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 物权法 确立之预告登记制度
浅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 ) 四 明确规 定 义务人 的抗辨 权 我 国《 权法》 物 中没有规 定预告登 记义务 人具有 抗辩权 , 使 这
我国预 告登记 制度 的登 记 的范围含糊 不清 , 底保障 类型 的 得预 告登 记制 度在 实践 中会遇 到一 些无 法解 决 的问题 。如在 商 到 物权 , 没有 明确 说法 。 笔者 认为 , 物权 法》 2 《 第 0条规 定的 预告登 品房 预售 中, 购买 人享有 请求 到期 交房 的权利 , 应的 售房人 也 对 记 的范围仅 适用 于买卖 房 屋或者 其他 不动产 协议, 而对变 更 、 消 有请 求对 方支 付价款 的权 利 。假设 预购人 没有 交付 房款 就请 求 灭或 赠与 及 附条件 或附 期限 的请 求权等 是否 能够 进 行于 告登记 转移 所有 权 , 售房 人可 以对抗 其 。因此 , 《 贞 则 在 物权 法》 中对此 作 并没有 规定 。 这样 一 种范 围规 定, 使得 保护 交易安 全 的制度价 值 出相应 规 定就 显得十 分必要 。 和功 能十分 有 限。 此 , 国预 告登 记的 范围应 当进 行适 当的扩 为 我 ( ) 五 明确规 定预告 登记 转为 本登记 的程序 大, 应在 以下 以下几个 方面 进 行扩大 : 我国 《 物权法》对 于预告 登记 如何转 为为本登记 没有作 出规
关键词 预告 登记 利益保 护 本 登记 绝对 无效
中图分 类号 : 9 32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00 -5 .1 l 0 .5 22 1)50 7O
求权 的本质 没 有发生 改变 。如 果不动 产所 有权 人的所 有处 分行 度一样 , 是一种 预 备登记 制度 , 房屋 买卖 和其他 不动 产登记 法 为都被 认定 为无 效 , 在 不但违 反 了公平 原则 , 且在实 质上 也使这 而 上与本 登记相 对称 。 该项 登记 在本 登记之 前进 行 , 登记 的不是 已 种 保护 变得十 分僵 化 。 此外 , 告登 记也存 在被 撤销或 者无 效的 预 经完 成 的不动产 物权 登记, 其出 发点在 于限制 所有权 人对 所登 记 情 形 , 这种 情况 若还不 允许 不动产 物权人 对不 动产进 行处 分 , 势 的权利 的处分 , 并对 第三人 予 以警示 , 因而其 实观 的不是 物权 的 必将 浪 费不动产物 权人 的时间和 成本 , 从而 又产生 了另外 一种不 实际变动 , 效力 上可 以防 止 “ 一物 二卖 ”保护 买受 人的权 益. 证 公平 。因此 , . 保 笔者 建议采取 相 对无效主 义 原则 。 以不动产 物权 变动为 内容 的债 权请 求权 能够真 正实现 。 从 国家公共权 力 对预告登记 效力 的影响 方面来看 , 国 《 我 物 不动 产预 告登记 的特 点是 : 登记 对象 的特殊性 、 登记 效力 的 绝 对性 、 行为上 的从 属性 和临 时性等 。 我 国法学学 者对 于关于 预告 登记 的性质主 要有三 种论 断: 物 权 说、 准物权 说 和物权 化 的债权 说, 笔者 认 同物 权化 的债 权说 这 权法》 并没有 明确 的规 定 。很 显然预 告登记 排除不 了国 家征收 , 处 分。而对于 因假扣 押 , 处分 , 假 强制 执行 、 法院判 决而为 的新登 记 , 是公 共权力对 私权 的一种干预 , 都 目的还 是为 了保护私权 。 既 然 都是为 了保护私 权 , 就没 有什么 优劣之 分,并且经 过预告 登记
浅析我国《物权法》的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物权法》的登记制度一.引言物权登记可以界定为国家依法委托特定职能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物权状况决定记载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或者不记载发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登记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而形成了我国的物权变动登记制度。
以下分别从登记能力、登记程序、登记效力三个方面对我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进行梳理并就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期能够系统展现《物权法》登记制度的全貌,并对登记制度达到进一步的理解。
二.登记能力所谓登记能力,是指某些权利或者某些事项可以被纳入登记簿的能力,确切的意思应该是被登记能力。
1.需要登记的物权变动只有经过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法律才规定通过登记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事实行为或者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则不须登记即可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效力。
当然,并不是说因为这类物权并不可以登记。
在德国,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此类物权进行登记,该登记只是一种宣示。
⑴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不处分该物权,对该种物权是否登记属于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当事人要处分该物权,则必须先经过对该物权的登记,始可处分。
2.需要登记的物权变动之外的情形《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的对象是”对不动产变动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⑵对于预告登记的对该登记债权的效力,学者认为是赋予了该债权一定的物权效力,概言之,预告登记的使该登记债权的效力”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
《物权法》框架下预告登记制度之分析
此后 , 《 德国民法典》 继承 了普鲁 士法上 的这一 物权制度 , ④ 将“ 为保全 已经成立的物权的预告登记 ”
改称 为 “ 异议 登 记 ”, 将“ 为 保 全 物权 移 转 、 消 灭 的债
押条例》 与《 普通邦法》 。但在这两部法律 中, 预告登
记制 度 是 Biblioteka 包 含 了现 代 法 上 的预 告 登 记 制度 的 “ 异
文章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6—1 0 1 — 0 6
实践 与探 索
《 物权法》 框 架 下 预告 登记 制 度 之 分 析
杨 惟钦
摘
要: 预告 登记 制 度是 一项 旨在保 全 以将 来发 生 不动 产 物权 变动 为 目的 的债 权请 求权 的 重要
预告 登记 制度 是 指 为 保 全 一项 以将 来 发 生 的不
动 产物 权 变动 为 目的 的请求 权 的不 动产 登 记 。 ②德 国
法、 瑞 士法 、 1 3 本 法 等 皆有预 告登 记制 度 , 只是 称谓 有 所不同, 有 称为 预 告 登 记 、 预备登记、 预登记、 假 登 记 等 。罗 马法 与普 通 法 中都没 有预 告登 记制 度 的存在 , 因此其 是一 项较 晚 出现 的法 律 制 度 。实 定 法 上 最 先 对 预告 登记 做 出规 定 的是 1 7 8 3年颁 布 的 《 普 鲁 士抵
告登记 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 目的的债权请
求 权 。它 是物 权法 原理 向债 权 领域 的延 伸 , 使 得债 权 在 某种 程 度上 具有 了物 权 的效 力 , 成 为 现代法 上债 权 物权化 的表现 之一 , 满 足 了现代 社会 对 特定债 权 利益 给予特 殊 保 护 的 旨趣 , 从 而 成 为一 项 重 要 的 物 权 制 度 。然 而 , 我 国《 物 权 法 》出 台 以前 并 没 有 统 一 的预 告 登记 制 度 , 现 在 实定法 上 的预 告登 记制 度也 有待 完 善 与 细化 , 可操 作 性也 有待 增强 。
