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事业单位涉密保密工作全套制度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单位的安全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机关单位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3.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的保密工作管理,包括人员安全、信息安全、保密教育等方面。
二、职责分工1.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核心组织,负责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监督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等。
2.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推进保密工作的开展。
3.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是保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保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保密工作培训、审核保密项目等。
4.机关单位保密管理人员是机关单位内部的保密工作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保密工作,包括信息采集、整理、保管以及与保密相关的指导、培训等。
5.机关单位全体员工是保密工作的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密责任,保护国家和单位的秘密。
三、保密工作措施1.保密审查制度(1)所有机关单位的文件、资料等需要送达有关部门的,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确保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
(2)机关单位向外部提供涉密信息的,必须经过审核和批准,提供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电子媒介。
(3)机关单位内部涉密信息的传递必须采用安全通道和加密方式,保证信息的安全传输。
2.人员管理制度(1)机关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包括安全意识教育、保密法律法规教育等。
(2)机关单位应严格把关员工的选拔和录用,确保能够胜任保密工作的人员进入单位。
(3)机关单位应对离职人员进行保密审查,离职人员必须如实交代工作期间所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擅自带走机关单位的文件或资料。
3.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采集、传输、存储、销毁等方面。
(2)机关单位应采取技术手段保护信息安全,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数据加密等。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国家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
二、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保密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保密的法律法规。
2. 全面覆盖:保密工作覆盖所有工作和活动,包括机关单位的内部管理、外部交流、信息传递等各个方面。
3. 忠诚保密:保密工作人员必须忠诚于国家和机关单位,自觉保守机关单位的秘密,维护国家和机关单位的利益。
4. 需要保密的原则:凡属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内部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应当被视为需要保密的。
5. 保密责任: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由机关单位领导负总责,各部门、各岗位也有保密责任。
三、保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1. 机关单位领导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保密工作视为重要政治任务,定期组织保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策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2. 保密工作应当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设置保密处或保密科,负责机关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承担信息核查、机密文件管理等职责。
3.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和保密档案,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确保保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4.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确保保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四、涉密人员管理1. 机关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明确涉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他们能够正确行使涉密权力。
2. 涉密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人员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
3. 涉密人员应当有明确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保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保密教育和培训1.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保密素养。
2.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保密培训,培养和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保密技能。
3. 机关单位应当注重保密宣传和普及工作,宣传保密知识,普及保密常识,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保密工作定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定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切实防范泄密事件发生,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工作定密工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任务,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条保密工作定密工作应当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严格执行《保密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准确划定密级。
第四条保密工作定密工作应当坚持定密与管理相结合,凡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定密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拟定各类文电、资料时要依法定密。
具体承办科室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六条工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绝密级事项是指泄露可能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事项;机密级事项是指泄露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项;秘密级事项是指泄露可能导致一般后果的事项。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八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文电、资料,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
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九条定密工作应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定密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并保存有关资料,以便查阅和监督。
第四章定密责任第十一条定密工作应当明确定密责任人,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
第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等。
第十三条定密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定密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对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防范为主、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将保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保密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机构设在单位办公室,称为保密办公室。
第六条保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二)制定、修订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保密工作;(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和保密培训;(五)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泄密事件;(六)组织对涉密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考核;(七)其他应当由保密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明确保密工作的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等级、保密期限、保密措施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制度,明确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环节的要求,确保保密文件、资料的安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查、更换等环节的要求,确保保密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保密内容与范围第十一条保密内容包括:(一)国家秘密;(二)单位秘密;(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保密范围包括:(一)文件、资料;(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三)设备、设施;(四)其他需要保密的物品和场所。
第十三条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透露、非法获取、篡改、窃取或者非法利用国家秘密。
第二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水平。
第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保密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完整性、可控性。
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安全保密系统,包括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保护,建立机密文件的存储和交换机制,加强实体设施的安全防范等。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定期的保密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保密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章保密审查第八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条件等的使用、传递、保存和销毁,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留有审查记录。
第九条对参与涉密项目的人员,应当进行背景审查和安全审查,确保其保密可靠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调离岗位、降职、开除等。
