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地产法律事务管理案例解析汇编
法律事务案例实践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2007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签订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同意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随后,开发商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2009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2010年,土地储备中心突然以土地储备需要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并退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且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储备中心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开发商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3. 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二)案例分析1. 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土地储备中心主张因土地储备需要而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土地储备需要并非不可抗力,也不属于上述合同解除的情形。
因此,土地储备中心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开发商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且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商已履行合同义务。
3. 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若合同解除,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地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XX小区于2010年开盘,是当地知名开发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住宅项目。
小区占地约200亩,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30栋,共计3000余户业主。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均与实际交付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随着业主入住时间的增长,诸多问题逐渐显现,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二、主要争议1. 配套设施问题: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内将建设一座幼儿园、一所小学、一个购物中心、两个社区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
然而,在实际交付时,幼儿园、小学等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成,购物中心仅完成了一部分,社区服务中心更是遥遥无期。
2. 绿化面积问题:开发商在销售宣传中强调小区绿化率达40%,但实际上交付的绿化面积仅占30%。
3. 房屋质量问题:部分业主反映,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漏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质量。
4. 物业费问题: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表示不满,认为物业费过高。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作出承诺,应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享有共同所有权。
开发商未按约定建设配套设施,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作出虚假宣传,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4.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业主可以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改善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问题。
绿城房地产案例分析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例分析摘要: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房地产企业之一,专注开发系列城市优质房产品,具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绿城集团目前采取的是业务转型战略。
一个企业采取何种战略与市场中存在的机会、威胁以及自身的优势及劣势、使命、愿景、目标等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小组通过SWOT分析、PEST分析、波特五力模型找出绿城集团目前的使命、愿景和近期的目标,并对绿城集团做了进一步的环境分析。
关键词:绿城战略PEST分析SWOT分析波特五力模型一、引言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久、供应链长、地域性强的特点。
由于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国家宏观环境的改变极大的影响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作为绿城房地产公司,如果在运作一个项目前不对环境和自身条件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对未来环境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与威胁没有清晰地判断,那么很可能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定位和运作,甚至造成销售不利和烂尾。
二、公司概况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房地产企业之一,专注开发系列城市优质房产品,具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绿城成立于1995年,2006年7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历经17年的发展,绿城拥有100多家成员企业,3400多名员工,开发足迹遍及国内50多个城市,包括浙江省内的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以及国内北京、上海、天津、合肥、长沙、济南、郑州、乌鲁木齐、南京、无锡、苏州、青岛、大连、海南陵水等。
至2011年4月底,公司土地储备总用地面积达2600多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达4200多万平方米。
绿城专注于高品质物业的开发,住宅产品类型不断丰富和完善,已形成别墅、多层公寓、高层公寓、度假公寓、大型社区、城市综合体、商用物业等广为市场接受的高品质产品系列。
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南区开发了一处名为“锦绣花园”的住宅项目。
李某(以下简称“购房者”)在2010年5月与开发商签订了《锦绣花园住宅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位于该项目的小高层住宅。
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需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时间一拖再拖。
到了2011年5月30日,购房者仍未收到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2. 购房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购房者因逾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购房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2. 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在购房者多次催促下仍无改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3. 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绿城房地产集团案例解析汇编(word精校版)