预告登记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预告登记制度相关问题探讨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其中一大亮点,就是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首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打破了债权法理论与物权法理论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具有保全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物权变动的价值。
本文将围绕着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建立、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完善发展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构建我国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预告登记法律性质不动产登记作者简介:李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31-02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不动产登记众多种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具有保全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物权变动的价值,它对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实现、平衡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同时,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符合法律关于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结果的体现。
然而,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在许多方面如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等存在争议,可据操作性也不完整,这些都导致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有必要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探讨和阐释,以期对构建我国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有所裨益。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概述预告登记制度始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之后为德国民法所继承。
《德国民法典》对此进行改造,确立起包含“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在内的“预备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自其形成以来,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采用,例如瑞典的民法典、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逐渐发展成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只有部分地方性法规中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如2001年出台的《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出台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等。
浅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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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上 口1 己 ( ) 3
浅 论 物权 法 之预 告 登记 制 度
游 桂 平
摘 要 本文 简 述 了预告 登 记制度 的概 念 、 预告 登记 所保全 的请 求权 的性质 , 并对我 国 物权 法》 中的预 告登 记 制度 的 完善
全效 力和顺 位保 全效 力 的体现而 已, 并不 具有 独立 性 。同 时 , 为
预 告登记 针对 的是将 来产 生 的不动产物 权 , 而非 已经 现实存 在 的 效力 。笔 者认 为预 警效 力 实际上 是 不动 产预 告登 记 的请 求权 保
不 动产 物权 , 是在 本登 记之 前进 行 的一项 登记 , 它并不 具有 终局 种 制度 。预 告 登记 为德 国 中世 纪 民法 创立 的制 度 。预 告登 记的 上 的权 利人 的处 分权 。 二、 预告 登记 所保 全 的请 求权 的性质 明确 预 告登 记所 保全 的请 求 权 的性质 将有 利 于解 决今后 在
预 告登 记 的过程 中 出现 的纠 纷和 矛盾 。有 关经 预 告登 记后 的债 权请 求权 性质 的观点 主要有 以下 三种 : . 1 认为 它是介 于债权 与物 具有 若干 物权 效 力的权 利 : . 为它 是一种 具有 物权 性质 的债 认 的、 确定 的效 力 , 是为补 充 不动产 登记 公信 力 的缺 陷而 设立 的一 使预 告登记 制度 权利 与义 务相均 衡 , 应适 当借 鉴德 国 的做法 , 在 赋予 了预告 登记 请求权 人权 利 的同 时, 定预 告登 记义 务人 的抗 规
鼓 励 交易 , 稳定 社会 秩序 具有 重要 意义 。
《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探微
节问题 , 以期进一步 完善我 国的预 告登记制度。
关键词 : 预告登记 ; 适 用 范 围 ;形 式要 件 ; 生 效 与 失 效
中图分类号 : 0 9 2 3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7 8 2 1 ( 2 0 1 3 ) 0 4— 0 0 7 0— 4 0
约定 ; ( 3) 预告 登 记 的效 力 为 : 经预告登记后 , 未 经 预告 权利 人 的同意 , 处 分该 不动产 的 , 不 能 发 生 物 权 的效 力 ; ( 4) 预告 登 记 的失效 限于 二种 情 况 : 债 权 消 灭 或 自能 够 进 行 预 告 登 记 之 日起 三 个 月 内 未 申请 本 登 记 的 则 预 告 登 记 失 效 。 现 笔 者 通 过 对 这 四 个 要 素 进行 分析 , 提 出 自 己 对 物 权 法 下 的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的 几点 疑惑 及建议 。
一
权 而进 行 的登 记 。 …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与 异 议 登 记 制 度
是 我 国物权 法下 的二 种 特殊 的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 是
一
种与 本登记 相 对 应 的登 记 制 度 , 前 者 是 为 保 全 债
权 而设 立 的 , 后 者 是 为 保 全 物 权 而 设 立 的 。 这 二 种
