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格局下和全球 化发展过程中仍是至高无上和不容忽视与 或缺的,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并坚定不移的 坚持与实施。
• 一、定义和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 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 4.具有普遍约束力
• B 在有关领土主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 该领土上的民族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 • C 现存的主权国家的人民享有不受外来干涉自由 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权利,尤 其是少数民族或部落在经济、文化、宗教、习俗 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和自治权。 •
民族自决实例
• “台独”势力操弄“住民自决”违背国际法, 欺骗民众 • 以“台独”为基本政治诉求的民进党常 鼓吹“主权在民”、“住民自决”,作为 其“台独”分裂活动的法理依据。陈水扁 所谓的“民间版”“宪改公投”,就是出 自对“住民自决”的实施。因此,极有必 要弄清“住民自决”的由来及与国际法的 冲突,弄清被“台独”势力滥用的民族自 决原则
进入20 世纪后,否定和弱化国家主 权在西方理论界逐渐形成思潮
• 在冷战前时期,挑战主权的理论主要有: • (1)主权国家是战争的根源,代表人物是狄骥; • (2)国家主权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代表人物是 英国工党理论家拉斯基; • (3)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相容,应放弃主权观念, 代表人物有凯尔逊和波利蒂斯; • (4)“世界政府论”,持此观点的有罗伯特· 兰 辛、肯尼斯· 华尔兹、耶塞普、汤因比等; N· • (5)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取消国家主权,如莱斯 特· 布朗。
• • • •
传统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由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决定 国家间主权平等,应相互尊重,不得侵犯 破坏别国主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20世纪,开始出现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 对南联盟的干涉
• 但是,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出现了滥用的 趋势:科索沃战争。
• 从本质上讲,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强 有力的依据。
• (一)人道主义干涉在现存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 体系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背离 •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歪曲
• 干涉的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 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 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
• 人道主义干涉 • 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以
及不使用武力原则提出了挑战。
• 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的种类:
• 保护本国国民的干涉 • 保护非本国国民的干涉: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
• 当前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
• 一、在干涉形式上,已从原来的单独的干涉逐步发展 为集体的干涉;
• 二、在干涉的内容上,已从原来的单纯保护自己国民 的干涉发展成为具有广泛保护人权的干涉;三、动用 联合国机制进行干涉的实例越来越多。四、“使用一 切必要手段”已成为安理会决议中授权使用武力的代 名词。
• 20008年8月1日以来,格鲁吉亚与南奥塞梯双 方交火事件不断,该地区局势趋于紧张。8日凌 晨,格鲁吉亚军队进入南奥塞梯控制区,并对南 奥塞梯首府茨欣瓦利市进行炮击,使冲突地区局 势骤然恶化。当天,俄第58集团军部分部队开 进南奥塞梯,增援驻扎在冲突地区的俄维和部队。
• 俄罗斯总统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26日签署命令, 承认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独立。对此,美、英、 法、德等主要西方国家迅速做出反应,对俄罗斯 的举动表示“谴责”或“遗憾”。美国国务卿赖 斯说:“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是国际法承认的格 鲁吉亚的领土,未来也将是。”德国总理默克尔 则对俄罗斯承认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的独立进行 谴责,称俄这一举动是“不可接受的”的、“违 法国际法”的。英国也表示拒绝承认这两个地区 的独立,并且重申支持格鲁吉亚的领土完整。法 国外交部也表示,俄罗斯做出了“令人遗憾的决 定”。
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法律基本知识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国际法是指国家间及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是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关系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其适用范围。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平等主权原则。
根据此原则,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其国家的大小、经济实力或政治制度如何。
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得到尊重,并且不应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
2.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根据此原则,一个国家不得干预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如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和法律体系等。
国家应自主决定其内政,并且其他国家无权干预。
3.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法倡导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根据此原则,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如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院的裁决。
武力威胁或使用是被严格禁止的,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维护和平与安全。
4.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之一,代表着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上的合作。
各个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互利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挑战,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跨国犯罪等。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适用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跨国交易和纠纷解决。
它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如合同、侵权行为和国际家庭法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通常根据相关国家间签订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规定。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它涵盖了领土争端、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合作等各个领域。
国际公法主要依据国际公约、国际法院判例和国际惯例来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
3.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适用于涉及国际刑事犯罪的案件。
这些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人道主义罪行和恐怖主义等。
国际刑法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和国家法院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4.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适用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领域。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君权原则,即各国的主权平等。
所有国家都享有国际法上的
平等地位,无论规模大小、发展水平如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主权不受干涉原则,即任何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受其他任何国
家的干涉。
三、国际法优先权原则,即国家在实行其内部法律时,有义务遵
守国际法规定,遵守国际法优先于遵守对立国的法律。
四、受行使平等权利原则,即每个国家乾法完全平等,无论大小,都有权行使各种主权权利,例如外交活动、经济、政治、社会及
军事上的活动等。
五、协商解决争端原则,即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应当和平协商,避免军事冲突。
六、奉行法律原则,即各国都应当根据本国的宪法,并根据国际
公约、条约、法律和习惯法作出行为。
七、反对以武力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即禁止以武力行使主权
的行动,以及使用武力改变国际秩序。
八、尊重国际合同原则,即应当尊重国际合同和国际化礼仪,履
行其规定,并保持国际平衡。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1、国家主权原则;2、国家平等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争端原则;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6、不歧视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8、约定必须遵守原则;9、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10、人民自决原则;11、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必须对国际法特别重要;必须包含相对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必须在国际法上非常典型或在现存国际法上非常有特点。
其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国际强行法):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三、在这个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每一个国家都在它所管辖的固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着对内和对外主权。
国际法上的主权概念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排他性建立在国家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即国家对于在其主权管辖之下的地球的那部分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其他国家不能管辖、不能干涉、不能侵犯。
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同意原则、领土管辖权、领土之外的管辖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主体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
