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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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存的积蓄基金,旨在帮助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

为了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指导。

2. 缴存规定2.1 缴存比例雇员和雇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1,即雇员和雇主每月应缴存等额的金额。

2.2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根据雇员的月薪确定,基数上限和下限由相关部门规定并随时调整。

2.3 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应该在每月工资发放日之前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

3. 提取规定3.1 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购买自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 支付住房租金- 大病医疗救助- 养老基金-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等等。

3.2 提取条件不同的提取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条件和限制。

具体的提取条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

在提取时,雇员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

4. 监督与管理4.1 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专业性和透明性。

4.2 公示与公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缴存比例、提取规定等应进行公示和公开,以便雇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公积金的使用情况。

4.3 监督机制建立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机构的合规经营,保护雇员的权益,防止滥用公积金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 处罚与追责5.1 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提取资格、追回已提取的资金等。

5.2 追责机制建立相关的追责机制,对于损害公积金利益和雇员权益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是保障雇员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档对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强调了公积金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追责机制。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能够有效保护雇员的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公积金部门规章制度

公积金部门规章制度

公积金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加强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管理部门是指依法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运用。

第三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公积金单位的监管,促进职工的住房保障。

第四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确保公积金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和公积金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职工的公积金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积金管理办法,公布公积金政策,接受职工和公积金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职工和公积金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报告公积金工作的情况,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评估,并及时整改和改进工作。

第二章公积金缴存第九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资的一定比例存入公积金账户,作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公积金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私自调整缴存比例或者拖欠公积金。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支付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存手续。

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缴存的监督机制,对缴存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公积金缴存标准和政策,向职工和公积金单位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缴存意识。

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情况,对不按规定缴存的单位和职工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公积金单位应当定期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报送缴存明细和资金情况,确保公积金账户的准确和安全。

公积金机关管理制度范本

公积金机关管理制度范本

公积金机关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和公平。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归集管理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并及时向单位收缴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拖欠或减免。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归集档案,保存相关资料,确保归集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明确使用范围、条件、程序和额度等。

第十条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使用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问询。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披露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归集业务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工作,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政策法规。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五)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六)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归集业务资料进行监督;(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受委托银行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的相关业务服务。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归还等业务。

第十条单位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办理的业务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二)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三)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四)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住房公积金工作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镇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条件,稳定住房市场。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保障城镇职工基本住房权益,促进住房公平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组建,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

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五条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咨询、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保障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三章公积金缴存第七条城镇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缴存比例,按月向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城镇职工应当通过用人单位自动代扣或自行缴存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城镇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款存入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于城镇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信息和资料要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规定。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提取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城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购买、建造、修缮、租赁住房等住房相关用途。

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缴存等。

第十五条对于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致使城镇职工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带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带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维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担保或者抵押;(五)其他法律法规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家庭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购房价值的70%;(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家庭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购房首付款的50%。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二)购房合同或协议;(三)首付款证明;(四)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五)其他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第十一条贷款批准后,职工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二)2024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二)2024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收入的提高,酒泉市住房市场持续火爆,需求旺盛。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于去年出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一),缓解了市民的住房压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市民对住房贷款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我们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二),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住房贷款服务。

以下是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二、贷款人条件1. 人员稳定:申请人须为本市户籍人员,并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2. 提供贷款资料:申请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按揭房屋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贷款审批材料。

3. 住房选择:申请人可选择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作为贷款购房的对象。

但是,如选择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购房,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凭证。

三、贷款额度1. 公积金缴存基数:贷款额度以贷款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基数确定,具体额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具体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还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人年收入情况进行测算确定。

四、贷款申请流程1. 咨询和准备:申请贷款前,贷款人需要事先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要求,并准备好资料。

2.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3. 材料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贷款人的资格。

4. 贷款审批:经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将进入贷款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将在15个工作日内得出。

5. 签署合同: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6. 贷款发放:合同签署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酒政办发[2012]356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2〕356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0日酒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购买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在国家、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业和专门机构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化运营。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肃州区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确定专门机构负责。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统计、工商、税务、街道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职工居民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甘肃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办发[2000]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及中央在兰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省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省中心的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省中心承担。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涉及国家住房及利率政策的各项规定,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1.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2.转入省中心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正常缴存1 个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借款人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1个月,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公积金管理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一条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在该单位和本市以外城市参加工作但持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职工;(二)在本市户籍;(三)在本市工作,但居住证明需向公安部门申领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第二条申请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应当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市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明;(二)近6个月的本人工资流水、个税完税证明或足额缴纳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三)购房凭证或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地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居住证明或租房合同及房东身份证明等;(五)其他可能对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

第三条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以月缴存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算。

房屋贷款最高额度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房屋价格的70%。

第四条业务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向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申请状态、贷款进度以及还款记录等信息,如有疑问或异议,申请人可以向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若贷款人年满60周岁时未还清本息,将由其法定继承人、自愿代为偿还。

