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强化建筑市场监管865家企业被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专项治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专项治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晋建标函〔2019〕759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专项治理情况的通知晋建标函〔2019〕75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晋建标函[2019]715号),我厅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现将此次专项治理情况通报如下:一、清理了一批资质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注册造价师人数不足,撤回山西中和坤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市茂晟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中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市太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诚智永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西汇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林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大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东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西永信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1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
另有9家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资质。
二、进一步规范了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督促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等113家省外在晋分支机构(附表1)和本省山西建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等108家省内分支机构(附表2)规范在我省的从业行为。
要求省内外造价咨询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我省从业必须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须在省住建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分支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2019年8月15日前到省住建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换证事宜,换证时需核实分支机构注册造价师人数是否满足3 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9]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9〕54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几年来,通过认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普遍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日趋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普遍推行,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中有升,承发包中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现象仍然存在,“暗箱操作”、虚假招标、陪榜投标等不正当交易时有发生,有的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管理不够规范,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直接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作用的发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大力度,依法办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工程招标投标率必须达到两个百分之百。
凡是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5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外,招标投标率要达到100%;凡属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率也要达到100%。
私人或外商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也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健全招标投标制度。
在招标投标方式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严禁议标;在投标单位选择上,投标单位较多的工程项目,可采取资格预审的办法,属于公开招标的不少于6家、属于邀请招标的不少于4家参加投标。
山西省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活动中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从严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和维护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更新“黑名单”有关信息;负责相应全市建设工程的监管信息采集和告知,“黑名单”确定、解除及管理期限延长、缩短,负责审核确定相应区管工程“黑名单”及其管理期限延长、解除和缩短,并对确定的相关结果负责。
县(市)住建局和综改区、不锈钢园区建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管建设工程的监管信息采集和告知、提出“黑名单”建议,核查整改结果、提出“黑名单”解除、期限延长和缩短的建议,报送市住建局审核,并对上述确认的相关信息、结果负责。
市住建局建设市场与招投标监督管理科为“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的,作为列入“黑名单”的依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履约履责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四)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取得的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晋建管函〔2024〕169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晋建管函〔2024〕16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4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政处罚案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将其在万柏林区开发的某项目10#楼(第1层至3层)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409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阳泉市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行政处罚案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移送的线索,经调查发现阳泉市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游泳馆擅自盗用城市公共用水,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规定。
依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阳泉市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平定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政处罚案平定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建设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山西将清理建筑市场“隐性障碍”
各地动态山西将清理建筑市场“隐性障碍”日前从山西省住建厅获悉,山西省将开展建筑市场隐性障碍清理专项行动,除法律规定和国家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外,全面排查住建领域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平等前置条件。
山西要求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做到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山西将出台《建筑市场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试行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
通过量化评分和评级,对守信者在业务承揽、评优评先、资质资格申报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失信者将会同各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为广大民营建筑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
此外,山西还将全面推广过程保证担保制度。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设殳其他保证金项目。
加大工程担保的推广力度,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证等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企业以上述形式缴纳保证金。
(雷蕾)山东规定重污染天气拒不停产限产的可依法查扣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拒不停产限产的可以查封扣押。
据悉,这条新措施旨在有效地防止排污单位继续偷产偷排。
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山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山东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新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建筑市场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建筑市场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市场乱象、违法违规行为等。
为了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特制定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本行动方案旨在通过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清理非法经营行为,推进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1.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机制,加大对从业者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力度。
严禁无资质从业、虚报标准、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
2.施工图审批管理加强对施工图审查的监管,确保施工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严禁违法变更、篡改、伪造施工图等行为。
3.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工程各项工艺和材料的符合标准。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追究责任并进行整改。
4.工程安全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检查,重点监控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严禁违规操作、违规施工等行为。
三、整治措施和步骤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
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执法,加大取缔违法行为的力度。
严格查处非法从业行为,针对性地开展行业乱象整治行动。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从业者和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和技术水平。
增强从业者的责任意识和行业规范意识。
4.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通过互联网、移动应用等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举报渠道。
5.加强督查和评估定期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措施。
四、预期成效本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水平。
