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冤假错案_精品文档
冤假错案1. 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或冤案。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本文将重点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影响以及预防和纠正的措施。
2. 成因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复杂多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2.1 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环节,如侦查、审判、执行等,都需要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2.2 证据问题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
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造假、篡改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此外,科技手段的进步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图片、声音等可以被篡改。
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2.3 律师问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辩护和代理作用,但是若律师不负责、不尽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行事,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相关各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1 被害人及家属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冤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
他们将经历长期的心理痛苦和经济损失。
对于冤案的受害人来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
3.2 社会公信力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3 法治建设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对法治体系和法治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和纠正针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纠正:4.1 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
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与推理方面,即由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
这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
结合本学期所学课程,我试图从几个经典错案中找出一些规律,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概言之,造成错案的原因总与确证偏见密切相关。
确证偏见主要是指对待证明观点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评性的表现。
案件中的确证偏见会由许多原因造成。
其中包括侦查过程中的偏见、邀功心切、成见难消、破案层级压力大等。
像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机缘巧合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的“疑似”点,很可能引起侦查人员逻辑上的确证偏见,因而相信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以近年来的几起错案在为例: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夫妻关系不好。
此时,恰好张在玉下落不明,河边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妻子关系不好,使得张在玉娘家人合理推测:张在玉一定是遇害了。
加之,河边出现的女尸无法辨认,这些因素的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女尸一定是张在玉。
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确证偏见直接误导警方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这也是酿成冤案关键的一步。
在湖南的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具有较高的解剖技巧,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
加之,石小荣下落不明,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又与石小荣相符。
这些诸多“疑似”集中在滕兴善身上,使得警方对滕兴善产生“合理”怀疑。
特别是在警方面临巨大破案压力之下,确证偏见心理愈发增长,不会放过对任何可疑人或事得“假象”。
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身上有枪弹遗留的痕迹,没有通过测谎测试,其妻王晓湘“红杏出墙”。
这一系列疑点都集中在杜培武身上,一些顶级刑侦专家也认为杜培武杀人至少有90%的可能性。
毕业论文: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1
中文题目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学校名称: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专业入学时间: 2010年9月论文提纲一、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一)直接危害(二)间接危害二、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分析(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观原因1、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我国一直不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3、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三、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三)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四)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1、完善无罪推定原则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3、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闻媒体陆续曝光了好几起影响较大的刑事冤案,如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
这些刑事冤案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
尤其是去年的赵作海案,再一次把公众和法学界的专家们对于刑事冤案的讨论引向深入。
刑事冤案频繁发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各界观点不一。
本文试图从以赵作海案为主的典型性冤案出发,对刑事冤案所产生的危害及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有效地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赵作海案;刑事冤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孙万刚案等刑事冤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摘要:2020年8月4日张玉环故意杀童一案在江西第四审判庭重审后法院宣布其无罪,这一案件的发生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冤假错案的种种评议。
古往今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免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要尽可能的降低其发生率,这就不得不要求司法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随着近几年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上个年代发生的不少冤假错案在当今得以平反,但也不能确保冤假错案将不再发生,为此我们必须要深度思考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证据意识淡薄刑讯逼供程序不合法轻律师辩护防范措施一、冤假错案案例回顾在近些年,国内许多起刑事冤假错案得以平反,例如1991年胥敬祥一案,在被关押13年后得以释放,其自诉的原因是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也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是严刑逼供导致这一冤假错案的发生;1994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在2016年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虽然已还聂树斌清白,但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蒙冤而死,能想到他当时该有多么痛心与遗憾,一件冤假错案甚至能给一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聂树斌一案既有严刑逼供,又有证据不足,司法机关人员证据意识淡薄,疑罪从有的意识贯穿始终,众多不合法的因素导致了这场悲剧发生;1996年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在2004年最终认定其无罪,主要原因也是证据不足;还有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等;近期平反的张玉环杀人一案中据报道是当地警察让警犬对张玉环进行了“攻击性”的审讯,办案人员纵容警犬对张玉环进行攻击和撕咬,撕扯了他的裤子并且咬伤了他的大腿,疲劳审讯、以家人相威胁等刑讯手段也被用在了对张玉环的审讯过程中,最后的结果是他在恐惧和多种负面情绪的冲击下承认了杀人罪名,在2020年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将近27的牢狱生涯虽然结束了,但人已年过半百,无论怎样的赔偿都无法弥补一个人27年的岁月。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讨论背景•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