绿城地产法律案例解析汇编(WORD精校版)二00八年十二月目录(PAGE3)案例一:房屋交付时因哪些质量问题业主有理由拒绝领房(PAGE12)案例二:哪些情形容易引起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责任(PAGE17)案例三:业主未对开发商的书面通知提出异议,构成对通知内容的“默认”吗?(PAGE19)案例四:开发商有权送露台吗?(PAGE21)案例五:我的房子要和样板房一样(PAGE23)案例六:广告天马行空,交房苦不堪言(PAGE26)案例七:近在咫尺的楼上楼下,旷日持久的维修尴尬(PAGE28)案例八:开发商没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能交房吗?(PAGE31)案例九:业主断供,开发商怎么办?(PAGE34)案例十: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吗?(PAGE37)案例十一: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后未及时回复,承包人起诉要求按其递交的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会得到法院支持吗?(PAGE41)案例十二:这样的工程联系单有效吗?(PAGE43)案例十三:企业内部标准能作为工程质量标准吗?(PAGE45)案例十四:物管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须承担责任(PAGE47)案例十五:开发公司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及设施设备不能马虎(PAGE49)案例十六:开发商没卖掉的车位是不是必须提供给业主使用(PAGE52)案例十七:试用期员工可以随便解聘吗?(PAGE54)案例十八:项目收购有风险,尽职调查须谨慎(PAGE56)案例十九:发改委1773号文施行后,绿城还能拿大项目吗?(PAGE58)案例二十:委托国际品牌酒店管理的绿城酒店项目管理合同中的财务问题如何约定一、房屋交付时因哪些质量问题业主有理由拒绝领房案情介绍:张先生买了城北拱墅区的房子,现场验房时发现多处渗水和漏雨(顶楼),还有开裂。
张先生拒绝领房,开发商3日内紧急修复完毕,请张先生再次验房,张先生认为该质量问题已构成退房条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绿城管理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绿城集团,作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杭州。
经过多年的发展,绿城集团已成为全国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范围涵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酒店管理等多个领域。
然而,近年来,绿城集团在物业管理领域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件便是“绿城管理法律案件”。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4年,绿城集团旗下某物业公司因服务不到位,遭到业主投诉。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导致小区环境恶化,物业费收取不合理。
在此背景下,业主们联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还部分物业费。
2. 诉讼过程(1)一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业主们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物业费收取不合理等问题。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物业公司退还部分物业费,并要求其改善服务。
(2)二审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且物业费收取合理。
然而,法院经过审理,仍维持原判。
(3)再审物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在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物业费收取不合理等问题,遂维持原判。
3. 案件影响(1)业主权益得到保障绿城管理法律案件的胜诉,为业主们维护自身权益树立了榜样。
此后,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关注物业管理问题,积极维权。
(2)行业规范得到加强绿城管理法律案件的发生,促使物业管理行业开始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加强行业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3)企业信誉受损绿城集团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其信誉在此次事件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为挽回声誉,绿城集团在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物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三、案件启示1. 业主维权意识增强绿城管理法律案件的发生,使业主们意识到维权的重要性,提高了业主的维权意识。
2. 企业应加强自律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2012年4月绿城服务精选案例_21页_研究分析报告介绍
绿城服务案例—工作案例用真诚、善意去感化业主金华公司 王伟【事实描述】我是永康锦江华庭秩序维护队的一名新队员,2012年3月12日约23:00时,本小区业主王先生开车欲进入地下车库时,因忘带道闸蓝牙卡,不停地按喇叭示意我为其打开道闸。
为不影响其他业主休息,我便及时赶到业主车窗前进行询问,业主不耐烦地要求为其打开道闸,并扬言若不打开,撞断了不负责。
为核实业主身份,正当我打算继续询问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时,已闻到业主浓重的酒味,脸色通红,我体会到业主此时的心情。
为避免发生冲突,我便终止了询问,闪电式的“扫描”了车里的情况,发现有一小女孩坐于副驾驶室,我意识到,这应该是业主不会有假,便及时答复了业主:“好的,您别急,我这就帮您开”。
考虑到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目前小区作案手段多样化,因自己是一名新队员,光凭自己的推测完全不能进行安全管控,于是我在开启道闸后,及时进行了跟进,同时呼叫班长协助查看门岗,告知送达业主后便及时回岗。
我赶到业主车前,帮业主开了车门,微笑地问候业主,开始与业主聊天,并主动要求送业主回家。
业主开始婉言拒绝,我便热情要求,并开始与小女孩聊天,夸其漂亮、懂事,小女孩逗笑了。
我顺手抱起小女孩,“叫下叔叔好吗?”“叔叔”,小女孩叫道。
我边与业主聊天边朝电梯走去,帮业主打开电梯门,在电梯内我提醒了业主酒后驾车的危险,并请其日后出门记得带上蓝牙卡,业主没有过多的回应,只是说了一句:“我知道,今天忘带了”。
到了十楼,业主拿出钥匙,打开了1002室的门,我这才与业主道别,放心、安全地离开,回到工作岗位。
虽业主一开始的态度令我不满,但经过自己的耐心和处事的方法,仍值得欣喜和自豪。
第二天,业主早早回家,大约19:00时,对昨晚自己的态度表示歉意,称赞道:“绿城的保安就是服务好、态度好、尽心尽责,让我们住的放心”。
最后业主说:“小伙子,我下次一定带上,一定支持你们工作”,我微笑地对业主的支持和理解表示感谢。
法律事务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经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0年,甲公司决定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以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
王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多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要求撤销该协议。
乙公司则坚持协议有效,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是否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3.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甲公司章程并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因此,甲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甲公司将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已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章程并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是否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事务纠纷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关键条款。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开发商因故未能按期交房。
此后,双方就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纠纷,购房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2019年5月,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于房屋交付前支付完毕。
开发商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2. 交房时间延迟: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至2020年10月,开发商仍未完成房屋交付。
