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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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与赔偿的一种民事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不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更缺乏可操作性,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

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

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人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并遭受精神损害,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那么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方面知识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跟我一起看看吧。

一、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1、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从侵害行为开始之日起到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之日止,按照受害人上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有盈利收入的按盈利收入总额计算;受害人正当经济损失超过上述应赔偿数额的,也可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这里的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人在同等范围内采用公告、贴悔过书、请众多人在场公开道歉(在场人必须经受害人同意)等形式。

在法院因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诉讼的时间计算在内。

2、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因为刑事精神损害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而且损害的大小与刑期相一致,故我们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为:犯罪行为法定的最高刑期乘以上年度受害人所在县(市)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就用三年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精神赔偿数额。

再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含残废)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期是十年,就用十年乘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大家都知道,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案件没有具体年限,但是这种案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最大。

我们怎样确定这两种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呢?我们认为,以二十年的期限计算最为恰当。

因为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可用数字计算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也绝大多数被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其次《国家赔偿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均规定最高赔偿期限是二十年。

所以,无论从现有立法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均以二十年为妥。

4、过失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比照故意犯罪的刑期计算。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民众精神损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合理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本文将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提供几个具体的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非当事人故意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精神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设置欺诈陷阱、发布虚假信息、不当竞争等引起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侵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并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规定,凡是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均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第一,侵犯行为必须具有客观的侵权事实,即确有事实依据;第二,侵权行为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应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张某的房子在装修时被邻居在隔离墙上钻孔施工,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张的日常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判决邻居要赔偿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里,张某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事实准确的认定下,因邻居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对张某生活的严重影响。

案例二:李某曾在某家电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平台方将其确认为一件小清新床上四件套,应用错误造成李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因此导致其精神遭受了相应的打击。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方应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平台方作为交易平台,其错误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打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利益的损害。

案例三:李某在医院做了一次手术后,结果术后的效果出现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严重的身体痛苦和高昂的医疗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案例概要】本案涉及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因工作中的心理伤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

以下将具体叙述该案发生时的相关事件,并附有律师的点评。

【事件一】时间:2008年5月10日晚上细节:张某作为一家大型制造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接到紧急任务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由于任务的紧迫性和工作量的繁重,张某工作超过14个小时,未能休息。

该任务的完成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张某感受到了巨大的工作压力。

【事件二】时间:2008年5月11日上午细节:由于工作压力过大,张某无法入眠,整夜没有合眼。

当他到达公司,他的上司质问他为什么工作未完成,责备他无能。

张某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开始出现焦虑、抑郁等精神症状,并在工作期间频繁出现呼吸困难和心慌等身体不适。

【事件三】时间:2008年5月15日细节:张某的精神状况日益恶化,他向公司提出了请假申请,希望能够得到心理咨询和适当的休息。

然而,公司以项目紧急为由拒绝了他的请假申请,并表示若他继续请假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事件四】时间:2008年6月1日细节:张某的精神状况急剧恶化,他出现了严重的失眠、食欲减退和厌食症状,常常出现情绪激动、暴躁,甚至时常有自杀的想法。

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请求帮助,但该部门对于他的困境只字不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帮助。

【事件五】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张某的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他的工作效率显著下降,出现频繁的工作失误,被公司降职处理。

这一打击使他彻底崩溃,他被家人送到医院进行心理治疗并长期休假。

【律师点评】根据上述细节,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并遭受到公司的责备和不予支持。

公司在张某精神健康遭受重大损害的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最终崩溃并进行长期治疗。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雇主应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心理状态。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为其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 介 : 陈宝 胜( 19 7 6- ) , 男 , 安徽 无 为人 , 南京大 学公 共管理 学 院博 士 研 究生 , 从 事公 共管 理 、 公 共 政策和 危 机管 理 研 究。
责令侵权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
律责任 , 同 时也 向社会表 明了一 种价值取
向, 告诉人们什么 行 为可 以做 、 什么行 为
⑦ 【德 】乌尔 里 希 - 贝 克. “ 9 1 1 ” 事件 后 的 全
球 风 险 社 会 【J 】. 王 武 龙 译 .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现
实,
2
004