登 记制 度是 2 0 0 7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以
下 简称 《 物 权 法 》) 第 一 次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加 以 确 立 的, 对 于 完 善 我 国 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具 有 极 其 重 要 的 作用 。预告登 记制 度无 疑是对 现代 社会 中在 利益诱
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房地产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房地产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由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对即将进行的房地产权利变动进行预先登记。
这一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规定。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预告登记,又称为预登记或预先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进行的登记。
这个过程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是为了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时,使当事人能够享有优先权或进行必要的追索。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1.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预告登记,可以避免“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交易安全: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3.稳定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遏制投机和过度炒房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
4.提供法律保障:预告登记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证据。
四、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适用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情形。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适用于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抵押权。
3.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预告登记。
五、预告登记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
2.审查: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预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先登记,并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4.通知义务人: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的义务人,如房屋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等。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兼评《物权法》草案第21条
的顺位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请求 要。我 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土地二级 的请 求权 ; ( )关 于不 动产 物权变 更 3 4 权 ,由请求权人 向登记机关 申请而进行 交易市场及房 地产交易 市场蓬勃 兴起 , 的请求权; (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
王 的预先登记 ,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 作为不动产 登记制度 之一的预 告登记 , 动产物权 请求 权 。 利 明先 生将 预 告 登记制度。
3 6
引进与咨询 20 06年第4期
法与思考
同时 ,也完善 了本登记 的效力 ,由预告
以登记为前提要件 ,故无 预告 登记 的必 的行使 有侵 害之虞 。 要 。国有 土 地使 用 权 是 一种 不 动 产物 、 权 ,其变动 以登记 为要 件 ,故而可以进
一
申请 预告登记 的依据 主要 有两 种。 登记所保全 的权利 的顺 位可以在 日后 的
期普鲁 士法 的异 议登 记 制 度。 我 国 等, 从 采纳的是形式主义登记,登记对不 势地位 ,限制开发商搞 “ 一房多卖” 现行法来看 ,虽然不动产登记 的法律规 动产物权变更 的行为只是有确认或者证 以损害买房人合法权益。
定已有不少 , 但就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 明的效 力 ,即 不动 产变 更 只需 要 “ 合 草案 ( 第四稿)第 2 条规定:“当事 质登记 主义 的德 国、我国而言就 出现一 1
我们 以为 ,建 筑工 程 承包 人 的 优 而买房人则处于 记。 止等 事项 非经 登 记 不得 生 效 ,这 就 是 商通 常处于优势地位 ,
说, 不动产变动必须经 “ 意 + 合 登记 ” 劣势地位 。物权法设 立预告登记制度的 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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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具体适用及效力探析
屋的合同不加限制, 一方面会形成现实登记权利
人利 用 预 告登记 逃 避债 务 的情 况 , 另一 方 面也 有
1现 实 登记权 利人 的权 利义 务 I 正 如前 述 预 告 登 记 的 宗 旨就 是 限 制现 实 登
可能会使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 ( 如商 业 合 作 中 处 于垄 断地 位 的 材 料 或产 品供 应 商 或
确定 , 既容易损害权利人 的利益, 又不能实现物
的充分 利用 。 4 房屋 抵押权 预 告登记 . 根 据 《 屋 登 记 办 法》 《 屋 登 记 办 法 释 房 和 房 义》( 称 《 义 》 , 屋 抵 押 权 预 告登 记 包 括对 下 释 )房 于附 条件 和 附期 限 的抵 押 合 同的预 告 登记 、 已经 办理 了预 告 登 记 的预 告登 记 权 利人 与 抵 押 权 人 办理抵 押权 的 预告 登记 。 我 们 认 为对 于 附条 件 和 附 期 限 的抵 押 合 同 的预 告 登记 对 保 护 抵押 权 预 告 登 记权 利 人 的权 益具 有 设立 预 告登记 制度 目的 的作用 , 是基 于 但 对 附条件 和 附期 限房 屋 转让 合 同的分 析 , 所 附 对 条件 与 期限也 应 当具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 而对 于 已
采购 商 ) 或乘现 实 登记 权 利人 之 危 ( 、 如处 于经 济
记权利人的权利 , 保障预告登记人的权利。 屋
登 记 办法》 根据“ 未经 预告 登记 的权 利人 同意 , 处 分 该 不动 产 的 , 发 生物权 效 力 ” 不 的规 定 , 出了 作