3. 纠纷产生: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已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开发商则认为,房屋延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范围。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开发商在房屋延迟交付后未能及时通知购房者,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开发商未能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购房者因房屋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法原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了一系列纠纷和矛盾。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地产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方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
三、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如果解除合同,乙方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四、法律法规分析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方违约行为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如果解除合同,乙方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事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步拓展。
2015年,公司股东李某某因个人原因,欲将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张某某。
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某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张某某,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导致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过高。
而李某某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李某某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3. 张某某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 李某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某某有义务向张某某如实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李某某未向张某某披露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存在隐瞒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存在欺诈行为。
3. 张某某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由于李某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张某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过高。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被欺诈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张某某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四、判决结果1.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2. 李某某返还张某某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 双方承担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法律事务所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开发一住宅小区,该小区于2012年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承诺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超市、公园等。
然而,购房者入住后,发现幼儿园、超市等配套设施均未按承诺建设,且小区绿化面积不足。
购房者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行为,以及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件事实(1)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向购房者承诺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超市、公园等。
(2)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入住小区发现幼儿园、超市等配套设施均未按承诺建设,且小区绿化面积不足。
(3)购房者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 案件分析(1)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向购房者承诺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超市、公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购房者入住小区后,发现幼儿园、超市等配套设施均未按承诺建设,且小区绿化面积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向购房者承诺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超市、公园等。
法律事务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5年与某市某区政府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开发商在区政府指定的某地块上投资建设住宅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0亿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开发商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开始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区政府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开发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履行问题。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协议是否有效?(2)区政府是否构成违约?(3)开发商主张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3. 案件分析(1)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开发商与区政府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内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区政府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区政府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已构成违约。
(3)开发商主张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开发商与区政府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即若区政府违约,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法律事务纠纷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名为“幸福家园”。
该项目于2019年开始预售,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购房者张某于2019年5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50万元,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
