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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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经济与法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个创新司法制度,在解决传统的司法困境和恢复性司法的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和广泛运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良治的积极功效。

本文依托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对附条件不去死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字:附条件司法权利公诉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的价值(一)保护被害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确立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客观反映了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存在着直接的厉害关系,但在实践中被害人并未享有完全的当事人权利。

例如:在普通的刑事程序中,在被告人定罪判刑之后往往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导致了国家刑罚权与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冲突。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向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设定一定的义务,将被害人的利益和愿望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例如:通过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人设定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义务,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弥补。

而且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促进被损害社会关系的修复。

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多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家庭纠纷等民事纠纷引起,如果对加害人不加区分,一律通过普通刑事程序来定罪量刑,会进一步恶化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激化矛盾,为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危害公共利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能更好的教育挽救犯罪分子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作为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已成为世界潮流。

①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都是着力于改变长期以来的重刑主义,都代表了现代刑事法的人文关怀,更能体现人性的光辉。

司法实践表明,将一些不必要判定为犯罪的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就会加深其对犯罪人身份的认同,而且终身的犯罪"前科"会使他们降低自尊与自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容易"交叉感染",或仇视社会,或自暴自弃,导致重新犯罪。

而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境遇,给那些没有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有利社会的和谐稳定。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性与施行性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性与施行性

附条件 不起诉 , 是新 《 刑 事诉讼法》 的新规 定 , 是指 检察机 关在 原则 , 附 条件 不起诉 的本 旨绝 不能被 模糊 , 检 察机 关对 未成年 人 审查起 诉时 , 对涉 嫌刑法分 则第 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 章规定 的犯罪 , 作出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时 , 应 同时制 定好有 效 的监督考 察方 案, 可能 被判 处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刑 罚 , 符合起 诉 条件 , 但 有悔罪 表 联 合其 他机 关 团体 以及 未成年 人监 护人 共 同对未成 年人 进行 帮 现 的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检察 机关可 以作 出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 , 教, 将保护 未成年 人合 法权益 和帮助 未成年人 改过 自新作 为附条

社 会矛 盾 。三是诉 讼经 济原 则 , 在兼 顾公平 正义 原则 的前提 下 , 检 察机 关制定 的帮教考 察应 该具有 针对性 , 如 对实施 故意伤 害的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的法 律价值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是一 种创新 式立法 , 既有 利于节 约司法 成
未成年人, 应该使其认识到伤害行为的严重性, 使其出处于真正 瘾则是附条件帮教的重点。 因此,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不能
机关 应 当对 其作 出不 起诉 的 决定 。该新 规 定是 处理 未成 年人 犯 不 同 的犯罪情节 是否适 用 附条件不起 诉 , 检 察机关应 当客观 公正
罪使其 非犯 罪化 的重要制度, 是刑罚个 别化理 念 的集 中体现 , 更是 评 价 , 决 不能 以附条 件不 起诉 作为变 相 买刑 的新途径 , 引发 新的 保障 未成年 人 身心健 康发展 的重要 司法 举措 , 意义 重大深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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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律师简介

顾永忠律师简介

顾永忠律师简介顾永忠,男,1956年2月5日生,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河北省阜平县人,当过下乡知青、工人、刑警,1978年起上大学、读研究生,先后获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学位。

自1985年起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其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1994-2003)。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简介顾永忠,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河北省阜平县人。

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会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

担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会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等学术和社会职务。

重要事件1994年底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在国内外或当地省市有广泛影响的大案要案,诸如北京首钢公司助理总经理周北方受贿案;山东泰安前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案;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及李静芳、宁先杰共同贪污案;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受贿案;烟台“大舜号” 11.24海难案;杭州688名出租车司机状告市政府案等。

在办案中,顾永忠律师勇于辩护、善于辩护,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律师界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社会兼职2006年3月,顾永忠同志与刘莹同志合作的论文《试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与立法完善》,荣获第一届应用法学研究有奖征文二等奖。

1998年12月,顾永忠教授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2006年9月,顾永忠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

