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主义理论地位之重新审视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刑事法律解释和应用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方式。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以法律规定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为核心,注重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和义务的履行。
客观解释则更侧重于对法律规定的直接文字意义的理解,强调法律规定的字面解释和表面含义。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选择与决定主要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界三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
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通过法律的文字表述和阐释旨在实现的社会目的,对刑法适用的主观解释起到了先导和引导的作用。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方法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法学界则负责对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研究和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
通过对法律规定目的和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把握,能够更好地准确理解法律的真实意图和规定所要达到的效果,从而更好地明确规定所要保护的权益和义务。
主观解释对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决起到指导作用。
通过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能够更好地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并作出更公正合理的裁决。
客观解释强调对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和表面含义的理解。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述的解读,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和要求,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内容提要】主客观统一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却颇为混乱。
本文从理论层面对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基本概念、框架结构及矛盾关系进行分析、探讨。
笔者认为,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立,是近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主要线索,同时也是当代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分歧,作为不同的思维方式,表露出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内在矛盾,而作为两种互为补充的基本理论,则共同揭示了刑罚的社会功能。
文章指出,刑法中的主客观统一,聚焦于……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主观主义与我国刑法具体问题初探
二、 主观主义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重要制度,而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争议最大的问 题主要集中在防卫意思的内容上。主观主义一般认为, 防卫意思就是防卫认识, 即只要认识到自 己的行为是与紧迫的不法侵害相对抗的行为, 就是具有防卫意思。 这样来解释防卫意思是为了处 理基于兴奋、 愤怒进行的防卫行为。 因为在基于兴奋、 愤怒进行防卫时, 防卫人不可能具有防卫的 目的; 但如果不承认这种情况下的防卫是正当防卫, 又不妥当; 不过, 基于兴奋、 愤怒进行防卫时, 防卫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与紧迫的不法行为相对抗的行为, 因而具有防卫认识。所以, 一方 & 面认为防卫意思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又认为防卫意思仅限于防卫认识。 而客观主义则认为正当 防卫的成立, 不需要防卫意思的存在, 因为违法性的有无, 属于行为客观方面的问题, 因此, 违法 ’ 防卫意思根本是不存在的。 性阻却的判断也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没有关系。 所以, 我们认为, 主观主义在正当防卫的意思内容上充满人性的观点, 是值得称道的。正如大谷实 “防卫意思的本来意义, 先生指出: 是积极地防卫不法侵害, 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的意思 ( 目的 但是, 即便是本能的自卫行为, 也不能否定其是出于防卫意思而实施的, 另外, 正当防 或意图说 ) , 卫的规定中也考虑了本能的反击行为, 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防卫意思,在没有积极的防卫意 图、 动机的场合, 也应当认可的。所以, 在反击的时候, 即便是由于亢奋、 狼狈、 激愤而没有积极的 ” 防卫意思的场合, 或者在攻击意思和防卫意思并存的场合, 也不能马上否定其具有防卫的意思。 * 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攻击, 尤其是较大强度的暴力侵害, 防卫人进行反击, 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出 于一种本能反应, 因为突如其来的暴力侵害可能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防卫人的意志自由, 防卫人可 能表现出一种因恐惧害怕、 惊慌失措之状态致使出现认识盲点及意识范围狭窄之情形, 疏于履行 避免不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而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这样的重大损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人的心理活动中的情感因素虽对防卫意图的成立无决定性作用, 但对防卫意图的各个因素都有 着相当地影响, 如在愤怒或恐惧的情绪中, 人的认识客观外界的视野会大大缩小, 理解事物本质 (广度和深度) 的能力会大大减弱, 面对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 行为人没有时间进行充分的认识 和 (分析和判断) ” 予以宽宥。世界很多国家的刑法典都在规定 认真的思考 。# 法律应对其予以同情, 防卫过当必须负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之外, 还规定了防卫人因惊愕、 恐慌等心理因素造成防卫不 适当的结果,不以防卫过当论处的例外情况。 我国刑法第 &" 条第 ’ 款也规定了针对暴力犯罪 “对正在行凶、 的特殊防卫, 即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 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 这同样是体现了主观主 义在正当防卫制度上关怀人性的思想。 ・ !"# ・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刑法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我们日常学习的哲学课程当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我们学习的必要知识之一,而且要求我们看待事物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想统一,才能够辩证的认知事物的属性。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作为一项原则始终贯穿整个刑法理论当中。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们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要做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必要了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主客观相统一的作用,以及单独的主观主义学说与单独的客观主义学说在整个刑法理论中的应用的局限,从而得出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在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些认识。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界定,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我国刑法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出的。