至2021年3月,工程仍未完工。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但开发商以“工程进度受天气影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张某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2. 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如何计算;3.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为每日1000元,因此,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房地产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随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该项目名为“幸福家园”,包括住宅、商业、教育等配套设施。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部分业主对开发商的信誉产生怀疑。
2015年,部分业主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件处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在收到业主的起诉状后,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诉讼主体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等。
2. 证据收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开发商提供了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文件,证明其已取得合法的开发资质。
业主则提供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3. 庭审辩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开发商认为,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进度滞后,并非故意违约。
业主则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开发商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业主损失计算业主的损失主要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装修费用损失、搬家费用损失等。
法院在判决中,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对损失进行了计算。
3. 开发商责任承担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的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法律事务案例分析范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案件分析(1)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但乙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遭受了损失,因此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市场乱象频发,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销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违规销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开发某住宅项目时,为提高销售业绩,采取了一系列违规销售手段。
具体如下:1.虚假宣传:开发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将项目的绿化率、容积率等指标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2.违规销售:开发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对外销售住宅项目。
3.违规收取定金: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收取消费者定金。
4.违规变更规划:开发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项目规划,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三、法律分析1.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
开发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夸大项目指标,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违规销售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商品房。
开发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对外销售住宅项目,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违规收取定金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收取消费者定金,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返还定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1绿城案例综管篇@绿城2011
2011绿城案例绿城企业文化部主编综管篇1.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工作/苏州绿城御园公司柏园娟2.当活动场地无法落实时/大连绿城公司於云3.一周时间,两次活动/大连绿城公司邱爽4.资料归档要“瞻前顾后”/临安绿城公司陈华婧5.“综管”无小事/青岛绿城华景公司于立江6.将心比心/余姚绿城公司孙擎7.会议纪要有学问/台州浙能绿城公司陈亚男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工作苏州绿城御园公司柏园娟【事实描述】2011年8月9日-8月10日,苏州公司一行4人将赴大连进行出差活动,需要综管部负责安排往返行程事宜。
综管部员工张某在第一时间内接到通知,并与相关领导确认了往返行程事宜后,预订了往返的机票,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出差人员航班的相关信息,同时也通知了驾驶员需要其进行送机。
随后,张某即与大连公司综管部联系,告知其航班信息,并请其安排接机人员及我司人员到达后住宿等事宜,但并未将到达大连后的相关安排事宜告知我司出差人员。
由于信息互动的不通畅,致使我司出差人员误以为综管部未进行前期的工作安排。
另外,在8月9日的上午,由于事先未安排并通知各位出差人员集合的地点及出发的时间,导致了未能及时出发,险些造成了航班的延误。
【案例分析】做任何事情,都要专心致志的投入,这是高度负责的表现,破败与完美其实就是一步之差,这一步就是责任的体现。
在上述事件中,如果每一步都带着高度的责任心,把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得清清楚楚,做得完完整整,及时沟通与反馈,就不会出现失误。
通过这次事件,提醒我们在工作中无小事,小事往往最能体现细节,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都能看出一个人的责任心,要认真地对待每一件事情,我们要抱着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每一项工作。
当活动场地无法落实时大连绿城公司於云【事实描述】今年是大连绿城公司项目第一次举办“海豚计划”活动,由于项目园区泳池尚未交付,我们便计划外租场地举办活动。
自活动进入筹备期以来,考察场地、制定活动方案、制作物料、联系医护、车辆、购买礼品……整个活动的准备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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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汇编 二00八年十二月目 录(PAGE3) 案例一:房屋交付时因哪些质量问题业主有理由拒绝领房(PAGE12)案例二:哪些情形容易引起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责任(PAGE17)案例三:业主未对开发商的书面通知提出异议,构成对通知内容的 “默认”吗?(PAGE19)案例四:开发商有权送露台吗?(PAGE21)案例五:我的房子要和样板房一样(PAGE23)案例六:广告天马行空,交房苦不堪言(PAGE26)案例七:近在咫尺的楼上楼下,旷日持久的维修尴尬(PAGE28)案例八:开发商没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能交房吗?(PAGE31)案例九:业主断供,开发商怎么办?(PAGE34)案例十: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吗? (PAGE37)案例十一: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后未及时回复,承包人起诉要求按其递交的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会得到法院支持吗?(PAGE41)案例十二:这样的工程联系单有效吗?(PAGE43)案例十三:企业内部标准能作为工程质量标准吗?(PAGE45)案例十四:物管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须承担责任(PAGE47)案例十五:开发公司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及设施设备不能马虎 (PAGE49)案例十六:开发商没卖掉的车位是不是必须提供给业主使用 (PAGE52)案例十七:试用期员工可以随便解聘吗?(PAGE54)案例十八:项目收购有风险,尽职调查须谨慎(PAGE56)案例十九:发改委1773号文施行后,绿城还能拿大项目吗? (PAGE58)案例二十:委托国际品牌酒店管理的绿城酒店项目管理合同中的财 务问题如何约定房屋交付时因哪些质量问题业主有理由拒绝领房¾案情介绍:张先生买了城北拱墅区的房子,现场验房时发现多处渗水和漏雨(顶楼),还有开裂。