2006年11月,顾永忠教授被西北政法大学聘为客座教授。

2006年12月,顾永忠教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聘请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2007年11月,顾永忠教授受聘为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

2008年3月,顾永忠教授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为顾问。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基于“诉讼经济”、“当事人化”、“再社会化”和“恢复性司法”等功能目标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是法院、检察院、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等四方主体的博弈过程,并由此衍生出检察官主导下法院同意、被不起诉人同意和被害人同意等几个变量,围绕功能、主体这两大要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前提、主体参与和所附条件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制度设计。

我院于2011年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实施细则》,并且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1],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写进基本法。

虽然只有简单的三个条文,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条件、考察等做了的规定,应当说,基本上勾画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全貌。

本文拟探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纵观世界各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尽管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考量。

一.诉讼经济:法院立场观察附条件不起诉发端的制度诱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为了疏解案源,节约司法资源。

我们知道,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之基本目的,然过度细密而繁杂的诉讼程序不免徒增诉累,耗费司法资源,于社会和被害人正义之实现未必有利,因此诉讼经济乃为近代诉讼法日益重视之重要课题。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法学派的兴起,以美国为主的一些西方国家,为解决犯罪数量绝对增加,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羁押和拘留人犯过多等一些实际问题,提出了“转向”(diversion)或“程序分流”的理念,即以审判的“必要性”为限,将“无审判必要”的案件分流在审判程序之外,且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依不同的审判程序处理。

[3]犯罪化之角度,就轻微犯罪,交通事故、家事犯罪及青少年犯罪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使犯人得以避免被贴上标签并减轻司法负担。

试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试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起公诉 , 以 现为不起诉 。 也可 表 但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 , 不
起诉裁量权适用的前提是“ 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 , 已经具 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 条件的案件 , ; 检察官只能作出不起诉处分。因此尽管不起诉裁量权表现
现形式不同 , 者叫法不一 。根据德 国刑诉 法, 学 将其称之为
度定名为“ 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 - 2
讼理念 , 综合考虑一定的因素 , 认为没有立即提起公诉交付 审
判的必要; ) ( 检察官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后 , 3 为犯罪嫌疑
人设定一个 暂缓起 诉的期 限作 为考验期 限;4在考验 期限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实体效 力是指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做 出后能否再起诉 的问题。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验 期间 内, 没有产生实体效力 ; 但是在考验期满后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 否产生实体效力 , 国做法不一样。在德 国和 日本 , 各 附条件不 起诉决定在考验期 间, 并不产生实体上 的效力 , 而且根据两国
中图分类号:9 ̄ D2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3 — 72 Oo — 0O 1 10 46( l4 05一( (8 鲫 3 诉法 , 将其称之为“ 起诉犹豫” 制度 ; 我国台湾地 区亦将其称之
附条件不起诉 已是众多 国家里 设置成熟 的一种不起诉
制度。近年来 , 我国学术界关 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展开了

D ・
形式包括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 并非所有 的不起诉都是 但
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 的体现。 _ 4 附条件不起诉 是检察官针对轻罪 刑事案件 , 犯罪嫌 疑人 已经符合起诉的条件 , 但是 出于诉讼 经济效率或者对犯罪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作者:史小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通过在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相对于其他不起诉制度的特点以及优越性进行分析,以他体现的独特法律价值为路径阐释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益探索,以制度构建为切入点论证这一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建议;必要性;实践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后,对一些本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刑事责任显著轻微,可以不立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设定考察期,若是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对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积极承担,并且对与被害人和检察机关约定的义务积极完成,另外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认错态度良好,检察机关便依法决定不起诉。

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况,在这六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前,检察机关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判处刑法或是免除刑罚来决定是否起诉。

”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十分有限,妨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行价值的充分体现。

虽然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很重要,但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起诉便宜主义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获得了推崇。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狭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会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势必会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浅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和实践操作