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
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
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
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
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①有罪推定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论文是指对一个专题或者一篇文章。
一个知识点进行研究的文章,他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又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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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错案的定义从古代到现在,刑事错案在国内外都有发生的,它已成为难以避免的问题在司法领域。
刑事错案在司法领域,会损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司法公信力。
刑事错案如何识别,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机关的法律处理刑事案件,案件的过程中造成的主观错误和故意的基本事实。
定义判断标准有许多标准,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一个犯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这样的: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的处理的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个阶段。
任何诉讼的决定必须经过两个领域:一是案件事实,二是法律的应用。
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或适用法律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错误,确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当然,如果证据过程中收集的案例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一个阶段,案件的结果不符合客观案件事实。
二、刑事错案的原因(一)侦查机关调查行为的片面行为起诉前侦查机关职能是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以打击犯罪,所以调查是最基本问题在刑事诉讼,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
但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会出现有虐待、暴力、法医、隐匿篡改证据、拘留、虚假鉴定、错误识别、错误识别等程序违法行为。
此外,个别侦查机关调取证过程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忽略的无罪证据,因为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深深扎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
法律禁止非法证据的在我们的国家的适用,因为非法证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义,导致证据刑事错案。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查机关逮捕行为也很重要,如果检察机关逮捕和逮捕行为不当会导致无辜的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严重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大众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重大质疑,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摧毁了公众的法治中国梦。
为加强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公正的权威也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法制化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法学界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研究也渐进增多,本文从我国“冤假错案”的成因入手并参考了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探索分析。
标签:“冤假错案”;米兰达规则;刑事2016年11月30日对“聂树斌案”判决书的做出,“沉冤昭雪”的同时,“死刑错案”又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巨大地挑战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以往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媒体有过深度报道,公众广泛关注,一次次地触碰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一次次地挑战法律的权威与正义。
这类“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严重侵犯无辜被追诉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放纵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者,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侵犯潜在受害者的人权,不断地危害社会。
重新审视近期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呈现出与以往错案的不同特点。
像上面提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被司法纠正,基本上是因出现了“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近期错案的纠正并未出现此闹剧,比如说“聂树斌案”,其判决书上明确写明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未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
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①这是案件存疑,重新审理,最终进行了改判。
这也正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早在2013年5月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法律理解错误
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解释存在争议,导致适用 错误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程序不规范,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不当
法律理解错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冲突: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滞后: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导致适用错误
社会舆论压力
媒体炒作:过度 渲染案件细节, 引发公众关注
网络舆论:社交 媒体上的言论和 观点,影响公众 认知
公众压力:公众 对案件的关注和 期待,影响司法 公正
司法压力:司法 机关受到舆论压 力,影响案件处 理
媒体炒作干扰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误导公众认知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缺乏客观性,导致公众产生偏见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片面,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频繁,导致公众产生疲劳感,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添加 标题
认知偏差: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可能会导致 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描述出现偏差,从 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添加 标题
情绪波动: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可能会影响 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描述,导致其陈述 出现偏差。
添加 标题
心理防御机制: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 可能会启动心理防御机制,如否认、合理 化、投射等,从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证据保管不当,可能导致证据 丢失或损坏
证据审查不严格
证据收集不规范: 证据来源不明确, 证据真实性存疑
证据审查不严格: 对证据的审查不够 细致,容易遗漏重 要信息
证据使用不规范: 证据使用不当,可 能导致冤错案件的 发生
证据保存不规范: 证据保存不当,可 能导致证据丢失或 损坏,影响案件审 理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在现代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司法问题,不仅给被冤错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警察执法是刑事案件调查的第一步,其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十分重要。
首先,应加强警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教育,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做到依法从案,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的影响。
其次,加强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执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杜绝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此外,应不断提高警察的调查技巧和科学方法,以确保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法官和检察官是刑事案件审理和公正裁判的关键力量。
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直接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和解决。