预告 登记 后 , 经预 告登 记 的权利 人 书面 同意 , 未 困境或不可抗力之风险) ,迫使现实登记权利人 “ 与 其签 订 处分 房屋 的 合 同并进 行 预告 登记 , 成 处分 该房 屋 申请 登记 的 , 造 房屋 登记 机构 应 当不予 办理 ” 的规 定 , 《 义》 出了“ 告 登记 后 , 且 释 作 预 登 其权 利遭 受 损害 。 同时 , 由于关 于房 屋转 让 的合 同可 以是 附条
论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论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口牛迎 雪
( 西北政法 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 7 0 6 ) 10 3
摘 要 : 国物权法首次确立 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 我 这对于保护 不动产 交易安全 、 少交易风险 、 减 稳定社会秩序 具有重要意 义 本文结合我 国实 际情 况, 图对预告登记制度 的涵 义、 试 适用范 围、 力等 问题进行 阐述 , 效 并提 出建立并完善我 国预告登记制度 的点滴建议 。 关键词 : 预告登记 物权法 完善 预告 登记 的涵 义 预告 登记 ,即为保 全 一项 以将 来发 生不 动产 物权 为 目的 的请 求权 的不动 产 登记 。预 告登记 所 登 记 的不 是现 实 的不 动产 物 权 , 而 是将 来发 生不 动产 物权 变动 的请 求权 , 是在 确 定 的财产 登记 它 条件 还 不具备 时 , l 来财 产变 动 能够顺 利进 行 , 为『 将 而就 相关 权利 的请 求权 进行 的 登记 。预 告登 记属 于不 动产 登 记 的范畴 ,记 载于 不动 产记 簿 中 , 有登 记 的公示 力 。其 旨在 保全 不动 产物 权 变动 具 的债 权请 求权 ,同时它 也 是一种 担保 手 段 。在登 记要 件 主义 的物 权变 动模 式下 , 动产物 权变 动 因进 行本 登记而 发 生 , 进行 本登 不 在 记之 前 , 可能 不动产 物权 变动 的 原 因已经存 在 , 登 记条 件缺 乏或 但 尚未 成就 , 时当 事人虽 拥有 债权 请求 权 , 物权 变动 仍 然存 在落 此 其 空 的风险 , 因此 , 利 人可将 该 债权 请求 权记 载 于登记 簿 中 , 权 以限 制物 权人 的处 分 行为 。 二、 预告 登记 制度 适用 的范 围 预告 登记 可 以适 用的 范 围是非 常广 泛 的 。 国 《 权法 》 2 我 物 第 0 条规 定 : ”当事人 签 订买卖 房屋 或 者其 他不 动产 物权 的协 议 , 为保 障将 来实现 物 权 , 照 约定 可 以 向登 记机 构 申请 预告 登记 。预 告 按 登记后 , 未经 预告 登记 的权利 人 同意, 分该不 动产 的 , 发生物 权 处 不 效力 ” 由此可 见 , 物权 法》 。 《 没有 对预 告 登记 的范 围进 行严 格 的限 定, 只规 定了两 种情 形 , 即最 典型 的商 品房预 售登 记及 其他 不动 产 物权 的预 告登 记 ,而且 发生 预告 登记 的债 权 请求权 的原 因仅 限定 为合 同 。 三、 告登 记 的效 力 预 1 担保 效 力 . 预告 登记 的首 要效 力在 于担 保功 能 , 《 国民法典 》 8 3 如 德 第 8 条第 2款 规定 :在 预 告登 记后 对土 地或 权利 进行 处 分 的,以处 分 ” 将 妨害 或侵 害请 求权 为 限 , 处 分无 效 。以强制 执 行或 假扣 押执 其 行 的方 式或 破产 管理 人进 行 处分 的 , 适用 此 种规 定 。” 国 《 也 我 物 权法》第 2 0条第 1 规 定 :预 告登记 后 , 款 ” 未经 预告 登记 的权 利人 同意 , 处分 该不 动产 的 , 不发 生物 权效 力 。” 根据 这 一规 定 , 过预 经 告登记 的债 权请 求权 , 获得 了对 抗其 他处 分行 为 的排斥 性效 力 。 我 国采 绝对 无 效主 义, 即在 预 告登 记后 , 务人对 不动 产权 利 的处分 义 在 妨害 预告 登记 请求 权 的范 围 内,处分 行 为一律 无 效 。这种 排斥 性 效力 , 理论 上一般 称之 为预 告 登记 的担 保效 力 , 叫保 全效 力或 也 排 他效 力 , 是预 告登 记制 度 的核心 效 力 。 是 , 全 效力 不是 预告 但 保 登记 的唯一 效力 。 2 登 记 顺位 保证 效力 . 依物 权法 理论 , 当同一物 上 有数 个相 冲突 的物权 时 , 位在 前 顺 的物 权优 先 实现 。预告 登记 保全 顺位 的效 力是指 当预 告 登记推 进 到本 登记 时 , 不动产 权利 的顺 位 不是 依本 登记 的 日期 确定 , 是 以 而 预 告登记 的 日期 为准 加 以确 定 。由于预 告 登记 是暂行 性 的 , 要 其 么转 为本 登 记 , 么丧 失效 力 。当 其能 够成 功地 转 为本登 记 的时 要 候 , 所具 有 的顺位 自然 也应 当转 归 为本登 记 , 有这 样才 能更 有 其 只 效地 保障 债权 人 的合法 权 益 。 国 《 我 物权 法》 预 告登 记 的顺 位 效 对 力没 有规 定 ,建议 在将 来 的不动 产 登记 立法 中对 这个 问题 加 以明
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的探析
项 限制 物 权 , 预 告 登 记 义 务 人破 产或 者强 制 拍 卖 时 , 告 登 记 在 预
保全 的权 利 不 受 到 影 响 ,受 预 告 登 记 保 护 的债 权 人 仍 然 可 以请 求 破产 管理 人 实 现 该 请 求 权 ; 继 承 的 情况 下 , 告 登 记 义 务 人 的 继 在 预
告 登 记 后 。 经 预 告 登 记 的 权 利 人 同 意 , 分 该 不 动 产 的 , 发 生 未 处 不 物 权 效 力 。” 2款 规 定 :预 告 登 记 后 , 权 消 灭 或 者 自能 够 进 行 第 ” 债 不 动 产 登 记 之 日起 三 个 月 内未 申请 登 记 的 , 告 登 记 失 效 。” 是 预 这
文将 对 该 制 度 理 论 进 行研 究 , 出 完善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的途 径 和 方 案 。 提
【 关键词 l 物权法
预告登记
缺 陷 完善.
一
、
预 告 登 记 的 发 展 和概 念
预 告 登记 , 以将 各 项 权 利 按 照 时 间 的 先 后顺 序 预 先予 以排 列 , 可 并
求权 具 有 一 种 优 先 效 力 。 4对 第 三人 的效 力 。 于 预 告 登 记 . 够使 普 通 债 权 产 生 一种 . 基 能
种 新 型 的 登记 制 度 。 预 告 登 记 是 与 本 登记 相 对 的 概念 , 指 为 了确 保 债 权 的 实 现 , 是
保 全 以将 来 发 生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移转 、 更 、 止 为 目的 的请 求 权 变 废
预 告 登 记 制 度 发 源 于 普 鲁 士 ,而 登 记 制 度 的 这种 区 别格 式 的 正 式 形 成 , 从 19 是 8 6年 的 德 国 民法 典 开 始 的 。[ ] 后 相 继 为瑞 士 1此 民法 典 、t 不 动 产 登 记法 以及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的” E本 土地 法 ” 借 鉴 。 所
试析《物权法》确立之预告登记制度
2 0 ・ 经济工作 ・C N M C P A TC E O O I R C IE
使本来 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具有 了物权 的排他效力 ,可以对 抗第 三人 。 即享有 了物权 的某些性 质 , 债权 中渗透物权 的某 些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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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O O I A TC ・ C N M C R CIE经济工作 ■—■- P
i析 《 式 物衩法 》 确立之预告登i 1 度 2g
文/ 杨泽 涛
一
、