浅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和实践操作

根 据 劳 动 部 门的 安排 就 近 进行 等 。
操作 谈谈 点拙见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设立 附条件 起诉制度 , 当通过刑事实体法和程 序法 的修 应 改米确 立。 恰逢 我国 《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以提上议事 ¨程, 更是一个难得 的契机 , 当可在 《 刑事诉讼 法》的最新修订 中, 初步设立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并在随后的刑事实体法的修订 和 叫法解释 中,对 进行完善。 ( ) 一 附条件 起诉制度的法律内涵。附条件 起 诉制 度,是指检察机 关对 一些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 , 规 定一定的期限、设 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 ,期 限届满,对符合 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 诉的工作机制 。 ( ) 二 附条件小起诉制度适用条件 。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应要求犯罪嫌 疑人真诚悔罪 ,赔礼道 歉,取得受害方谅解 , 并主动赔偿损 失,弥补损害 ,不判处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 , 没有 串供、毁证 、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行为 。同时案件 事实 清楚 , 证据确实、 充分 , 可能判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或者单处附加 刑,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犯罪嫌 疑人刷意,人民检察院可 以做 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所称的 几种情形分别为: (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七十岁以j老 年人或者 1 : 正在怀孕、哺 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 的; ( )犯罪嫌 疑人 是又 2 聋又哑的人或 者盲人 , 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具有 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 3 情节 、减轻处罚情 节的; ( )犯罪嫌疑人是初犯 、偶犯, 4 具备 良好帮教条件 的; ( )得到被 害人谅解 的。 5 ( )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的期限和具体要求。时间上 , 三 般可设定六 个月以上、 二年 以下 的考察期 限, 必要时可 以 延长六个月。同时依据各地情 况设立系列具体要求,如对被 附条件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可 以禁止其 出入特定场所,或者 限制在规定的场所范围内活动 ; 以依据其财产状况责令其 可 按照一定 比例 向住所地民政部 门缴纳一定的公益金 ; 也可令 其在其单位、社区、 学校 、 村民委 员会等地进行一定时间量 的义 务劳动 ,外 出打工者,可在其居住地所在市县范围内,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之研究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立法上的依据,但它的精神实质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矛盾的化解、法益的保护还是从刑法的目的、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都是与立法的意图相符的,具体而言:第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髓不在于用法律的手段制裁犯罪嫌疑人,而在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考验,协调好其与被害人及社会上其他主体的关系,以一定的条件作约束,鞭策其走上正轨,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切实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督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必要保障。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被害人一方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失也不是很大,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法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如何将损失减到最小、如何把损失进行挽回才是最重要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弥补受损的法益,并以此为条件督促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和义务,有利于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有利于其反省自身行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接受监督、感化和教育,重新步入正轨。

第三,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手段。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之研究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

主要是把握标准和度的问题,在规范的立法文本还未出台以前,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考虑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条件,审查其有无前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主观方面是否处于故意;第二,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的因素: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情节、影响的程度;第三,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弥补措施:考察其是否有悔罪表现尤其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赔偿和补救是否到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32法制时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未成年人犯罪。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积极改造目的,同时为了适用轻微犯罪处理非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应用。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刑法分则第四、五、六三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轻微犯罪。

而事实上立法明确规定了这三章的范围也就限制了其他轻微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同时,由于规定了刑罚限于一年以下,事实上就只有侵犯通讯自由和危险驾驶等少数犯罪种类能得到适用,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不明确。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一并附加一定的条件。

这就要求相关制度必须要配套齐全。

然而就目前来讲,我国刑诉法并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当附加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附加的条件及程度都不相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42010(s啪N o.79)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高琦(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79)摘要: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当前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需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来解决;另外该制度与我国的传统诉讼文化相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其提供了政策依据以及域外成功的做法为其在我国确立提供了实践基础。

因此,在我国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削度既有必要性,也具可行性。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必要性;可行性中图分类号:D F71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131一04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全面考虑,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暂时中止起诉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否则,就提起公诉。

目前,我国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不统一,主要有“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缓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无论是“暂缓起诉”还是“暂缓不起诉”其文意与实际制度都不太贴切,若望文生义还会产生误解,暂缓起诉落脚点在“诉”,给人一种最终是要诉的,只是暂时缓一缓的感觉¨J。