因此,应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
首先,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论教育,使其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判断能力。
其次,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审理和裁判经验积累,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他们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此外,还应强调法官和检察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个人利益和偏见对案件的影响。
三、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研究和改革,以提高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应加强对取证过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应完善对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应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评估,杜绝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裁判需要充足的司法资源支持。
应加强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多年来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并不是很少,但随着刑侦手段和法律法规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越来越多当年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是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是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缺位的结果。
杜绝冤假错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社会舆论的必然要求。
本文介绍冤假错案的成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冤假错案的危害性,指出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及对策,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对策一、引言(Introduction)张作海故意杀人案和胥敬祥抢劫案的昭雪,引发我们对冤假错案的思考。
法律无疑对于犯罪者来说是极为残酷的,而这种残酷一旦降临到无辜人的身上则有可能让一个原本幸福祥和的家庭破碎,继而白白断送很多人的未来和生命。
当冤错案发生之后,国家虽然根据案情的程度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但是却根本等同于亡羊补牢一般意义很小。
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们开始对国家当前的司法公正程度表现出了质疑,并且对于冤假错案的容忍度也变得越来越低。
就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况来看,无论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体制的完整性以及执法手段的先进性来看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都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文通过了解冤假错案的成因,针对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明确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从而制定相关的对策,以防悲剧再次发生。
二、冤假错案的成因(一)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
对于案件,在侦查阶段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侦查的程序,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案,在找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时间,不在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询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凡此种种,均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的侦查得出的结论不应采纳。
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得出的案件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摘要: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仍一再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
这里通过结合一些近年来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从几个角度分析讨论,阐明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讯逼供;惟口供;律师辩护这里所讨论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查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刑事冤假错案。
纵观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总能找到许多共同点,总结有主要如下几点: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占主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
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办案效率。
虽然我们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忽略公正的理由。
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片面追求破案率有悖客观规律,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限期破案,积案必罚的指令,则不应该出现,破案也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致为了不受罚而随便结案,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
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处以死刑时,这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司法的权威还能存在多久?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
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
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影响着办案,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还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发。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第一篇: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摘要伴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开始变得越来越成熟。
然而,在近年来频频被曝光在大众目光下的多起冤案和错案不难看出,我国的司法程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文化因素不完善、司法环境不和谐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过于弱化等等。
为了能够尽快的解决和改善我国当前司法体制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家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了有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
本篇文章以浙江省发生的叔侄冤案为主要切入点,同时结合了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文章共可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其中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对浙江叔侄冤案案情的回顾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冤错案有关概念以及界定范围的介绍;第三部分结合了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了列举;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则是刑事冤假错案的几点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叔侄冤案;法律证据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criminal injustices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of the country, our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work began to become more and more mature.However, in recent years frequently been exposed in the public eye more than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s is not difficult to see that China's judicial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inadequate legal and cultural factors, legal environment of discord and defense counsel functions and so too weakened.T o be able to address and improve our current justice system arising from these issues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Nation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have issued preventive measures are about miscarriages ofjustice in criminal.This article nephew injustice to occur in Zhejiang Province is the main entry point,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conducted in-depth research.