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拆迁行政诉讼
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介绍多种房屋拆迁补偿费用
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律师介绍三种拆迁赔偿费用及具体办法
(1)房子赔偿费,用于赔偿被拆迁房子所有权人的丢掉,以被拆迁房子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核算。
(2)周转赔偿费,用于赔偿被拆迁房子住户暂时居住宅或自找暂时住处的不方便,以暂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子住户的人员每月予以补助。
(3)奖励性赔偿费,用于鼓舞被拆迁房子住户活泼帮助房子拆迁或自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需要拆迁单位安排住宅,房子拆迁赔偿费的各项标准由本地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则政策加以断定,拆建单位有必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北京市民如遇到拆迁胶葛可征询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律师
原文网址:北京拆迁律师。
北京拆迁律师论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拆迁律师论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拆迁纠纷案件拥有多年处理经验的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认为在拆迁维权事件中,遇到过一些地方法院经过专门研讨得出来的应对拆迁户维权的临时方法,为了结束漫长的拆迁纠纷诉讼案,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往往做出的判决有违法律法规。
所以了解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每一个拆迁户需要去事先做的事情。
这样才能有法在手,不怕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故下文就拆迁的法律法规做了一个系统的介绍,我们一起来学习下:首先,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见到对于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
其中,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等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另外,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指出,如果对于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后,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还补充了以下面对拆迁纠纷时,应该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如:1、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介绍土地征收公告条件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须满足什么条件在我们全国都在进行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对土地的征收也就变得越来越多。
国有土地上的土地征收需要国家征地部门进行详细的制定方案出来。
土地征收公告要符合哪些条件?这也是很多被征地农民所关心的问题之一。
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总结经验,接下来将为您介绍一下土地征收方案公告须满足什么条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常情况下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张贴公示,告知众人。
张贴公告应当尽可能在被征地农民经常聚集的公共活动地方进行,张贴不限于一份,要尽可能在多个点张贴。
张贴之前可以召开相关会议,先让群众事先周知,但不能简单以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小组大会、甚至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会议上宣读替代书面张贴。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上有许许多多的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发生,这都是因为征地部门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之间存在这矛盾,如果您在征地问题上也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我们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拆迁行政诉讼的一审审理过程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论拆迁行政诉讼的一审审理过程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认为,开庭审理是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开庭审理的前提是审理前准备阶段的结束。
开庭审理包括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评议判决阶段四个阶段。
①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开庭审理的前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时期后,应以传票传唤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审理。
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由、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等进行公告,张贴于法院门前的公告栏内。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②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核实、审查证据,以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阶段。
法庭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A.由原告宣读起诉状,然后由被告宣读答辩意见。
当事人陈述完毕,然后传证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
证人到庭后,法庭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
对证人的证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后,可向证人提问、质证。
B.在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后,审查书证、物证等,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业已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③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是各方当事人运用证据和法律规范,就案件争议事实充分表达意见的阶段。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各方当事人发言须经审判长准许。
辩论中,提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接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之间进行辩论。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受理拆迁纠纷裁决申请是房管局的法定职责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受理拆迁纠纷裁决申请是
房管局的法定职责
北京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从其专业角度分析,从房屋管理局的职责范围来看,受理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属于房屋管理局法定职责之一。
根据拆迁工作的一般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全部房屋情况以及居民人口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核实。
要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要求进行摸底,分类记录。
之后,根据调查核实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补偿安置等相关规定,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2)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3)非因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申请裁决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被拆迁人向房屋管理局所提起的拆迁纠纷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房屋管理局应当受理,而不是拒之门外,致使被拆迁人得不到相应救济。