(2
) ,

72
页.
④ [英】 安东尼 吉登 斯. 第三 条道路及 其批评


北 京: 中共
中央党校
出版社,
2
0
02 ,

1
39
页.
不可 侵犯 的宪法 精神 ,也符合现 代侵权行
为 法 发 展 的趋 势 。 但 是 , 无 论 是 《民法 通
则》第 12 0 条 的规 定 或最 高 人 民法 院相 关
的司法解释 ,对精神损害赔偿都存有一 定
的限制 性 。 现 行法 律 只 规 定 了对 侵 害某 些
人格权 的受害人进行 金钱方面 的赔偿 ,而
神包括两 个层 次 , 一 是精神生产 , 二 是精
神活动 。 (2 ) 法 律上 使用精神这 一 概念 , 并
不 包 括哲 学上 精神概念 的全 部 内容 , 而 主
要是指精神活动 , 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相 关联 , 法律上 的精神 活动
包括生理 上和心 理 上 的活动以及维护精
神利益 的活动 , 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 的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试论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又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对于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国家在以公法诉讼为主的刑事诉讼和以私法为主的民事诉讼的协调上主要采取平行式和附带式两种不同的模式。

而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

然而,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精神上的慰藉。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众多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界定1、刑事被害人之概念界定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自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有学者认为广义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

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在此本文采用狭义被害人的定义。

2、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日本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指因侵权行为受害人所感受到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或者指因精神上、情绪上安定的丧失(苦痛、愤怒)而产生的损害。

而在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损害。

学术界给精神损害所下的定义非常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

例如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因丧失肢体而搅乱生活的痛苦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其次,受害人的社会影响程度也会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

此外,受害人的家庭情况以及案件的特殊情况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胡法官的详细解释,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

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其增加的生活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应当得到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者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如果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
付年限,或者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精神损害赔偿探究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探究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探究论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精神损害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关心。

在一些极端意外和紧急情况下,个人的心理和精神状况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各种不良后果。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及类型精神损害是指在个人心理和精神上受到损伤的情况,可以表现为麻木、失眠、恐惧、抑郁、焦虑等不良症状。

精神损害通常分为轻微精神损害和重大精神损害两种类型。

轻微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一些暂时的焦虑、身体不舒服等,这些症状通常可以自行缓解。

而重大精神损害更为严重,通常需要经过一些专业的治疗和调理才能缓解。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弥补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失,而由侵权者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侵权者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精神损伤负有赔偿责任;2、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伤害程度为基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计算和实施;4、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着重考虑受害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健康等问题。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问题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实践问题:1、如何界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对于每个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如何区分轻微的精神损害和重大的精神损害,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2、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社会情况进行考虑,但如何把握赔偿金额的大小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需要考虑到过度赔偿的问题,防止出现“向钱看”的不当行为。

3、如何保障精神损害赔偿的效果?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难以完全达到“心理治疗”的目的,因此还需要对实际效果进行监管和保障。

同时,在赔偿资金的使用上,也要防止出现不正当的使用等问题。

四、结语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制度,面临着很多的实践问题和挑战。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况下 , 照民法责任的原 则, 依 加害人 自 应承 担其加害行为 的相 关民事责任 , 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此赔偿义务主体具体种类有 :