张先生拒绝领房,开发商3日内紧急修复完毕,请张先生再次验房,张先生认为该质量问题已构成退房条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¾法律分析:一、哪些质量问题买受人可拒绝领房,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法律上并没有作明确的列举性规定,一般来讲,要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考量,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情形。
(一)约定条件:买受人能否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和安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才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二)法定情形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认定需要以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执的依据。
质量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三)法定情形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在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对开发商的要求过高,我们认为,只要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除此以外的质量瑕疵,不一定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
上述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买受人有理由拒绝领房。
因出卖人履行修缮义务导致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二、哪些质量问题业主拒绝领房理由不成立,出卖人仅承担维修义务?除上述法定或约定的拒绝领房的情形之外,买受人在验收房屋时,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的,出卖人仅承担修复义务,且在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
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并不会导致商品房的功能丧失,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从促进交易、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实现权益和社会资源利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法律法规确定了修复的民事责任。
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张先生买入的房屋出现渗水、漏雨、开裂等质量问题,因存在顶楼漏雨的情形,因此应属于业主可拒绝领房。
¾法务建议和意见:为避免争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作出明确约定。
(一)出卖人因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的条款设定: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该房屋已达到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质量(隐蔽工程除外)、空间尺寸、室内设施、室内装饰设备、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质量等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出卖人予以认可后,出卖人有义务尽快予以修复。
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
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二)因质量问题买受人有理由退房的条款设计: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执的依据。
质量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如该部门认定属非重大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如确系重大质量问题且不具备入住条件,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出面提出退房要求后5天之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买受人要求换房且出卖人同意换房的,差价按新、旧合同总价格多还少补。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且出卖人可以修复的,双方另行约定保修期限,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在修复期间,出卖人按照合同中逾期交房的相关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¾实践中,发生这方面的争议后,开发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与客户妥善沟通。
最大焦点往往在房屋质量瑕疵是否属于法定的“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有权退房的情形。
出卖人可以援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详见“法律法规的依据指引”)与客户解释并作妥善沟通。
同时承诺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视具体情况不同,将承担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2、抓紧履行保修义务。
3、事先约定申请鉴定的机构、程序、费用承担方式。
4、维修完成后,及时以出面形式通知买受人验房。
买受人拒绝领房的,应告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仍然恶意回避,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领房。
¾法律法规的依据指引:①《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审核。
经核脸,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11月1日)第六+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4 月28日)第十一条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及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杭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展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发布)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杭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一、户内部分验 收项 目验收内容 检查方法 参照标准楼地面表面平整度 用2m靠尺检查《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5.1.7 :水泥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为5mm,水泥砂浆面层允许偏差为4mm。
楼地面面层质量 用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5.2.5,5.2.6,5.3.4,5.3.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墙面、顶棚面层表面平整度 用2m靠尺检查,观察检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4.2.11 :普通抹灰允许偏差为4mm;顶棚抹灰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1.楼地面、墙面、顶棚面层墙面、顶棚抹灰层质量 用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外窗台高度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9.1: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
2.门窗外窗渗漏 观察检查,外窗及周边无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门窗开启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5.3.4: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