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which is in Zhejiang nephew injustice of the case review and analysis;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criminal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 to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presentation;third part of our current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causes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have been cited;fourth part of the main content is a few preventive measures criminal miscarriages of justice.Keywords: criminal injustices;nephew injustice;legal evidence 目录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words 2 第1章引言 4 第2章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2.1 案例回顾 5 2.2 案例引发的思考 6 第3章刑事冤假错案的界定 6 第4章刑事冤假错案的主要成因 7 4.1 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 7 4.2 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 8 4.2.1 党政权利部门的不良干预 8 4.2.2 民意舆论的负面影响 8 4.3 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 8 4.3.1 缺少职业操守 9 4.3.2 参与积极性较差 9 4.4证据意识单薄且证明标准过于简化 9 4.4.1定案证据不充分 9 4.4.2 无罪证据被忽视 10 第5章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10 5.1 重塑新诉讼理念 10 5.2 优化司法环境 11 5.2.1 确保检查权于审判权的独立性 11 5.2.2 减少民意舆论对诉讼过程的干扰11 5.3 提高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 5.3.1 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 5.3.2 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 12 5.4 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 13 5.5 完善证据制度 13 第6章结束语 15 致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1章引言公平与正义是国家在社会环境下的唯一立法准则,不让任何一个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不让任何一个好人蒙受冤屈是我们所有人都共同期望的。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第一篇: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避免冤假错案侦查国保一班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
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
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4科学实践作者简介:李士光(1990-),男,河北武邑人,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问题的由来2014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推向高潮。
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共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如此之多的刑事错案,决非偶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社会因素到底为刑事错案提供了何种温床?这恰恰是值得我们仔细探索,深深反思的。
何谓刑事错案,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
究其实质,刑事错案的核心内容便是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层面。
这也契合我国司法实践屡屡发生的错案现象。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刑事错案的终极目的都是错案的防范,预防错案前提在于原因的剖析,为此本文集中展开探讨。
二、主体素质的良莠不齐这里的主体特指司法职业主体,主要包括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
这两大类主体对于刑事错案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办案人员的原因。
“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公检法在对待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陈瑞华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点出了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素质偏低的现状。
办案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命运。
然而,实践中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却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效率、轻公正等落后的司法观念;再加之个别办案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能力的良莠不齐,很容易造成错案。
第二,辩护律师的原因。
辩护律师,是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维护其利益的律师。
辩护律师的功能在于,专就被告有利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实践其应然的客观性义务,并且动摇其不利于被告事项之判断,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实现。
可见,优秀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错案的发生。
而司法实践中,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现状却不容乐观,辩护质量整体偏低;辩护质量好坏取决于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的高低,辩护律师综合素质表现为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文学功底、应变能力、道德水准、社会阅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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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作者:谭明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包括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的,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缺乏、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
针对以上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即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加强程序公正与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加大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刑事司法理念程序公正责任追究作者简介:谭明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年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6-02一、冤假错案的内涵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错案的一个界定,但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的概念予以明确。
本人认为,冤假错案就是由于刑事侦查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错误证据或审判中的错误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从而对案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而使无辜的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的错案。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一)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侦查真的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刑讯逼供发生在刑事侦查阶段,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的方式逼取嫌疑人口供,以便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几乎所有的刑事冤案中都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了刑讯逼供的行为。
河南平顶山李某被错认为杀害十三岁女孩而被捕入狱,经过十二年后,沉冤得雪的案例。
案中李某就曾被刑讯逼供,一次次的认罪,一次次的翻供,最后还是被判入狱。
(二)错误鉴定结论引发的刑事错案所谓错误鉴定结论是指偏离客观事实或歪曲客观事实的结论,鉴定人由于自身原因如技术水平、操作程序、工作责任心等诸多原因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故鉴定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鉴定人歪曲事实、虚假鉴定,则属于伪证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有:河南省邢某伪证案。
