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2020〕113号-关于印发《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瓦斯超限撤人制度》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矿安综〔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1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及相关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统计,2021年1月至3月,全国共有1385处煤矿累计显示瓦斯超限报警信息37608条、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信息105831条,少数煤矿高频率、高浓度、高时长超限报警。
3月下旬以来,山西华阳集团石港煤业、贵州省毕节市东风煤矿连续发生2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被困。
为切实加强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治理,坚决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及时有效处置瓦斯超限等报警的重要意义。
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是造成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灾害。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9号),将防范瓦斯超限作为遏制瓦斯事故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倒逼煤矿企业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加大瓦斯等灾害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建立完善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制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等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内容,结合信息化工作实际,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执法”。
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制度、瓦斯异常波动制度等3号6号文要求制度汇编
六盘水市钟山区XX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相关制度(补充)2020年目录第一节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制度.. 3第二节煤巷掘进地质预测预报循环批准进尺制度 (10)第三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分析管理制度 (13)第四节抽采钻孔测定、分析研判制度 (18)第五节瓦斯抽采计量管理制度 (20)第六节瓦斯浓度异常波动预警制度 (22)第七节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追查制度 (27)第八节防突资料管理制度 (33)六盘水市钟山区XX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相关制度(补充)第一节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制度矿井地质灾害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加强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文件精神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XX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水害的预测、预报制度1、水害预测预报内容采掘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层位、顶底板含水层、地质构造、老空区边界、老空区积水量、水压大小、物探异常区、封闭不良钻孔、突水可能性、涌水量大小、防排水设施、防治水措施。
2、水害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一)根据矿井地质报告中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包括含(隔)水层特征、钻孔封孔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二)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情况赋存规律,对相邻巷道或者工作面进行水害预测预报。
(三)根据矿井月度生产接替计划及施工组织进行预测预报。
(四)根据超前物探、钻探的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者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3、预测预报的组织和实施(一)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实行各科室分工负责制。
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汇编目录
目录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3〕17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5.《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4号)6.《省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优化煤炭开采布局推动煤矿规模化智能化发展改革方案>的通知》(黔煤战略调整〔2023〕3 号)7.《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9.《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矿安黔〔2022〕70号)10.《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矿安黔〔2022〕71号)11.《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双全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安〔2023〕8号)12.《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18号)13.《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实际控制人下井检查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2〕38号)1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3号)1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71号)1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三报表两图纸一运输”分析研判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13 号)1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煤矿从业员信息三表两图一运输系统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61号)1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煤矿隐瞒采掘工作面违法违规行为十项措施的通知》(矿安黔〔2023〕64号)1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29号)2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3〕149号)2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3〕22号)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黔〔2023〕43号)23.《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公治〔2022〕184号)2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函〔2022〕54 号)25.《贵州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能源煤安〔2019〕13号)2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煤矿地质前探钻孔安全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2023-24)2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常态化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47号)2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编制煤矿采掘接续和灾害治理中长期规划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矿安黔〔2023〕40号)2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30.《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正常通风排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2021〕 22 号)3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安黔〔2022〕47 号)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安黔〔2022〕21 号)3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管理和日常调度的通知》(矿安黔明电〔2022〕4 号)3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参与排放瓦斯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2〕4号)3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43)36.《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黔煤安监办函〔2021〕84 号)37.《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3〕76号)38.《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3〕31号)3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11号)4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黔〔2022〕39号)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重大隐患调查处理的通知》(矿安黔〔2023〕74号)煤矿密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矿安黔〔2022〕20号)43.