3 2 1自然人 ..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 问题的解答 > 中指出 自 》 然人、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 求赔偿 的 , 侵权人 应赔 偿侵权行为 所造 成 的经济损失 ; 自然人并提 出精 神损害赔 偿要求 的 , 法院 可根据侵 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 , 给受 害人造 成精神 损害的 后果情况 酌定 。这便从 司法 的 高度 , 次直 接提 出了 精 神损 害赔 偿这 一 概念 。 首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法通则 ) 民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 10条 ) 5
意义 。
【 关键词 l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损害 无形损害
中 图分 类 号 :952 o D 1.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o — 23 20 )7 02 0 l 9 88 (09 o — 20— 1 0
偿义务的人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具缃鲫 如下 ;
3 12法 人 ..
2精 神 损害 赔偿 的适 用范 围
2. 1我 国《民法通则> 1 0条确 定的范 围 第 2 我国《 民法通则》 1 O 规定 : 公 民的姓 名权 、 第 2条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 害 的, 有权 要求 停 止侵 害、诙复 名誉 、 消除 影响 、 赔礼 道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到 侵害是否 可以主张 精神损 害赔偿 , 术 学 界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限定在 自然人的范围 。另 种观点凡是法律上的人 , 不论自然人 还是法人均存在精神利 益 , 都可能 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也是一种财 产权 , 与物 质利 益关系十 分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受害人精神伤残程度确定的赔偿金额,它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受害人的伤情、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在我国,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下面将从我国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以及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精神伤残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其他情况确定。

这一规定为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具体的精神伤残赔偿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规定。

根据该解释,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精神损害的轻重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等级进行赔偿。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万元至二十万元,较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万元至十万元,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五百元至五千元。

这些具体的赔偿标准为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然而,虽然我国有关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证据不足、赔偿难以执行等困难,导致实际赔偿金额偏低;另一方面,一些侵权行为人可能故意规避法律责任,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因此,在实际执行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时,需要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和制裁。

总之,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它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

我国有关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和制裁,以确保精神伤残赔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也是保险理赔中的⼀个项⽬,如⼯伤或交通事故等赔偿中,很多受害⼈都会将精神损害列为主要赔偿的项⽬。

精神损害赔偿是获得法律认可的,但每个地⽅的赔偿标准都会不⼀样。

店铺⼩编为你介绍最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标准⼀、安徽省《安徽省⾼级⼈民法院审理⼈⾝损害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持赔偿权利⼈的精神抚慰⾦请求;(⼆)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的数额⼀般为1000元⾄5000元;(三)公民⾝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的伤残等级确定,⼀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的数额⼀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数额。

⼆、⼭东省《⼭东⾼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85.⾃然⼈的⽣命权、健康权、⾝体权等物质性⼈格权和⾃然⼈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格尊严权、⼈⾝⾃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精神利益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及其他情形的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是⾃然⼈的⼀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是法⼈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倍予以赔偿。

侵害⼈侵害⾏为特别恶劣、受害⼈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福建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意见》25、根据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段、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为分为⼀般侵权⾏为、严重侵权⾏为、特别严重侵权⾏为。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导读: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适用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者具有抚慰、补偿作用,对侵害者具有惩罚教育作用。

当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裁判,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对于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出现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合理构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具体规定,总结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主体权利上的限制;二是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上的限制;三是适用范围只是涵盖了人身权利的部分权利,并非全部;四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个别因素仍欠妥当,而且有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五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上的限制。