第十一条对涉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国家秘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本制度未做出规定的事项,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以上为保密工作制度(暂行),供机关、企事业单位参考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位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单位的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保密工作委员会和保密局的指导下,依照国家保密法规、省市保密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负责检查、督促我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贯彻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发挥保密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第四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单位保密范围主要包括:(一)上级保密部门或上级其它部门下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二)其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应该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密级划分。
根据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级。
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二)机密级。
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三)秘密级。
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六条上级机关及其它各单位的来文按文件所标密级管理。
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
第七条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扩散:(一)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有关机构设置,内部分工,干部选拔、配备、任免事项的材料;(二)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内部文件、资料及印章;(三)单位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保密领导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单位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指导我单位保密工作。
第九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二)根据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我单位的保密规章制度;(三)负责审定我单位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四)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五)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做好保密宣传和教育工作;(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位及涉密计算机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七)监督和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并组织追查失、泄密事件;(八)研究和改进保密工作,努力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九)向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局汇报我单位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机密信息的安全,加强对涉密会议和活动的保密管理,防范泄密风险,促进国家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会议和活动,是指在国家核心利益、安全利益和机密信息涉及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条涉密会议和活动的保密管理,应当遵循保密需要和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合理、合法的保密措施,保障会议和活动的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四条涉密会议和活动的保密管理,应当贯彻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综合防范、分类保护、责任落实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所有参与涉密会议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以及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国家机密,依法防范和处置泄密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和掌握,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保守国家机密。
第七条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第九条对在涉密会议和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对于违反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格惩处。
第二章保密措施第十一条涉密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对与会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确保参会人员的身份真实。
第十二条涉密会议和活动组织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人员,负责会议和活动的保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涉密会议和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对会议室、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漏洞和盲区。
第十四条涉密会议和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和活动的保密级别,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操作流程,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涉密会议和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对会议和活动的机密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并采取物理隔离和逻辑隔离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参与涉密会议和活动的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保守机密,不得泄露安全信息。
保密工作制度__附则
保密工作制度附则第一条定义本制度所称保密工作,是指对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以及其它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保护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保密原则(一)保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管理、突出重点、严格制度、落实责任的原则。
(二)保密工作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保密制度建设(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制定和完善自身的保密制度。
(二)保密制度的制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保密组织建设(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备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保密工作内容(一)保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 保密制度建设;2. 保密组织建设;3. 保密宣传教育;4. 保密检查;5. 保密事故处理;6. 保密技术防护;7. 保密合同管理;8. 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
(二)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保密工作内容。
第七条保密宣传教育(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
(二)保密宣传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如培训、讲座、宣传月活动等。
第八条保密检查(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保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保密制度建设情况;2. 保密组织建设情况;3. 保密措施落实情况;4. 保密设备使用情况;5. 保密事故处理情况。
第九条保密事故处理(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制定保密事故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的程序、责任和措施。
(二)发生保密事故时,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事故损失。
第十条保密技术防护(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保密工作的技术水平。
《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管理、突出重点、防范为主、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保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责任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加强保密管理,提高保密水平。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保证保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保密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修订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四)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档案和保密信息系统;(六)及时报告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问题;(七)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和保密考核;(八)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保密职责。
第三章保密工作内容第七条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保密制度建设;(二)保密教育和培训;(三)保密管理;(四)保密技术防护;(五)保密检查和保密考核;(六)保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
第八条保密制度建设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保密制度;(二)修订保密制度;(三)公布保密制度;(四)监督保密制度实施。
第九条保密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新入职人员的保密教育;(二)定期保密培训;(三)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四)保密意识教育和保密知识普及。