预计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取得以下成效:1.建筑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减少非法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2.施工图审批程序更加规范,施工图质量大幅提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晋建房字〔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房字〔202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信访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制定了《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西省信访局2021年10月11日附件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以重点问题整治为突破口,以长效机制建立为着力点,深入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协同推进健全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深化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效”改革。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晋建建字[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11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统筹安排经费,确定专门人员,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我厅在充分研究我省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构想。
计划用一年的时间建设《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一、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工程建设过程为主线,以网络化管理为手段,以信息数据为支撑,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公开。
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由省建设厅组织开发,厅信息中心进行数据集中管理,统一发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配备终端设备,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工程项目、企业和个人执业信息数据的确认和输录工作。
二、系统建设的分类和范围《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分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企业和个人执业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机构信息系统》三个子系统。
涵盖各类建设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类企业和个人,参与工程管理的各级各行业管理部门(机构)的信息数据。
三、子系统的功能设置1、《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以工程建设进度为主线,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状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项目管理、服务状况,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与工程进度数据同步远程传输和动态监管服务,为企业从业和个人执业的信用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晋建村规字〔2023〕13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建村规字〔2023〕136号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应急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电影局2023年7月17日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压实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一)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山西建筑市场排查情况汇报
山西建筑市场排查情况汇报近期,我们对山西省建筑市场进行了全面排查,以了解当前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
经过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情况汇报:一、市场整体情况。
山西省建筑市场整体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态势。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需求稳定增长。
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各类建筑项目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二、建筑企业情况。
在山西省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数量庞大,竞争激烈。
大型建筑企业占据着市场主导地位,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能够承接大型工程项目。
而中小型建筑企业则面临着资金紧张、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竞争压力较大。
三、建筑材料市场情况。
建筑材料市场供应充足,种类繁多。
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涌现,市场需求逐渐向环保、节能型建筑材料转变。
同时,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市场监管亟待加强。
四、市场监管情况。
建筑市场监管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对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建筑市场存在偷工减料、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保障建筑市场秩序。
五、发展趋势展望。
未来,山西省建筑市场将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
随着国家“十四五”规划的深入实施,建筑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同时,建筑业将朝着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建筑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实力,适应市场发展变化。
综上所述,山西省建筑市场呈现出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市场竞争激烈,市场监管亟待加强。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筑企业应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抓住市场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推动山西省建筑市场迈向更加繁荣和稳健的发展。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第三章发包第四章承包第五章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五条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九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第二章资质第七条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三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第三章发包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筑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施工,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第四章承包第十八条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承包工程;第十九条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的,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或者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任务; 第二十条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生产建筑构配件、加工非标准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有特殊要求或者国家、行业和地方暂无标准的项目,可以执行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工程的非主体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禁止倒手转包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得泄露;第二十八条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六章监督第三十条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或者登记注册;发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三十一条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标准; 承包工程必须保证质量,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无出厂合格证或者未经认证的材料、设备及建筑工业产品,不准安装和使用;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的成果应当保证质量;建筑安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负责该项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经核定或者质量不合格者,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的质量应当经负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认可;第三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文本执行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批准的工期定额,由双方商定;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保密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其他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包、承包双方商定,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由双方协商调整;工程款不得拖欠;第三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损失或者增加付出的,由责任方负责补偿或者赔偿;拖延工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提前交工或者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发包、承包双方商定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注册、登记手续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交易活动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未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的;二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取得工程发包许可证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三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四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并可以根据投资额数量分别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二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三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倒手转包工程的;五泄漏标底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资质,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二不按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者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自行使用的;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在建筑市场交易或者监督管理中,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晋政办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规划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扰乱、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是在前一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继续和深化。
整顿规范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完成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使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走上法制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各级主管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监察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含市政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和行政执法部门三方主体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晋政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大力推进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改革创新,实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到2019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到2020年10月底,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力争到2022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企业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显著增强,政府监管效能显著提升,基本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成立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指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部门参加的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县级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整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整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06