预告登记的含义 、 立法原 因及法律性质
首先 ,预告登记是 为了保全将来 发生的不动产 物权变动而 进行 的提前登记 , 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 对 它不 同
其已购买但 尚未竣 工受领 的房 屋再行转 让给第 三人 的行 为。 该
行为虽在 《 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 中没有 明确规定 , 但在最高人 民
法院的 《 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 营案件若 关
干问题 的解答 》第 2 f 7条) 中已经得到认 可 。 由于商 品房 预购时
和预购商 品房转让 时该 房屋尚未完工 ,不可能在合 同订立后马 上进行现房交付 和办理 过户 登记手续 ,因此买受人可 以通过预
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规则之探析与完善
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规则之探析与完善作者:季伟明来源:《学术探索》2012年第12期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源于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并为德国、日本等国家所继受。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未建立统一预告登记制度,与其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地方性法规中。
《物权法》首次系统引进此制度,实为立法一大进步之举。
本文从一房二卖的困境出发引出预告登记制度,并在对我国调整规则进行探析之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预告登记调整规则日臻完善。
关键词:预告登记;相对无效;本登记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2-0039-04一、问题的提出:一房二卖的困境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作为重要不动产之一,与之有关的权利变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鉴于买卖不动产合同成立生效与物权转移往往存在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内,不动产可能出现被查封扣押或所有权发生转移等情况。
买受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且未进行过户登记时,仅享有债权性的请求权,在对方违约时,只能援引合同条款加以救济,导致经常出现出卖人一心追逐利益,一房二卖的现象频频发生。
如下面案例,李先生在2009年4月5日在中介的介绍下相中了一套房屋,在与卖方签订协议后,交付了订金同时支付了中介费。
可是,卖方在与李先生签订协议之前,即4月1日已将此房屋卖给王先生,并于4月6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李先生为了讨回自己的订金和中介费,身心严重受到伤害。
可见,当卖方片面追逐经济利益时,“一房二卖”甚至是“一房多卖”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使买受人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挑衅着诚实信用原则。
在《物权法》出台以前,此种现象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随着类似案件增多,逐步引起立法重视。
立法者鉴于考量到作为交易基础的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间隔差距,买受人在物权变动登记完成之前,可能会承受目的落空的风险。
为保障物权变动目的不落空,防止一房二卖现象出现,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预告登记制度便应运而生。
《物权法》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买房人权益的保障
开 发 商 的 不 当 交 易行 为 . 好 的保 护 买房 人 的权 益 。 更
Ab ta t n1 e it t n f ra v n e n t e o e l e tt a e n si u ae n t e P o e t w o e p e’ p b i f sr c : e r g s a i o d a c oi fr a s e h s b e t lt d i h r p r L fP o l s Re u l o r o c a p ya c
o v o sy e o id o h su h to ec mme ea o s o l e s l wie i e p a t a f i . i i y tm, two l e b i u l mb d e n t e is e t a n o r i h u e c u d b o d t c n t r ci l ar W t t ss se i l h c a s hh ud b b t rt o to t e i mp rd a c so o s s s l r. n rn r e e i o p o e tt e r h so o s s u e . e t c nr l } mp e e a t f u e el s a d b i g mo b n f st r tc h g t f u e ’b y r e o l l h e e t i h s
关 键 词 : 动 产预 告 登 记 ; 权 法 ; 不 物 买房 人 权 益
Ke r s a vnent erg t t no ra ett;rp r w;gt o oss b yr ywod : d ac oi i r i l s ePo e yL r hs f ue’ ue c e s ao f e a t a i h s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
我国《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性,比较简单和笼统,也缺乏可操作性。
为使预告登记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预告登记制度。
标签:预告登记制度;缺陷;完善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一)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做的登记。
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目的在于对第三人予以警示。
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是将不动产物权的移转、设定、分割、合并、增减以及消灭记入登记簿中。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预告登记的性质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国内学界见解不一。
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1]中国大陆学者王利明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2]梁彗星先生认为,预告登记的效力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
[3]笔者赞同大陆学者王利明的观点,即其法律性质为: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对《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评析