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改善构想: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予以扩大、义务主体应予以扩大、适用范围应予以拓宽、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应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应予以确定。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 部 分 , 无疑 问应 该成 为法 律保 护 的对象 。 毫 当这种 权利受 到
因侵权行 为 导致 的法律 关系 的 中止 、 消灭 而产 生 的精神 损害 , 如 导致夫 妻关 系 、 亲子 关系 等遭 受严 重的损 害 , 国家也 应承 担 相应
( ) 三 赔偿 标准
对人 权 的保 障 也越来 越受 到重视 , 民人身权 利作 为人权 的重要 的赔偿 责任 。 公 侵害 时 , 理所 当 然应 该得 到救 济 。 现行 的《 国家赔 偿法》 精神损 害 对 于国家 赔偿 中的精神损 害赔偿 我们 应秉行 财产救 济为 主 , 赔偿 范 围仅 限于 受害 人 名誉权 、 荣誉 权遭 受损 害 , 而且 未包含 财 非财产 救济 为辅 的原则 , 尽量 缓和 受害 者所 遭受 的痛 苦 。 确定 在 产赔 付 , 免会 使 公 民得不 到充 分救 济 , 难 不便 于受 害人 身体或 精 国家精 神损 害 的数额 方面 我们 借鉴 国外 的经 验 ,再 结合 本 国国 神上 的 恢复 , 可 能滋 长受 害人 对政府 的不 满 和对立 情绪 , 仅 情 , 以有 以下几 种方法 : . 于纯精 神利益 损害 的赔偿 , 从侵 有 不 可 1对 可
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失使得社会各界对修改《 国家赔偿法 的呼声越来越高。本丈从国家赔偿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 要 性 入手 ,通 过现 实的案例 说 明 实践 申不乏有 国家侵 权导 致公 民遭 受损 害特别是 精神 上遭 受损 害 时难 以得到全 面救 济 的 困境 , 并结合实际分析 了国家赔偿 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的重要性以及 已具备的可行条件, 借此引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
用于 实 践 , 国家机 关侵 权与 公 民侵权 只是 主体 不 同, 质上 并没 权 人 的过错 程度 ; 权行 为 的方式 和造成 的 后果 ; 害人 的谅 解 本 侵 受 有差 别 , 国家侵 权承 担的责 任应 该与 民事侵权 承担 的标准 和方式 度 以及 当地平 均 生活水 平等 , 由法 官在 处理案 件 时综合 考虑 , 确 实现 统 一 , 仅有利 于 我 国立 法 的价 值取 向 , 不 还有 利于 我 国更 好 定 具体 的赔偿 数额 。

论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侵权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侵权赔偿

括 三 类 。第 一 , 过 判 例 的 积 累 形 成 精 神 损 害 的 国家 赔 偿 殊 的侵 权 行 为 法 , 该 包 含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内 容 , 是 由 于 多 通 应 但
2 精 神损 害赔 偿纳入 行政 赔偿 的历 史发 展 与现状
20 0 1年版 ) 中指 出“ 一 定 情 况 下 可 考 虑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 因 在 对
武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的 建 立 , 世 界 各 国 都 经 历 的 是 由 否 定 ‘ 断专 横 和 行 政 司 法 权 力 的 骇 人 的 滥 用 德 夫 林 勋 爵语 ’ 在 ” 行 到 相 对 肯 定 再 到 完 全 肯 定 的 。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建 立 最 早 出 现 受 害 者 的 精 神 痛 苦 以慰 籍 。 姜 明 安 教 授 在 其 主 编 的《 政 法 ( 99年 1 月 版 ) 写 到 “ O 中 我 在 西 方 国家 , 神 损 害 纳 入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首 先 在 德 国 等 大 与行 政 诉 讼 法 》北 京 大 学 出版 社 19 精
范 围 。但 是 在 我 国 已有 不 少 学 者 提 出 对 精 神 损 害 进 行 行 政 赔偿 。例 如 马 怀 德 教 授 在 《 度 变 迁 中 的 国 家 赔 偿 》 载 于 : 制 ( 《 向法 治政 府 : 法 行 政 理 论 研 究 与 实证 调查 》法 律 出版 社 走 依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0 —0 10 17 —l 8 2 1 ) 60 8 -1
上有 很大 的局 限性 。其 二 , 赔 偿 方 式 主 要 是 填 补 式 的 。 其 第 三 , 于 精 神 赔 偿 与 精 神 赔 偿 金 的 界 定 不 够 明 确 。 由 于 关 十 一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了《 侵 权 责 任 法 》 明 确 规 定 : 害 他 人 人 身 权 益 , 成 他 人 严 重 精 以 上 种 种 特 点 导 致 我 国 行 政 审 判 实 践 中 对 于 相 近 似 的 精 神 , 侵 造 神 损 害 的 , 侵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但 对 有 行 政 损 害 案 件 作 出 的 处 理 结 果 大 相 径 庭 。也 导 致 了在 理 论 界 对 被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是为了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让侵权人受到一定惩罚,那么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 南政 法大 学 法学 院 , 重庆 西
摘 要 : 年来 , 神 损 害赔 偿 成 为法 学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关 注 的 热 点 和 难 点 。确 立 并 完 善 精 神 损 害 制 度 近 精 是 出 自维 护权 利 的需 要 , 是 权 利 人 维 护 自身 精 神 利 益 的必 然 前 提 。 也
严重 侵 害的监 护人 。( ) 3 因指 向死 者 的特 定 侵 权 行
为 的死者 近亲 属 。包 括死 者 的配偶 、 父母 、 女和 与 子 死 者有事 实上 的抚 养 关 系 的其 他 亲 属 、 国 、 国的法 律 和判例 学说所 体 现 的 英 美 “ 胎儿 的侵 害 , 是 胎 儿 所 受之 损 害之 赔 偿 , 是 对 不 而
关 键 词 : 神损 害 ; 偿 范 围 ; 利 主 体 ; 务 主体 精 赔 权 义 中 图分 类 号 : 2 D9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1 8 ( 0 9 1 —0 3 - 0 1 7 — 7 5 2 0 )1 0 1 3


