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项目
建设和运营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119
【发文字号】扬府发[2015]5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1
【实施日期】201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意见
(扬府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健康、养老、体育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二、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的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向上争取中央和省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
三、对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健康、养老、体育健身设施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营利项目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项目用地可按《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划拨。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按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预留和落实年度用地计划。
四、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医疗机构执行相同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民间资本建设或运营的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