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金监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县级监管部门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行政权力已委托下放的,由被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鲁金监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
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三)优化股权结构。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5亿元.(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公司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总经理的工作,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由两名以上监事组成。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负责。
第三章贷款业务第九条本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为小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本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贷款项目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本公司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计,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七条本公司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处理和回收。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本公司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本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
小贷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实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3. 诚信经营,维护客户权益;4. 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重大投资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公司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工作。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 符合客户需求,满足客户合理融资需求;3. 风险可控,确保公司资产安全;4. 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合规经营。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如下:1. 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批: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贷款;3. 贷款发放:对批准的贷款,本公司按照约定向客户发放;4. 贷款回收:客户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 风险监控:本公司对贷款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2.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3.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4. 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四、内部控制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财务管理制度;2. 激励约束制度;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 风险管理制度;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包括贷款发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风险可控。
(三)稳健经营原则:坚持稳健经营,注重可持续发展。
(四)服务至上原则: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宗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贷款发放第四条贷款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客户申请:客户向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包括身份证、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风险评估:公司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
(三)合同签订: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贷款发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客户账户。
第五条贷款发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八条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一)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发放合规。
(二)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降低信用风险。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操作风险。
(四)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范市场风险。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十条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 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
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 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一、总则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其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对于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防范风险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财务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明确财务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财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财务管理目标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即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合理的回报。
(二)财务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防范各类风险。
3、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全面性原则: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涵盖资金筹集、投放、回收和分配等各个环节。
三、资金筹集管理(一)资金来源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出资、银行借款、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等。
(二)股东出资管理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出资形式可以为货币资金或经评估作价的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
(三)银行借款管理公司在向银行借款时,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状况,合理确定借款规模和期限,并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借款手续。
(四)其他融资渠道管理公司在选择其他融资渠道时,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融资方式合法合规,并控制融资成本和风险。
四、资金投放管理(一)贷款业务管理1、客户信用评估:在发放贷款前,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评估,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
2、贷款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确保贷款发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应按照审批结果和相关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客户账户。
4、贷后管理:加强贷后跟踪和监控,及时了解客户的还款情况和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投资业务管理公司的投资业务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保证公司经济效益和安全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明细账等核算凭证应齐全。
2、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密实行财务核算、审计、抽查等制度。
3、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体系,及时向各级管理层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并对有异议的事项加以说明。
三、会计帐簿1、应当留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科目余额表、财务报表、发票附件等各种财务文件,以便实时核对财务数据。
2、应当保管好各种财务文件和重要凭证,在必要时做好备份工作,以免数据丢失。
四、资金管理1、公司应当建立正规的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预算、计划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政策及相关法规制度。
2、应当规范现金管理流程,确保现金安全,严禁私取公款,确保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风险有效控制。
3、应当合理运用境内、境外各种吸收储备金等资金,确保公司运营资金平稳有序。
五、收支管理1、应当规范企业收支管理制度,建立收支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人,严格控制财务风险,确保企业安全运营。
2、应当学会合理利用各种财务工具,降低收支成本,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3、应当注重企业支付时间和收款程序的关系,并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设立适当准备金。
六、税务管理1、公司应当贯彻税收优惠政策,遵守相关税法规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收入税等各种税款。
2、应当留存完整的缴税文件和票据,对税务日常核对及时作出响应,避免因财务疏漏而发生不必要的罚款或者其他法律风险。
3、应当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沟通,敏锐掌握各项税务政策,做好税务管理。
七、报表报送1、公司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上交年初签字核准的年度经营计划,每月上交月度经营计划并与实际情况及时核对、调整和上报。
2、应当定期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并向财政、银监局、上级公司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行为。
三、管理体制1.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自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执行工作。
3.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的评估、监控和防范工作。
4.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四、经营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发放和风险控制相结合,切实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和违约行为。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5.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行为,防范公司内部存在的欺诈和失职行为。
八、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管部门应随时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九、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公司出现不良经营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审批重大事项。
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设立贷款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公司运营高效有序。
三、贷款管理1. 贷款申请:客户需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用途说明等。
2. 贷款审批:贷款部负责初步审核,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贷款发放:财务部在贷款审批通过后负责贷款的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4. 贷后管理:建立贷后跟踪机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约风险。
四、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对每笔贷款申请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预警。
3. 风险应对:制定风险应对措施,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损失。
五、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配置资产负债结构。
2. 会计核算: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账目清晰、真实、完整。
3. 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接受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人力资源管理1. 员工招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理招聘人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2.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整体业务水平。
3. 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七、合规与法律事务1. 合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2. 法律事务:及时处理公司运营中的法律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注册条件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缴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注册资本金。
3.公司经营场所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登记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登记证书。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报备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等,并及时更新变更信息。
3.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等。
4.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确保经营合规。
四、经营行为1.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明示利率及相关费用,不得乱收费、变相收费。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4.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借款人违约风险。
5.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务催收制度,依法催收逾期贷款。
五、监督管理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投诉。
4.借款人和投资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疑问或投诉,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书等措施。
小贷公司账务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账务管理制度账务管理制度是确保小贷公司财务活动规范运作的基础。
一个有效的账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小贷公司应设立清晰的财务部门组织结构,明确各级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设立财务总监负责全面监督财务管理工作,下设会计、出纳等岗位,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账务处理流程小贷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账务处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付、账目登记、凭证管理、报表编制等。
所有财务活动都应依据国家财务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相应的合法凭证支持,并及时准确地反映在相关账簿和财务报表中。
三、资金管理资金是小贷公司的命脉,因此必须对资金流动实施严格监控。
这包括建立资金预算制度、资金使用审批流程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措施。
同时,应对外投资、大额支出等重大财务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层审批。
四、风险管理与内控小贷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以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
这涉及到对信贷业务的审慎管理、不良资产的识别与处置、以及对内部欺诈行为的预防和检查。
五、审计与监督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确保账务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
小贷公司应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审计结果调整和完善财务管理措施。
六、信息系统的使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小贷公司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账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包括使用专业的财务管理软件进行日常账务处理,以及通过信息系统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报告。
七、培训与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小贷公司应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鼓励员工参与财务管理的创新和改进,以不断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水平。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文档模板范本一、制度目的:为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规范公司各项财务管理行为,制定此财务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员工。
三、基本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纳税,防范风险。
2. 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四、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 编制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2. 组织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账务处理,做好财务数据的及时准确记录。
3. 固定资产管理,做到资产的登记、保管、更新、处置等方面的合法合规。
4. 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按期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5. 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公司财务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
五、财务报表公司应每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全体股东和相关部门报送。
六、凭证管理公司各类凭证都应按照会计凭证制度的要求进行编制、审核、登记和存档,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七、票据管理公司收入和支出的所有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合法,并按照公司票据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
八、固定资产管理公司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保管、更新和处置。
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检查和折旧核算。
九、稽核管理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单独制定执行细则。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组织架构、财务报表、凭证管理、票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稽核管理等内容。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XXX 小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其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与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与管理费用。
(六)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催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晰,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与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者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份必须与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
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
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三、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四、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鲁财金【】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副本(可编辑)
鲁财金【】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副本(可编辑)精选资料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鲁财金〔〕号各市财政局各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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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2010-08-18中国山东访问次数:525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
财政部门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备案资料后,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档案,作为财政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其实施考核、绩效评价、奖励补贴、风险救助等各项政策的依据。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
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规定,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四)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应符合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规定,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
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成本、费用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
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据实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
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财务风险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