贴切的提法应当是“附条件不起诉”,理由是,从实质上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附加特定条件是此种不起诉区别于其他不起诉种类的关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2009年4月第23卷第2期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烈『R N A L O F X IN X/A N G U N I V E R SI T YA pr.2009V d.23N o.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分析崔丽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建立能够弥补我国现有起诉制度的不足,有利于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诉讼效率;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 F7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3334(2009)02—0066—0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案件性质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限定的期间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否则,检察机关就会对其提起公诉。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功效在于发挥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和非刑罚化的宽松刑事政策,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益,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

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确立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1)做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国库交付一笔款额;(3)做出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

以这些要求、责令适当弥补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责任程度与此相称为限…。

对于要求、责令的履行,检察院要对被指控人规定期限,如果被告人履行了要求、责令,则对其行为不能再作为轻罪予以追究。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垒三!!!堡!!望型i...釜●■隧壅圈—一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曹松根陈倩倩周龙俊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该制度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畴。

本文认为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究竟是否有必要实施,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制度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37—0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及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不致于危害社会,并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目的,暂时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随之终止;而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依照法律程序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了不起诉制度。

在此情形下,如果再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必须回答其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问题以及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要求据统计,我国约有80%的案件走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这需要国家投入巨人的财力物力,刑事犯罪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二者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如果将一切犯罪不分轻重和具体情节,一律推向程序严格、复杂的法庭审判,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并可能拖垮国家的司法体系。

如何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成为J1+0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急待解决的课题。

l j|i4条件不起诉产生的直接动因正是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收 稿 日期 :0 9—0 2o 1—1 6
作者简介 : 崔丽萍(90 , , 10 一)女 河南南 阳人 , 州大学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究方向 : 法学。 郑 研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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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 围之 内 , 限制 了相对 不起 诉 的适 用 。另 外 , 检察 院对拟不起诉的案件 , 仅仅根据犯罪嫌疑人 的年龄、 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 等作 出不起诉 决 定, 缺乏对犯罪嫌疑人 的考察监督 , 造成不起诉的法 律 效果 和社 会效 果 不 理 想 。 司法 实 践 中 , 察 机 关 检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 对于有些犯罪分子 , 并不具 备 刑法 规定 的 “ 不需要 判处 刑 罚或者 免 除刑 罚” 的情 节, 但是 又具 备可 以宽 宥 的情 况 , 如果 提起 公 诉 , 法 院也会依法对其处 以轻刑。这样做的弊端在 于: 首 先, 这些人身背“ 犯罪” 的标签 , 对其以后走上社会产 生不利 的影 响 ; 其次 , 短期 自由刑 造成 的“ 叉感 交 染 ”极易 导致 重新 犯 罪 的发 生 , , 不利 于社会 稳 定 。 如果 实行 附条 件 不 起诉 制 度 , 察机 关 可 以对 检 那些犯罪情节较轻 , 悔罪态度较好 , 依法只能或可能 判处 三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的人 , 由检 察 机关 作 出 附条 件不起诉 的决定 , 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让其在检察 机关 的监 督 、 位 的管教 、 属 的帮助 和群众 的监督 单 亲 下进行 自我改 造 , 验期 满后 , 考 表现 好 的 , 再起 诉 , 不 否则 , 行 起诉 。这 样 做 就 可 以 弥补 不 起 诉 制 度 处 再 理这类 案 件存 在 的不 足 之处 , 不 起 诉 与 起 诉 有 机 将 统一起 来 , 使检 察机关 更好 、 有效 地依 法行 使公 诉 更 权, 进一 步 完善 我 国的起诉 制 度 。 二、 有利 于犯罪 人重新 回归社会 刑 罚作 为一 种 最 为严 厉 的 惩 罚 措施 , 过 剥夺 通 或 限制犯 罪 人 人 身 自由等 方 式 达 到 特 殊 预 防 的 目 的。如 果对 于偶 犯 、 失犯 或 防卫过 当、 险过 当等 过 避 人 身危 险性 较小 , 反社 会性 尚未成 型 者施 以刑 罚 , 他 们 在监 狱 中极 有 可能被 交叉 感染 , 加人 身危 险性 , 增 不 利于人 格矫 正 , 复归 社会 。而且 , 过刑 罚处 罚 的 受 人往 往会 被 打上 “ 罪犯 ” 的标 记 , 新走 上社 会 后 , 重 很 容易 受到歧 视 , 不 到 公平 的待 遇 。一些 犯罪 人 即 得 使 已经 改过 自新 , 在社 会上 还是 得不 到认 可 , 能 但 不 为 主流社 会认 可 。这样 的情 况往往 会 导致 他们 产生 挫败 感 和 自卑 感 , 而 萌发破 罐子 破摔 的不 良心理 , 进 重新走 上 犯罪 道路 。假 如能对 这些 人适 用 附条 件不 起诉制度 , 让他们免受刑罚处罚 , 免受“ 犯罪人” 的标 签, 就能为他们赢得与普通的社会成员平等的机会 , 自然地 回归社会 。暂缓起 诉通 过对 犯罪 嫌 疑人进 行 教育 、 助和感 化 , 帮 能让他 们充 分感 受 到社会 的人 文 主义关 怀 , 反省 自己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 从而 有利 于 这部分人被教育感化后重新融入社会 , 维护社会治 安 的稳 定 。 三 、 高诉 讼效率 , 提 缓解 我 国司 法资 源紧 缺之 状 态 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改善我国司法资源匮 乏状 态 的客观 要求 。近 年来 , 一方 面 , 犯罪 数量 的 日 益攀 升尤 其是 青少 年犯 罪 明显增 多 , 一方 面 , 另 国家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及实证分析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但是必须满足某些约定条件,一旦犯罪嫌疑人未能履行约定条件,检察机关将取消对其不起诉的承诺。