对《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评析[摘要]:不动产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现象屡屡发生, 为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我国制定的于2007 年10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该制度引起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文章对《物权法》第20条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作了较为客观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不动产; 预告登记; 债权请求权;制度完善引言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的明确规定,即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预告登记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为保护其取得未来物权之请求权而对其所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两者有较为明显的区别:本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
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即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
当当事人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要件、形式要件即不动产登记机关所要求的申请程序条件都已具备时,预告登记即向本登记推进。
二、《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评价(一)第二十条规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经历了很长一个过程。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没有涉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易的安 全实 现 、 平衡 不动 产物 权变 动 中多方 当事 人的利 益 、 促 使 了有 力 的规范 基础 。
当事人 自觉 遵守 诚 实守信 的原 则具 有重 大的现 实意 义 。 同时 , 建
度 的相 关 问题做 出进一 步的探 讨和 阐释 , 以期 对构建 我 国完 善 的 记 , 不 同于本 登记 。预 告登记 并不 发生物 权变 动的效 力 , 它只 是 预告 登记 制度 有所 裨益 。
一
以保全 不动 产物 权变动 为 目的 的具有物 权效 力的法 律手 段 。 《 物 权 法》 第二 十条 第二款 中“ 自能够 进行不 动产 登记 之 日起 三个 月 内” , 此 处提 到 的“ 不动产 登记 ” 就 是本登 记 , 又 称终局 登记 。 本 登
一
项不 可或缺 的组成 部分 。
登记 保护 的是登记权 利人 , 为 了保 护权利 人将来物 权变动 的债权
我 国在 《 物 权法》 颁布之 前 , 只 有部分 地方性 法规 中对预 告登 请 求权 , 而 异议 登记保 护 的是事 实上 的权利 人 , 它 中止 了现时权 记 制度做 出 了一些规 定 , 如2 0 0 1 年 出台 的《 南京 市城镇房 屋权属 利人 登记所 表现 出来 的权 利推定 原则 , 即以不动产 登记簿 所记载 登 记条 例》 、 2 0 0 5年 出台 的《 天津 市房 屋权属 登记 条例》 等等 。这 的 当事人 的权利 内容 为正 确不动 产权 利 的效力打 了折 扣 。
些 地方 立法 虽然 都仅 限于 某个 区域适 用 , 具有 一 定 的局 限 , 但
预告登记制度范本
预告登记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告登记制度。
第二条本预告登记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等交易活动中,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进行保全的登记。
第三条预告登记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是将来有权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人。
第四条预告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预告登记的申请第五条当事人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抵押等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条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三、预告登记的效力第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九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十条预告登记权利人在预告登记期间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预告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预告登记的内容。
变更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协议和原预告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和原预告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或者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登记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预告登记的,由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预告登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关键词 预告登 记 物 权法 不 动产流转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I 0 8 2 l 0 —5 22 0 )l 5 — 一 0 中图分类 号: 9 3 D 2. 2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S ce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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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我 国物 权 法 巾的预 告 登记 制 度
石 金 利
摘 要 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范畴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这个制度本身所确立的 目的就是用来保障买受人将来所能 实现 的物权 , 它是物 权法原 理在 债权领 域的扩 张与渗 透的 的一种 结果 , 债权 性和 物权性 的 双重特征 。虽然这些规 定还 具有
效力 。
对开发 商预售 行 为的合法 性进 行审 查 。 从我 国现 行 的有 关不动 “ 产登 记的立法规 定看 , 商品房 预售 合同的 备案登记制度 在 目前应
事实上 , 告登记制度 是基 于法理学 中的法 的价值中 的价值 属于 是房产 管理 部 门和土 地 管 部 门对 合 同的一种 行政管 理措 预
.