在我们平常的价值判断上的对象限于人的行为。
在观察人的行为时,着重主观要素,如动机、意思、性格与人格的是主观主义,着重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结果的,是客观主义。
犯罪论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反思
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2004年第10期(总第110期) No.10,2004(Serial No.110)收稿日期:2004-02-20作者简介:张峰,山东大学法学院2002级法律硕士生。
犯罪论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反思张峰(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 近代刑法旧派与新派在犯罪本质方面因其重点不同,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
但客观主义绝不等同于“客观归罪”、主观主义亦非“主观归罪”,两者在认定犯罪方面实际上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之争实在大可不必。
[关键词] 客观主义; 客观归罪; 主观主义; 主观归罪; 主客观相统一[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4]10—0081—03 刑法理论上产生过许多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与新派,也称为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
旧派与新派在许多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表现在犯罪论中就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1],学者对此展开了长期的讨论,各种观点并存。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辩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
[2]由此,笔者提出自己一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期对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引起理性的思考。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与刑罚的目的有着密切的关系。
大部分旧派学者坚持报应说,主张报应的基础在于客观实害的大小,因此采客观主义;而新派则坚持特殊的预防说,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人的再犯,所以以犯人的恶性大小定刑事责任之轻重,故非主观主义莫属,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由此开始。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
即以犯罪的外部行为作对象,因为犯罪是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行为。
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依据,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比较
因果 关系
多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 说,客观立场上基于社会一般 人的认识
以社会是否对行为感到危险来判断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规范违反说或法益侵害说,违 主观违法性,责任是违法要件,行
法是责任的前提
为的主观方面违法
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责任 评价对象
性格责任论,行为人的危险性的责 任的根据,采取社会防卫手段
以法益侵害或者威胁为出发 重视行为人的危险性,犯罪行为的
点,不能犯没有发生结果的危 本质在实行行为充分表明侵害意思
险性,没有处罚的必要性
之时已然存在,一般否认不能犯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犯
与正犯关系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
其他问题
共同意思联络,行为相互利用 不强调构成要件定型性,共同实行
片面 性、补充性,如没有认识到对 的意思,是共同为一定行为的意思,
责任 能力
道义责任论,责任能力是实施 有责行为的能力,辨别、意思 决定、控制
只要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对社会有威 胁,就应当承受责任非难
构成要件认识和违法性认识, 构成要件认识,违法性认识不严格
故意
希望主义或容认主义
要求。
过失
重视行为发生的事实,否认过 失危险犯
重视行为者的危险性,违反注意义 务应认定符合构成要件,承认过失 危险犯、过失未遂犯
正犯
被教唆犯所包容,没有独立存在的 价值
防卫社会、特别预防
构成要件
违法性
犯罪论
有责性
构成 要件 要素
犯罪的定型性、客观方面优先 犯罪类型的简略化、重视主观方面
性
刑法 严格解释刑法、限制法官解释 主张自由解释论,支持法官解释权
解释 权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一、引言在刑法领域,主观主义理论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主观主义理论强调罪犯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在刑法责任中的重要地位,认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罪犯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为前提。
主观主义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强调保护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主观能动性,以及对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和正义性进行论证。
主观主义理论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其合理性成为了学术和实务领域的讨论焦点。
本文将着重探讨主观主义理论在刑法中的合理性,并分析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二、主观主义理论的提出及内涵1. 保护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主观能动性主观主义理论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罪犯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为前提,这既是对罪犯主观意愿和主观权利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个体的自由意志和主观能动性的一种尊重。
刑法是对个体行为的一种规范,而主观主义理论正是试图通过对罪犯主观意愿和行为故意的保护,来保障个体的法治权利和自由意志,使个体在法律规范下有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这符合现代社会中个体权利保护的趋势,也是对社会民主法治原则的一种体现。
2. 对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的追求主观主义理论在强调保护罪犯的主观意愿的也试图通过对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的追求来提升刑法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主观主义理论认为,刑法不应当过于依赖于客观的结果,而应当更多地关注罪犯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故意,从而避免对罪犯过度的惩罚和侵犯人权。
这种观点也符合人道主义的立场,强调刑法惩罚应当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依据,避免对罪犯的过度侵害,保障其基本人权。