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减轻了法律和司法资源的压力。

本文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进行全面分析。

一、缓解检察资源压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有效缓解检察机关的资源压力,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在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中,由于案件数量巨大而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拖延到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而且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事人可以在系统内要求尽早解决案件,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

一方面,被害人或其他人在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和条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代价(警告或解除拘留等),免于刑事追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时效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另一个价值在于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一些小罪案件往往难以获得证人或材料,而证据不足很容易导致检方不起诉,失去追究罪犯责任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追究犯罪分子责任的需要。

此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免后续出现更大的公共危害。

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愿意按条件不起诉,愿意合并各种资源,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

三、减少司法确认成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减少司法确认成本。

论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

论附条件不起诉一、本文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

我们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特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明确界定。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评价,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提供坚实支撑。

接着,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探讨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的理念与原则。

从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是刑事政策的核心目标。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又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性和改造性。

它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允许检察官在起诉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实践形式,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理。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个别化的量刑。

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和条件,使其在考验期限内积极改正错误、弥补损失,从而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精神。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涉及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法学等多个法学领域。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可行性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可行性
止并 抓 住行 为 人 手 臂 .行 为 人 在 体力 不 支 情 况下 误 认
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一 种 竞 合 .行 为人 的行 为 既存 在 假 想
防卫 . 存 在 防卫 过 当。 假 想 防卫 过 当 的认 定 应 区分 又 对
不 同情 况 予 以处 理 : 第 一 种情 况 是 行 为 人对 假 想 防卫 部 分 与过 当 的部
任 何 刑 事 责任
假 想 防卫 过 当是 指 本 来 不存 在不 法 侵 害 .但 行 为 人 误 认 为存 在 而 实施 防卫 行 为 .且 这 种 行 为 对 假想 的 侵 害 存 在过 当 的场 合 事 实 上假 想 防卫 过 当是 假 想 防
力斗 歹 徒 . 便 衣 民 警 不知 何 故 , 亮 明身 份 就 上前 制 一 未
定 一定 条 件进 行 考 察 , 限届 满 。 合 条 件 的就 依 法 决 期 符
定 不起 诉 的诉 讼 制 度 。