四、〈〈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联合国组织是协调各国行动的核心,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遵守的原则,第七章规定安全理事会如何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协调各国的行动,其中包括国家的自卫活动。
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只要没有经过一国的同意而侵入该国领土范围就是对该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
五、联合国的宗旨包括:1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3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与遵行。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中普遍接受和应用的法律准则。
下面是国际法的八个基本原则:
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的主权享有优先权或优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侵占或割让领土。
3.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内政,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4. 国际互助与合作原则:国家应该在和平、友好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5.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庭等国际机构来解决争端。
6. 国际人权保护原则:国家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民族、宗教、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
7. 国际刑事责任原则:个人应对其在国际法上犯下的罪行负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是高级官员或国家元首。
8.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遵守国际协定和合同,信守承诺,维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来规范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国际法有其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导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
以下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1.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认为所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或者宣称自己比其他国家更有权威性。
2. 国家自决权原则
国家自决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文化等都应该由这个国家自己决定,其他国家不应该干涉。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公认的独立国家的建立和领土完整性的保护等。
3.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合作,为实现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而努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组织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援助和技术转移等。
4. 不使用武力原则
不使用武力原则认为,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得使用武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等。
5. 国际公正原则
国际公正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以公正的方式对待所有的国家,
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偏袒任何一个国家或者集团。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法院的裁决和国际仲裁等。
综上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家自决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和国际公正原则。
这些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解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最重要原则,是指各国⼀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员。
该原则有以下要点: (1)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个国家的,⽽是国家固有的。
(2)主权体现在三个⽅⾯:①对内权。
②对外独⽴权。
③⾃保权。
包括⾃卫权。
(3)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
(4)领⼟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
2.不⼲涉内政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或任何⽅式直接或间接地⼲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对该原则的把握要特别注意“内政”的概念,内政⼀般以领⼟为基础,但内政不是⼀个地理概念。
内政的范围不与领⼟范围完全相对应。
即发⽣在⼀国领⼟内的事项并不⼀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之,也有在领⼟外从事⼀国内政的情况存在。
[特别提⽰]注意内政的概念。
依据两个标准对某⼀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进⾏判断:(1)该事项在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2)该事项中的⾏为是否违背了已确⽴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武⼒或武⼒威胁原则。
该原则包含以下要点:(1)该原则不仅禁⽌侵略⾏为,禁⽌⾮法进⾏武装攻击,⽽且禁⽌关于侵略战争的宣传;(2)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或武⼒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和领⼟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规则所不符的⽅式⾏使武⼒;(3)例外是,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的⾃卫,为争取民族⾃决和独⽴⽽进⾏的武装⽃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该原则与防除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具相联系。
1899年和1907年的两个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都对国家的战争权进⾏了限制,1928年《巴黎⾮战公约》⾸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项普遍性的国际义务。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互助、友好合作的法律准则,是国家之间外交行为及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和基础。
它主要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综合性的国际法典组成,旨在规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为,并向国际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平等原则。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各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有权自主地制定自己的政策,但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二是国家主权原则。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完全的主权,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和外交关系,有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三是不侵犯主权原则。
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任何国家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和独立。
四是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可分割原则。
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不得干涉他国的领土,任何国家都有权对自己的领土进行保护。
五是国际社会的责任原则。
指国际社会有责任促进国家间和平共处和相互尊重,有责任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促进国际友好合作和共同发展。
上述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对当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不仅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法律准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流和协商时所遵循的法律体系。
它通过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司法实践等途径来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它们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和根本。
1.平等主权原则: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主权。
这意味着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强加自己的意志或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国家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
2.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意味着各个国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预其国内事务,包括其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
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3.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除非在自卫情况下,国家不得以武力解决争端。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战争的爆发。
4.解决争端的和平方式原则:国际法鼓励各国采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庭的裁决等渠道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武力冲突。
这一原则体现了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5.合作原则:国际法鼓励各国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问题和挑战,包括气候变化、人权保护和贸易等领域。
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待遇,加强对话和合作,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
6.义务优于权利原则:国际法要求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
这意味着各国不仅享有权利,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际法强调国家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7.国际人权原则:国际法保护并促进人权的尊重和实现。
各国有责任保护其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人权侵犯。