3. 促进刑法适用的公平和公正主观主义理论的提出,旨在促进刑法适用的公平和公正,使刑法的规范能够更好地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个体的具体条件。
主观主义理论认为,不同的罪犯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着不同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刑法对于罪犯的责任承担应当充分考虑罪犯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故意的实际情况,避免对罪犯的过度处罚和不公正对待。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刑法主观主义是一种刑法理论,主张刑罚的适用应重点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意识活动。
它认为,刑法目的在于对犯罪者进行惩罚,而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意识活动是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
刑法主观主义认为,只有当犯罪者有了恶意、故意等主观因素时,才应当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可以得到一定的支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刑法主观主义关注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意识活动,容易导致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的忽视。
刑法的本质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应当更加侧重于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而不应过分强调犯罪者的主观状态。
刑法主观主义偏重于犯罪者的恶意、故意等主观因素,容易忽视行为造成的实际伤害和社会影响。
刑法主观主义容易导致刑罚量刑的主观化。
刑法处罚既有一定的预防和威慑作用,也有一定的惩罚功能。
而刑法主观主义过分关注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恶意,对于量刑的影响可能会变得不够客观和公正。
有些犯罪行为可能在主观上做出了恶意的考虑,但其实在社会影响和危害上并不突出,过分以主观因素为判断标准可能导致刑罚过重或过轻,破坏了刑罚的公正性。
刑法主观主义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意识活动是很难直接得知和证明的,刑法主观主义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上的实践困难。
虽然法庭可以通过事实证据和逻辑推理对犯罪者的主观意图进行推定和判断,但这种推定和判断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容易引发争议和争端。
刑法主观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一部分犯罪行为,但其合理性还存在一些问题。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应当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评价,量刑应当更加客观和公正。
刑法主观主义在刑事责任追究上也存在一定的难题,容易引发争议和争端。
在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客观性质,以实现刑法的公正和有效。
刑法犯罪主观方面总结汇报
刑法犯罪主观方面总结汇报刑法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犯罪过程中所持有的主观意图、动机以及心理状态等。
主观方面的犯罪特点对于司法审判和社会防控有着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的总结汇报。
首先,在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是犯罪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主观意图指的是犯罪主体基于自身目的而具有的犯罪行为意图。
主观意图分为直接主观意图和间接主观意图。
直接主观意图是指犯罪主体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并明确意图达成特定犯罪目标。
而间接主观意图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但其主要目的并非达成犯罪结果,而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
主观意图的存在与否对于确定犯罪事实以及应当负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动机是指导致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动力或诱因。
动机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分析证据和听证等方式很好地了解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
主观动机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主体明确的、直接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或目的。
间接动机则是指导致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复杂动机,可能与个人利益、社会状况、人际关系等因素有关。
动机是评价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可以为审判机关提供参考,帮助其进行犯罪分析和判决。
再次,刑法犯罪主观方面还包括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的感受、情绪和思想状态。
心理状态对于确定犯罪事实、认定故意和评价犯罪行为危险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心理状态的种类繁多,包括犯罪主体的心理正常与异常状态、自知力和辨认力等。
心理状态的变化可以通过心理鉴定、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观察和研究,有助于了解犯罪主体的心理动机以及行为的合理性。
最后,刑法犯罪主观方面还包括犯罪主体的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有的自主、主动性和自发性。
自由意志是犯罪主体独立思考、决策和实践的表现,是犯罪主体将自己的动机和目的转化为实际行动的结果。
自由意志往往通过犯罪主体的言行、行为特点和行为结果来体现。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刑法主观主义是一种法学理论,主张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应该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动机。
主观主义主张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且应该以其主观上的有罪性和过错来进行评价。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主体是刑罚的主体,其主观上的意志和动机应该是刑罚的考量因素。
主观主义也主张对犯罪行为中的情节和动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便更公正合理地对待犯罪行为。
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了对犯罪主体的尊重和人性的关怀。
它主张在处理犯罪行为时,要注重犯罪主体的内在动机和主观意愿,这是对犯罪主体人格尊严的尊重。
刑法主观主义也强调了对社会环境和个人心理状态的理解和关怀,发掘犯罪背后的真正原因,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这种观点对于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格完整性具有积极意义。
刑法主观主义能够促进刑法的公正和人道化。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和心理状态进行考量,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犯罪行为,更合理地确定刑罚的大小和性质。
这种做法有助于避免对犯罪主体的不公正对待,减少刑法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进而提升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化程度。
刑法主观主义还有助于预防错误刑事定罪,减少对无辜者的伤害,维护司法公正。