第十条保密管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保密事项审批;(二)保密资料的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三)保密设施和保密设备的管理;(四)保密工作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五)保密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保密技术防护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保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二)保密设备的配置和维护;(三)网络安全防护;(四)信息安全监测和预警。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法规为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实行分类保密制度和责任制,推进保密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四条保密责任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第一职责。
保密工作责任由领导负责,责任到人,层层划责。
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保密工作,树立正确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保密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保密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二)加强对保密工作责任主体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三)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承担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
必要时,应当成立保密委员会,协调处理重大保密事项。
第七条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编制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二)开展涉密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三)按照涉密载体的保密等级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四)监测和预警外部安全风险,及时向上级报告;(五)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
第三章保密审查第八条国家秘密的确定和认定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企事业单位秘密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认定。
第九条对将要拟议、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重大工程、设备、科研项目等,在事前和开展之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包括对“三重一大”方案的保密审查。
第十条对涉及外商投资、涉外合作、技术引进、境外融资等重大活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以及对涉密场所、设施、技术设备等进行保密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涉密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工作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密工作的保密管理,保障国家机密安全,维护国家利益,避免国家机密泄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密工作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军队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涉密工作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涉密工作保密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依法保护和规范管理涉密信息。
第五条涉密工作保密管理应当遵循保密需要与便民利民的平衡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安全保密责任制和综合保密防护系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家机密安全。
第七条涉密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保守国家机密、守口如瓶的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涉密工作规章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工作纪律。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涉密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国家秘密等级许可的人员。
第九条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保密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涉密工作的规范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二章国家秘密保密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军队、国防科研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以及其他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划定、变更、解密、摘抄和销毁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物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方式加密保护,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级别。
对于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在特制密室内保管,严格控制进出。
第十四条涉密单位应当对国家秘密的划定、存储、传输、复制、借阅、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备案,并定期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涉密工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家秘密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保管。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传输必须采用专门的标准加密和传输设备,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七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国家秘密保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秘密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
涉密场所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场所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场所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场所是指国家机关、军队、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置的特定地点和设施,用于保护、使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地方。
涉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涉密办公室、涉密研究室、涉密会议室、涉密实验室、涉密档案室、涉密机房等。
第三条保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密、分类保密、全面保密、运行保密、【加密保密】的原则,实行谁泄谁赔,谁责谁查,落实领导负责、部门主管负责、工作人员责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保密管理责任第四条涉密场所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明确保密责任,落实带头示范、严格管理、宣传教育、检查督导等工作。
第五条涉密场所的保密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维护单位涉密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涉密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加强保密教育,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积极协助和配合主管领导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涉密场所的保密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保密制度的严密执行。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八条涉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定密、变更定密、解密审批程序、流程管理、审批权限等制度。
第九条涉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人员审查、保密宣传教育、保密培训、保密责任书签订等程序,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保密意识、保密能力。
第十条涉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物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门禁制度、密级标识、机房防护、安保巡查、涉密设备管理等措施,确保涉密场所各项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涉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数据加密、信息传输、移动存储安全等措施,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涉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督查制度,加强对保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密会议的安全与保密,维护国家机密信息的安全,提高会议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会议包括国家级机密会议、机关涉密会议、单位涉密会议。
第三条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党政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上级机要部门审核批准的涉密会议。
第四条涉密会议的保密要求一般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保密级别。
第二章涉密会议的组织管理第五条涉密会议的组织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机要部门申请并取得会议批准文件。
第六条组织者应当根据会议保密级别,确定参会人员的身份及权限,组织人员的选拔和对其进行保密培训。
第七条组织者应当制定会议安全保密计划,明确会议的安全保密责任人和会务保障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保密培训。
第八条组织者应当制作涉密会议的会务工作手册,详细规定会议期间的各项事务和保密措施。
第九条在涉密会议召开前,组织者应当进行安全保密检查,排除可能泄密的风险和隐患。
第三章涉密会议的保密措施第十条涉密会议应当安排会场、住宿、交通等场所和设施,保证会议期间的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涉密会议应当采取安全通信保密措施,确保会议信息不被外界窃听或篡改。
第十二条涉密会议应当采取物理隔离、安全防护等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会议区域。
第十三条与涉密会议相关的会议材料、讲稿、记录、资料等应当严格保密,采取密封、签名、密级标识等措施。
第十四条涉密会议期间应当禁用智能设备和通讯工具,防止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五条涉密会议期间应当设立安全保密巡查组,对会场、场所等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六条涉密会议结束后,应当对会场、场所等进行安全保密检查,防止留下痕迹和泄露风险。