综上,房屋管理局作为辖区内房屋行政主管机关,裁决有关房屋拆迁纠纷属于其法定职责之一,房屋管理局应依法行政,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有关规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规定受理此类纠纷案件并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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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25万元的征地赔偿金
北京征地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25万元的征地赔偿金
李某长期在北京工作,但是老家位于河北某县城,有属于自己的房产,一直由父母居住。
2014年12,李某接到双方焦急的电话,得知老家房屋被列为政府征地的项目内,该县政府即将对李某的老家房屋实施拆迁。
但是拆迁赔偿标准并不合理,李某听闻后,遂立即赶回河北老家。
了解了相关事情,便表示一哭二闹三上吊也没用,需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委托了北京征地律师王振嵩全程处理此案。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便从北京赶到了河北,了解相关事项,并为李某一家制定了维权计划。
首先,王律师发现该征地程序并没有出示有关公告,也缺少相应的审批手续,所以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份征地公告存在违法情况。
其次,北京征地律师王振嵩根据多年处理征地纠纷案件的经验,也认为该征地公告也并没有公布被拆迁房屋总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等,更是没有对公布拆迁征地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所以如果采取行政诉讼是完全可以打一个胜利的诉讼战的。
最后,便在北京征地律师王振嵩的全权处理下,将本案移交行政诉讼处理,以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等理由在庭审上据理力争,结果得以让上级领导派专人到该县城与征地负责人监督相关征地进程。
并在其督促下,得以与被征地人士,包括本案李某等人商讨合理赔偿。
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李某获得25万元的现金赔偿。
文章来源:/mlist475/55994/。
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人民法院对拆迁纠纷起诉的审查
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人民法院对拆迁纠纷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拆迁纠纷起诉的审查过程可以分成三个步骤,安徽拆迁律师王振嵩进行如下分述: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相应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拆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该规定,除此之外,该案件还应当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也就是说,该案件本来是甲法院管辖,拆迁当事人起诉到乙法院,则乙法院不应受理,而应告知拆迁当事人向甲法院起诉,即使乙受理后也应当将该案件移送至甲法院。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应先经行政复议。
法律规定有的案件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只有经此程序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一般而言,经过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特殊规定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述规定。
此外,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并未规定起诉期限,对此在理论及实务界存有争议,有多种观点,这里不作过多探究,只述明本人的意见,即在确定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政不作为行为尚未终了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60日期限届满后的任意时间内,随时提起诉讼。
因为不作为行为具有持续性特点,“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行为往律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介绍晋江三名村干部伪造拆迁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
晋江三名村干部伪造拆迁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却经常发生基层干部贪污腐败的现象。
接下来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将为您介绍一起发生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晋江的三名村干部伪造拆迁手续骗取征地补偿款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福建检察网获悉,晋江市内坑镇一村民小组长李某,因冒领其他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4月间,晋江市内坑镇瑞峰工业园区在内坑镇某村建设征地。
在晋江市内坑镇人民政府统计员对各个被征用田地进行确认时,时任该村小组长的李某为了达到非法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目的,明知不是本人的被征用田地,却欺骗统计员,将小组的集体土地面积287.13平方米(补偿款15368元)、李某禹的一块田地面积254.21平方米(补偿款13606元)、李某荣的一块田地面积194.65平方米(补偿款12024元)均登记在自己的户头上,并分别于2011年下半年间领走该三块征地补偿款32324.6元及2014年5月间领走该三块征地的补差款8673.4元,共计4099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三笔征地补偿款40998元退还给该村村委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998无,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能预缴罚金、退还赃款,应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征地补偿本来就是国家拿纳税人的钱进行建设公共事业,但是很多多就是希望能够多从这笔拆迁补偿款里面去获得不劳而获。
如果您身边也有遇到征地补偿纠纷请及时咨询我们北京知名征地补偿案件受理律师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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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简析人民法院对拆迁纠纷起诉的受理
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简析人民法院对拆迁纠纷起诉的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诉讼程序或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河北拆迁律师对受理的具体细节进行如下简单介绍:首先,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对此裁定不服的,原告可提起上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其次,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此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强制拆迁的程序与违法责任
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解说强制拆迁的程序与违
法责任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第21条,“依照强制拆迁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早15天告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准备工作,号召被拆迁人主动搬迁。
”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对本文规定进行解说,指出该规定明确了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提早15天告知被拆迁人,这一程序是保障被拆迁人等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搬迁前的准备或搬迁。
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需对被拆迁人等进行宣传和解释,以号召被拆迁人主动搬迁。
第22条,“行政强制拆迁需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需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文规定明确了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见证,并应申请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公证。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违法责任