《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规范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黔能源安〔2023〕91号)4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79号)4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3〕81号)4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356号)4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矿山事故重大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办法》的通知(矿安综〔2023〕48号)48.《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矿安〔2023〕192号)4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矿安黔〔2023〕67号)5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矿安〔2023〕63号)5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259号)5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矿山“双全日”工作2023年12月重点检查指南的通知》(矿安黔〔2023〕80号)5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5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5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 (矿安〔2023〕124号)56.《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办〔2021〕25号)57.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关于印发《电气检修停电操作“五步”工作法》《非煤矿山现场安全管理“两员”制度》的通知5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事项清单》的通知(矿安〔2023〕122号)5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手册的通知》(矿安〔2023〕128号)6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61.《关于印发贵州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应急〔2022〕3 号)6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2022-2024年)>的通知》(矿安〔2022〕162号)6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动态管理及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3〕9号)6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意见》(应急〔2023〕99号)65.《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干部包保(包联)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州党发〔2022〕29 号)66.《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关于鼓励群众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应急〔2022〕5号)67.《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1号)68.《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矿安黔〔2023〕2号)6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管理厅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联动的意见》(矿安黔〔2023〕82号)7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7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煤矿安全风险点的分类、分级管理及管控措施[推荐五篇]》
《煤矿安全风险点的分类、分级管理及管控措施[推荐五篇]》第一篇:煤矿安全风险点的分类、分级管理及管控措施煤矿安全风险点的分类、分级管理及管控措施1、风险点的分类分级(1)按风险点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风险点。
(2)按风险点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 级风险点。
a级风险点: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帮助组织整改;b 级风险点: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一组织整改;c级风险点: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一组织整改;d级风险点: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风险点: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3)按风险点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风险点、较大风险点、一般风险点。
重大风险点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风险点,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风险点;较大风险点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风险点;一般风险点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风险点。
2、建立安全风险点排查整改治理体系风险点排查整改工作实行5级管理,即班组、队、井和矿。
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风险点;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队作业区域内的风险点;井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风险点;生产井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单位重大、较大风险点;矿保安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旬排查,全矿实行月排查,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较大风险点。
2.1安全风险点排查方法建立健全风险点排查制度。
生产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风险点排查卡、班组风险点排查卡、队风险点排查卡、战线风险点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点排查表。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 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机电)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 同一母线端的; (机电)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 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 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 的。
第七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 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 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 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 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全涵盖)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隐 患排查治理)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 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 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通风)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掘进)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令)
兴安煤矿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0%的;(采煤)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 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 头下山”开采的;(采煤)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通风)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黔安监煤矿〔2016〕7号文关于转发
《制度汇编目录》word版
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山西榆次北山兴安煤业有限公司目录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副矿长(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机电副矿长(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生产副矿长(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财务副矿长(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矿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6)通风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8)项目部副经理安全责任制 (10)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1)水文地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2)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3)采掘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4)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6)总会计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7)工会主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8)监事主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9)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测量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2)绘图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3)队长的安全生产安全责任制 (24)队长的安全生产权利规定 (25)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7)工人的安全职责 (28)综合办公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9)安全监察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0)生产技术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2)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供销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4)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5)生产调度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6)基建(工程)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7)后勤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8)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39)通风科安全生产职责 (40)运输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1)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42)运输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3)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4)采煤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5)掘进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6)机电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7)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8)瓦斯抽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1)矿井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2)矿井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4)矿井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55)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责任制 (56)刮板输送机司机技术操作程序 (57)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9)转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60)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61)监护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62)电钳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3)放炮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7)瓦斯检查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70)放炮作业中警戒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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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煤矿企业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防范风险演变成隐患,有效杜绝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重大风险)管控及其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面辨识、过程管控"的风险管控工作原则,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建立重大风险辨识评估、过程管控、责任落实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落实重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对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加强重大风险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每年应开展风险管控培训。
矿长应掌握重大风险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职责范围内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基层区(队)长、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掌握并严格落实本工作区域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
区(队)长、班组长组织作业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化系统,实现重大风险管控信息收集统计、研判预警、跟踪督促、上报通报、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激励机制,奖励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查找研判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年辨识、季评价、月总结〃动态查找研判机制,完善管控措施,强化过程管控。
第九条矿长每年底根据下一年度矿井生产计划,组织对所有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期、责任人等内容。
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对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提出意见报企业主要负责人。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安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安顺煤矿2012年1月安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及《河南省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901号文件》、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154号文件、《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瓦斯超限管理规定(试行)【2011】302号文件》、《关于永贵能源瓦斯超限升级管理的通知【2011】497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上级瓦斯治理政策,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等瓦斯灾害事故,提升我矿瓦斯管理水平,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程序1、瓦斯超限值≥0.8%—1.0%的, 瓦斯监控室立即向矿调度值班、总工程师、安检部值班,通防部值班汇报。
2、瓦斯超限值>1.0%、小于1.5%的,瓦斯监控室立即向矿调度值班、通风队值班汇报。
矿调度立即向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矿总工程师。
3、瓦斯超限值达到1.5%,小于3.0%时, 瓦斯监控室立即向矿调度、通风队值班、通风队队长汇报。
矿调度立即向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
4、瓦斯超限值达到 3.0%及其以上时, 瓦斯监控室立即向矿调度、通风队值班、通风队队长汇报。
矿调度立即向通防部部长、安检部部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公司通防部部长、安监部部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
5、对预计可能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填报计划申请,经总工签字批准,提前向永贵能源调度室传报,否则视为无计划超限。
通防部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进行统计汇总(包括追查报告),并在每周五下午3点之前报永贵能源通防部。
二、瓦斯超限的处理规定1、采掘工作面进风瓦斯浓度达到0.5%及以上的必须停产。
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严从重处理,技术补充瓦斯治理措施。
【31】2020高坡煤矿瓦斯超限报告和处置制度
文件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黔西县沙井乡高坡煤矿贵浙高坡煤字[2020]31号瓦斯超限报告和处置制度矿属各部门:为预防矿井瓦斯超限事故,规范瓦斯超限事故报告流程,达到现场能及时处置,从而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现建立瓦斯超限报告和处置制度。
1 执行人瓦检员、监控员。
2 报告对象地面值班矿领导、通防副总、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矿长。
3 报告程序瓦检员→监控员→地面值班矿领导→通防副总→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
3.1当班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后应及时打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超限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0.8%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 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3.2监控员发现井下作业面瓦斯超限后,必须及时打电话询问当班瓦检员瓦斯超限原因,并作好记录。
3.3若瓦斯超限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能降到规程允许浓度以下时,瓦检员必须向带班矿领导和调度汇报协助解决。
4 报告内容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措施(停电、撤人要求)、超限时间及恢复时间、处理结果等。
5 一般规定5.1若出现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0.8%时,必须马上停止超限地点回风范围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源电器设备的电源并将受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全部撤出,撤出人员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随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注明超限原因。
