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因果律和立法用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哲学考察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引言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学科,刑法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界定、判断和处罚措施的确定等方面。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为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的关注焦点之一。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标是确定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帮助司法机关做出公正有效的判决。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
罪责的判定需要确保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程度。
刑法因果关系既是法益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依据。
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对于确定犯罪行为的主观及客观要件的确权,保障犯罪案件的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是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证据关联程度。
根据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人们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刑法因果关系:1. 行为结果与行为机关的关系:行为结果是行为机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为机关应当对其负刑事责任。
例如,故意伤害罪中的行为结果是他人身体的损害,而行为机关的行为是直接导致该损害发生的。
2. 行为方式与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方式与行为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毒品犯罪中,摄入毒品导致人体中毒,行为者的行为方式与中毒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 行为工具与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工具与行为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利用武器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武器导致被抢劫者受伤,行为工具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刑法因果关系适用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关系:只有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成立。
间接因果关系不能单独成立刑法因果关系。
例如,A故意向B泼水导致B滑倒受伤,A的行为与B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罪责的追究范围:只有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超过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责任。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一种事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判断刑事责任的时候,刑法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被证明,才能认定犯罪行为的成立。
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必然性。
必须证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不能存在可能产生多重因素导致结果的情况。
2.客观性。
必须在客观事实基础上进行判断,证明犯罪行为对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肯定的影响。
3.直接性。
必须证明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任何中间环节的干扰都不能影响因果关系的证明。
4.法律性。
在判断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因此,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加以判断。
总之,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是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问题的思考
在刑法范围内 ,因果关系是指犯 罪嫌疑人的行 为和其危 害结 果之间 的关系。实际上 ,危害行为是其 犯罪过程 ,而结果 就是对 犯罪行 判定 。 因此我们说它们之间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的关 系。因果关系 的发展 也先后 经历了几个阶段 ,分别有原因说 、条件说等。在一些欧美 国家 ,因果关 系是以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结合为主导理论 ;在我国刑法 中,因果关系 主要包括偶然和必然应说两种 ,常由于造成的原因不 同,而 导致 判罚结 果受到影口 1 。总之 ,因果关系对 我同刑事 案件 的判定具 有一定 的影响 , 并且没有具有的法律标准来衡 量这一学说。国外以及一些其他 的学说与 国内的学说结合在一起 ,使其成为 目前刑法中最为混乱 ,也是讨 论最频 繁的话题。为了正视这一话题 ,使其转化为对刑法判定具有 积极 意义 的 学说 ,下文做了具体分析 : 1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和应用中存在 的问题 因果关系学说众多 ,而我 国的 因果关 系说 是 以前苏 联 的学说 为基 础 ,以大陆学说为核心 ,即以条件说为指导。 目前 ,无法找 到相关案例 作为参考 ,从而对判定结果无法确定是因果关系讨论 的焦点 。而这一学 说在我国的发展始终处于瓶颈状态 ,对刑事案件的判定产生 一定的影响 但是却没有完整的规定。究其主要原因 ,是相关法律人员无 法区分法律 问题与刑法现实问题的差距。也就是说 ,在因果关系 的判 断中 ,如果仅 仅按照条件说来进行判断 ,而忽视了罪刑的相关法律法规 ,就会 使刑事 案件 的判定陷入哲学理论的怪圈 ,无法解释清楚。而条件关系的 “ 排 除 法” 却受到不同案件性 质的影响而无 法全部实现。如果无法确定条件怎 样作为原因而发挥 ,那么条件说就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而对 于我 国较 为 青睐 的偶然说和必然说 中,由于刑事因果关系被认为是客 观存在而使其
