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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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原产地标准代码值是指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特定代码。

这些代码是由各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制定并管理的,用于标识产品是否在该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加工。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之一,因此其原产地标准代码值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为“102”,表示该产品是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加工的。

中国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在国际上也被广泛认可,许多国家在与中国进行贸易时都会要求提供该代码值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

除了中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自己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

例如,印度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为“113”,韩国的为“13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为“029”和“045”。

这些代码值用于标识产品是否在该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加工,对于国际贸易和商业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拥有特殊的原产地标识,如台湾的“143”、香港的“101”和澳门的“122”。

这些标识用于证明产品是在该地区生产或加工的,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具有积极作用。

总之,原产地标准代码值是用于标识产品原产地的特定代码,对于国际贸易和商业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原产地标准代码值,这些代码值有助于证明产品的真实原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判断原产地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的判定对于产品是否享受特定关税待遇或者满足某些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判断原产地的几个主要标准:
领土归属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将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为该产品的制造、加工或组装发生地。

因此,领土归属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如果一个产品在某个国家的领土内完全获得或者生产,那么该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原材料来源
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原材料全部或者主要来自于某个国家,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例如,如果一个皮鞋的皮革来自于意大利,鞋底来自于法国,但是在意大利进行了制作和加工,那么该皮鞋的原产地就被认定为意大利。

品牌和生产商
品牌和生产商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品牌和生产商都属于某个国家,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设计和制造过程
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也是判断原产地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全部或者主要在某个国家进
行,那么该产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国的原产产品。

例如,如果一个产品的设计在德国完成,并在意大利进行制造和加工,那么该产品的原产地就被认定为德国和意大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的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仔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产品能够享受正确的关税待遇和原产地规则。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第一部分: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中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一)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 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 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东盟 psr规则

东盟 psr规则

东盟psr规则
东盟的PSR规则,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个规则主要是针对在东盟成员国制造或加工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则被视为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

PSR规则具体包括惟一标准清单和选择性标准清单。

惟一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原产地标准,而选择性标准清单中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或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

为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PSR规则,首先要查看产品的税号,然后对照PSR 清单进行判断。

如果产品符合PSR清单的要求,那么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可以在第8栏填入“PSR”。

总的来说,PSR规则是东盟地区的一种贸易便利化措施,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规则,可以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和扩大市场份额。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本期文章就向各位读者简要介绍一下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以期能够帮助外向型企业在实务中更好地利用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享受到RCEP带来的关税红利。

RCEP原产地三大判定规则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即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简称“WO”规则)2、专有生产规则(即Produced Exclusively,简称“PE”规则)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简称“PSR”规则)原产地规则简介0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产品完全从一个缔约国获得或生产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例如1、在越南种植并收获、采摘的苹果2、在新西兰种植并收获、采摘的猕猴桃3、在澳大利亚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牛、羊等)4、在澳大利亚饲养的羔羊加工成的羔羊肉5、在新西兰捕捞或养殖的牡蛎6、越南船只在公海按照国际法捕获的鱼虾等海产品上述产品均符合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WO规则),可以判定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02专有生产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生产且仅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国的原材料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这一规则一般适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0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时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该规则比较复杂且衍生出了多个判定标准:PSR规则的衍生标准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 简称“RVC”标准)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简称“CTC”标准)3、加工工序标准(Chemical Reaction,简称“CR”标准)PSR规则衍生标准简介0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这一标准通过比较来自缔约国的原材料、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费用等构成产品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进而判定产品是否具备缔约国原产资格。

ECFA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

ECFA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

5
28030010 碳烟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6
28121010 三氯化磷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7
28151200
氢氧化钠水溶液(鹹水或液 从其他品目
碱)
改变至此
8
28161010 氢氧化镁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9
28230090 其它氧化钛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10
28258000 氧化锑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其它调制胶及调制粘着剂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79
37079030 供照相用调色剂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80
38021000 活性碳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81
38061000 松香及树脂酸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82
38069090
其它松香及树脂酸之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83
38121000 调制之橡胶促进剂
附件3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台方)
序号
2009年税则号 列
产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27079100 杂酚油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2
27101941
燃料油,温度15℃,比重 从其他品目
超过0.93
改变至此
3
27111990 其它液化碳化氢(烃)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4
27131200 石油焦,已煅烧
从其他品目 改变至此
改变至此, 且区域价值 成分不少于
4从0其%他。品目
107
40112000
新橡胶气胎,大客车及货车 用
改变至此, 且区域价值 成分不少于
40%。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一、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概述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是中韩两国在自由贸易协定(FTA)框架下,针对特定产品制定的一项原产地规则。