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各地点通风瓦斯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特制订本制度,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1.会议时间:每天早调度会后;2.开会地点:一楼调度会议室;3.参会人员:主持人员: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中至少一人参会人员:调度室、通防部、生产技术部(地测组)、通风队、防突队、各采掘开区队、监测监控负责人或值班人员二、会议内容1.各采掘开区队负责汇报施工区域当天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重点对负责区域内通风设施、监控设施、地质构造、突出预兆情况等异常信息进行汇报。
2.监测监控负责对当天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影响正常数据上传的;CO、CH4、温度等指标超过规定或有异常的;当天瓦斯浓度≥0.5%或瓦斯浓度成倍增长的;仪器仪表不能使用或误差超过标准的;人员定位系统、抽采系统出现故障致使数据上传异常等信息进行分析说明。
3.通风队负责对通风设施异常地点;瓦斯积聚、瓦斯超限、风速、温度等出现异常的;防灭火指标气体出现异常的;放炮异常地点等信息进行分析说明。
4.防突队负责对当天钻孔施工、连抽、防喷装置使用及打钻出现的异常现象(重点是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及孔内异常、钻孔参数与设计差异较大等情况)进行汇报说明以及汇报需要相关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
5.抽采队负责对当天抽采参数变化较大的,如:浓度、负压、抽采量突然下降或者突然上升;有管路损毁、漏气现象、管路安装的;抽采系统变更对抽放的变化影响等信息进行分析说明。
6.生产技术部地测组负责井下各头面煤层赋存情况及稳定性(遇到断层或构造破坏带、采掘应力集中、煤层倾角变化异常、火成岩侵入等);近距离煤层掘进顶底板煤层法距变化情况等信息进行分析说明。
对各区队当天所汇报的地质变化异常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防治建议。
7.通防部负责对当天井下区域或局部预测指标超标的;预测钻孔或探查钻孔出现喷孔、顶钻、夹钻、吸钻等异常情况的;瓦斯超限情况;贯通头面通风系统调整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黔能源煤安〔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全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序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首次评估。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中,如有新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和贵州煤矿安监局。
三、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评估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煤矿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2020年8月21日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包括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内容),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兴安煤业糯东煤矿11332安全管理法
兴安煤业糯东煤矿11332安全管理法糯东煤矿11332安全管理法为彻底扭转现场隐患多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我们利用管理人员宁愿接受罚款但不愿丢丑的心理,对现场安全隐患实行“一确认、一提醒、三挂牌、三亮相、二联责”制度,简称“11332”现场安全管理法。
具体做法如下:一确认:我矿初步实行的是“5.15”安全确认法。
就是在采、掘工作面现场开工前20分钟内,跟班矿领导、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必须首先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环境,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措施、部署安全工作,确认无安全问题后,跟班矿领导、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共同签字,方准开工。
必须由五个人分三个步骤按三个流程确认各自的十五项安全质量内容,即:五个人为跟班矿领导、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和安检员、瓦检员;三个步骤为现场开工确认、高危工序和重点隐患管理确认、工程质量确认;三个流程为排查(认定)、整改(明确)、确认。
采煤工作面确认的15项内容是:1、两行超前支护;2、上下安全出口;3、放炮管理;4、防突措施效果检验;5、工作面瓦斯抽放及上隅角瓦斯抽放;6、特殊支护;7、空顶距;8、采面及巷帮支护;9、机电设备;10、运输安全;11、通风、防尘、隔爆设施;12、瓦斯监控;13、特种作业持证上岗;14、落实重点隐患和高危工序管理;15、工程质量评估。
掘进工作面确认的15项内容是:1、局部通风;2、一般支护;3、空顶距;4、临时支护;5、前探钻孔掘进、安全距离;6、通风、防尘、隔爆设施;7、瓦斯监控及挂耳抽放;8、“三专两闭锁”;9、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0、运输安全;11、机电设备;12、放炮管理;13、特种作业持证上岗;14、落实重点隐患和高危工序管理;15、工程质量评估。
我们对全井下各地点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确认。
必须确保工作质量、工程质量和管理质量达到要求,保证现场安全生产。
一提醒:对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及上级公司或部门检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定出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并由安检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在限改期限前一天至少通知一次,提醒、督促责任单位抓紧整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黔府函〔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各产煤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企业: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针对当前煤矿安全领域存在的思想认识有差距、安全基础不牢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监管执法不精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坚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当前被动局面,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整治煤矿风险隐患(一)坚决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立即对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大排查。
对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措施不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八招”(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瓦斯参数测定、开采保护层、打钻抽采精细化、抽采达标评判、通风瓦斯日分析、防突预测图、防突员管理)未落实,水害防治放老窑水、老空区没有查清探明放净验准的,岩溶水没有查明并采取措施的,“三专两探一撤”(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物探、钻探,遇重大险情立即停产撤人)措施未执行,采掘、巷修工作面顶板安全管理不到位,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等情形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督促煤矿限时整改。
(二)严格落实“先探后掘”措施。
煤矿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探后掘”,采用施工钻孔探清前方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老空等情况,前探钻孔施工过程有不返水、顶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涌水等异常情况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促进培训工作全面开展,提高广大员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2011年《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学习激励制度》、《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区队员工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同时,《贵州兴安煤业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1、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2、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学习激励制度3、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区队员工培训学习管理制度4、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月度考核标准及细则5、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及细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形成人员培训制度化,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如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属所有单位的全部在册员工。
第二章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贵州兴安煤业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矿内培训和外出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考核、评比及奖罚第四条根据理论知识水平、实际工作经验及课堂表达能力聘任矿内管理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作为专兼职教师。
根据培训的对象、目标和要求选取合适的教材,为员工培训做好基础工作。
第五条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加强矿级培训班的管理和对区队级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区队长、班组长培训档案及培训台帐,掌握职工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七条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送有关职工培训报表。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证书管理工作,确保职工持证上岗。
兴安煤矿应急预案修编