预 只有 不 任何一种权 利 , 我们只 有在 明确它权利 性质 的前 提下才 能对 可 见, 告登记 的存 在是 以不 动产物 权 的存在 为前 提的 ,
才可 能对就其 得失变 更的债权请求 该权 利制度 的效力进 行全 方位 的考察 , 当然, 对不 动产登记 制度 动 产物权 客观地确 定地存 在 , 的认 识也不例 外 ,学 界对 预 告登记 的性 质 一直没 有统 一的说 权 进行预 告登记 。而 在商 品房预 售之 下 , 房屋 还没有 建成 , 更没
浅议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为预 告登记 具有 物权 的效力 , 是一 种物 权 , 或者 是一种 “ 准物 权” ;
力。
记, 得在 申请书 中附 以假登记 义务人 的承 诺书或 假处 分命令 的正
好 的保 护债 权人 的利 益 ,因 为如果 预告 登记 义 务人 恶意 不 同意
权 , 且保护 了物 权 本身 。 我 国, 告登 记就 是保护 交 易安全 , 而 在 预 的合法利 益 的一 项制 度 。
预 告登 记 的性质 , 其实 指 的是经 预告 登记后 的权 利 的性质 ,
用法 典的形 式规定 了这一 制度 , 日本 是用特 别法 的形式 将这 一 而 设定 、 移转 、 变更 或消灭 以及 顺位 为 目的 的债 权请 求权 作 为使用 范 围, 而且还 将 附条件和 附 期限 的债权 请求 权包 括在 内 , 日本 而 由于 采用 了意思 主义 的物权 变动 模式 , 以除 了上述 范围 以外 , 所 日本 的预 告登记 还具有 保全 物权 的效 力 , 比德 国的范 围要 大 。
() 权 物权 化说 , 种观 点 是说使 这 种债权 有 了一些 物权 的效 本 , 3债 这 由假 登记权 利人进 行 申请 。规定 假处 分命令 这种情 况可 以更 ” 其实 , 在探 讨预 告登 记 的性质 的 时候 , 提是 应该 区别预 告 前
时, 则启动 不 了预告登 记, 这在 很大程 度上 损害 了债权人 的利 益 ,
即债 权请 求权 , 经过 预告 登记后 , 即具有 了对 抗第三人 的 效力 , 在 这种 情 况下 , 这一 债权 请求 权是 何种 性质 的权利 。这 个 问题 , 一 直 以来 都是 学术 界 争论 的焦 点 。学界 的观 点 大致 有 以下三 种观 点 :1债权 担保 手段 说 , 为预 告登 记既 不是物 权 , 不是债 权 , () 认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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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告登记的含义、立法原因及法律性质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同属预备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相对应的一项重要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
当时的异议登记是为了保全权利或者顺位而设置的。
后期的普鲁士法将异议登记改称为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法律概念由此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德国民法承继普了鲁士法,不同的是,德国民法中同时设有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两种制度。
其中,预告登记主要包括“转让预告登记”与“涂销预告登记”类型。
至此,方才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预告登记制度。
其后,预告登记制度相继被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纳,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总之,关于什么是预告登记,国内外学者有很多表述方式,归纳起来,其内涵大同而小异。
从有关表述来看,预告登记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它不同于我国的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本登记),主要体现在:①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登记。
本登记是以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更、分割、合并、注销为目的并载入房地产相关档案的登记;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不动产物权转移等行为而申请的请求权登记。
②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对现实不动产的登记,对现实存在的已完成相关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不是对现实存在的不动产的登记,是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登记。
其次,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在不动产交易中,债权行为成立后,权利人基于债权仅享有要求对方移转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没试析《物权法》确立之预告登记制度文/杨泽涛ECONOMICPRACTICE・经济工作2008・1经济论坛129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行为成立后,离不动产物权变动尚有一段时间。
正是这段时间差,使债权人的利益处于随时被侵犯的可能。
如果原不动产物权所有人违约将物权再移转于第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项不动产,权利人仅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对权利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预告登记制度则能平衡这种不公平的状态,使权利人借助预告登记拥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对抗第三人。
最后,预告登记制度具有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的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从现实基础来分析,一方面,这是我国不动产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二级交易市场及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兴起,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一的预告登记,具有服务不动产交易的功能。
因此,引入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请求权人的权利,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以及有序发展我国不动产市场。
另一方面,这也符合现代法律注重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
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开发商通常处于优势地位,而买房人则处于劣势地位。
物权法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政策目的之一,就是要限制开发商滥用其优势地位,限制开发商搞“一房多卖”,以免损害买房人合法权益。
因此,从民法原则上来说,预告登记制度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维护了社会公平。
那么,预告登记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多有不同看法,从中我们可以得知,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使本来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具有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即享有了物权的某些性质,债权中渗透物权的某些影子,权利人能获得期待中确定的法律结果。
但是,预告登记请求权总体上仍属债权,仅是被赋予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并没有改变预告登记的性质,“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只是对被保全的请求权提供物权性质的保障,但是并不是改变请求权本来的法律关系”,它仅是债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债权物权化的表现,是物权法向债权法扩张和渗透的结果。
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1.商品房预购及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购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预售条件时,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售与购房人。
此种交易已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认可。
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其已购买但尚未竣工受领的房屋再行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该行为虽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中已经得到认可。