到 有 效解 决 ,而 附 条件 不 起 诉 制度 无 疑 是 符 合该 要 求
的。 附条 件 不起 诉 可 以在诉 前 实 现案 件 分流 , 一定 程 在 度 上 减轻 司 法 机关 的负 担 ,使 得 司法 机 关 可 以将 有 限 的 司 法资 源 集 中于那 些 更 需 要 的案 件 上 。从 而产 生 更
及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不法侵害人应该预见 , 只是 由
于 过 于 自信 或 者 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 到 . 而 错 误 实 从
施 防 卫 行 为 导 致 无 辜 的 损 害 结 果 的发 生 。 因此 , 想 假 防 卫 人是 一 种 主 观 上 过 失 的 犯 罪 行 为 。但 是 , 某 种 在 场 合 下 . 于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 想 防 卫 人 根 本 不 可 能 由 假 预 见 到 是 否 有 不 法 侵 害 发 生 以 及 所 针 对 的对 象 是 不 是 不法 侵 害人 而 导 致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 想 防 卫 人 主 假 观 上 不 存 在 罪 过 . 行 为 是 一 种 意 外 事 件 , 应 承 担 其 不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不起诉 , 通过一定期限的附条件的考验期间, 考察其 不 提起 公诉 。 ” 检察官 对 于符合 上述 情况 的案 件具 有 矫正效果 。这样 , 不仅实现 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 广泛 的裁量 权 , 可 以缓期 起 诉 ( 附条 件不 起 诉 ) 。日 不 起诉 之 间的 有序 衔 接 , 也 使 得两 种 不 起诉 蕴 含 的 本 对 于检察 机关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没 有进行
司 法实践 。
象 。因此 , 新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应该
( 一) 明确 附条 件 不起 诉和 相对 不起 诉 之 间的逻 修 改 为 : 被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未 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在 考 辑 递进 关 系
验期 内没有上述情形 的( 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 , 检 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都涉及检察机关 的 察机关无需再作 出不起诉决定。 自由裁 量权 , 因此 , 当附条 件不 起诉 和相 对不 起诉 在 ( 三) 适 当扩大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范 围
人大视 野
论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立 法 完

口 柳 小 惠
罪 嫌 疑人 , 综 合 考 量 其涉 嫌 犯 罪 的事 实 和人 身 危 险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是 指对 于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犯 还 要 作 出正式 的不起 诉 , 这 就 明显地 出现 在针 对 同 当事 人 同一 案件 出现 了检察 机关 两次作 出决定 的
《 人 大研 究) ) 2 0 1 3 年第 7 期 ( 总第2 5 9 期) 一4 3—
范 围, 附条 件不 起诉 可 以适用 于 法定 最 高刑 三 年 以 被害 人造成 的创伤 积极 作 出 自己力所 能及 范 围内 的 下 的犯 罪 。适 当扩 大 附条件 不起诉 一方 面是检 察官 补救 , 应该 认定 为犯罪 人具有 悔罪 的表现 。例 如 , 实 自由裁量 权 发 展 的趋 势 , 另一 方 面通 过 扩 大附 条件 践 中加 害人 积极 努 力赔 偿 , 但 是赔 偿 数额 等 达不 到 不 起诉 的适 用 范 围契合 非 刑罚 化 、 轻 刑 化 等发 展趋 被 害人 要求 的情况 下 , 应 当认 为具有 悔罪表 现 , 检 察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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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 究
曹松根
摘 要
陈倩倩
周 龙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 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 , 该制度 已纳入 刑事诉讼法》 修改的范畴。本文认为
之 问 的矛盾 口箭突 出。 果将 一 切犯罪 不分 轻重 和具 体情 节 , 如 一 罪 的污 点 , 利 f他 们 口后重 返礼 会 , 论是 从法 律效 果 还是 社 不 兀 律 推 向程序 严格 、 复杂 的法庭 审 判 , 必将 使 司法 资源 的短 缺雪 上 会 效果 来看 , 得/ 偿火 。 阡条仲 不起 诉正 足一 种集 休脱 现 有 都 1 而 J 加霜 , 刚能拖垮 国 家的 司法体 系 。 并 ‘ 如何 实现 司法 资源 配置 的最 起 诉 、 不起 诉 以及 缓刑 制度 的优 点 于一 身 、 7I 了三 者 足 的 义sb s :
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 , 究竞是 否有必要 实施, 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 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 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 都值得探讨和研 究。 关键 词 附 条件 不起诉 不起诉 制度 宽严相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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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作者:程柯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替代起诉轻微犯罪的措施,具有实现审前程序分流、减轻审判程序压力的功能。

