从正 常逻辑上来说 ,犯本罪 的后延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法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作者:奚少君刘锐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数量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数的快速增加,导致我国的交通事故频发,因酒后驾驶、飙车等造成的车毁人亡的惨案更是在周围不断上演。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但是在适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简单分析醉驾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对如何完善醉驾的刑法适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醉驾;入刑;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84-01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驾驶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将“酒驾”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即“酒精中毒”,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病理性醉酒算作精神病犯罪,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醉酒驾驶仅指生理性醉酒。

对于醉酒驾车与酒后驾车的区别,在实践中通常按照2011年1月4日修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进行测量,对于机动车驾驶者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而小于80mg/100ml者,认定其为“饮酒后驾车”;机动车驾驶者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认定其“醉酒后驾车”。

(二)醉酒驾驶入刑的必要性1.醉驾入刑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越多,酒后驾车现象也随之增多,因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安全事故也逐年增加,但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后驾车的惩罚措施仅仅只限于行政处罚,造成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对于规范酒后驾车的行为力度不足,法律威慑力不足。

2.将醉酒驾车列入刑法也是完善我国立法的需要刑法是我国惩罚犯罪最为有效的手段,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通常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等相关法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

但危险驾驶罪系新罪名,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在量刑上如何把握宽严政策,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

醉驾若干问题研究

醉驾若干问题研究

醉驾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醉驾入刑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然而如何准确理解醉驾的科学内涵,正确适用法律,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醉驾的性质、罪过形式以及与《刑法》13条的但书的关系等进行剖析,以期能正确理解并适用该罪。

[关键词]醉驾;解释;但书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 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刑法对法益的提前保护,为有力打击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醉驾的性质、罪过形式以及与《刑法》第13条的但书的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醉驾的性质关于醉驾的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行为犯说。

有人根据行为犯的定义认定醉驾为行为犯,即仅以一定的行为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不以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①其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不要求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也无任何情节严重的要求,所以,该犯罪是行为犯。

②观点二,举动犯说。

有人通过比较行为犯、危险犯以及举动犯来认定醉驾为举动犯,其理由是行为犯是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危险犯是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行为没有达到相应法律标准的都不构成犯罪既遂,而举动犯是只要行为人做出行为,就构成犯罪并达到既遂。

举动犯与行为犯及危险犯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后两者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③观点三,抽象危险犯说。

有人根据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认定醉驾的性质。

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依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持续上升。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探讨其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执法检查,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此外,部分驾驶者在饮酒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驾驶能力,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此外,醉酒驾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矛盾、社会不和谐等。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的界定,将更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此外,应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执法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增强公众意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醉驾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介绍醉驾案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审理醉驾案件要面对一系列问题,包括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刑罚执行等方面。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醉驾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证据收集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1:醉驾行为证据不足醉驾行为隐蔽性较高,证据收集存在困难。

例如,血液酒精浓度的测试需要特定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反应醉驾现场的监控录像通常也难以获取。

建议1: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与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醉驾案件侦查能力,增加执法部门的设备投入,确保能够有效收集醉驾行为的证据。

问题2: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醉驾案件中,被告往往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例如,对血液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产生怀疑,或对监控录像的编辑进行辩护。

建议2: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负责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法律适用问题在醉驾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3:法律法规不完善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明显,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醉驾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适用不当。

建议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犯罪标准和量刑档次,提高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预防效果。

问题4:司法裁判游移不定有些地区对于醉驾案件的认定和判罚存在差异,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建议4: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司法标准,加强对醉驾案件的裁判统一性,使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合理。

刑罚执行问题醉驾案件的刑罚执行也面临一些问题,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5:刑罚执行不及时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和程序繁琐,刑罚执行可能存在延迟,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效果不明显。

建议5: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提高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醉驾入刑的法理困境及其完善

醉驾入刑的法理困境及其完善

39作者简介:宋钰,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王會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 刑法学。

醉驾入刑的法理困境及其完善宋钰 王會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摘要:基于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其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同时,在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层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颁布司法解释对“醉驾入刑”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加以规定。

关键词:“醉驾入刑” 罪责刑适应原则 谦抑性原则中图分类号:C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6-0039-02《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醉酒驾车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该修正案实施以来,醉酒驾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从法理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合理性仍然有待商榷。