第23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规程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24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取恐吓胁迫、停水停电等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或私自进行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勒令停止拆迁,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是对拆迁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请找河北著名拆迁律师王振嵩/mlist476/60217/。
山东资深拆迁纠纷案件律师王振嵩解说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规则
山东资深拆迁纠纷案件律师王振嵩解说拆迁行政诉讼
中的证据收集规则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山东资深拆迁纠纷案件律师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除非经人民法院允许或应人民法院的要求的情况下,被告原则上不得向证人收集证据,违反此规定收集的证据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那么,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时,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实践,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调取相关证据:
A.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第三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自行收集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B.拆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需进一步查实的;
C.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D.应当提供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而未提供的;
E.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调取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例外的规定有: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此外,在拆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应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该证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需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下发通知书,写明不准许调取的原因。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山东资深拆迁纠纷案件律师王振嵩。
北京著名拆迁案件受理免费咨询律师王振嵩拆迁纠纷如何诉讼
现在每天早上起来看新闻都是关于哪里的拆迁户拒不拆迁又被强拆的头条。
在我们这个正在发展中的国家来说,拆迁是建设现代化中国的必经之路。
但是发生这么的拆迁纠纷就不是我们的必经之路了。
天灾人祸,比起天灾想必人祸更让人痛恨吧!那么如果遭遇到拆迁纠纷应该如何进行起诉呢?接下来北京著名拆迁案件受理免费咨询律师王振嵩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遭遇房屋拆迁纠纷应该怎么起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案例释法:共有房屋拆迁如何处理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案例释法:共有房屋拆迁如何处理【案情介绍】李某某之夫刘子顺与刘子全、刘汝德、刘汝贤系兄弟姐妹关系,刘宇飞、刘宇翔系李某某之子,原位于某市某区解放路11号院系刘子顺、刘子全、刘汝德、刘汝贤之父留下的祖业产。
2001年11月15日,李某某与刘子全、刘汝德、刘汝贤签订协议书,内容为:根据(2000)某证民字第某某号公证书,我们6人是坐落在某市某区解放路11号院北房3问的合法继承人,经协商,达成析产协议如下:一、北房3问中的西数第1间归刘子全所有。
二、北房3间的中间1间归刘子全、刘汝德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三、北房3间中的东数第1间归刘汝贤、李某某、刘宇飞、刘宇翔共同所有,刘汝贤与李某某、刘宇飞、刘宇翔三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该协议经某市某区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003年12月23日,位于某市某区解放路11号北房3间拆迁,同年12月28日,刘子全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补助费100万元及其他费用后,至今下落不明。
后李某某等以刘子全及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某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004年6月25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2004)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了房地产公司与刘子全所签订的某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两被告均未就此判决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此后房地产公司并未与李某某等签订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亦未支付相关拆迁补偿款。
期间,李某某等与拆迁人房地产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且案件所指之房屋已被拆除。
在此情况下,李某某等的权益如何维护呢?【律师分析】关于本案的处理,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表示,在房地产公司拒不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李某某等五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可采取如下措施:(1)鉴于李某某等五人为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是被拆迁人之一,在拆迁人与其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可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然而,在本案中,争议房屋已被拆除,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之规定,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将不予受理。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简介拆迁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规则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简介拆迁行政诉讼中证据保
全的规则
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拆迁行政诉讼过程中,当证据可能消失或之后难以获得时,诉讼参与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主动采用保全方法。
据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的总结,保全方法主要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①证据保全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
如作为证人的自然人有可能死亡或马上要出国,作为证据的物品即将腐烂、变质等。
其次,所保全的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如果跟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不得对之采取保全措施。
最后,申请证据保全有时间限制,即一般应当是诉讼开始之后法庭调查程序开始之前。
②启动证据保全的方式
证据保全一般由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亦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③证据保全的管辖
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向该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紧急情况下,也可向应询问人或文书持有人的住所地或勘验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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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