本文将围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当下的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结合我国当今刑事司法中面临的问题与矛盾,论述我国增设此项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司法观念司法效率社区矫正作者简介:程柯焙,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08-02附条件不起诉是一个从外国引进的刑事司法制度概念。

在日本相应的制度被称作“起诉犹豫”,在美国则被称为“审判分流”。

就相似度而言德国的不起诉制度比较接近国内学界所主张的附条件不起诉:有罪的而且罪名不是非常轻微的案件,可以进行相当有幅度的处理,但前提是要附加若干个条件,特别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要符合整个的公共利益豍。

2004年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对原有称谓“暂缓起诉”提出异议,认为这一称谓不够准确,建议改为“附条件不起诉”。

建议被采纳后便逐渐成为通行的称法。

从附条件不起诉所属的大外延考量,它应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一种。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豎。

但在1996刑诉法中,不起诉只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虽然三种情形中的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具有一定的检察权的自由裁量色彩,但在本质上未能脱离法定起诉原则。

而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这一诉讼便宜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给予社会性考验来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也通过与起诉的分流给予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自觉负责的机会,从而有效的化解了形式冲突,提高了司法效率。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又使附条件不起诉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做出了规定,诚然,这一条文的增设为我国的司法改革以及控审分离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这一谨慎的尝试仅仅将适用对象限制在了未成年人、排除了其他更主流年龄段社会成员适用的可能性,换句话说,我国设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不因为这一初探而改变。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仍有待完善。

下面本文将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讨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建立并扩大可能适用对象范围的必要性。

一、是转变诉讼思想的需要在我国199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检察院不起诉做了规定,所规定的三种不起诉情形将附条件不起诉排除在外。

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多次被建议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但在1996年的修改过程中,基于“附条件起诉制度侵犯了审判权”这一理由,立法最终废止了附条件起诉,并将其改造成现行酌定不起诉。

根据陈光中教授的界定,我国现在的起诉原则是法定起诉为主便宜起诉为辅。

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便宜主义在起诉决定的考量中所发挥的作用甚至连“辅”也不及。

我国司法人员往往出于对起诉决定权的滥用的担心,过分严格控制起诉决定的裁量权。

有的地方甚至还存在控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的现象。

可见起诉法定主义在我国司法人员心中根深蒂固,便宜主义鲜被重视。

上述两个现状,都反应了我国现阶段司法观念的亟待转变。

首先,实际上检察院的起诉权与法院的审判并不存在交叉,但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权的确立的确会使一些原本可交付审判的案件因不起诉而停止追诉,但这必然以为着审判权的被侵犯吗?法院主动追诉犯罪是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做法,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不告不理原则是规范起诉、审判的一项黄金法则。

即,作为审判机关,法院不得兼行控诉职能,且就审判范围而言,法院的审判范围受制于起诉指控的人与事。

简言之,在未经起诉以前,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追诉犯罪,而且,法院审理的对象只能限定在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内。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已经得到了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

其次,在报应刑思想字19世纪后期就已经逐渐被教育刑理论所取代,与此相联系,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逐渐受到冷落,起诉便宜主义则应运而生豏。

就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而言,刑事司法不仅仅是一个惩罚犯罪、实现正义的过程,更是司法机关采用最有效的方法挽救罪犯的过程。