由于商品房预购时和预购商品房转让时该房屋尚未完工,不可能在合同订立后马上进行现房交付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买受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阻止一房多卖。
2.以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时的预告登记。
一般的抵押以抵押物的现实存在为前提,但基于融资的需要,在实践中以尚未竣工的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已相当普遍,而且相关立法也予以了认可。
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但由于进行抵押登记时,抵押标的物尚未现实存在,或抵押人还未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而此时进行的登记也是一种预告登记。
3.房屋联建中的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联建情况也相当普遍,通常由联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的分配比例。
而建设活动通常又仅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在此情况下,未参与建设活动的当事人所主张的房屋分配权仅是一种基于联建协议形成的债权,如果实际建设方自行将未参与建设方应分配的房屋处分给第三人,势必影响未参与建设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可见,能让未参与建设方对自己应分配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将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
经济工作・ECONOMICPRACTICE130经济论坛2008・1三、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其效力。
如上所述,由于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项物权化的债权,因而它应具有类似物权的排他效力。
从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这种排他效力主要包括权利保全、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效力等三种。
但从《物权法》第20条规定来看,其仅明确了权利保全效力,而对其他两种效力并未涉及。
本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就赋予了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权利保全效力。
从房屋买卖交易的实践来看,在签订转让合同后、房产交付之前,存在着同一房产被再次买卖或者被抵押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受让人要求转让人交付房产的债权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实现的风险。
如果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债权就转化为准物权,具有了排他效力。
经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也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这种对抗或者排斥的作用表现在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可以排斥任何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行为。
在一物数卖中,如果第一买受人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请求权进行了预告登记,那么其他意欲购买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在登记簿中可以知悉该标的物的权利状况,可以使其避免与出卖人进行再度的买卖,这样也能够保证第一出卖人合同利益的实现。
如果第三人果真与出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由于第一买受人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的问题,因此第三人同出卖人的买卖交易行为无效。
这样一来,预告登记制度就可以完全保护第一买受人的利益,有效地抑制了一物数卖的情况的发生。
应当注意的是,预告登记的这种排他性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具有相对性,即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能绝对地发生所指定的物权效果,具体表现在:第一,预告登记后,义务人所为的处分相对无效。
预告登记后,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义务人仍得处分,但在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人的请求权范围内,义务人的处分无效。
第二,预告登记不消除义务人的抗辩权。
预告登记中的义务人,基于债的本来法律关系,仍可对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抗辩权,甚至可以使预告登记的效力消灭。
四、预告登记的发生与失效预告登记的发生,主要解决由谁向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它是预告登记制度的先决条件。
我国《物权法》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依约定申请预告登记,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预告登记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根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单独申请。
当然,也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提起预告登记的申请。
另外,从《物权法》第20条的表述来看,预告登记的发生应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的要求。
这里的实质要件,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的存在。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是预告登记所要保全的对象,没有需要被保全的请求权,也就不存在预告登记制度。
而程序要件则为当事人的合意及向有关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因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继受取得过程中享有的请求权,取得人取得权利必须有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意味着有人取得该权利,同时也意味着有人丧失该权利,所以预告登记的要件应包括当事人的合意。
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后,还须向有关机构申请进行预告登记,取得公示的效果,让社会公众可通过登记簿获知某项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的存在,从而取得物权化的排他效力。
关于预告登记的失效,《物权法》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两种情形:1.预告登记保全的债权请求权的消灭。
如上所述,债权请求权的存在是预告登记的前提,债权一旦消灭,预告登记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因此,预告登记可因债权消灭而失效,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原债权标的物的灭失,预告登记所保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再有发生的可能。
二是原债权协议因无效、解除、混同或被撤销而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
2.预告登记权利人届时不行使权利。
预告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登记,本身并不能替代正式的物权变动登记,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房地产行政管理期限到来或者其他物权变动的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应办理正式的房产物权变动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所保全的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最终实现需要预告登记权利人积极依照约定的期限或条件行使请求权。
如果预告登记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或履行义务,在能够ECONOMICPRACTICE・经济工作2008・1经济论坛131经济工作・ECONOMICPRACTICE进行正式的物权变动登记时不予申请,由于纳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的排他效力,就必然使相对人的处分权长期处于限制状态,不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