(三)司法人员刑事司法理念的缺乏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司法审判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严格的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警察、检察人员不注重证据,而仅凭主观推断。
他们会先认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寻找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这种“有罪推定”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在认定嫌疑人是犯罪人的过程是由证据推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由嫌疑人去寻找证据的。
如果我们一味的遵循“有罪推定”,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我们会偏向于认定犯罪人有罪的证据而忽略掉可以证明犯罪人无罪的证据,这样会导致我们思想上的错误倾向性。
上述的李怀亮便是例子:在寻找证据证明李怀亮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既有证据证明李怀亮是犯罪嫌疑人,也有证据证明其不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在最后的审判过程中,却只列出了李怀亮有罪的证据。
这行为人是何等的不公,最终也导致了李怀亮的错误入狱。
(四)口供的广泛使用,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法律是“重视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但并不是不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行为人没有沉默权,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说也得说,不说也得说,不说或者说的不是他们想要的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佘祥林、赵作海、李怀亮等等都是采取了轻信口供,最后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五)刑事侦查技术的缺乏刑事侦查技术是在刑事侦查中不可缺少的手段,现场的勘验,取证,对嫌疑人的调查都讲究一定的技术方法。
但是在有些具体案件中,这些方法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例如佘某、赵某案件中,都发现了无头尸体,但没做DNA鉴定就认定为受害人,从而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三、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建议上述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由此可见,在我国致使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是案件侦查或审判中的某个因素导致错案的发生,但更过的是由于刑讯逼供、侦查人员重视口供、审判的不独立等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
我们都知道,冤假错案一旦造成,对行为人、行为人家属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例如赵作海案、李怀亮案都造成了妻离子散的严重后果。
同时也造成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严重不信任,使我国司法机关失去了公信力。
认识到冤假错案发生后带来的巨大社会影响,就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原因,去寻找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对策。
针对本人提出的以上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提出以下防范对策:(一)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第一,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与办案技能,严禁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佘某、赵某、李某案等案例都是典型的例子。
要防范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首先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办案技能,可以通过提高侦查人员的准入门槛,对司法侦查人员实行统一的培训,并进行培训合格的考试,坚定的法律意识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办案过程严格的遵守法律程序,就不会有刑讯逼供的存在。
第二,加大对刑讯逼供者的刑罚追究。
依法加大对刑讯逼供者的的刑事责任追究,从而提高刑讯逼供的法律成本,树立法律的威严,让侦查人员由于好怕刑讯逼供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自觉的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确立侦押分管的制度。
我国目前执行的是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归属于公安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致使在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保障。
只有实行侦押分离,吧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独立出来,并且要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予以保障,才能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对侵害其人身的行为予以有效的监管,从而更大限度的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第四,加强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之所以有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讯问过程中的监督的缺乏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所以要加大岁讯问过程的监督,全面的采取侦查过程的录音录像,并保持其连续性,从而保证侦查的公开化、客观化与全面化。
相信有了监控的存在,对侦查人员的行为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对预防刑讯逼供也行之有效。
(二)错误鉴定结论的防范对策错误的鉴定结论往往是鉴定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
错误的鉴定结论会放纵犯罪人,也会使无辜的人蒙受冤屈。
上述的邢某伪证案便是鉴定人员的作为行为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没有充分利用鉴定技术而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佘祥林案中能对出现的无名女尸进行DNA鉴定确定一下是不是失踪的佘祥林的妻子,亦或者赵作海案中出现的男尸能进行鉴定确定是不是失踪的赵作响,我想这两起冤案都不会发生。
这样的案例有很多,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中如果对血型的鉴定能够准确一点,张氏叔侄也不会被错冤十来年。
所以对错误鉴定结论的防范,其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职业素质的培训与监督;其二,要提高鉴定人员的鉴定技术水平;其三,要学会充分的利用科技、电子、生物、基因等多种手段服务于侦查技术,服务于侦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转变观念转变观念包括转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还有人民群众的观念。
首先,转变侦查人员的观念。
侦查人员往往有“重视口供”、侦查过程先认定嫌疑人再寻找证据的观念,这两个观念都是危险的,不可取的。
所以要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培训,转变其观念,要牢固树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
其次,转变审判人员的观念。
“宁可错判、不能放过”、易受上级或者民愤的影响、“有罪推定”观念等不可取的观念导致了司法的不独立性、不公正性。
转变审判人员的观念,就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开展对法官的专门培训,使法官牢固树立法官的职业规范要求,严格的依法审判,不受外界影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时刻保持头脑清醒,这样才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同时,在程序方面要认识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虽然对冤假错案的纠错机制很重要,但是这种事后的机制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庭审中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证据不足干预作无罪的判决。
最后,转变人民群众的观念。
实践中存在着很多民愤极大的案件,司法人员为了兼顾民愤,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并不在少数。
所以,我们要加大对冤假错案所造成影响的宣传,使群众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冤假错案的危害性。
这样,人们在遇到民愤很大的刑事案件时,就会以理性的思维去对待,也就能避免民众意见对司法的干预,更有利于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刑事冤家错案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防范冤假错案,我们要各个击破,既要转变相关人员的观念,使其树立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也要从程序上严格的予以监督,严禁刑讯逼供等程序上的错误,我们不能完全的防范冤假错案,弹药严格的防止由于程序不公导致的冤假错案。
参考文献:[1]曲红.错误鉴定结论引发的刑事错案成因及对策探究.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9月.[2]邢某伪证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桐刑初字第06号。
[3]贾颜如.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年.[4]上海《佘祥林冤案的制度反思理论研讨会》,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八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