为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拆迁当事人提起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首先应当为何行政行为?《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受理或不受理的程序和时限等均无具体规定,导致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操作起来比较随意。
对此,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在总结以往的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规范,分为三种情况,这便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当为的行政行为:其一是对以下情形不予受理的:(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乩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二是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其三是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一宗城市房屋拆迂纠纷案件而言,在拆迁当事人提起裁决申请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论是否受理该裁决申请,均应以书面方式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以保障其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对于告知的形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得十分明确,即以书面方式为之。
书面是相对于口头而言的,它是可视的,是附于一定载体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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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王振嵩介绍北京征地补偿安置规定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王振嵩介绍北京征地补偿安置规定2004年2月1日,《北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与《北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可见,在北京市对于征地的补偿是区分房屋与土地进行规定的,两者同时实施,并行不悖,操作起来也比较明确。
下面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将对北京市的征地补偿安置进行介绍。
《北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吸收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的内容,规定: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征收园地、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其产值进行补偿。
能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
2.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能迁移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用地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用地单位依据重置价给予补偿。
3.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自行迁移,并按有关规定向坟主支付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该办法还对临时用地的补偿进行了规定:临时使用耕地的,按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结合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
使用不足1年的按2年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按3年计算;临时使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接邻近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4.农业人口安置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偿费。
若上述费用的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
安徽专业拆迁咨询受理律师王振嵩阐明拆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安徽专业拆迁咨询受理律师王振嵩阐明拆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举证责任据安徽专业拆迁咨询受理律师王振嵩的了解,举证责任这一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民事诉讼中。
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首先是由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引进的。
具体而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的,由拆迁当事人中的一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其不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其他不利后果的制度。
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举证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举证人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2)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民事诉讼存在较大区别,即作为被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等应当负有更多的举证义务,同时作为原告的拆迁当事人亦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具体分述如下:①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
作为被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等首先应对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必须举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否则,被告就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如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违法,则在诉讼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其许可相应的单位进行该区域的房屋拆迁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若其不能举证证明,则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②原告亦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因为不作为案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以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拖延或没有有效履行职责为由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因而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前提,没有申请行为,不作为行为无从谈起。
比如在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以书面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受理或应补正进行通知,则申请人若提起行政诉讼,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裁决机关递交了申请书,如通过邮寄方式的,应当提供交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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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案例解析:合法拆迁应受支持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案例解析:合法拆迁应受支持北京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通过如下案例,解释说明被拆迁人不服务拆迁安排打官司最终败诉,表明了法院对于合法拆迁政策的绝对支持态度。
【案情介绍】1988年5月,某市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区征用土地,下发了《关于拆迁房屋的通知》。
市规划局根据通知的内容,审定了三份拆迁红线图,并注明红线范围规划定点为市工业品贸易中心二期建设用地。