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作者:卢笑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摘要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之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唯物辩证关于因果关系的辩证统一性、内在联系性、复杂多样性等基本原理,特别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拟以两个刑事案例引发的思考为逻辑起点,分析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在我国的实践及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以期能为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找到新的视角。
关键词哲学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刑事案例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1-01一、问题的提出:由两个刑事案例引发的思考案例一:甲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七刀,被害人重伤昏迷,甲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苏醒过来后挣扎下山,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甲是否应对苏死亡的结果负责?案例二: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李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至赵死亡。
乙是否应对赵某的死亡结果负责?参考答案:案例一:苏某的死亡和甲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二:赵的死亡和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以上两案例取材于2003 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卷二41题)。
分析可知,上述案例都涉及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判断,都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形。
案例一中被害人自己摔死案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案例二中介入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影响,需要根据“经验法则”进行相当性判断。
案例一中,犯罪发生的场所特殊,甲的实行行为较为凶残,危险性大,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应当认定实行行为对死亡结果发生具有决定性,故甲的实行行为和苏某的最终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二中,乙的追杀行为虽然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但尚未达到至赵某死亡的高度盖然的程度,此时李某的出现纯属偶然,且赵某的死亡是第三人李某开枪行为所致。
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探究
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探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混乱的现状,点出了探索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出路的重要性;通过分析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等因果关系认定学说来探讨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
1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现状在刑法归责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律都肯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刑法归责的重要性。
但遗憾的是,目前各国法律体系在理论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而通用的理论。
以我国为例,哲学上解决因果关系的方法脱离实际,无法适用于刑法中,致使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无法起到很好的刑法归责作用。
寻找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出路迫在眉睫。
2 我国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学说2.1 条件说条件说由奥地利法学家格拉斯创立,是比较早的因果关系理论,适用于司法实践,尤其适用于刑事归责。
这个学说认为,在存在危险隐患的场合,如果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存在必然的联系,且造成危害的时候,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条件说的认定公式为:假设不存在A(B、C……),则Z就无法成立,那么A(B、C……)可以认定为造成Z的原因。
与其他因果认定的学说相比,条件说拥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条件说能够有效减少遗漏的发生,因为它会将所有相关的行为加以考虑。
第二,条件说可以通过公式,慢慢过滤到所有的条件(行为),然后把真正导致结果产生的条件(行为)过滤出来,使客观基础简单化。
第三,根据公式可以清晰地推导结果,方便法官进行判断,不仅简便易行而且适用范围广,刑事归责以及普通案件的归责都可以适用。
但是条件说存在也存在着缺陷,它需要将一切可能引发结果的条件都假设成真正的条件,然后一一加以分析排除,这就扩大因果关系判断的范围,给刑事归责增加了工作量以及难度。
2.2 原因说原因说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弥补了条件说的缺陷。
原因说的实施方法是,在可以对结果产生影响的所有条件中,找出具有法律作用并且以某种准则当作导致结果原因的,那么选出的这个原因则是因果关系中的归责的“因”。
刑法因果关系探索
刑法因果关系探索作者:耿赫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摘要】刑法是构成我国法律的主要部分,刑法的因果关系也是我国法律领域中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因为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包含着很多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很难达成共识。
刑法因果关系中涉及的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学领域中能够发挥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理论都习惯从哲学的角度认识和讨论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法律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争论主要是法律判断标准,但是种种讨论并没有形成确定的理论体系。
文章将根据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条款,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进行简单的探索。