第六条利率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当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指导利率为基准,按规定的比例浮动。

散户贷款利率按规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如果按照市场指导利率调整后,依然不能以所缴基数及年限的要求足额还款的,应当暂停借款,并无息资金保管。

第七条协议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协议应当由贷款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贷款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时还款。

如还款期限过后仍未能偿还的,将降低个人信用评级。

第八条贷款发放贷款人在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发放借款到申请人购房账户内,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签订法定的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性原则;(二)互助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流动性原则;(五)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四)受理住房公积金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管理中心下设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综合部: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二)归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和管理工作;(三)提取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核和管理工作;(四)贷款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五)监督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进行监督;(六)信息技术部:负责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象为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个人应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台账,详细记录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包括:(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职工租房自住;(四)职工离休、退休;(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工作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工作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酒政办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酒泉经开区管委会,驻酒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55号)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政策开展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是省政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举措,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充分利用全省新增发放1000亿元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的有利时机,按照“市场导向、政策协同、精准施策”的原则,立足职能职责,创新金融服务,叠加政策效应,形成工作合力,力争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着力激活市场源头活水,稳住经济发展底盘,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开展七大专项行动(一)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行动。

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全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风险防控的问题。

市发改委要采取直接征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联网共享等多种方式,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要以信用信息服务为基础,以支持融资、培育信用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拓展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开展信用评级、评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发现和增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价值,不断改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甘肃省户籍、或者在甘肃省工作和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省户籍人员;
2、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3、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4、申请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行为;
5、申请人购买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
6、申请人购买车辆,须提供车辆所有权证明;
7、申请人购买商品,须提供商品价格及购买时间的证明;
二、贷款要求:
1、贷款金额不能超过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的三倍;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贷款利率按照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4、服务费按照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收取;
5、贷款人须按照规定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甘肃省户籍;
6、贷款人须按照规定提供抵押物,抵押物须满足甘肃省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
7、贷款人须按照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须满足甘肃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
8、贷款人须按照规定提供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途证明须满
足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是由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同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甘肃省社会保险局联合发挥各方协同作用,共同落实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而提供的长期、低息、利率稳定的住房贷款。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是针对缴存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可为其购买、建造、改建、翻修、动迁住房及相关费用提供住房贷款。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应具备职工身份,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一般情况下,贷款期最长可达30年,允许最高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
三、买房者需缴纳最低房款金额,在整个贷款期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关费用;
四、购买住房由唯一所有人或经办人(必须有过去三年以上在甘肃缴纳住房公积金)所有,以免除未来出现名下不能领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五、贷款期限内,贷款抵押对象不得改变,住房质量不得损坏;
六、未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无法申请本项目贷款。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为单位职工及退休职工减轻住房购买负担,搭建了一条宽松、透明、高效、可靠的住房押品贷款审批渠道,以帮助落实国家“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推动现代化城市住宅建设及提升房产抵押贷款服务水平。

特别是它按时、全额偿还贷款资金的客户将获得与缴纳存款相等的收益,有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转,提供更多的帮助。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办法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办法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依据市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管理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在本市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期间的;(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四)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职工,自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至移除失信名单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五)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提取范围的其他情形。

房屋公积金管理制度

房屋公积金管理制度

房屋公积金管理制度一、房屋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房屋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涉及全国广大职工利益的制度,它的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呢?国家对房屋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是如何进行的呢?下面我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房屋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管理机构、基金来源、缴存标准和用途、提取条件和方式等。

1. 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房屋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2. 基金来源房屋公积金的基金来源包括:职工缴存部分、用于提取的利息收入、政府补助和其他收入。

职工应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房屋公积金,企业也要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房屋公积金。

3. 缴存标准和用途房屋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主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职工收入确定,一般不低于职工本人月工资的5%。

职工缴存的房屋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己的住房,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提取。

4. 提取条件和方式职工缴存的房屋公积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一般包括购买住房、还房贷、支付房屋租金、大病医疗等。

提取方式一般包括直接提取、贷款、提取后再补缴等。

二、房屋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房屋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是一个需要经过多次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下面我将对房屋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进行详细介绍。

1. 房屋公积金制度的初步建立房屋公积金制度的初步建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当时国家开始对城镇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这一举措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资金管理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

2. 房屋公积金制度的逐步完善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为房屋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提供了更为严谨的法律依据。

此后,国家开始对房屋公积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比如将住房公积金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了房屋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

3. 房屋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屋公积金制度也必须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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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负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并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的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资料;
(二)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还款能力相关资料;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六)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七)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
及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应优先向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并按照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及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拨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应当和借款申请人共同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商转公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划入借款银行指定的对公账户。

第十六条职工应如实提供借款申请资料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十九条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第二十条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并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六个月(含6个月)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七)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十)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处置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税费等相关费用,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应退还抵押人。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所购房产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待所购房产登记手续落实后,应及时置换原抵押物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


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公积金中心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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