被告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关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局审定的红线范围,拆出场地面积3000rn2,用于建设工贸中心的配套工程”的决定,于1991年9月发给工贸中心91005号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根据市规划局审定的红线图确定了房屋拆迁的范围,范围包括红星街6#一63#、解放南路57#一67#。
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于1991年11月21日向原告唐某发出房屋拆迁通知,告知其于同年12月10日前办理有关手续。
由于原告唐某未如期办理手续,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又于1992年2月26日向唐某发出《关于限期办理房屋拆迁手续通知》,要求唐某于1992年3月5日前办理完拆迁安置手续。
唐某于1992年4月18日在房屋拆迁安置表上签名,同意拆迁安置的条件,按协议拆迁安置。
事后,唐某以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解放南路65#房屋没有依据为由拒绝拆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关于拆迁房屋的通知。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解放南路65#房屋,持有市政府拆迁批准文件,并按文中指出的拆迁范围,即按市城市规划局审定的红线范围进行拆迁,解放南路65#房屋在定点红线范围内,属于拆迁房屋。
法院认为:被告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拆迁行为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据此,作出了维持某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解放南路658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焦点】某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对原告作出的拆迁房屋的通知是否合法?【律师评点】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北京著名拆迁案件受理免费咨询律师王振嵩北京市拆迁办积极推进做好拆迁补偿工作
北京市拆迁办积极推进做好拆迁补偿工作拆迁补偿问题在近几年随着很多新闻的报道已经变成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但是由于拆迁补偿引起的地方政府官员贪污、拆迁户遭遇强拆、暴力拆迁等矛盾问题往往不是一件普遍的事。
在拆迁户与拆迁办的关系越来越紧张的时候,北京市拆迁办积极开展推进做好拆迁补偿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破解征地拆迁难题,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接下来北京著名拆迁案件受理免费咨询律师王振嵩律师将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北京市拆迁办的具体改进工作。
为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增强人员的政策意识、法律意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纪顺利开展,北京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派出业务骨干分别到各区宣讲征地拆迁政策,重点讲解北京市的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新的政策文件规定等内容,使征地拆迁人员熟练掌握政策程序,了解征地拆迁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和难点,切实提高征地拆迁人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开展。
为推进征地拆迁预算编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北京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一致,北京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征地拆迁预算编制工作,科学制定统计表,规范数据录入标准,结合丈量工作实际,利用电子表格的形式精心设计出预算编制一览表,确保计算准确、科学合理,及时完成项目的预算编制、上报评审工作。
对制订的重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统一执行标准。
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为重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修改,方案制订合理、完善、准确,以有力的措施提高补偿方案审核工作效率,确保每一个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拆迁过程中只要地方拆迁部门能够积极做好拆迁户的工作,不要有强拆、暴力拆迁等措施。
相信就能减少拆迁纠纷案件的发生。
如果您有遇到拆迁补偿问题请及时咨询我们北京著名拆迁案件受理免费咨询律师王振嵩律师。
来源:/mlist458/60623。
山东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案例解析:谁是被拆迁人?
山东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王振嵩案例解析:谁是被拆迁人?【案情简介】2002年,北京市某区市政工程中心因地铁五号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东四南大街某某号房屋。
上述房屋系直管公房,承租人为王某某,陈甲、陈丙、秦某某以及陈乙的户籍均在此处,陈甲与陈乙系兄弟,陈丙系陈甲与秦某某之子,陈乙并不在此居住。
王某某在拆迁前依法购买所承租之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据此领取了有关拆迁补偿款项。
后陈乙以其亦是被拆迁人之一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陈甲、陈丙、秦某某等四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项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山东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师对本案情进行分析,提出了如下两个观点:1.诉状中援引的法律依据陈乙在诉状中援引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国家对拆迁政策的调整,国务院早已于2001年6月13日对该78号令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已于200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同时,各地也对其辖区内的拆迁规定进行了修订。
根据陈乙在诉状中的陈述以及庭审调查认定的事实可知,本案所涉及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2年,此时,应当适用国务院第305号令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即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而非原告陈乙所援引之已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305号令)第四十条明令废止的国务院第78号令。
2.判定本案的法律依据凡在2001年11月1日之后,在北京市辖区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均应当依照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令)以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87号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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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简述拆迁行政诉讼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和特点,房屋拆迁纠纷中涉及到的行政诉讼占有相当比例。
因此,北京拆迁律师认为,相关人应该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了解,方能正确处理此类纠纷,也才能切实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应该了解的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概念。
所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是指拆迁当事人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判断拆迁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妥当,据此作出裁判的制度。
包含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1)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展与计划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
(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最后,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还要提醒:拆迁当事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拆迁律师王振嵩/mlist474/60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