刑法主观主义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
在法治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要进行全面的、深入的考量和分析,不能简单地以行为结果作为刑罚的依据。
刑法主观主义鼓励对犯罪行为的背后因素进行深入挖掘,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
这与法治社会追求的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是一致的,使刑法更具现代化和人性化的特征。
但刑法主观主义也存在一些合理性的质疑。
刑法主观主义可能会导致对过错行为的轻视,犯罪主体可能通过宣扬自己的主观感受和动机来减轻刑罚,从而破坏了刑法的惩罚效应。
刑法主观主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犯罪主体可能会因为主观动机而变相地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抱怨,由此引起社会的不满和不公。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刑法适用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对犯罪行为的特定情节、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犯罪后果等方面的判断和定性,以及对相应的法律规定的适用。
其中,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一、主观解释主观解释是指在犯罪事实中,对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犯罪意图等方面进行的解释和说明。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故意、过失、主观上的犯意、法益意识、追求利益等。
1. 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知或应知的犯罪目的,而且是自愿实施犯罪行为。
而犯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犯罪,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主观上的犯意主观上的犯意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和评价。
主观上的犯意一般分为三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条件故意。
3. 法益意识法益意识是指犯罪主体中有没有意识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般来说,犯罪主体的法益意识越强,犯罪意识就越大,罪名就越重。
4. 追求利益追求利益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动机,包括经济利益、利用犯罪行为获得的地位或荣誉。
1. 犯罪行为2. 犯罪后果犯罪后果是指犯罪主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伤害等,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恐吓等。
3. 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危害轻重、频率等。
4.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要对每个犯罪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认定和解释。
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关系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密不可分的。
在犯罪事实中,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是相互关联的,客观因素是主观因素的加工和表现。
在刑法适用中,犯罪行为不仅要分析主观因素,也要分析客观因素,需要全面、客观认识犯罪事实并进行综合分析。
总之,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犯罪行为的判断需要基于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相互配合,透彻理解、准确分析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特点,才能做出合理的刑法适用。
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地位之反思与重构
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地位之反思与重构关键词: 刑法体系/刑事责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思/重构内容提要: 根据现有理论,从刑事责任的概念等五个方面反思刑事责任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位置,传统的刑法学体系结构不能使刑事责任的本意充分发挥。
刑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实施了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可容忍的危险之行为所产生,并在行为过程中不断强化,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承担刑法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客观而抽象的谴责与否定性评价。
刑事责任应当是犯罪与刑罚的上位概念并作为一个全局性根本性概念贯穿于刑法的适用过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改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刑事责任——犯罪——刑事法律后果。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个体现刑法体系的重要刑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文明法治社会或者说是人类对公平公正价值的追求。
在“罪”、“责”、“刑”关系上的表现,尽管学者们对这一原则的存在价值并不持异议,但对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框架下如何界定“罪”、“责”、“刑”三者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着争议,特别是“责”的位置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1997年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通过对第五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罪”是指罪行、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但这里界定为犯罪更为合理;“责”指刑事责任;“刑”是指刑罚。
基于上述三者的认识,结合我国刑法典总则体系的分析,“罪”对应的是刑法第二章犯罪,“刑”对应刑法第三章刑罚和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行。
但是,我们并没有从刑法典体系中寻找出刑事责任这一章的内容,与此相反,我们只能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条文中散见刑事责任的字眼。
这样,我们或多或少地得出这样的反思:刑法典中总则的规定是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呢?如果不是相背离,我们应该寻找出刑事责任这一章节出来,但是,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寻找出这样的章节,而我们发现的是刑事责任与犯罪的规定是直接相联合的,如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又如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认识刑法主观主义——纠正对刑法主观主义的偏见
成为 法西 斯专政 的工 具 , 也就 是将其 演变 为 “ 意思刑 法” 惩 罚人 , 们 的思想 , 行类 推解 释 以扩 大刑 罚范 围等等 , 进 于是 人们对主 观 主义 有 了种 种偏 见 , 为其不 符合 现代法 治 的根本要 求 , 认 是与 法 治社 会背 道而驰 的一 种理论 观点 。 本文就 试图化 解这 些偏见 , 还 主观 主义 以“ 白” 清 。
、