该标准表旨在确定哪些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待遇。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不仅包括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还涉及了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二、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内容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这些规则明确了哪些材料和工序可以被认为是“原产”的,从而符合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条件。

2.原产地证书申请程序:规定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审核要求等。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获得原产地证书,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

3.原产地判定程序:明确了原产地的判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对产品材料和加工工序的审查、对产品功能用途的评估等。

在判定过程中,还将考虑产品的增值因素、地域特征等因素。

4.例外条款: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规定了例外条款。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相关产品可以享受紧急关税优惠待遇。

5.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双方在原产地规则解释和应用方面的分歧。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程序。

三、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对中韩经济的影响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的实施,对中韩两国的经济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标准表有助于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哪些产品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时,他们将更容易制定有效的贸易策略,从而增加进出口贸易量。

其次,该标准表还有助于加强两国在产业链和价值链方面的合作。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中间产品的贸易时,将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从而促进两国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方面的深度融合。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原文作者:刘德彪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

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

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

止匕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

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作为辅助标准,不同产品的区域含量要求为30〜60%,有的还有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有的采取选择性标准。

各类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讲解

各类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制一览表讲解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N
新西兰
完全原产:“WO”;
非完全原产: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填“WP”;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的,填“PSR”;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X
新加坡
完全原产:“P”;
非完全原产: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RVC”;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R
秘鲁
完全原产:“WO”;
非完全原产:完全由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制成,填“WP”;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的,填“PSR”;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填“PSR”并加注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P
巴基斯坦
完全原产:“P”;
非完全原产: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巴自贸区累计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单一国家成分或中巴自贸区累计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40%;
非完全原产: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PSR”。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F
智利
完全原产:“P”;
非完全原产: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产品离岸价40%,填写“RVC”;
非完全原产:非原产成分小于等于产品离岸价55%,填写“B”加非原产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55%;
非完全原产:使用原产地累计的,成员国成分累计不低于产品离岸价的60%,填写“C”加累计原产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60%;

Form E产品特定规则

Form E产品特定规则

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导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货物贸易部分的附件三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而言,满足下列产品特定规则的产品,应当视为已经过实质性改变的货品。

由此,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生此种实质性改变的货品,应当视为该缔约一方的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缔约双方,则产品的原产资格应当赋予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一、唯一标准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为判定下列产品原产资格的唯一标准。

对于这些产品,在原产地证书(FORM E)时,有关出口商只能采用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二、选择性标准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二)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赋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11. 纤维及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蚕丝——羊毛、动物细毛/粗毛——棉纤维——植物纺织纤维——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1仅经本附件所列加工工序制得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

2. 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以下材料制得:——聚合物(未纺)——纤维(未纺)——纱线(织物)——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经过以下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纺织或编织;——钩编、填料或裁绒;或者——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3.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经整理的织物。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

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

RCEP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制造加工工序(CR)的要求。

如果一项货物符合这些规则中的任意一种,则被视为具备RCEP项下的原产资格。

1. 税则归类改变(CTC):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的不同税号,可视为该货物经过生产制造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2位级税号改变),品目改变(4位级税号改变)和子目改变(6位级税号改变)。

2. 区域价值成分(RVC):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应当满足一定的比例,即原产材料占比不得少于40%。

3. 制造加工工序(CR):如果一项货物的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某些特定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得该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实质性改变,则该货物可以被认为是原产货物。

在选择适用哪种标准时,应结合货物的具体情况和RCEP的原产地规则来确定。

同时,如果一项货物对应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RVC、CTC、CR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海关工作人员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

附件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1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2;(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3;(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4;(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一、废碎料(包括未具体列名的废碎料)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税则归类改变该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三、“章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即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两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四、“品目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即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四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五、“子目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即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六、本附件以2022版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

11。

cth原产地标准

cth原产地标准

CTH原产地标准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确定某种商品的原产地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标准。

原产地标准通常由各国政府制定,用于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并据此征收关税、配额等贸易措施。

CTH(中国海关)的原产地标准是指按照中国海关的规定,确定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依据的标准。

二、生产要求
生产要求是指为满足特定产品的品质、功能、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在确定原产地时,CTH会考虑生产要求,以确保只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商品才能被认定为原产于中国。

三、区域价值成分
区域价值成分是指商品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制造或加工的价值比例。

CTH原产地标准通常要求商品必须在该区域内完成一定比例的制造或加工,才能被认定为中国原产。

这一比例通常由各国海关规定。

四、反倾销、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是指针对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商品,征收额外的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

反补贴税是指针对政府提供的补贴导致出口商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情形,征收额外的关税。

