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蛋白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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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LJS 辽宁虹螺健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LJS 0001S—2010

代替Q/HLJS001-2007

花生蛋白粉

2010-03-01发布2010-05-20实施辽宁虹螺健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发布

Q/HLJS 0001S—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HLJS001-2007《花生蛋白粉》。

本标准与Q/HLJS001-2007《花生蛋白粉》的主要差异:——

——

——

本标准由辽宁虹螺健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建华、祁玉全、周宏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HLJS001-2007。

Q/HLJS 0001S—2010

花生蛋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生蛋白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花生蛋白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33-86 花生仁

GB/T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5009.3-2003 食品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2003 食品灰分的测定

GB/T 5009.5-2003 食品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2003 食品脂肪的测定

GB 7101-2003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096-89 淀粉细度测定方法

GB 19300-2003 炒货食品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花生蛋白粉:脱脂花生仁经一定生产工艺过程所得的粉状产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花生仁:应符合GB/T 1533-86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Q/HLJS 0001S—2010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7101-2003表2规定。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观要求

目测品尝

5.2 理化要求

5.2.1 水分

按GB/T 5009.3的规定进行。

5.2.2 灰分

按GB/T 5009.4的规定进行。

5.2.3 蛋白质

按GB/T 5009.5的规定进行。

5.2.4 脂肪

按GB/T 5009.6的规定进行。

5.2.5 细度

按GB/T 12096-89的规定进行。

5.2.6 总砷、铅、铜

按GB 7101-2003的规定进行。

Q/HLJS 0001S—2010

5.2.7 黄曲霉毒素、酸价、过氧化值

按GB 19300-2003的规定进行。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 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出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8个独立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1公斤进行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必须对出厂前的产品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观要求、净含量、卫生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

6.3.2 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正式投产时;

b)工艺、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对于型式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检验结果不符合符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储存

7.1 标志、标签

预销售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标准规定。

7.2 包装

所有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霉变、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有防晒、防潮、防雨淋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7.4 贮存

库房应清洁、干燥、阴凉、通风、有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存。

7.5 保质期

在温度≤20℃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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