个 偏 见, 就要 看什 么是 主观 归罪 。 主观 归罪 的特 点就是 惩罚犯 罪 意 图, 即使行 为和 结 果无实 害也要 受到法律 的非 难 。 刑事 责任 的 基础 是行 为人 对 自己的行为 的控 制,是 否造 成危 害结果 在所 不 问 。那么 我们 所说 的主 观主 义是不 是 只考虑 犯罪 人的主 观恶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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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刑法主观主义
纠 正 对 刑 法 主 观 主 义 的 偏 见
王 娟
摘 要 我 国刑 法学界 对刑 法主观 主义 多报 以偏 见 , 为其 违背 了主客观 相统 一的原 则 , 认 否定 罪刑法 定原 则和构 成要件 理 论 , 且认 为刑 法主观 主义加 重 了刑罚 , 对人权 的 践踏 。 并 是 本文 就是通 过破 除这 些偏 见来 引起 学界对 主观 主义 的重新 审视 ,
在我 国 , 大部 分 学者部是 赞 同刑法客 观主 义理论 的 , 刑法 主 灵 活的罪刑 法定 原则 。 观 主义 遭到 了全面 的怀 疑 , 种状况 的产生 于我国部 分学者对 刑 这 三、 为否定构 成要 件 认 法主 观 主义 存 在一 定 的偏 见是 分 不 开的 。正 如有 些 学者 指 出, 无论是客 观主义 还是主观 主义 , 部是在承 认构成 要件 的基础 “ 认识 误区却 导致 我们 又盲 目地 、 不加 以区别地批 判主 观主义 的 上加 以论证 其 理论观 点 的。大 陆法 系关于 构 成要 件的通 说 是构 刑法理 论主 张”0 诚然 , 主观主 义在法 西斯 时期 曾经被 曲解利用 , 成要件 符合 性 、 违法 性和 有责性 的三 性统一 。根 据这 一体系 , 只
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
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一、本文概述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与广义刑法相联系的,是广义犯罪概念;与狭义刑法相联系的,是狭义犯罪概念。
在中国,也叫刑事犯罪概念。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以及故意在其中的体系地位。
通过深入分析不法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以及故意在不法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试图为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精准应用提供参考。
本文将阐述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客观不法主要关注行为的客观方面,如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而主观不法则着重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等。
两者共同构成了刑法中的不法体系,对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故意在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故意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既是不法构成的要素之一,也是影响刑罚量刑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通过分析故意的内涵、特征及其在不法构成中的作用,揭示故意与不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本文还将对刑法中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将总结出不法认定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及其与故意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精准应用提供有益参考。
二、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的界定在刑法中,不法行为可以分为客观不法和主观不法。
客观不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这种违法性是根据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来判断的,如杀人、盗窃等行为在客观上明显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规范,因此被视为客观不法行为。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刑法主观主义是一种刑法理论,强调罪犯的主观意识和犯罪动机在刑事责任确定中的重要性。
该理论认为,只有罪犯的主观故意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罪犯的主观心理状态,如犯意、恶意、故意等,是刑事责任的核心。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了个体的自由意志和责任选择。
该理论认为,罪犯有能力自主选择行为,具备犯罪的自由意志,因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刑法主观主义认为,犯罪行为与个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密切相关,只有在罪犯具备明确的犯意时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这一观点有助于激励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自我约束,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刑法主观主义有利于保护人权和避免司法滥用。
刑法主观主义要求在追究犯罪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罪犯的主观意识。
这样做可以避免司法滥用,确保刑事判决的公平性。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关注犯罪事实,还要研究罪犯的主观心理,了解罪犯背后的动机和目的。
这样的考虑可以确保法律对罪犯的应有惩罚,同时也能防止对无辜人员的不当惩罚,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
刑法主观主义有利于积极塑造社会风尚和价值观念。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即认为人的主观意识是人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这样的观点对社会塑造个体积极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会进一步强调人们对于自身行为后果的自觉认识和主动约束,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刑法主观主义也存在一些问题。
刑法主观主义强调罪犯主观意识的重要性,可能容易忽视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和诱因。
有时候,罪犯的主观意识可能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包括贫困、社会歧视、家庭环境不良等。
如果完全忽视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对罪犯的刑事追责过重或过轻。
刑法主观主义可能难以界定罪犯的主观意识。
在某些情况下,罪犯可能故意掩饰自己的罪行,使得法庭难以准确判断其主观意识是否达到犯罪标准。
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刑法主观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因为它强调了罪犯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刑事责任确定中的重要性,有利于保护人权和避免司法滥用,并且有助于积极塑造社会风尚和价值观念。
正确认识刑法主观主义
正确认识刑法主观主义作者:王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主观主义多报以偏见,认为其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否定罪刑法定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并且认为刑法主观主义加重了刑罚,是对人权的践踏。
本文就是通过破除这些偏见来引起学界对主观主义的重新审视,以期吸收和借鉴主观主义的合理内涵,更加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关键词刑法主观主义主客观相统一罪刑法定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86-01在我国,大部分学者都是赞同刑法客观主义理论的,刑法主观主义遭到了全面的怀疑,这种状况的产生于我国部分学者对刑法主观主义存在一定的偏见是分不开的。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认识误区却导致我们又盲目地、不加以区别地批判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主张”。