一个被判处刑罚的人即使在接受改造后也很难完全的为社会接受,可见刑罚在改造人的同时也给罪犯打上了不良了印记。

事实上,对符合条件的罪犯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正是“刑罚节制性”和“公诉权的合目的性”豐的体现。

虽然就现状而言,不仅普通公众,甚至部分司法工作者仍有深重的起诉法定主义思想,不能理解对符合条件的犯罪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深意,但正是这种观念的落后才更需要在我国确立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用实践的推行满满转变人民的司法观念。

二、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我国发展到现阶段,刑事案件数量大幅的增加,这与司法机关审判人员的不足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此外我国目前的羁押改造场所也是人满为患,国家财政之处不堪重负。

虽然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状,但我国立法上确立的不起诉制度却依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不起诉人数占审查起诉案件总人数的4.2%,1998年则是2.5%,其后一直都在2%-3%之间徘徊。

事实上,从我国近年来审判的结果看,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判处拘役、管制的案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单处附加刑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实都是可以采取不起诉处理的。

在2002至2005年间,每年生效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拘役、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及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数占到当年生效判决所涉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在35.52%至45.15%之间豑。

其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理性也不断提高。

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效率与效益依然成为了人民中心的主要评判标准。

如果刑事案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还不分巨细的涌入审判程序,不仅极大加重审判负担消耗过度的司法资源,而且即使经过繁琐的审判最后法律的正义得以实现,人们对之的关注也减少了,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也不能完美的达到。

反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它可以将刑事案件在起诉之前得到分流,使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改造摆脱诉累,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让国家可以将资源投入到为社会关注、真正具有较大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的审判中去;从罪犯的角度来看,它使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改造摆脱诉累,而且不起诉所附的条件一样起到了惩罚罪犯的作用附,达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必然意味检察权的扩大,更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侵犯。

判处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但是改造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事实上对于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偶然却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来讲,被判处短期自由刑极有可能带来交叉感染。

羁押场所的主要羁押对象是主观恶性大、刑期较长的罪犯,日常管理中社会危害小、主观偶然的罪犯又不会与羁押场所的主体区分管理,因此这些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有极大可能沾染上其他不良习惯。

一旦发生这种花费了大量资源而最终改造目的未达到的情况,司法的效率、效益就更低下了。

三、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需要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通说。

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刑种说、保安处分说、非监禁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说、多重性质说以及非监禁性刑罚执行说这样几种观点豒。

刑种说和保安处分说是分别立足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两类国家的立法的,显然不适合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

而非监禁性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说虽然也不是针对我国实践社区矫正的经验总结,但它是对世界范围内这一制度的普遍性总结,因此非监禁性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说对我国实践社区矫正是有借鉴意义的。

非监禁性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说认为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刑与监禁性的审前措施相对应的非监禁性的执行方法。

美国的艾兹恩和蒂默就认为,社区矫正包括审判前的释放和转处方案、判刑前的调查、缓刑、居住治疗、其他刑罚替代措施如赔偿和社区服务等、释放后的替代措施如假释和中途训练营等。

由此,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使用对象与范围应该得到重新审视,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制度的保障。

首先,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不论是美国的社区矫正,还是大陆法系的社会处遇措施,其适用范围已扩展到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附条件不起诉早已纳入了社区矫正的使用范围。

其次,我国检察院的审查环节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有相应的改造或惩罚措施以教育被不起诉人。

社区矫正将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人置于社会机构或者居民组织的监管之下,不仅可以将矫正的过程视为对之的考验,更可以规定其应为的义务,真正达到教育感化和改造的目的。

最后,将更具有自由性的社区矫正作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时的非监禁改造措施,能使罪犯在相对轻松的氛围下感受到社会的温暖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

而且社区矫正不会使人完全脱离社会生活,基本可以维持家庭生活使得婚姻关系得以健康存续,从而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注释:豍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07(24).豎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豏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5).豐张智辉.论刑法理性.中国法学.2005(1).豑顾永忠.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人民检察.人民检察.2007(23).豒康均心,杜辉.对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质疑——以社区矫正的性质为视角.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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