CTH在确定原产地时,会考虑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以确保公平贸易。

五、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是指为确保商品的安全性、环保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而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对商品进行检测、认证等程序,以确保商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CTH在确定原产地时,会考虑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六、贸易统计
贸易统计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方面进行统计和分析。

CTH通过贸易统计数据了解进出口情况,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确保国际贸易的平稳运行。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本附件二列明的原产地标准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在一成员经过该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或材料应当视为该成员国的原产产品;如果产品经过本附件规定的加工或工序制得,则为原产产品;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最后实质性改变发生的成员国;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则产品的原产国为发生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成员国;一、唯一标准下列产品的原产地只能依据下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确定;二、选择性标准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基本标准的选择性标准适用;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一税则归类改变二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非原产材料需经过的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生产或加工1、纤维和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造:- 丝- 羊毛,动物细毛/粗毛- 棉纤维- 植物纺织纤维- 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 合成或人造纤维短丝/化学纤维短丝2、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以下材料制造:- 聚合物未纺- 纤维未纺- 纱线织物-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布经过以下任一形成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 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纺织或编织;- 钩编、填料或裁绒;或- 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或浸染、涂层、覆盖、层压3、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其他纺织制成品从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成品对于服装和帐篷并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对于制成品:-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 经整理的织物。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根据特定地区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生产工艺、
历史传统等因素,对该地区特定产品的质量、特性、原料来源等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和弘扬特定地区的优质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对产品的准确了解和选择。

首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对于保护地方特色产品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地区都
有其独特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当地产品的品质和特性。

通过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可以保护和传承这些地方特色产品的独特魅力,防止其被仿冒和篡改,维护地方产品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其次,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有助于提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许多地区都以特色
产品而闻名,如茅台酒、西湖龙井茶等。

这些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仅为当地带来了经济效益,更为当地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带来了发展机遇。

通过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可以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品质和标准化水平,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此外,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也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会受到各种信息的干扰和误导。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施,可以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地了解产品的原产地、生产工艺、品质特点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做出准确的选择,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地方特色产品、地方经济和
消费者权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各地区能够重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建设,加强对地方特色产品的保护和推广,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原产地标准 pe

原产地标准 pe

原产地标准pe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原产地标准(Place of Origin标准,简称POO标准)是指一种用于保护和确立产品原产地的标准。

POO标准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工艺品等领域,是为了保护地理标志,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发展而设立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原产地往往成为产品质量和品牌的象征,原产地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PE(Product of Europe)是欧洲的产品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以欧洲地区作为产品的原产地范围,为欧洲的农产品和工艺品赋予了地理标志,使其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和信誉。

PE标准要求产品在制造、加工、包装等方面都符合欧洲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欧洲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大陆,这里涌现出许多优质的农产品和工艺品,如法国的红酒、意大利的橄榄油、西班牙的火腿、德国的啤酒、比利时的巧克力等,这些产品都是欧洲地区的骄傲,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PE标准的出现,使这些产品更加突出地展现了其独特的风味和品质,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可靠和安全的选择。

在欧洲,PE标准的实施对于维护产品原产地的声誉和品牌形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PE标准确保了产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许多欧洲著名的食品品牌和饮食传统,如意大利的意大利面和西班牙的火腿等,都受到了侵权和假冒的困扰,PE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范这些问题,保护产品的原汁原味。

PE标准提高了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水平。

欧洲有着严格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PE标准要求产品符合欧洲的相关标准和法规,从源头把关,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PE标准推动了地方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繁荣。

许多地区因为拥有特殊的环境和传统工艺,产生了许多独特的产品,在PE标准的保护下,这些产品得到了更好的市场认可,为地方经济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活力。

除了对欧洲产品具有显著的影响外,PE标准还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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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本附件二列明的原产地标准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在一成员经过该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或材料应当视为该成员国的原产产品。

如果产品经过本附件规定的加工或工序制得,则为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最后实质性改变发生的成员国。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则产品的原产国为发生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成员国。

一、唯一标准
下列产品的原产地只能依据下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确定。

二、选择性标准
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基本标准)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
品原产资格的生产或加工
1、纤维和纱线
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造:
- 丝
- 羊毛,动物细毛/粗毛
- 棉纤维
- 植物纺织纤维
- 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
2、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从以下材料制造:
- 聚合物(未纺)
- 纤维(未纺)
- 纱线(织物)
-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布)
经过以下任一(形成)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
- 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 纺织或编织;
- 钩编、填料或裁绒;或
- 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或浸染、涂层、覆盖、层压
3、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其他纺织制成品
从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车缝制成成品(对于服装和帐篷)并经过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对于制成品):
-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
- 经整理的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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