①诚然,主观主义在法西斯时期曾经被曲解利用,成为法西斯专政的工具,也就是将其演变为“意思刑法”,惩罚人们的思想,进行类推解释以扩大刑罚范围等等,于是人们对主观主义有了种种偏见,认为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与法治社会背道而驰的一种理论观点。
本文就试图化解这些偏见,还主观主义以“清白”。
一、认为刑法主观主义等同于主观归罪,否定主客观相统一这是从根本上怀疑主观主义的最大偏见。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刑法主观主义就是片面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同于主观归罪,与我国所倡导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要解除这个偏见,就要看什么是主观归罪。
主观归罪的特点就是惩罚犯罪意图,即使行为和结果无实害也要受到法律的非难。
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控制,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在所不问。
那么我们所说的主观主义是不是只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而不考虑实际的犯罪行为和结果呢?答案是否定的。
主观主义虽然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主观状态,但是其认为当且仅当这种人身危险性表现于外部行为时才能断定为犯罪,这就是主观主义的犯罪征表说。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在刑法理论中,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主观主义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背后的主观意图,而客观主义强调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注重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并探讨其在现实社会中的意义和适用性。
主观主义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进行惩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的行为是由其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决定的,而不是简单地由行为本身来确定。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可能是出于一时冲动或者错误的判断,而并非出于恶意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仅仅从客观行为出发来判断犯罪的性质是不够全面和准确的。
主观主义的立场能够更好地反映犯罪行为的真实动机和意图,使刑法的惩罚更加合理和公正。
主观主义强调个体的主观意愿对于行为的决定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主观意愿和动机对于行为的结果和后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刑法主观主义的立场能够更好地把握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使刑法的惩罚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过对犯罪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和意图进行分析和判断,可以更好地防范犯罪的再次发生,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不可否认的是,刑法主观主义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在实践中,判断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并不总是十分准确和客观的。
由于人的主观意愿和动机往往是隐匿的和复杂的,法律机构和司法机构很难对犯罪行为的真实动机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着对于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判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从而影响刑法的公正和实效性。
在刑法主观主义的立场下,可能会忽视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客观后果。
犯罪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而仅仅依靠主观意图和动机来进行判决和惩罚,有可能导致对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的低估。
刑法主观主义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制约和威慑效果,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论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一、引言刑法主观主义作为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强调犯罪主体的主观上的过错,即其故意或过失行为,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在刑法的适用和解释过程中,刑法主观主义的理论框架对于裁判人员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哲学、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情况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
二、刑法主观主义的理论基础刑法主观主义是指在刑法适用中,应当以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态为核心内容,主要表现为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
这一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性的尊重刑法主观主义强调对犯罪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认定,这体现了对犯罪人作为人的尊重和尊严。
在现代社会,人权意识日益增强,对于个人的主观意识和思想认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刑法主观主义的理论基础正是基于这一人权价值观。
2. 罪责与过错的对应原则刑法主观主义认为,罪责与过错应当相对应,即犯罪主体对于其犯罪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实施惩罚,并希望通过对犯罪人的过错进行追究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法治的基本原则刑法主观主义强调的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规定的主观要件为判断犯罪与否的标准,这与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相符合的。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则,刑法主观主义对法律规定的尊重体现了对法治的尊重。
1. 法治的实现2. 人权的保障刑法主观主义对犯罪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认定,体现了对犯罪人的人权尊重和尊严。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对其主观心态进行审查和认定,能够保障其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的价值观。
3. 社会秩序的维护4. 司法公正刑法主观主义注重对犯罪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认定,能够避免对犯罪人进行武断的定性和定罪,有利于司法的公正。
刑法主观主义的理论框架提供了司法裁判的指导原则,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上述的分析表明,刑法主观主义在法治实现、人权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和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刑法上主观和客观
刑法上主观和客观
刑法上强调主客观相一致才能定相应的罪,并且存在阶层理论,讲究先客观后主观,然而什么是客观,什么又是主观呢?