法律 上精神 的概 念仅 包含 其哲 学上 概念 的部分 内容 , 主要 是指 精 神 活 动 。精 神 活动 是 与 法 律 上 的 财产 流转 活动相 对应 之 活 动 , 括 生 理 上 或 心理 上 包 的活 动和维 护精 神利 益 的活动 。 故 精 神损害 赔偿 又称 非 财 产 损 害 , 指 由 于加 是 害人 因其侵 权行 为侵 害 了他 人 的精 神 利 益 , 成 精 造 神痛苦 和精 神利 益 的丧 失或 减损 而应 承担 的赔偿 责

个 健康 受 到损 害 的 已 出生 者所 受 损 害 之赔 偿 ” 的

劳动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劳动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理:一项案例分析引言劳动纠纷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各类争议和冲突。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工作环境、待遇等因素,员工可能会受到精神损害,这引发了关于劳动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使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来探讨劳动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以及如何处理。

案例描述:王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一名员工,担任销售主管职位。

在一次团队会议上,王某对于某个决策提出了异议,但遭到了领导的严厉批评和侮辱。

此后,王某开始遭受辱骂和恶意排挤,工作环境恶劣。

这导致王某产生了焦虑、抑郁和失眠等精神疾病。

案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瑕疵以及精神损害的认定和赔偿。

一、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瑕疵在此案例中,王某所受到的严厉批评、侮辱以及恶意排挤等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瑕疵?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受到平等和尊重的权利。

雇主有义务提供健康、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王某在会议上受到严厉批评和侮辱,而后续持续的辱骂和排挤导致他的工作环境变得恶劣。

根据以上理解,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关系确实存在瑕疵。

二、精神损害的认定和赔偿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瑕疵之后,需要进一步确定王某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合理性。

精神损害的认定需要参考医学诊断及相关证据,以及王某在工作中所遭受的辱骂、排挤等行为对其心理状况所产生的影响。

在本案中,王某出现了焦虑、抑郁、失眠等精神疾病,这些疾病的诊断和相关证据可证明王某存在精神损害。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精神损害的程度、持续时间、治疗费用以及王某的工资水平等。

同时,还要参考相关的劳动法律和法规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王某的精神损害明显且持续时间相对较长,他还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以及辅助恢复。

论侵害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侵害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7), 3925-3932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7535论侵害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周英杰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收稿日期:2023年6月13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13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4日摘要 侵害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司法解释时代、《侵权责任法》时代和《民法典》时代,其内涵和构成要件需要根据规范原文进行逐个分析。

对其分类采用列举归纳的方法,分为:逝者的遗物及关联物、有人身意义的信件文书、宠物、纪念性的视听资料、纪念物品、人造器官等六大类别。

侵害有人身意义特定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有独立性和明确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物品价值、被害人损失以及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