这一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8.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法强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即满足当前需求而不损害后代的能力满足其需求。
各国应该共同努力,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实现全球繁荣和公正。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合作、义务优于权利、国际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1.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利。
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物的权利。
2.侵略:是指一个国家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宣誓的任何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行为准则。
4.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5.国际强制法律规范国家与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除非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的规则.简答题:1.什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制度中,那些为国际社会公认的,调整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
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最重要的特征。
只有一项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反复出现,并被国际社会以各种方式公认为知道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才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能够调整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都起指导作用和具有强制力。
3.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具体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具体原则有效的基础,是判断国际法具体原则是否有效的标准。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强行法,不能被抛弃。
2.什么是强行法,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何联系与区别?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并且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仅以后有同等性质的原则出现始得更改的原则。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联系:1)相同点1.为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公认认可。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07年09月12日 15:21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依这一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一)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
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
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对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般来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第一个需要各国公认,第二个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三个是要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第四个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些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接下来为大家带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第二、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第四、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
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
第五、和平共处原则。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第六、民族自决原则。
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内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它们是各国公认的、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它们是超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它们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具体原则:其他那些虽然被各国公认或被大多数国家承认,但只适用于个别领域而由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一些国际法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这是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
(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集体协助原则。
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6)一致遵守原则。
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这项规则说明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是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所应一致遵守的。
(7)不干涉内政原则。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但该事件不得违反国际法),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为一般国际关系提供原则基础,从而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国际法基本原则与特征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
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
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
政治学中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知识点
政治学中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知识点政治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研究政治现象、政治体制以及政治权力的运作和组织方式。
而国际法则是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行为方式和关系,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与稳定。
为了更好的理解政治学中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本文将重点介绍几个核心知识点。
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不论国家的大小、财富、人口数量等差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完全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
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权利独立决定自己的内政和外交政策,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基石,确保国家间相互尊重和合作的基础。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指的是国家要求其他国家尊重和保护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
任何国家都不能通过武力、侵略或争议性行动削弱或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这一原则在维护国际安全和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为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提供了基础。
3.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强调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这一原则鼓励各国通过对话、协商和调解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而非通过武力冲突或战争。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为国际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机制,如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以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
4. 国家豁免原则国家豁免原则指的是在国际法中,主权国家享有法律豁免权,即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和法律追究。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和其官员在其行为履责范围内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然而,这一原则在最近的国际法发展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涉及人权等领域。
5. 国际人权原则国际人权原则强调保护和尊重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尊重其公民基本人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原则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桥梁,也是维护人类尊严和促进全球人权的重要手段。
6. 合作与互惠原则合作与互惠原则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它鼓励各国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合作,通过互相支持和互惠关系,在国际事务中追求共同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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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族自决原则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一)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 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 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 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 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即自治权,是国际 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确认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文件。 宪章的第1条第2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 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 以增进普遍和平. 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形成和发展的;是一项集体人权; (二)自决权的主体 (peoples) 1.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 2.所有国家和领土——独立的、托管的或非自治领土—— 的所有人民
