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调解制度的功能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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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调解制度的功能与原理

(一)调解的语义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纠纷的解决机制呈多样化的趋势。理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的偏好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实现社会公正。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进行调停,排解疏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内调解只有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制度表现为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有机结合方式:

一方面,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调解过程,使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产生又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使的调解协议乐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因此,同审判相比,调解具有其独特的司法救济价值。

(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根源

从现代世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为克服诉讼迟延、法律职业工作者人数跟不上实际需要、诉讼费昂贵等诸弊端,和解或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和解或调解制度的完善也处于不断成熟之中。

有“诉讼王国”之称的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日本通过调停解决的案件占总数的53%到54%,诉讼中经和解解决的案件达35%;德国的和解率

最低,其案件总数的75%是通过判决解决的。虽然各国的和解、调

解程序并非完全相同,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和减轻法院案件过多的负担是各国法律设立调解制度的本意所在。

同时,法院调解制度具有诉讼外和解与审判优势相结合的特点,理性的当事人可以积极的在司法公正与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

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需求。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单纯的诉讼

外和解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其价值都无法满足社会对司法救济制度的

多样化的需求。

另由于个人自由理念的提升,希望通过在诉讼的过程中,积极参与纠纷的解决。而法院调解则是将诉讼外和解与民事诉讼中审判的

制度予以调和的产物,同时满足人们对调解与审判优势进行融合的

需要。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可以在程序保障与效益、公正评价与

利益协调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要求。

可以说,法院人力不足的困境及纠纷双方对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是法院调解存在的根源。法院调解则是将诉讼外和解与民事诉讼

中审判的制度予以调和的产物,同时满足人们对调解与审判优势进

行融合的需要。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可以在程序保障与效益、公

正评价与利益协调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要求。可以说,法院人力不足的困境及纠纷双方对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

是法院调解存在的根源。

相关阅读:

调解制度的四种体系: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二)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企业事

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

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

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

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

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

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

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告知当事人请求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

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

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

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

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法院调解。

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

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

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对于调解不成

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

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三、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四、仲裁调解。

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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