•【字号】晋建市函〔2021〕1353号
•【施行日期】202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设工程企业信
用评价整改工作的通知
晋建市函〔2021〕135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山西省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1〕209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智慧建筑平台中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各企业可以登录智慧建筑平台企业端查询有关意见,如对信用评价意见有异议,于9月30日前通过智慧建筑平台提交年度信用评价修复申请,我厅将重新核定企业信用评价结论。
经审核,山西华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58家建设工程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存在注册人员及社保缴纳等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请上述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各市主管部门对上述企业整改资料进行审核,于9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并加盖原件审核章的整改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核查,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省厅将依法撤回企业相关资质。
联系人:杨兵王乐
联系电话:************
附件:
2021年度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整改名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6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
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晋建质字[2011]15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1]15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
知》(建安办[2011]11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省政府安委办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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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晋建市函〔2022〕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22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省综改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各有关企业:近期,我厅在建筑业资质监管工作中发现山西唯美建设有限公司等89家企业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详见附件)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条件,请各市有关部门督促上述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现就资质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人员职称(岗位)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等情况。
二、工作安排(一)企业应于3月16日前将整改资料及相关原件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省综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的视企业未完成整改工作。
(二)各市(省综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整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涉及原件进行比对审核后加盖原件审核章,于3月23日前将初审结论及整改材料书面报送我厅,未出具初审结论或加盖原件审核章的均不予受理。
(三)我厅对各市报送的企业整改材料进行复核,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撤回其相关资质。
三、工作要求(一)企业应对报送的整改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二)各市(省综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厅做法,切实加大对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力度,对企业不符合资质项函告其资质审批部门;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住建部门函告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企业资质撤回程序,并将撤回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2.14•【字号】晋市监规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强制正文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3〕2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局):《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3次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4日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一)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涉案财物除外。
(二)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涉案财物除外。
(三)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除外。
(四)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五)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晋建市函〔2019〕133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批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建筑行业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企业资质管理权限,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4类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各市应按照不少于本地区企业总量的10%(太原市按5%)进行抽检,要实现检查事项全覆盖。
各市要重点加大对下列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频次:一是要对经营异常(网络快报申报建筑业产值为零、拒不上报产值数据)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二是对2018年以来新设立,新核准升级、增项的企业按不低于总量的30%进行检查;三是对在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两年行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项目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四是对试点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要纳入检查范围;五是要将省外入晋建筑业等4类企业纳入本年度双随机检查范围,从项目入手,加强监管。
省厅将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二、时间安排省厅“双随机”执法检查时间为2019年2月下旬至9月底。
各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一)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4类企业运营情况,包括企业从业条件、经营管理、市场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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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 ,占 GDP的比重达到 6%。同时 ,山西省加大 了对建筑市
咸 阳等试点 城市 ,旬 阳县 、杨凌示范 区建设 工程招标办所 监管
年 1月 1 7日废止 。
[行 业 I N DUS T R Y]
陕西省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加快推进
近 日,陕西省 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管理办公 室就该省逐 步开
展建 设工程 电子化招投标 系统应 用工作进行 了安排部署 。根据
安 排 ,自 2 0 1 4年 4月 1日起 ,该省将 对所有 规模以上 的政府
投资项 目实行招投标全流程联 网试运行 。 据 悉 ,目前 陕西省建设 工程 电子 化招标投 标系统建设 工作 已基本完成 ,各设 区市、杨凌示范 区招标办 、交易中心招 投标 业 务管理人 员 C A锁 已配 发 。该省统 一的建设 工程电子化 招投 标 系统 已经过 测试 ,招投 标公共 信息平 台运 行稳定 ,招投 标网 上 交易及行 政监管平 台基本功能 已能满足需 要 ,已具备 在全省 逐 步开展建设 工程 电子化招投标 工作的基 本条件 。为加快 推进
的 招标项 目 ,其项 目进 场登记 、招标 公告发 布、中标公示 发布 等 环节 ,全部 在陕西省建 设工程 电子化招标 投标管理系 统上进
行。自2 0 1 4年 4月 1日起 ,上 述试点 城 市网上 招投 标工 作 , 将 依托陕西 省建设工 程电子化 招投标系统 ,对所有规模 以上的 政 府投资项 目实行 招投标全 流程联 网试运行 。自 2 0 1 4年 4月 1日起 ,西安 市招标 办监管 的招投标 项 目,按 《 陕西省 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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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及标后 合同履约 的监管 。进一 步加强 资质管理 ,规 范申 报程 序 ,强化 动态考核 , 对 不符合资 质条件 的企业要撤销 或降 低资质等级 。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招标 、 虚假招标 、 出借借用资质 、
场 的监管 力度 ,注 销撤 回资质 6 9家 ,停业 整顿 6 1 4家 ,警告
罚款 2 9家 ,通报批 评 1 4 6家 ,暂停招 投标 2家 ,暂 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 5 家 ,进一 步规范 了企业 市场行 为 。
2 0 1 4年 ,山西省将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 , 严格对
程 网上招标投标 系统数据交换接 口标 准 》 的要求 , 进行数据交换 ,
[行 业 I N DUS T RY ]
网上招投标 工作 ,陕西省 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管 理办公室结 合实 际,按照该省 电子化招 投标工作 实施方案要 求 ,就全省 电子化 招投标工作进 行了安排 : 自2 0 1 4年 1 月 1日起 ,延安 、商洛 、
山西省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8 6 5 家企业被处罚
陕西省印发 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日前 ,陕西省 住房和城 乡建设 厅印发了 《 陕西省建 设行业
超资质承 揽 、违法转包等违法行为 , 坚决 淘汰一 批不合格企业 。 积极推 进建筑 节能和诚 信体系建 设 ,建立优胜 劣汰 、公平 竞争
的市场机制 。
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 该 省所有建设行业信
用信息 的征 集 、记录 、披 露 、使用 ,系统建设 和监督 管理 ,均
适用该 《 办法 》 。 该《 办法 》规定 ,信用 信息分 为基本信 息 、提示 信息 ( 即
良好行为信息和 不良行为信息 ) 。建设行业主 体如有不良行为信 息记录 ,陕西省 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或将其作 为 日常监督 检查的 重点 ; 3年 内不授 予荣誉称号 ,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 2年 内限制或者 取消其 参加政 府投资项 目的资 格 ; 也可采 取法 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他措施 。 同时 ,陕西省住 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 管部 门可以依据 信用信 息 为在省外开 展业务 的建设行业 主体 出具信 用证 明 ,也可将省 外进 陕建设行业 主体 的信 用信息告 知其注册地 所在省 的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 据悉 , 此 《 办法 》自 2 0 1 4年 1 月 1 7日起实施 ,至 2 0 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