第四章涉密会议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组织者对涉密会议的保密成果和效果负主要责任,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控制会议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涉密信息,确保会议的安全和保密。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并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本章将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一条: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本制度中的涉密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2.从事涉密工作的专家、学者、顾问、咨询人员等;3.其他需要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涉密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国家秘密等级划分为特级、秘密、机密和绝密四个等级。
涉密人员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其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条:涉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涉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国家秘密告知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将国家秘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传递、复制、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泄露。
涉密人员还应当积极参加保密工作培训,增强保密意识和能力,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第三条:涉密人员的管理涉密人员的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责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其涉密等级分别进行管理,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对于保密工作不力或泄密的涉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涉密人员的保密审查单位应当对拟录用、晋升或调整涉密人员的情况进行保密审查,对未经保密审查的人员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加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能力。
保密教育应当包括保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密技术和保密工作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规定了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根据涉密岗位和任务的不同,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保密机关工作制度
保密机关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机关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保密工作要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保密工作要建立健全保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泄露、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保密工作部门是负责全国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有多层次的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设立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保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制度,监督、检查保密工作的实施,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设立保密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八条保密工作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制作国家秘密载体,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安全。
第十条收发国家秘密载体,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密级、数量、编号、发送单位、收件单位等信息,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传递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要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保存,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查阅、使用制度,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安全。
第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取物理或化学方法彻底消除信息,确保国家秘密载体不再具有可恢复性。
第四章保密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保密教育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定期开展保密教育活动,提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四条对新入职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使其了解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掌握保密技能。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在职工作人员参加保密培训,更新保密知识,提高保密工作能力。
保密工作常态化工作制度
保密工作常态化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保密工作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保密工作常态化是指在单位日常工作中,将保密工作贯穿始终,形成一种持续、稳定的工作状态,使保密工作成为全体人员的自觉行为。
第四条保密工作常态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防为主,防范于未然;(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五)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二、保密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单位应当明确保密工作责任人,实行分级负责制。
单位主要领导人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明确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七条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保密工作有序进行。
三、保密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保密管理,对涉密事项、部位、设施和人员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管理制度,明确定密责任人,规范定密程序,加强对定密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实行涉密人员保密承诺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和网络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文件管理,实行文件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文件的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四、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对保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
部门保密工作制度
部门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门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单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部门保密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密职责,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综合防范、依法治理的原则,实行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将保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确保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保密意识。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奖惩制度,对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二、保密范围和等级第九条保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第十条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
根据保密等级,对涉密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对外不能公开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第十二条企业秘密是指企业为保持竞争优势,不为外界所知的事项。
企业秘密的等级分为商业秘密、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个人隐私是指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
三、保密措施第十五条物理防范措施:(一)设立专门的保密区域,实行准入制度;(二)对保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设置监控、报警等设施;(三)对涉密设备进行标识,实行专人负责制;(四)定期检查保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机关场所保密制度模板
机关场所保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公共利益和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管理、技术保障、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明确保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定保密工作措施,明确保密责任,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等级第五条保密范围包括:(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决策、规划、计划、方案等;(二)机关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批复、通知等文件;(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数据、技术文件等;(四)机关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敏感信息;(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具体保密等级的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密管理措施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编号、登记、归档,明确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设施,包括保密室、保密柜、保密通道等,确保保密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明确保密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总责。
保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和工作计划;(二)组织进行保密检查和保密培训;(三)组织处理保密事故和泄密事件;(四)组织定期更换保密设施和设备;(五)组织定期审查保密事项。
第四章保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产生保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立即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进行编号、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保密事项的传递、使用、复制、销毁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保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四条保密事项的解密、降级、撤销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保密事项的合法性。