行为,一致认为属于客观方面的内容,然而从犯罪论发展至今,我们知道,纯自然意义的行为往往对于刑法没有意义,刑法所关注的行为是指赋予了社会意义、具有反价值性的行为。
由此可知,即便是定罪时客观方面的核心内容之“行为”,你也很难说它是纯客观的事物,它分明也有浓厚的主观氛围。
因此,刑法上的客观和主观是很难区分开的,但是又必须区分开,所以很具有思辩性。
那么刑法上的客观和主观是指什么呢?
客观,不一定非得指用科学的方法可以证明出来的事物,它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大家都这么认可的经验。
从不充分的意义上讲,客观其实是指符合经验的认识。
例如,“小李这人,看问题还是比较客观的”,是指小李的做法符合大家的经验主义,但少有人会去证明小李的做法是不是很科学(当然,去证明也是可以的)。
而主观,往往是指观念,会明显具有个体性和局限性,“乙看问题很主观”,一般是在说乙自以为是。
刑法上的客观,是指带有主观价值判断色彩的客观,到韦尔策尔时代,更是把故意放到了客观不法层面。
刑法上的主观,是指罪责,强调非难可能性,所谓非难可能性,就是指价值判断。
综上,客观多是经验的认识,主观多是观念。
这个角度,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认定犯罪离不开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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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主义理论地位之重新审视
作者:彭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
摘要:作为刑法史上的两大主流理论体系,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论争已久,但在新时代的背下,随着刑法研究方法、研究理念的转换,两种理论体系逐渐相互吸纳与融合,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受客观主义思想影响甚重,忽略了对主观主义理论的研究,存在不合理之处。
随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比较其他各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动向,应当重新审视主观主义的理论地位。
关键词:主观主义;并合主义;犯罪人格;刑罚个别化
作者简介:彭波,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山东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侦查学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16-02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观点梳理
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作为刑法发展史上两种最重要的思想体系,具有丰富的理论内容和较完善的推理逻辑,虽持迥然不同的见解,但都对各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创设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两学派争议的焦点在于——刑法上关于犯罪的规定与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是应以行为还是行为人为中心,并在以此为基础建构的刑罚理论中,关于刑罚的根据、本质、目的及司法适用等问题上,采取截然不同的观点。
刑法客观主义以批判封建刑法的残酷,摆脱封建刑法思想的束缚为背景,由贝卡里亚开创,以康德哲学为指针,以费尔巴哈以来的德国刑法学为基础而逐渐形成,该理论是“以危害行为及其后果为核心所形成的系统化了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总的观点和根本看法”。
认为犯罪的本质只能从犯罪人的外部行为或者结果中寻求,犯罪行为可罚性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犯罪是对社会具有现实危害的行为,行为人是因为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才受到处罚。
基于此,客观主义的刑罚论以报应主义和一般预防为基础,强调刑罚是对理性人行为结果的报应,这种报应主要体现为道德报应,并且刑罚量应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相适应。
由于客观主义量刑时不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而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而不是行为人个人化了的人身危险性的特殊预防。
刑法主观主义是刑事社会学派于19世纪后期,为应对日益剧增的犯罪现象,由龙勃罗梭、菲利等学者所创立并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而逐渐形成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
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危险性格的表露,犯罪的本质只能从犯罪行为所反映的内部的精神的实施中寻求,犯罪行为可罚性的根据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
在主观主义看来,行为不只是意识的
客观化、现实化,而且是人格、性格的外化,要将行为作为反映人格、性格的事实来把握。
基于此,主观主义的刑罚论选择了目的刑论与特殊预防论。
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而是为了教育、改善犯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保护社会的手段,立足点主要在于预防犯罪,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其不再实施犯罪,重新回归社会。
与客观主义不同,在刑罚适用上,主观主义强调刑罚个别化,根据犯罪人具体的犯罪特性采取相应的惩罚方式。
二、并合主义之偏重
虽然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历史功绩不容忽视,但其各自本身所具有的弊端也不言而喻。
“现代刑法理论,无不以一种折中与调和的形式出现:吸收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之所长,形成了所谓的并合主义。
”但并合主义并非是完美的解决方式,它恰如一个时钟的指针,不会停止在中间而是左右摇动,在不同时期随着实际情况而有所侧重。
侧重于主观主义或侧重于客观主义,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方向。
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的旧刑法是向主观主义倾斜的。