【关键词】法律;刑法因果关系;探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随之完善,我国已经逐渐走上法治国家的道路。
刑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非专业人员对刑法的非常浅陋,所以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在不断对我国刑法进行研究改进,同时积极进行法律的普及工作,力求让更多普通民众了解刑法的相关知识。
刑法的因果关系主要指的是具有危害行为和发生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的因果关系建立在罪犯触犯的法律责任基础上,所以,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应该排除犯罪构成,这不会影响刑法在犯罪构成中发挥作用。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与社会现象之间有一种联系。
具体来说,刑法因果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人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界,众多专业人士一致认为刑法的关系除了具有一般的哲学因果关系,还具有一些特殊性。
(一)客观性刑法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物理性。
这里的物理性指的是事物现象之间较为单纯的实关系,其主要是强调某事件发生的原因现象可以引发一定的结果。
不管是任何人,对该事件的行为都可能会产生相当的危害作用。
一旦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可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些都存在于刑法因果关系考察当中。
(二)普遍性和普通事件的因果关系不同,在刑法当中,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行为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1.因果关系1.1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在刑法中因果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的结果。
所有的行为是不是人与人之间,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实现刑法,结果造成自然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结果。
由于刑事罪客观方面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即“因果必然性”和“因果关系”。
1.1.1因果必然性说因果必然性,是因果关系是必要的,或然的因果关系。
必要性是有规律的,是不可避免的,在的结果的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
因果关系是指的可以是B的出现直接导致行为;和应急是不确定的,该行为导致加速或减速的动作,把事情与个性,是必然的一种形式。
偶然因果关系指的是导致了A,A的结果和原因和结果,或结合B的行为,导致B.因果必然性的发生,是哲学和应变的应用的必要性的行为刑法规定,中国学者就提出的理论,赵秉志的批评,说:“不然应急是因为此前的必然原因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这种偶然性,不会出现,作为一个因果关系,这是不可避免的的因果关系为必然和偶然的,因果关系本身就是矛盾的。
“1.1.2因果关系根据这一理论,权变不包括因果按照必要的前提下发生,即在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一种行为是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可能的,而且这种行为必须与结果的规律,不切断一个现实的可能性的行为。
提出的理论的标准是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很难判断该行为是否包含下,这是很难判断的结果符合行为的规则,因为许多规则尚未知道和掌握所产生的结果”。
此外,因果关系,过分限制的因果关系,量程范围,因此没有正确定义的刑事责任。
此外,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被定义为“接触的内在本质”,所以因果关系和法律等同起来。
大陆法系的刑法1.2的因果理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哲学的一部分,二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在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研究,以绕过偶然的战争不可避免的理念,但“条件”,“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理论”领域。
司考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
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 的毒药。
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
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在本案中,导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辩解说“没有自己的行为,被害人也会死亡”,进而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需要根据自然的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导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钻孔行为,所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注意德国货车撞死醉酒骑自行车人的案件。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
{辨析}第一,本案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二十其中一人投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1)如果嘉庆有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质检存在因果关系,城里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
对刑法 因果关 系的研 究
徐建智
( 河南省驻马店职业技 术学院,河南 驻马店 4 6 3 0 0 0 )
摘要:刑 法因果 关系应分为两个层次 ,即为事 实因果关 系和法律 因果 关系。事 实因果关 系是确认危 害行 为与危 害结果之 间是否存在归 因性的客观联 系, 法律因 果关 系是判断行 为人对犯罪结果是否具有责任 , 是 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 关在侦查、审查起 诉和审判过程 中.从事 实因果关 系 逐 渐过渡到法律因果关系、从而 认定 因果关 系。在 确认 归因性后的基础上渐渐加强对归责性的判断过程。法院对因果关 系的归责性作 出 相 应的判断时,要 综合 多种相关的价值元 素进行考虑, 如刑