关键词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On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against Specific Objects of Personal SignificanceYingjie ZhouSchool of Criminal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Shaanxi Received: Jun. 13th , 2023; accepted: Jul. 13th , 2023; published: Jul. 24th , 2023Abstract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s infringing on specific objects with personal significance has gone through the era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era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and the era of the Civil Code, and its connotation and constituent elements need to be analyzed one by one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text of the norm. Its classification adopts the method of enumeration and induction, and is divided into six categories: relics and related objects of the deceased, letters and documents with personal significance, pets, commemorative audiovisual materials, commemorative items, and artificial organs. The liability for moral damage arising from infringement of specific objects of personal significance has independent and clear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the subjective fault of周英杰the infringer, the value of the goods, the victim’s loss, and the role of punishment, warning and edu-cation need to be considered when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KeywordsSpecific Things with Personal Meaning,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tandard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问题的提出在英国的案例中,菲利普斯曾言:“一张相片可能并不值什么钱,但对它的拥有者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为这也许是他已经去世的祖父母或者父母亲留下的唯一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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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6月Journal of Sich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Jun .2011第21卷第3期vol.21No.3收稿日期:2011-04-27作者简介:毛卫邦(1965-),男,山东省安丘市人,山东化工职业学院讲师。

1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人类的精神生活是调控人类群体行为或个体行为的精神机制,按照人的精神生活对人生作用的不同,可将人的精神生活划分为两种基本的状态,即正常的状态和非正常的状态。

正常的状态是指人富有理性的判断活动和与之相适应的积极的心理状态,如平静的心境、愉悦的心情、坚定的意志、享有自豪感、尊严感、趣味感等。

这种精神状态是人们维持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精神条件,是一个人生活幸福的基本精神内涵,我们把这种精神状态认定为一个人正当的精神利益。

非正常的精神状态是指与人的正常社会生活不相适应的且会给人的身心带来损害后果的各种精神状态,如悲伤、绝望、痛苦、恐惧等消极的心理状态,它使人走向自我怀疑,自我否定,自我毁灭,体现为人们正当利益的损失。

因此,精神损害实质上就是人们正常精神利益的丧失。

精神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我们仅限于讨论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使一个人精神利益受损而予以补偿的法律问题。

给人造成损失就应当予以补偿,这是精神损害赔偿最基本的原理。

一个人正常的精神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也是人最基本的人权,因为它是维系个人正常的、有尊严的生存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人的生命与精神是无价的,因而也是无法用财产衡量的,如果用有限的财产抵补对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容易造成对人格的不尊重。

精神损害的无价性不等于精神损害不能以财产补偿。

事实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也不是对他人精神损害的完全补偿。

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性质的不同,使得二者之间是无法等价交换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不过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设计出来的对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所采取的最好的补救方式而已,以此最大限度地对受害人以精神抚慰,使侵权人受到必要的制裁,充分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

因此,建立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强化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是现代社会立法的基本趋势,也是现代文明进步的需要。

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赔偿同属于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范围,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但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使得对受害人进行法律保护时,不可能适用财产保护法律制度,只能采取有别于财产保护的新的保护方式或方法。

探讨这些新的保护方式或方法就成为完善精神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任务。

2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合理地制裁对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必须准确地把握该类侵权行为的特征。

2.1侵权行为必须是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后果虽然大多数侵权行为都会给受害人造成程度不同的精神损害,但在轻微损害的情况下,侵害人不需承担财产赔偿的责任,只要采取其它方式就可消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侵权人只有在导致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才可承担财产赔偿的责任。

所谓严重精神损害后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害人的心理伤害具有长期性,甚至伴随其终生,如严重的侮辱行为使受害人长期有屈辱感。

2、侵权行为使受害人身体残缺,长期诱发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3、侵权人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名誉,使受害人在较大的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正常的社会生活受限制。

4、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从长期看虽然是可以恢复的,但短期却遭受了剧烈的精神折磨,甚至一度失去生活的信念。

5、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使受害人精神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害,如受害人某种具有特别纪念意义的物品灭失或毁损、使受害人亲人分离等。

