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鼓励民间资本办教育政策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皖发改就业〔2020〕78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安徽省体育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央财经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举措的同时,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加快新型消费扩容提质,助力形成强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实物消费市场供给(一)提升省内商品竞争力。
全面提升省内产品质量和品牌,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
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倡导优质优价,提升消费品质。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皖发〔1993〕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1日皖发〔1993〕16号)为加快我省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一个步骤,特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积极培育要素市场在坚持土地公有和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放活土地使用权,积极稳妥地发育土地市场。
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使耕地逐步相对集中,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实行招标承包或有偿转让使用权,期限可以是50年或70年,同等条件下原发包单位内成员优先。
土地使用权变更,可由出让方和接受方直接商定,经发包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如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应依据建设用地计划,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以上政府批准,以切实保护耕地。
乡镇村可建立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来源有农户欠款转贷、入股资金、乡镇企业生产间隙资金、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和农户上交暂未使用的提留统筹款等,不在社会上吸收存款服务于社区农业发展。
各级农业银行在业务管理和资金融通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严重亏损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拍卖、转让、兼并、租赁,也可拿出一批明星企业进行拍卖或向社会吸股,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发展新企业、改造老企业。
各县(市)乡镇都要建立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机构。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4)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投资引导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推动民间投资增长、促进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本专项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有关项目建设。
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单个地区资金支持规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有关地方持有。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计划新开工或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有关专项除外)。
对于本专项已经安排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亟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
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以上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o第九条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定,在当年度投资计划中下达完毕。
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0•【字号】皖政[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皖政[2000]27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有了一定的增长,但与全国尤其是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这是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力度不够,对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规模限制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紧迫性和战略意义的认识民间投资即非国有投资,是指本地和外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非国有投资单位的项目投资行为(本《意见》所指的民间投资不包括外商投资部分)。
实践证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推动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加快我省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在继续增加国有投资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在重视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同样重视发展民营经济。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已有一定的民间资本积累,而且省外资金流向我省的潜力也很大。
因此,迫切需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造环境,以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鼓励、吸引民间投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唯成份论”的观念,平等对待国有投资和民间投资行为,给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以更多的关心、服务和指导;根据财力可能,对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转变金融资金使用上的传统观念,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渠道;放开投资市场,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一切可以投资经营的事业;坚决制止向民间投资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并尽可能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皖政办秘〔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日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决定深入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2023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10%以上。
力争上半年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55%以上,其中,续建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60%以上、新建项目开工率65%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深入开展农业“两强一增”暨乡村建设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530亿元以上。
新增高标准农田410万亩,实施“小田变大田”513万亩,加快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
推进十大千亿级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新增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100个,新增农产品产地冷链仓储库容50万方。
加大农村水电路气网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向农村倾斜。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厕24万户、建设省级中心村700个。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三、深入开展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7500亿元以上。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皖财教〔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部署,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确定12类30个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在我省102个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省情,遵循教育规律,以服务大局为导向,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教育幸福指数。
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把完成国家改革试点与推进省级改革试点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省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积极试验。
充分考虑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差异,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尊重和保护基层的首创精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皖政〔2003〕1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确立农村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明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1.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学习型社会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教兴皖战略的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优先发展。
2.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到2007年,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普九”目标,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其他地区要加大力度,巩固“两基”成果,争取2010年全省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和中央、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各级财政合理分担投入的体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校舍安全、正常运转得到切实保障,各级政府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基本完成。
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
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的有效工作机制。
3.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任务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程。
加快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消除现有危房。
合肥民办学校的创立要求
第一部份民办学校的设立一、民办教育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
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 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格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
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者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
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皖政办秘〔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安徽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安徽民办教师补助政策2021年安徽民办教师补助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安徽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开始执行。
补助对象必须为安徽户籍,到2013年12月31日满60周岁,并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二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度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或被企业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教龄均可享受每月20元标准发放的教龄补助。
据悉,符合申请教龄补助条件的个人可在1月至3月份向所在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申报,教龄补助将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问答1、原民办教师如何申请?原民办教师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任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交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2、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3、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依据?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及有关部门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资料;原任教学校或中心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勤考核表、分工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原民办教师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证、职称证书、工资条、获奖证书、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书、备课笔记等4、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8-02-2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教基〔2006〕3号(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物价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安徽民师补助实施方案
安徽民师补助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改善安徽省民办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安徽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民办教师补助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补助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安徽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教师,包括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
二、补助标准1. 绩效补助:对民办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学生学业成绩显著提高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绩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岗位补助: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民办教师,如特殊教育教师、艺术教师、体育教师等,给予一定比例的岗位补助。
3. 学历补助:对取得教育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民办教师,给予一定比例的学历补助。
4. 勤工助学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民办教师子女,给予一定比例的勤工助学补助。
三、补助申请和审核1. 民办教师可通过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和金额。
3. 审核通过的补助资金将直接发放给民办教师,用于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补助管理和监督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教师补助管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2. 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对违规使用的要及时追回并进行处理。