断依据是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归责性 。刑 事审判 中, 综合所有因素考虑案件 的全部 事 实是法院的需要, 并 由此作 出最终的判决 。 由 于是 因果关 系的判 断, 故 而先 确认存在事 实
因果关 系,即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 的原因。
果 的关 系; 故而这些人提议, 刑法 上的因果
中的因果关 系则是 将马克 思主义 哲学 的因 果关系理论作为指导 。 对刑法 的关系进行研 究 ,研究 因素不外乎其范围和定义, 对此我 国学者持不同的看法 。
一
( 2 ) 在审查起诉 的过程 中。 检察机关 需 要对案件 的事实性进行审查, 而且 需对二者
之间 的因果关系作 出进一步的审判。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是审判 的标准。故而。 被检察 机 关所认定 的因果关系是法律因果关系, 其判
哲 学研 究 因果关 系往 往将整个 宇宙作
为客观存在 的对象。 其范围是无法规定的。 而
危害行为只要与之存在相应的联 系, 侦查机 关就要立案侦破。而行为人对其危害行是否 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 这不再是侦查 机关考 虑
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一个学说史的考察
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一个学说史的考察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历程,特别是从哲学视角到刑法学视角的转变过程。
通过对相关学说史的考察,本文揭示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如何从哲学的思辨走向刑法学的实践应用,并对这一转变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价。
文章首先回顾了哲学领域对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解,包括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质料因、动力因和目的因等理论,以及近代哲学中的因果决定论和因果概率论等观点。
随后,文章转向刑法学领域,介绍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重点分析了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代表性学说。
通过对这些学说的梳理和评价,本文指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哲学和刑法学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和联系。
一方面,哲学对因果关系的探讨为刑法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刑法学对因果关系的实践应用也反过来丰富了哲学对因果关系的理解。
本文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需要不断吸收和借鉴哲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同时也需要紧密结合刑法学自身的特点和实践需求,不断完善和创新。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的考察,为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哲学视角下的因果关系理论在哲学领域,因果关系是一个古老而深奥的议题,它触及到世界万物的存在与运动规律。
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因果律”开始,因果关系理论就在哲学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一个事物都有其原因,这个原因即是其存在的根据和动力。
这种因果观在哲学中被称为“实体因果观”,它强调因果关系是事物存在的本质属性。
随着哲学的发展,因果关系理论也不断地深化和演变。
在近代哲学中,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了“因果律的先验性”,他认为因果律是人类理性认识的基础,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基础规律。
而英国哲学家休谟则对因果律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因果关系并不是一种必然的联系,而是一种习惯性的联想。
这种“习惯联想因果观”对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提出了挑战,使得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因果关系的本质。
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史的考察
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史的考察答: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史的考察一、古代的因果关系学说1、《洪範》中的因果关系学说《洪範》是中国最早的法学典籍,它的作者蔡邕在《洪範》中提出了一套经典的因果性原则,注重因果关系的概念。
他认为,权力来自天,如果一个人犯罪,他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这种惩罚与其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他还提出,宽大审判和惩戒必须权衡交叉,不能偏颇;此外,独酌惩罚也违反了因果关系。
此外,蔡邕也提出了“邕道”,提倡一种“抗错不放轻”的审判原则,重视“教育和矫治”的宗旨。
2、《大戴礼记》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大戴礼记》是中国古代重要的道德书,它从因果关系出发,认为任何行为都必然有所应得,良莠平分。
具体来说,它强调人们要遵守所有规则,遵守“礼”,得到“福”。
一方面,人应该行善以获得好报;另一方面,人也应该施恩以获得好报。
更重要的是,它还谈到了“兴、衰”的原则,强调人们行善比施恩的功效更大,而行恶则会受到应有的惩戒。
二、近代的因果关系学说1、清代的定罪民法体系清代的定罪民法体系建立了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比如犯罪的惩罚必须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正比,不能独酌惩罚。
定罪民法注重个人的惩罚,不以“全民集体责任”和“宫地田园”等方式施行定罪,而只以犯人酌定轻重责任罪来定罪。
此外,它还提出了“违法必究”的原则,强调判罚要量刑公正、审慎、依法,严格实施犯罪人民法中规定的惩罚,使“罪有应得”。
2、共和国刑法的因果关系学说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起一套因果关系学说。
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者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强调了从不同角度赋予受害人法律权利,并确立了从宏观上保护公共安全的罪行分类,如暴力犯罪、有序和刑事组织犯罪。
此外,为了实现刑法的目的,国家还采取了全民参与的精神处罚制度,即责任刑,比如拘役和拘留,以吞并危害社会的高度犯罪。
