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宪法
【发文字号】莆政办[2018]78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2
【实施日期】201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
为做好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闽政办〔2017〕9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办[2008]120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0【实施日期】2008.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制度的通知(莆政办〔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以及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莆政办〔2017〕175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莆政办〔2017〕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闽政法函〔2017〕96号)的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7年前(不含2017年)发布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2件宣布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实行举报有偿制度的通告》(莆政〔2003〕68号)等24件宣布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一、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莆政综〔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综〔2017〕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31日莆田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深化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为投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对依法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容缺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并联审核审批机制。
第三条重点支持一批总投资额大、区域影响力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投资项目,以下投资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管理范围:(一)列入国家、省、市年度计划安排的重点项目;(二)列入建设美丽莆田年度行动计划的投资项目;(三)列入“五个一批(谋划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增资一批)”的投资项目;(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会议纪要、批示、交办和重点关注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窗受理”审批代办机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窗口”(简称“审批代办窗口”),对外提供收件、转办、送达以及导办代办等服务,积极引导项目业主提出并联审批申请,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所需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莆政办〔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莆政办〔2017〕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 号)精神,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服务“美丽莆田”建设,现就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学习领会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明确责任主体全市所有政策制定机关均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阶段、分步骤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有序组织实施(一)严格规范增量。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莆政办〔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7〕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2〕68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函》(闽教师〔2016〕29号)、《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19908〕人122号)和省关于妥善解决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如下:一、实施对象(一)以下对象列入实施范围:1.1962年前后,为响应国家政策被“精简还乡”的原公办教师;2.1949年10月1日至按《莆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文件开展清理辞退的时间(截止时间由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开展时间确定),非因个人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3.按《莆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等有关文件被清理辞退的代课教师。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莆政办〔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7〕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7日莆田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号)精神,为全面实施《建设美丽莆田行动纲要》,巩固我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助力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创建美丽中国的示范区,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目标,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两违”查处和问责机制,从2017年到2019年,每年综合治理“两违”总面积不少于180万平方米,月拆除量不少于10%,以月保季,以季保年,以“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实现“零增长”的目标。
至2019年底前,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提升重点问题整治1.坚决遏制新增违建。
坚持对2016年11月7日市政府“两违”治理专题会议后新增违建(包括批后超面积、超层次的新增违建)实行“露头就打”,镇村巡查监管人员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
县(区、管委会)治违办要第一时间函告水电气部门;水电气部门要配合联合执法,第一时间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组织强力拆除,确保做到打早打小、断梁断柱、失去使用功能、无法修补恢复,防止选择性执法或假拆。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抓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保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为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117号)精神,就抓好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公路交通设施、铁路交通设施、水运交通设施、大型水利设施、重要电力设施、LNG总体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等七个方面。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公路交通设施。
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
包括:(1)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2)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3)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
包括正在建设的福厦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
排查工作由市铁路办牵头,沿线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行政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行政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莆政办〔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行政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莆政办〔2017〕106号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行政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行政规章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2017年工作任务和当前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17年市政府行政规章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深入分析我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政府规章立法需要,科学编制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努力使立法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为加快推进建设美丽莆田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具体项目(一)2017年拟立项目(共2项)1.莆田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起草部门:市执法局);2.莆田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起草部门:市国土局)。
(二)预备项目(共3项)1.莆田市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责任部门:市住建局);2.莆田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文广局)。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立法任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部门立法任务的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闽政办函〔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第三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闽政办函〔2017〕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府网站普查抽查的通知》(闽政办函〔2016〕59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了2017年第三季度全省政府网站抽查。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季度抽查范围为我省登记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正常运行的政府网站,共抽查294个,抽查比例为44.41%,发现不合格网站4个,合格率98.64%,较上一季度显著提升。
其中,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宁德、平潭合格率达100%。
从抽查情况看,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能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闽政办〔2017〕65号)有关要求,从严从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
(一)集约整合成效明显。
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通过关、停、并、转加快推进辖区基层政府网站集约建设。
第三季度,全省共整合关停542个网站,目前全省正常运行网站从第二季度1204个减为662个,整合比例超过45%,绝大部分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乡镇(街道)网站已整合到上级政府统一技术平台。
(二)常态监管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各部门深化政府网站建设运维、检查整改、评优问责等体制机制建设,监管到位,措施有力。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莆政办[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0〕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尤其是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发出《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省政府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贯彻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决定从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组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莆田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各单位按照省、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市政府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市政府安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汇总反馈全市工作动态,确保取得明显实效。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莆政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莆政办〔2017〕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8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莆田市司法局2017年8月为进一步将依法治市工作落到实处,为建设“美丽莆田”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按照司法部、省政府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要求,《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美丽莆田行动纲要的通知》(莆委发〔2016〕7号)以及《中共莆田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善治”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7〕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
具体包括: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服务均等、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到2020年,“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覆盖城乡、优质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善治”格局。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和信息化平台网络覆盖全市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7〕15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动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务督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要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到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与职权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政府督查室、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具体实施,政府各部门要统筹联动,做到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内外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督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督查室是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政务督查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所协调和联系部门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是政务督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主管业务的政务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7―2018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办[2017]189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7.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7-2018年)的通知(莆政办〔2017〕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莆田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7-2018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莆田市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7-2018年)为落实福建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7-2018)的通知》(闽政办〔2017〕120号)精神,协同有序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二阶段(2017-2018年)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
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7〕1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莆政网传〔2017〕35号)精神,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局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功能,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高效运行的标准化工作新机制,全面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牵头,市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
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申报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莆政办〔2017〕16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莆政办〔2017〕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96号)有关部署,全面推行全市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监管格局,现就推进全市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取消、下放后“放而不管”、“一放了之”和承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中央、省、市2013年以来的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一)严禁取消事项变相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取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核准或者认定,不得委托下级单位或者协会等机构进行审批或者办理,不得以拆分、合并、重组或者以新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取消的事项,要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逐项列出具体监管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计划或举措,特别是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保障群众生产和生活安全;要通过强化日常监管,确保被取消审批事项运转有序;要运用“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事项取消后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莆政〔2017〕6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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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莆政〔2017〕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莆田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内容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
三、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
四、阻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结束——。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莆政综[2011]198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2【实施日期】2011.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1〕1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0号),结合我市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意见》总结并分析了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新变化、新形势,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重点组织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会议审定、讨论的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三)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自学、集中或者分片集中培训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
市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应当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课程。
(四)完善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对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通过实施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把不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
查处工作的通知》的决定(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莆政办[2009]79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莆政办[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03]113号)的修改意见已经莆田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将修改后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3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修改)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制止城市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下列违法建设进行查处:(1)对新增建设用地未经取得用地批准的;(2)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的。
(二)市城建监察支队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负责对下列违法建设进行查处:(1)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依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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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莆政办[2017]65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莆政办〔201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莆田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莆田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闽政办〔2017〕36号)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全面推进市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整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方式。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参加,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及时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相关事项调整的意见建议,争取形成制度性经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参加,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按照省里的部署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
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
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各级政府公布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参加,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制度。
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以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
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和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完善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推动政府部门规范购买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的质量评价办法,积极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分别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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