3. 主权平等原则
平等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如
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经济及 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 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
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 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 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 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 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 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 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 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 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 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领土性(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
是一个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 领土是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国家在其领土上 行使主权.领土的完整性对主权的行使至关重 要。); 相对性(主权不是绝对的)。 2.正确认识主权 国家的最基本权力,其行使受法律限制 主权意味着责任:主权双重“责任” →对外尊重别国的主权; →对内尊重其人民的尊严和基本 权利
(2)内政
内政是指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物
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如确定政
治和经济体制,立法、社会和文化发展 等; 判断标准是看有关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 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和是否符合公认的国 际法 内政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一个国家 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 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扰并 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
区别:1、强制法见于《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使其规则主要适用于各国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 法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 国际法个部门。
2、强制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
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 件中,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
3、强制法具体,习惯法性质,不成文法,有强
制效力;基本原则抽象、成文表现形式。
三、基本原则体系的形成
初步形成和传播时期(17-19世纪) 快速发展和充实时期(两次大战之间)
深入发展和系统化时期: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二
战后的国际实践和一系列的国际文件确定的。 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系统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是国际 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体表现。集中体 现在第2条七项原则 1970年10月24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 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对 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决定性作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4. 侵略的定义(definition of aggression)
1974年12月14日,联大通过《侵略定义》:侵略是指一
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 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 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 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 强行法 强制法又称强行法,或称绝对法,是指必须 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 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第53条:“国家之国际 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 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 之规律。”“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强制规范 相抵触者无效。” 如禁止侵略战争;灭种;种族不歧视原则; 违反人道罪和禁止奴隶贩卖的规则,以及海 盗、恐怖主义等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 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 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
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 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 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 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 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 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 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 卷入了这些行为;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
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 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 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 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
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 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 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 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线, 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重之 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所述 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下之 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暂时 性质。
二、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 形成与地位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
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 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引申和保障;所禁止的是非法使 用武力或战争。 国际习惯法原则;强行法规则 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主权(sovereignty) (1)概念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
外事务的权力。 (2)表现 对内具有最高权即自主权; 对外具有独立权; 自卫权 (3)特征 固有性(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只是对 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基础性(国家的根本属性); 权威性;
3.不干涉原则的内容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
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 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 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 国际法。 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 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 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又,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 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 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 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 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2.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强行法不等
同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
联系:都是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
而且她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这两个概念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 共政策或所谓公共利益或国际道德有关的。 “应该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中寻找国际强制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 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 原则。 2.特征 接受的普遍性 适用的全局性 作用的支柱性 具有强行法性质
(三)自决权的本质 :独立和自治 (四)自决与分离(secession) :自决权不等于分离权 (五)台湾与自决 1.“住民自决论” 2.台湾的自决属于全体中国人民 3.反分裂国家法 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 动,局部或全部地破坏或损害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 治统一.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 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的行动. 任何外国不得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对独立国家进行煽 动,挑拨或策动民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领土完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