三、结论在古代我国刑法历史上,因果关系学说一直是一贯的核心思想,至今仍然存在。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论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引言在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一种特定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被认为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学术界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哲学和法学的角度,探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念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在一次犯罪行为中,必须存在一种特定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必然条件。
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通过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相当因果关系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那么法院就会认定其构成了犯罪行为,如果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那么法院就会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行为。
1.哲学角度的争议从哲学角度来看,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合理的,他们认为只有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犯罪行为,否则就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不合理的,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的结果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仅仅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相当因果关系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那么就会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合理性。
在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争议进行了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某种程度上是科学的。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有其理论基础的,它建立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而因果关系是自然科学中的一个非常基本的概念。
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它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权利。
但是我们也要承认,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并不适用,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结论就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而言,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某种程度上是科学的,但是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够面面俱到。
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分析
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分析引言: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仅涉及到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还需要研究诸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刑事案件的证据推理等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因果关系推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因果关系推理在法学中的应用和分析。
一、因果关系推理在证据收集和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推理是认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例如,在一起被告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中,法官需要推理被告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这一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伤的直接原因。
因果关系推理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因果关系推理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推理同样是一个关键环节。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法官需要推理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是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只有正确地推理出因果关系,才能公正地认定责任,并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
因此,因果关系推理在民事案件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因果关系推理在证据推理中的挑战和限制尽管因果关系推理在法学中是一个重要且常用的推理方式,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因果关系推理往往需要依赖于充分的证据,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
其次,因果关系推理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和陪审团可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过于主观地评估证据,并可能出现偏见。
因此,在使用因果关系推理时,我们必须非常谨慎,并尽可能排除主观偏见。
四、因果关系推理在法律责任认定中的意义正确地推理因果关系对法律责任认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它可以帮助法官合理地认定被告的过错和责任,并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因果关系推理也能够帮助相关方预测和避免潜在的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五、因果关系推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因果关系推理在法学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但它并非是法学独有的。