新刑法则表现出了并合主义迹象。
新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明确了三大基本原则。
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刑罚配置上报应刑和威慑色彩浓重,是客观主义的体现,而自首、累犯、缓刑制度则属于主观主义之目的刑的内容。
这些都表明在新刑法中体现了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并合。
客观主义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了较为规范的犯罪成立标准。
但同时由于过分看重犯罪客观方面使得对犯罪的认定脱离了行为人本身及环境因素,才衍生和发展了刑法主观主义理论。
与客观主义相比,主观主义同样承认“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承认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只不过主观主义的均衡是刑罚裁量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不同于客观主义所主张的刑罚量与犯罪的程度相适应。
主观主义将行为人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想通过行为人把握行为之间的联系,发现行为背后的共同原因,根据过去、现在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格特征,预测推断将来的行为。
可见,主观主义并非完全抛弃了行为这一客观要素,只不过更看重行为人因素,认为行为不是脱离了犯罪行为人的抽象化的行为,而是行为人人格的表征,因而得出刑法惩罚的是行为人而非行为的论断。
客观主义批评主观主义容易侵犯人权,恰恰相反,主观主义的刑罚思想正是其人文关怀的彰显,刑罚的程度止于特殊预防的限度,在针对行为人的特殊预防没有重刑必要的场合,不能为了实现一般预防而科处重刑。
主观主义认为应当在犯罪发生之前,采取积极的必要的手段,主动阻止犯罪的发生。
强调刑罚适用的积极性,对打击犯罪和保护社会更具有积极意义。
鉴于此,笔者认为,主观主义在刑法理论发展及我国刑法完善过程中,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借鉴意义,应当重新看待主观主义的影响。
三、重新审视主观主义在犯罪论和刑罚论中的思想观念
在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中,重新审视主观主义思想影响及理论地位,主要体现在犯罪论中重新审视行为可罚的依据,在刑罚论中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
(一)行为可罚的依据——从行为到行为人再到行为人的人格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争论的焦点在于刑法评价对象的不同。
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刑法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将定罪的标准逐渐从违法行为转向行为者的历史。
行为人可罚的依据指代的是什么内容,究竟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还是犯罪人格,主观主义对此却无明确的表述。
近年来,随着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入,学界将行为可罚的依据落脚于犯罪人格,关注刑法中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因素成为研究主流。
如德国刑法学界认为:“德国刑事政策的基点,是行为人在法秩序中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的主体性”,即使在以客观主义为主流思想的日本刑法学界,人格的概念也同样被引起高度的重视,并认为“日本的法体系是以个人的人格发展为最高的理念的。
”
而在我国,由于客观主义思想的支配地位,忽略了对行为人及犯罪人格的研究,因而导致了定罪绝对化和抽象化,既不利于刑法理论的完善,又有害于司法实践。
将行为可罚的依据归于犯罪人格并非主观主义首创,但主观主义所承担的承上启下的功能应予以重视。
主观主义在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的许多观点为人格刑法学所吸收与借鉴,也许人格刑法学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是一种新的尝试,相对于开放的多元的理论发展,无疑会开创百花齐放的局面。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
主观主义在刑罚的适用上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其基本内涵是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的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的教育改造犯罪人。
其目的在于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性的表现,采取更有效地社会防卫措施预防犯罪。
刑罚个别化原则已成为许多国家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理论亦如此,但由于受客观主义的影响,该原则目前在我国定罪量刑中的表现不尽人意。
尤其是近年来,再犯罪率的上升,表明该原则在我国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笔者认为,重新看待主观主义思想,就要转变刑法理念,正确地认识到刑罚个别化原则,不仅是现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在立法上,该原则应当是一项引起立法者高度重视的课题,遵循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并且是基本原则的题中之义,为刑罚体系的设置所贯彻。
在实践中,主观主义对刑罚个别化中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即人身危险性的研究至今仍可得到实践与借鉴。
这种人身危险性,既包括犯罪人在犯罪中和犯罪前后的各种情况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甚至还包括犯罪人由遗传及其他人格因素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
鉴于此,对于能在较短时期内得以改善的犯罪人应当充分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不能在短时期内改善的犯罪人,在罪刑均衡的基础上,因人施教,强调刑事处罚与社会教育并行。
参考文献:
[1]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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