涉密管理制度
涉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的管理,保护国家秘密和重要涉密信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密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涉密等级划分
根据涉密信息的重要程度和保密需要,将涉密信息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个等级。
第四条涉密管理责任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涉密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
对于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必须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涉密信息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涉密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信息。
第七条涉密信息的销毁
对于已经使用完毕或者过期的涉密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确保信息不会被泄露。
第八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涉密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肃查处。
第九条涉密管理的监督
对于涉密管理工作要加强监督,确保管理措施的执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统一管理
各级机关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涉密管理制度,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保密宣传
要加强涉密知识宣传,提高全员保密意识,确保每个人都能做到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涉密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机关涉密局所有。
以上是涉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能认真执行,保护好国家的涉密信息。
涉密岗位管理制度
涉密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岗位的管理,保障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涉密岗位管理。
第三条涉密岗位管理以保密工作的需要为基础,确保从业人员严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保密规定,切实履行保密责任,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涉密岗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五条对于不同级别的涉密岗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办法,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涉密岗位管理应当与职务晋升、薪酬待遇等相关政策相结合,促进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稳定性。
第七条涉密岗位管理应当做好从业人员的保密宣传工作,增强保密意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涉密岗位管理机制第八条各单位应当设立涉密岗位管理机构,负责涉密岗位的设置、管理、变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涉密岗位管理机构应当由保密工作专业人员组成,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涉密岗位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单位的保密要求,制定涉密岗位的设置标准和程序,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一条涉密岗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密岗位管理档案,对涉密岗位的设置、使用、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十二条涉密岗位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涉密岗位的职责分工和保密能力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涉密岗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严守保密规定,杜绝泄密行为。
第十四条涉密岗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密信息的查阅和使用审批制度,对涉密信息的传递和利用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五条涉密岗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密信息的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关键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涉密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涉密岗位的设置标准和程序,合理确定涉密岗位的数量和分布。
第十七条涉密岗位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保密工作的需要和从业人员的保密要求,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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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全套制度共18篇保密制度,全文8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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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三月
保密工作全套制度
目录
一、保密守则。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四、保密室管理制度。
五、保密工作制度。
六、文件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八、要害部门保密制度。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十、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十一、计算机保密及操作守则。
十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
十三、新闻报道的保密审查制度。
十四、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十五、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十六、保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十七、保密干部培训制度。
十八、阅文保密制度。
一、保密守则
单位全体人员均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不准密件平邮; (十二)不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作废纸出售; (十三)不得擅自翻印、复印、全抄、录音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刊物。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增强自身保密意识。
二、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及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按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本会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
五、深入实际,开展保密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
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开展保密检查,善于发现苗头,督促和帮助单位切实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事件,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主动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翻印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确保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一、熟悉本职业务,主动、认真地进行工作,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及时向本级保密组织和领导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
三、遵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领导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自觉参加学习,增强自身的保密意识。
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进行保密检查,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
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十、敢于向一切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现象和各种失泄密、窃密的行为作斗争。
四、保密室管理制度
一、保密室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地方,安装各项保密设施。
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室或者经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收发,有关调查案件材料、人事档案材料等,可由经办单位负责。
领导同志亲启的文件,由亲启者拆封,若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拆封后应当交保密室登记保管。
三、对发出、收进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逐件进行登记、编号、办好收发手续。
四、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一律不得通过普通邮政进行。
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进行登记及办理签收手续。
五、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
阅读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
六、组织传阅秘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负责。
七、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每季度进行清查、清退一次。
五、保密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经常组织学习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二、单位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标明密级、发行范围、印制数量。
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妥善保管。
销毁时要逐件登记,经领导批准,并有2人以上监销。
三、外出工作需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经领导批准,且妥善保管,确保材料安全。
绝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翻印、复印上级下发的秘密、机密文件,须经发文单位或本委领导批准。
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拿到社会上去复印。
复印件按原件保管。
绝密文件不得翻印和复印。
五、加强对密码电报的统一管理,确保密码安全。
严禁自行复制(印)密码电报。
摘录密码电报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