事实上,因果关系推理在其他学科中也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它在科学研究、统计学分析、医学诊断等领域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2018-2019】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2019】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事实的因果关系,已如前述,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
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先从刑法的目的谈起,因为即言因果关系有刑法的意义,以及其有重要的机能,自然不能脱离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可以笼统的说总有保护社会生活利益的内容。
而刑法的机能或者任务,也都有保护社会的含义。
主法益论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法益的保护,因此当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刑法自然会介入社会个人的生活,论行为人与法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行为人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
但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罚性;而前者,也要区分而对待,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
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
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的因果关系。
比如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这里,在客观事实上,他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因为动物的袭击,而这危害结果与动物的袭击之间有事实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不认这种事实的因果关系为刑法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与动物的袭击和他人的伤害结果,有一定的事实联系,又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罪过,因此,行为人的驱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依从刑法的目的、任务和机能出发,被判定为有刑法的因果关系的存在,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张理恒【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说是其他学说的基础,我国刑事司法应当总体上坚持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说,在解决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具有一定优势。
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复杂的分析工具,有助于解决一些更疑难的案件。
%Theories of causation in criminal law mainly include theory of condition,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and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which are used differently.The theory of condition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other theories,so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must generally adhere to it.The objective theory in the equivalence theory of causation has an advantage in handling the cases with intervention factors.And 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ory,as a complex analysis tool,can be used to handle more difficult cases.【期刊名称】《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可替代的充分条件【作者】张理恒【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简评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的争论
作者: 夏勇
出版物刊名: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8-12页
主题词: 因果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刑法;因果范畴;因果原理;哲学范畴;经典原著;“必然”;
因果性;偶然因果关系
摘要: <正> 近些年,研究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文章层出不穷。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既,有必然也有偶然?这是目前争论的中心问题。
而怎样理解“必然”“偶然”这对范畴以及它们与因果范畴之间的关系,则成了争论的焦点。
例如,认为因果关系只能是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认为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反之,认为必然与偶然均包含因果性,也就承认刑法中有偶然因果关系。
几乎各篇有关论著都要用相当篇幅来论证上述哲学范畴,并且纷纷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以及其他哲学大师的论述,甚至把争论扩展到查证某些有关因果原理的哲学经典原著在翻译上是否有误。
在此,笔者并非要具体评价参加争论的各种观点,而。
刑法学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辨析
己。而没有针对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提出较有建树的观点。 4.条件理论。条件理论发端于穆勒的哲学因果关系思想,其
当代形式由奥地利刑法学家 Glaser 首先阐明,并在德国学者 Buri 的影响下迅速发展。德意志帝国法院的刑庭一开始就采用了条 件理论,刑法学界亦采条件理论为通说。时至今日,条件说仍在 大陆占据重要地位。在德国,民事法庭更喜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 说,而在刑事审判中则一律采用条件说。 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有 趣的现象。
刑法中的原因,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在探求刑法因果关系的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到刑法中