6、其他使受害人精神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

2.2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精神损害后果具有难以精确量化的特点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害,物质损害的后果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在精神损害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损失的是精神利益。

而精神利益的损失是难以精确量化的。

这是因为:其一,精神论精神损害赔偿毛卫邦(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山东淄博255400)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被确立的时间都比较晚,我国法律界也是在较晚的时期才开始重视这一法律制度的,而且到目前为止,该项制度还不十分完善。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再认识,有助于整个社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健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094(2011)03-0009-02·9·责任编辑:邓荣华论精神损害赔偿毛卫邦是个体生命中一种内在的因素,不具有直观性,一个人的内心精神损害程度是无法通过其外在表现准确把握的,虽然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可以通过他的某些行为或表情得以一定程度的显现,但通常情况下个人的内在精神状态和他的外在行为表现经常不一致。

其次,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可能用一种统一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因为相同的侵权行为对不同的受害者而言,未必造成相同的精神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作为一种内心体验,其发生发展既离不开一定的客观条件,也离不开一定的主观条件,往往是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由于个人主观条件的差异,不同的受害者对同样的侵权行为可以作出不同的心理反应。

这就要求在考查一个人精神损害程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受害者本人的主观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程度的认定只有在综合了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由认定者凭经验作出判断,而认定的结论也不可避免受到认定者经验的影响。

2.3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即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界定是有争议的。

现行法律也只是规定了自然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法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出诉讼请求。

在法人的保护方面,如果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其它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因为对法人设立精神损赔偿制度可能与法人保护的其它民事法律制度相重合),单纯地讨论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资格,笔者倾向于肯定性的回答。

公利性法人由公法专属保护,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由于是私法,所以它仅限于保护私利性法人。

法人是不同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尽管法人是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但它本质上不过是自然人的联合。

法人在自己的民事活动中,无论是获得利益还是遭受损失,最终都是由自然人承担,自然人可以通过法人这一组织获得精神上的荣耀和满足,也可以通过法人利益受侵害而带来精神损害。

因此,法人的精神损害本质上是自然人的精神损害,是自然人精神损害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2.4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是人身权,也可以是财产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同其它民事侵权行为既不能从侵害对象上进行严格区分,也不能从侵权客体上进行严格区分,即使在一些一般的侵财案件中,由于受害人的特殊性,也会发生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如乙的家庭生活拮据,多年辛苦积蓄的几万元全部被甲盗去,乙的女儿参加高考后被某大学录取,需要一笔学费,儿子近期结婚也需一笔费用,一家的生活因此陷于绝境,儿子的女友提出了分手,女儿也面临辍学的危险,乙的爱人经不起打击,服毒自杀。

我们不能否认在此案件中乙及其子女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2.5侵权行为人可以是有过错,也可以是无过错的。

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只能是一般的民事主体。

虽然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典型的侵权行为,但侵权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的其它行为也会引起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如民法中规定的行为人无过错的特殊侵权案件。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不限于过错原则。

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相对滞后且总体上还很不完善,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其形式仍然还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不能满足人们在现代生活条件下对精神权益保护的需要,应尽快赋予其更权威的表现形式,最好以特别法的形态表现出来,以彰示整个社会对精神权益的保护。

由于精神损害后果不易精确量化的特点,使得认定是否构成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后果的程度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

而在实际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这一项工作是由审判案件的法官承担的。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就是依据法律对案件作出判决,法官工作的主要知识背景是法律,与认定是否构成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程度的心理学专业背景是不一致的。

再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使得同一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很容易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应该建立专门的精神损害鉴定制度,制定一套完善的鉴定技术规范,由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作为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及作出判决的依据。

现有的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规定的太狭窄,使得有许多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的人却不能享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种不合理的现象除了由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研究不够,不能准确界定全部的精神损害侵权行为以外,还在于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其它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够协调,使得在一些案件中,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规定的并不准确,本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却没有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形态表现出来。

虽然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但最终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1]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7.[2]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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