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编)(二〇一七年度)生产经营单位: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编制单位: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颁布日期:2017年5月07日实施日期:2017年5月20日兴安煤矿2017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批准页《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编)》已于2017年5月9日经集团公司评审通过,现正式发布,自2017年5月20日起实施,原《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7年度)同时废止。
矿长:年月日兴安煤矿2017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编)会审表目录应急预案修编说明................................................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预案衔接................................................1.5 应急预案体系............................................1.6 应急工作原则............................................2. 事故风险描述.................................................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3.1 应急指挥部..............................................3.2 应急值守办公室..........................................3.3 应急指挥部下设九个工作组...............................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程序............................................4.2 信息接报................................................4.3 预警....................................................4.4 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条件..................................4.5 应急启动...............................................4.6 应急处置...............................................4.7 应急处置暂停或终止......................................5. 信息发布.....................................................6. 善后恢复.....................................................7. 保障措施.....................................................7.1 通信与信息保障..........................................7.2 应急队伍保障............................................7.3 物资装备保障............................................7.4 其他保障................................................8. 应急预案管理.................................................8.1 应急预案培训............................................8.2 应急预案演练............................................8.3 应急预案修订............................................8.4 应急预案备案............................................8.5 应急预案实施............................................9. 附件........................................................ 附件1 兴安煤矿风险评估结果 .................................... 附件2 兴安煤矿应急救援相关人员、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3 应急装备配备及物资器材储备情况 .......................... 附件4 信息接报、处理、上报规范文本 ............................ 附件5 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图 .................... 附件6 应急预案培训计划........................................ 附件7 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图纸 .................................... 附件8 事故说明记录表.......................................... 附件9 事故响应及处理记录 ...................................... 附件10 兴安煤矿应急处置卡 ..................................... 兴安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现场处置方案..............................一、事故风险分析............................................二、事故类型................................................三、事故发生的区域..........................................四、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及引发的其他事故......................五、事故发生前的预兆........................................六、应急工作职责............................................七、应急处置................................................八、事故报告的部门、内容、联络方式..........................九、注意事项................................................ 10402采面事故应急处置卡........................................ 10404回风巷事故应急处置卡 ...................................... 10404运输巷事故应急处置卡 ...................................... 10403回风巷事故应急处置卡 ...................................... 10403运输巷事故应急处置卡 ...................................... 东翼运输大巷事故应急处置卡...................................... 东翼回风斜井事故应急处置卡...................................... 主扇停止运转事故应急处置卡...................................... 兴安煤矿炸药库事故应急处置卡....................................应急预案修编说明本次修编按照“简明化、流程化、专业化、图表化、卡片化”的思路,对应急预案进行了结构性、系统性优化,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矿安〔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防范瓦斯超限是遏制瓦斯事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煤矿企业应当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瓦斯“零超限”和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严格制度落实;从地质、通风、抽采、监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按规定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并定期开展瓦斯超限撤人演练。
煤与瓦斯突出和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应当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过程管控,严禁违规以顺层抽采代替穿层抽采、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建立完善突出预警机制,发现瓦斯涌出异常、超限,以及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二、超前防范瓦斯超限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瓦斯地质管理,强化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和地质预报探查,切实提升地质保障水平。
严格生产设计和生产组织,规范采掘部署和接续,切实为瓦斯治理提供技术、时间、空间保障。
加大瓦斯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切实提升瓦斯抽采系统、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钻孔施工等装备能力水平,确保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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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3.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0.75%;
4.采掘工作面进风分风口、采煤工作面的进风流、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0.5%;
6.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内瓦斯浓度≥0.5%;
7.移动抽采泵排放口下风侧栅栏处瓦斯浓度≥0.8%;
8.有计划排放瓦斯,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1.5%;
9、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二、现场处置流程
1.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班组长、瓦检员、安监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安全地点,然后再按要求进行汇报。
2.矿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信息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通防部、通风队等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记录。
3.调度员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应先立即通知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及受影响地点作业人员撤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安全地点,然后再按照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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