一、“醉驾入刑”在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层面上的困境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在此范畴内又会出现多个层次,例如,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大体上分两个层次:第一,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对犯罪概念所作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刑法分则对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作的具体性规定。

所以,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概念来适用规则和原则,否则在适用法律时将导致由于界定的错误而步入歧途。

就“醉驾”而言,即使醉驾被认为是犯罪的,但在适用规则上还存在着不甚明确的地方:第一,没规定危害后果;第二,没有规定情节。

法律规则的功能就是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和确定性,三者缺一不可。

其虽然有着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但是在确定性上却没有具体设置适用范围。

二、“醉驾入刑”与“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2016-11-15 09:51:22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杨乐(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

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特点、问题及原因入手,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额尔古纳法院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后,截至2016年5月1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类危险驾驶案件74件,审结71件,判处72人,所审结的案件中因酒驾行为致他人受伤的36人,造成自己受伤的19人。

通过统计分析,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以下特点:1、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中年人居多。

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集中在男性,该院审理的71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72名被告人有69名男性,只有3名女性。

年龄分布上35-59岁的48人,20-35岁的24人。

2、低学历、低收入者居多。

72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1人,占70.8% ,大专文化以上的仅6人,占8.3%;个体经营者14人,占19.4%,无固定职业者43人,占59.7%。

3、小型客车、摩托车占多数。

由于近年额尔古纳市旅游业的发展,小型载人客车增多,72名被告中,有26人驾驶的是小型普通客车,占36.1%;有30人驾驶的是摩托车,占41.7%。

4、缓刑适用率较高。

因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72名被告人中有5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达80.5%。

5、“醉驾”案件逐年增多。

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三年期间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仅为3件,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为17件,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就达到了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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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 驾 的定义
对于醉驾的判断 ,具体说来 , 各 国对于 酒精 含量 的超标 的标 准是 不 同的 。资料显 示 ,美国是 0 。 0 6 %,日 本是 0 . 0 5 %,德 国是 0 . 0 3 %,瑞 典是 0 . 0 2 % ,而我 国却 是 高达 0 . 2 %。 若将 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 , 则是 “ 中国为一 杯 ,外 国是 一 口” 。而根据我 国 国家 《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吸酒精含量阈 值与检验 》规定 ,1 0 0毫升血液 中酒精含量 达到 2 0 - 8 0 毫克的驾驶员 即为酒后驾车 , 8 0 毫克以上认定 为醉酒驾车。
刑在我 国更科 学的运 用。 关键词 :醉驾 ;法律 问题 :定罪量刑
2 0 1 1 年 5月 1日 《 刑法修正 案 ( 八) 》 正式施行 , 该修正案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行 为 ,并规定 了量刑标 准。“ 醉驾 入刑”改变 了 “ 肇 事后再 处罚”的处罚方式 ,即不管是 否造成后果 ,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应予以 处 罚。 《 刑法修 正案 ( 八) 》将与此相对应的 “ 危险驾驶罪 ”新增在 《 刑法 》的第 1 3 3 条 之中。为与之相衔接 , 新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也作 了相应改变 。本次课题研究 历时一 年, 主要是针对 “ 醉驾人刑”若 干法律问题进行 分析 。