3. 加强对民办教师补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五、补助资金来源安徽省政府将专门拨款用于民办教师补助资金,确保补助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六、其他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总之,安徽省民师补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改善民办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于推动安徽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能够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补助政策,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让更多的民办教师受益,为教育事业的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第二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5]15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第二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第二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5]15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等领域向社会资本的开放,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推出第二批59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涉及水利、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养老)、环保及城镇基础设施等方面,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参与建设与营运。
现将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创新求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工作落到实处。
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经营的舆论氛围。
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快推广。
二、经充分衔接,第二批示范项目已经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力争按期完成工作目标。
对基本明确投资者的项目,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形成示范效应;对尚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要创造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营运。
有关项目业主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经营,努力把项目建成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与营运的样板工程。
三、有关行政管理单位要在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有效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政策,努力构建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广泛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建设、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芜政[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04]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安徽省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全面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将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基础工程,进一步明确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发展职业教育是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重要举措。
全市上下要牢固树立“抓职教就是抓经济,抓经济必须抓职教”的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职业教育迈上新台阶。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导向,加快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构建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将芜湖建成以服务地方为主,辐射省内外,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多种产业的应用型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从现在至2007年,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扩大高中阶段的教育规模,至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达到1∶1,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80%以上。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5.27
•【字号】皖财金〔2024〕462号
•【施行日期】2024.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结算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
场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皖财金〔2022〕1192号)要求,现就结算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局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万元,用于上市挂牌等奖补(详见附件)。
请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从我厅预拨你局的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99-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支出分类科目“2300399-其他支出”。
二、请你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将上述资金拨付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和企业,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附件:2023年度省级财政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汇总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皖政[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特对我省各类职业院校(包括教育、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筹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十一五”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统筹规划职业院校建设1、加强统筹规划。
各地在制定(修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充分考虑本地区高、中等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职业院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
2、依法保障建设用地。
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的用地需求。
省里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计划时,统筹考虑列入全省“十一五”重点建设规划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所在市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
建设新校区或原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如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
鼓励将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职业院校劳动实习场所用地。
3、简化投资审批。
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低于2亿元(不含2亿元)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凡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只进行核准或备案。
幼儿园农村乡村教育发展规划案例分析
幼儿园农村乡村教育发展规划案例分析在乡村地区,幼儿园教育的发展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日益凸显,农村地区的幼儿园教育面临诸多挑战,如师资力量不足、教育资源匮乏等问题。
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对于促进农村乡村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标准出发,对幼儿园农村乡村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案例分析。
一、规划的深度分析1.政府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乡村幼儿园教育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园,引导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
相比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幼儿园教育经费投入相对较少,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幼儿园教育的财政支出,确保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得到有效改善。
2.教育资源整合要推动农村乡村幼儿园教育资源的整合。
农村地区的幼儿园资源分散、学前教育水平不齐,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方式,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更好的学前教育。
3.培养幼儿园教师队伍要加强对农村乡村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培训和引导。
在农村地区,许多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有限,应该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组织教研活动等方式,提高农村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
4.重视教育质量要重视农村乡村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
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一环,农村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关系到农村孩子的全面发展,因此要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养,提升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规划的广度分析1.粤西幼儿园规划在粤西地区,政府通过加大对农村幼儿园的投入,不断改善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及教学设施。
政府还鼓励地方发展优质的教育资源,引导一些有条件的农村幼儿园与城市的名校进行合作,提高教学质量。
2.山东农村幼儿园规划山东省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建立农村特色教育品牌,加快农村幼儿园教育规划,加强对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加强家园合作,共同促进农村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
3.河南农村幼儿园规划河南省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幼儿园办园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引导更多的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推动乡村教育的发展,提升农村幼儿园的整体教学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皖政办[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科教兴皖,教育为本,加快发展高等教育刻不容缓。
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喜人,需求日益高涨,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设施建设方兴未艾。
为抢抓机遇,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更大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十五”期间,对高等学校在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方面实行如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方面优惠政策。
各地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为高校的长远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凡列入高校发展的规划用地,不得另批他用。
根据公办高校公益性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现行用地政策,公办高校建设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征地复测费;减半征收房屋拆迁管理费;按低限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城市郊区菜地菜改费;新增建设用地从建设用地批准之日起,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及以下部分缓交两年。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教学用房、办公室及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交通建设基金、商业网点配套费等,省政府已明文取消。
二、设施建设方面优惠政策。
各地要为高校提供完善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排污、周边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供电贴费、排污费、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在按有关规定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建设人防工程的情况下,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减半征收煤气增容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白蚁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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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民间资本办教育政策
本报讯(记者陈婉婉)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兴办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和安徽省出台的“意见”,安徽省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
特别注意引导民间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安徽省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也在不断丰富:民间投资兴办民办学校,其校舍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
算。
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
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
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接受民办教育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乘车优惠、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申请国家或者本省、市设立的有关示范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和教师职称评定资格。
来源: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婉婉)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兴办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
法律地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和安徽省出台的“意见”,安徽省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
特别注意引导民间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安徽省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也在不断丰富:民间投资兴办民办学校,其校舍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
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
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
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接受民办教育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乘车优惠、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民办
学校申请国家或者本省、市设立的有关示范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和教师职称评定资格。
来源: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婉婉)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兴办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和安徽省出台的“意见”,安徽省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
特别注意引导民间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安徽省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也在不断丰富:民间投资兴办民办学校,其校舍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
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
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
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接受民办教育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乘车优惠、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申请国家或者本省、市设立的有关示范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和教师职称评定资格。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