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关键词 刑法学 哲学 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涂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2009 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18-03
◆法学研究
2011 · 03(下)
难以判断究竟有无因果关系存在。 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 须是人的行为,“行为”应是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核心概念。因为研
1.损害必须是由加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奴隶或家畜必
却存在于由一个结果和数个前提条件组成的条件束之间,这些条 须由加害人直接打死,如果加害人追逐或惊吓等,使之失足跌落
件之所以能够必然地引起结果的发生,乃是因为它们的共同作用 山下摔死,或者坠入水中溺死,损害虽然发生,但并不是加害人的
简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那些事儿》哎呀呀,说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玩意儿呢!其实啊,它就是探究某个行为和某个结果之间到底有没有那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
你想想啊,在这个大千世界里,各种各样的事情发生着。
而刑法呢,就像是个超级侦探,要去弄清楚哪些行为是造成特定结果的罪魁祸首。
那这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到底有啥特点呢?嘿嘿,首先啊,它得是直接的联系。
不能说今天我吃了个包子,然后地球另一边发生了地震,我就和地震有因果关系啦,这不是瞎扯嘛!它得是我的行为直接引发了那个后果,就像是一条直直的线把它们串起来。
然后呢,还得是必然的联系。
比如说,我故意推了一个人一下,他摔倒了磕到了脑袋,这脑袋受伤就是推那一下必然会导致的结果,跑都跑不掉。
可不能说我推了他,然后他回家路上被陨石砸了,赖我身上,这可就太冤啦!而且啊,这因果关系还得具有客观性。
不会因为我说我不是故意的,或者我没预料到,这因果关系就不存在啦。
比如说,我在马路上玩手机,一不小心撞到了别人,他摔倒受伤了,那我不能说我不是故意的就没我啥事了呀,这个因果关系那是摆在那儿的。
有时候呢,要判断这个因果关系还真挺复杂的。
就像一团乱麻,得慢慢理清楚。
比如说,好几个人的行为凑在一起才导致了一个结果,那到底谁的作用更大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就说啊,这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要是弄错了,那可就可能冤枉了好人,或者放走了坏人。
所以啊,那些法官、检察官们可得瞪大眼睛,仔细琢磨,不能马虎。
总之呢,这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像是个神秘的线索,牵着犯罪和后果。
只有把它搞清楚了,才能让正义得到伸张,让该负责的人承担责任。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但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啊!希望我说的这些能让大家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更清楚的认识,也算是我这个小老百姓的一点小贡献啦!哈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于因果律和立法用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哲学考察[摘要]文章以哲学范畴的因果律、因果关系与日常用语的关系、因果关系的立法语言载体为视角,进行了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哲学考察。
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应该是非通常性条件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作为先在事态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符合因果律的导致与被导致的关系。
[关键词]因果律;刑法因果关系;立法用语;事态;法哲学一、因果律“科学的实际效用全靠它预知未来的能力。
”在被告人向被害人的水杯中投下大剂量氰化钾的时候,他早就预料到被害人将中毒死亡,结果的确为其所预料。
当今时代,这类极其令人满意的结果让人对科学感到赞赏。
毕竟,最强有力的社会乃是科学水平最高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无处不充斥着科学的力量,“科学的力量在于它对因果律的发现”。
罗素认为,“因果律”可以定义为一个普遍原理:“在已知关于某些时空领域的充分数据的条件下,凭借这个原理我们可以推论出关于某些时空领域的某种情况。
”罗素承认因果律的盖然性,不苛求因果律的必然性,“只有在概率超过一半的时候,我们所谈的那个原理才能被人们认为称得上一个‘因果律’”。
“如果定律只表示一种很大程度的盖然性,那么这和它表示一种必然性几乎可以同样令人满意。
”但维特根斯坦并不象罗素那样认可因果律的地位与价值,他说,相信因果律是一种迷信。
“因果律不是一个规律,而是一个规律的形式。
”第一,我们推论到的知识领域未必迟于我们据以推论的领域。
就象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A ?邴R①中,是先有A事件还是先有R事件?这个推论不是向后而是向前进行的,但这并不是因果律的一个普遍特点。
第二,一个定律的产生,往往是建立在一定的数据基础之上的,那么,我们在说明一个定律的时候能否刻画出该定律据以产生的数目的规则?这似乎不易于操作。
有p不过,在罗素看来,因果律虽然带有很大的盖然性,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但这依然不能阻却它在知识构建中的功能。
“承认只带盖然性的定律的一个好处是这样做能使我们把一些作为常识基础的类似‘火烧伤人’、‘面包有营养’、‘狗吠’或‘狮子凶残’等粗略的概括包括到科学范围里去。
”尽管这样的事实为大家所公认:刚刚出炉的烤红薯上的火星不会烧伤人,霉变了的面包失去了营养,有的狗太温顺见到入侵自家宅院的不速之客也不叫上几声,马戏团被驯化的狮子温顺得象羔羊一样乖。
上述例子都是或然性的因果律,既是或然性的,当然就暗示了偶然或例外的存在。
③尽管例外是如此普遍地客观存在着,但“火烧伤人”、“面包有营养”、“狗吠”、“狮子凶残”这类的规律性现象依然是我们行动的有效向导。
客观世界中存在着不计其数的规律性现象,因此人们试图对现象之间的因果律进行摸索。
但我们早就意识到了对因果律的摸索绝非易事,的确难以找到一种使现象之间不存在例外情形的形式。
“但是如果把旧的比较简单的定律当作只是表示盖然性的东西,那么它们就仍然是有效的。
”二、因果关系与日常事态因果关系作为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术语,正如刑法中的许多其他术语一样,也是源自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描述、解释客观世界的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正如弗莱彻教授所言:“如果我们想在日常概念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刑法的体系,那么,我们就必须注意这些概念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方式。