二 、醉驾 的定 罪量 刑
据最 高法院统计 , 从 2 0 0 9年 1 月至 8 月 ,仅酒后 和醉酒驾 车肇事 ,共 发生 3 2 0 6 起 ,造成 1 3 0 2人死亡 。在 2 0 0 9年 ,杭州的 胡斌 、成都的孙伟铭 、南京的张明宝等一系 列的醉驾肇 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我国 现行立法对 “ 危险驾驶 ”处罚力度偏轻 ,使 得一些 “ 高度危险 的驾车方式 ( 如醉酒 、吸 毒后驾驶 ,超速驾驶等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件在量刑时面 临尴尬 ,如 2 0 0 9年备受争 议的 “ 孙伟铭案 ” 。在实 际案件 中,地方 法 院对高速飙 车、 酒 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 行为 以 “ 交 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处罚较轻 。 但有些地方法院却将该类似行为定性为 “ 以 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 ,最高处以死刑。 地 方法 院对此 类案 件 的 自由裁量 权使得 公 众产生困惑 ,为何 同一行 为在不同城市会 出 现罪名和处罚的不 同,这严 重损 害了司法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 1 ) 在此背景下 ,全国政协 委 员 、“ 孙伟 铭 案 ”二 审辩 护 律 师施 杰 于 2 0 1 0 年向全国两会提交 了《 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 》的文书 ,建议增设 “ 危险驾驶 罪” 。在 这一提 案的驱动下 , 是 否增加危 险 驾驶罪成为 了 2 0 1 0年 两会期 间争议 的焦点 。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 同,我们可以将 “ 危 险驾 驶”概括为两大类 , 分 别是 “ 追逐竞驶”和 “ 醉酒 驾驶 ”两类行 为。在所有 的危险驾驶 中,醉酒驾驶的定罪量刑受到关注最多 。
在 “ 危险驾驶罪 ”正式确立之后 ,需要 界定的第一个问题是 “ 危 险驾驶 罪”和 “ 交 通肇事罪”的区别 。根据 《 刑法 》第一百三 十三条之 一规定 :“ 在道路 上驾驶机动 车追 逐竞驶 , 情 节恶劣的 , 或 者在道路 上醉酒 驾 驶机动车 的 ,处拘 役 ,并处罚金 。 ”而根据 《 刑法 》第 一百三 十三条规定 :“ 违反交 通 运输 管理法 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 伤、死 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 事后逃逸或 者有 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的 , 处三 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 七年 以上 有期徒刑 。 ” 由此 可见 ,我 国对 “ 危险驾驶罪 ”和 “ 交通肇事罪”的量 刑方面是不 同的。我国现行的刑法 中早就规 定有交通肇事罪 , 但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行 为人造成严重后果 给予刑 事处罚。而危险驾 驶罪 的定 罪量 刑则 是不 管行 为人 的危 险行 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只要行为人实行 了这 行为 ,就要受到处罚 。由于危险驾驶尚未 造成危害后果 ,因此对其 处罚是 比较轻 的, 即处拘役 , 并 处罚金 。如果危险驾驶行 为已 经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构 成交通 肇事罪 或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 罪等犯 罪的 , 依照 处罚较 重 的规 定定 罪处 罚 ,不实行 数罪 并 罚。( 2 ) 交通肇事罪相 对于危险驾驶 罪的显 著 区别 是 : 交通肇事罪 的定 罪前提 必须是该 行 为造 成严重的后果 ,如果 只是实施了这一 行 为 ,但该行 为没造成严重 的后果 ,我们 不能 定其 为交通 肇事罪 。 交通肇 事罪 的这一漏 洞 让那些危 险驾驶者心存侥幸 ,而新 规定 正好 填补这一漏 洞。 三 、社 会调 查分 析 此次社 会调查我们共 发出 1 0 0 份调查问 卷,收到 6 3份 问卷 。问卷所面向的对象 主 要有在校 大学生 、客车司机 、无 业青年 ,问 卷 内容 主要 是 围绕 大家 对醉 驾入刑 所 了解 的程度 和醉驾人刑 的利弊展 开。从调查 的数 据 中我 们 发现 ,大 部分 人知 道醉驾 的新 规 定,但具体情 况不清楚 ;喝酒驾 车的人越来 越少 ;生活 中接触 到不少有关醉 驾危害的宣 传. 但对于危 险驾驶 罪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最 表面的程度 ,只是知道有那么一 回事 ,对其 中的详 细规定就很少有人清楚 了。大部分 受 调查 的人士 认 为醉 驾时 常发生 规定 到底还 是因为人们对醉驾 的危险 意识认识 薄弱 ,心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3期 ( 中)
“ 醉驾入刑’ ’ 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邓 雅 菲 邓欣 宜 陈 名 莹
( 广东培 正学院 ,广 东 广州 5 1 0 8 3 0 )
摘 要 :随着我 国进入 汽车时代 ,醉驾频频发生.严重威胁 着我们 的道路 安全。如何更好地规范我们的道路 安全 ,更好地创 造一个安全的 交通环境 .成为 大家 关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 《 刑法修正案 ( 八) 》醉驾入刑的原因、作用的分析 ,着力探讨 “ 危 险驾驶 罪”在实践 中遇到 的新问题 以及相应解 决方法.以实现醉驾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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