”那么,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善于观察客观世界,考察日常生活中一些概念是如何具体地使用的,而且还要善于思考这些概念是如何影响过并且还在怎样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首先要求我们依据日常生活知识来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探究日常生活中什么情境下的因果关系?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普通现象是,我们对事物通常或者持续状态一般不进行原因性的探究,相反,我们感兴趣的往往是非正常事态的原因。
所以,对非正常事态的原因如此感兴趣,以至于在原因尚未揭晓之前我们对其达到妄加揣测的地步。
特定时刻的事件倘若是非常态性的和出乎意料的,那么,这足以激起我们对该事件进行探究与尝试解释的兴致。
当有人询问像为什么要吃饭的原因时,我们对此问题的第一反应或许是惊讶,进而认为此类问题无意义可谈,因为探究此类问题的因果性的确有多此一举之虞。
对于在什么时候适宜进行探究原因性事态这个问题,“人们很难给出一个完整的说明”。
笔者认为,尽管对该问题不容易做出精确的回答,但这还是有规律可循的。
第一,我们所追询的原因往往是非常态性事件的原因。
至于如何界定非常态性的事件,这是一个辩证的、历史的范畴,必须将一个事态置于具体的时空来考察。
同一个事态在一个时空下是常态的,但时空一旦变迁,那或许就是非常态的。
第二,事件的时空性决定了原因事件的流动性。
同一个事件在一个时空下是原因事件,但在另一个时空下未必是原因事件。
三、因果关系的立法语言(一)外国刑法典立法用语就笔者所查阅的外国英文版刑法典而言,一般用“cause”与“lead to”来表述因果关系。
芬兰《刑法典》第六章第四条:“If the offence or the judgement has caused to the offender another consequence which……would lead to a result……”此外,在西方刑法学理论界,除了“cause”与“lead to”外,最常见的也莫过于“produce”(产生)、“bring about”(导致)等动词短语。
(二)中国刑法典立法用语据笔者统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中,立法者使用了如下表达因果关系的语言载体:(1)“造成”“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不是犯罪。
”(第16条)(2)“发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
”(第14条)(3)“以致发生”“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15条)(4)“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7条第2款)(5)“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第406条)(6)“导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第409条)四、刑法因果关系应是客观事件之间导致与被导致的关系维特根斯坦曾写到:“在原子事实中,对象如同一条锁链一样相互连接。
”并且对象之间以“某种确定的方式相连”。
刑法因果关系概莫能外,它也应该是对象之间某种确定方式的联系。
首先,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事件之间的联系。
客观事件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涉及到具体学科专门知识的技术判断问题。
维特根斯坦认为:“世界是所有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
”刑法因果关系之因只能是危害行为事实本身,而非自然事件之类的其他事实,更非事物。
其次,事件之间可以存在或然联系亦可存在必然联系。
所谓或然联系,就是一个原子事件出现,另一个原子事件可以出现,亦可不出现的情形;所谓必然联系,就是一个原子事件出现,另一个原子事件亦随之出现的情形。
那么,在断定事件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我们依据的是事件之间的或然联系还是必然联系?事实上,任何一种先于损害结果存在,并对该危害结果施以作用的诸多先在事件仅仅是危害结果得以发生的条件,并非原因。
这种先在事件是否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应该考虑如下内容:(1)先在事态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抑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2)对结果发生虽然必要,但极为通常的条件性先在事态不是原因;(3)当导致结果发生的先在事态并非单一之时,它们各自在导致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之重要程度;(4)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行为人自身的心理状态或意图。
⑤传统刑法教义学普遍把刑法因果关系界定为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一词,固然受到哲学对“因果”一词之界定的影响。
这里的“引起”一词,更倾向于“引发”或“诱发”之意,与“造成”、“成就”或“导致”,不仅在字面上而且在实质内涵上还是存在相当的差距。
“造成”、“成就”或“导致”最接近于“结果”的成就。
一言以蔽之,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应该是非通常性条件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作为先在事态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符合因果律的导致与被导致的关系。
[注释]①此处A ?邴R区别于蕴含式A←R。
②不可逐一列举的有限域并非指绝对不可列举,但若要要验证“人皆有死”这个命题,那就意味着要对当今全世界60余亿人一一作出统计。
③⑤譬如,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曾严格要求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
但双胞胎、三胞胎甚至七胞胎等情况是存在的。
但是,不能据此断定这些父母故意违反我们的基本国策而应受处罚。
毕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胎一崽是普遍现象。
④有学者认为,危害行为不涉及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笔者不敢苟同,原因在于没有主观恶性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参考文献][1][英]罗素.人类的知识[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3.[2][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M].王平复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3][美]乔治·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M].蔡爱惠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芬兰刑法典.肖怡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Richard G·Singer,John Q·La Fond.Criminal Law.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Inc. Gaithersburg,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