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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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奖罚分明,使责、权、利相结合。

二、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所。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或转送有关部门。

四、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

六、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统一统计标准,及时汇总上报,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__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为了解决村(居)民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每一位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职责1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依法依规代表和协调当事人处理纠纷;2.工作人员应以"调解"为中心,协调各方达胡口解协议,维护公平公正;3.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调解工作;4.处理村(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纠纷,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5.维护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并严格遵守秘密保护制度;6.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三、工作流程1.接收纠纷调解申请:村(居)民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2.受理申请并分派工作人员:调解机构对接收到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具体情况分派工作人员。

3.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约定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

4.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5.达成调解协议: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装订成册,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6.书面确认: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协议书和调解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1.调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独立、中立、公正。

2.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秘窗保护工作。

3.调解工作人员应当注重服务精神,关注村(居)民的需求,做到及时快捷地解决问题。

4.调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

5.调解机构应当着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开展培训和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定期对调解有关数据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
4、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调解纠纷应当进行调解时,应及时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6、人民调解工作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30天内调结;
8、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9、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0、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如下: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解释应参考最新的《人民调解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

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范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
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2、人民调解应当遵守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
讼权利原那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设立纠纷登记簿,标准调
解文书,及时准确记载各类已受理的民间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为调解
主持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5、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一般公开进行;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7、调解纠纷一般在三十日内调解结束;
并对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催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排除隐患;
8、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调
解委员会协商确定一方为主持调解方,其它为协助调解方;
9、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调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1、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一、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各类民间纠纷,二、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做到“小事不出调解小组。

一般纠纷不出网格片,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社区)调委会”。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和制止矛盾纠纷发生。

四、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自觉遵守调解工作原则和纪律,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学习制度一、调委会每月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1.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三、调委会应通过一会代调、观摩学习、案例讨论等多种方法和途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回访制度一、调委会对调解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易反复的纠纷等应在调解后一段时间或协议履行时间进行回访。

二、回访要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审查结果等。

三、对回访中掌握的重大情况,要现场处理,对确需汇报、研究的,应控制事态,再行上报。

四、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如实记录,及时研究并加以改进。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一、调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调解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和保密等工作。

二、民间纠纷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在调节事务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装订人民调解卷宗,做到一事一卷。

三、人民调解业务卷宗内容包括: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5、与当事人谈话笔录;6、调查笔录;7、证据材料;8、调解笔录;9、人民调解协议书;10、回访记录;11、其他材料。

负责人:XX联系电话:XX办公地址:XX区XX路XX号一楼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及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邮编:233000。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调解工作是指通过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纠纷的非诉讼方式。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廉洁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实行调解员管理和社区(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设立县级、乡(镇)级、村级人民调解机构。

第六条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德才兼备、爱岗敬业的条件。

第七条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自主进行人民调解工作,不得受到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八条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人民调解工作以支持和协助,积极引导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章人民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职责第九条人民调解机构分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级(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人民调解员若干名,分别由人民调解机构负责人、主任和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人选担任。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和指导本级人民调解工作;2. 推动和监督下级人民调解工作;3. 培训和考核调解员;4. 提出人民调解工作改进意见;5. 协调解决各类纠纷和争议;6. 积极开展调解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调解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调解员的选聘和管理第十三条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调解员的资格条件: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18周岁;3. 具有政治、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素质良好;4. 具有调解纠纷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五条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经过考核合格可以连续任职。

第十六条调解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司法所在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指导原则:司法所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公正、平等、诚信、保密、协调为指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2. 建立调解员队伍:司法所建立一支专业化、多样化、覆盖面广的调解员队伍,包括专职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等,用于处理各类纠纷。

3. 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工作,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进行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效果评估:司法所建立调解工作评估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5. 强化培训与提升能力:司法所组织调解员培训,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学习,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升司法所的调解服务能力。

通过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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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指依法建立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下面就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人民调解法》是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调解员的条件和权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人民调解员则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调查、调解和文书处理等环节。

在接待环节,人民调解员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在调查环节,要深入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在调解环节,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文书处理环节,要及时准确地制作调解文书,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

四、调解效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核心是要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效果主要体现在纠纷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得到促进。

只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调解效果。

五、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其次,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力度,提高其管理和监督能力。

最后,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四前”制度: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意识和责任感。

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至少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学习一次。

三、例会制度:调解委员会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调解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月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四、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研判制度:调解委员会要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策措施,作出工作部署。

五、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统计报表和人民调解工作月报表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录入河南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

遇到重大民情社情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六、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根据矛盾纠纷的内容、发生地和当事人所在地的情况,结合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进行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

人民调解法工作制度内容一、调解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解对象1.民间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侵权赔偿纠纷等。

2.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

三、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调解意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四、调解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根据纠纷性质、调处难度、当事人意愿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五、调解实施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的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愿,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并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3.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5.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6.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过程进行记录,并建立调解档案。

记录和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7.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8.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

9.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增强社会公信力。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双向选择调解:调解不强制,参与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2. 公正中立的调解员:司法所会有专门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他们必须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采用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

3. 程序公开透明: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调解过程的记录、意见和协议应当保存并可以提供给当事人查阅。

4.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协议。

5. 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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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2024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2024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1.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组织机构设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

委员会由政府指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推动县级人民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合格的人民调解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具备相关法律和调解技巧知识,以便有效履行调解职责。

3.调解事项的范围和权限明确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事项范围和权限,包括非诉讼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同时规定调解员的权力和责任边界,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调解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的程序。

委员会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内容符合调解条件。

5.调解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对于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收集等,以了解事实真相,为调解提供依据。

6.调解程序和方式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确定调解程序和方式,包括调解员主导调解、会议调解、专家协助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

7.调解协议的制定和签署调解工作的重点是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委员会应指导调解员制定调解协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公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署。

8.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一旦调解协议达成并签署,委员会应监督协议执行情况,并依法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如有必要,可以追踪检查调解结果,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9.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公众参与,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工作。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10.调解工作统计和评估委员会应及时统计调解工作数据,如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等,并进行评估分析。

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调解制度背景与意义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是指基于社区居民问题的多元化解机制,旨在通过调解诉讼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调解制度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调解制度的原则在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

调解工作应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参与调解。

2. 公正公平原则。

调解过程中应保障各方的平等地位,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

3. 保密原则。

调解工作应保护各方的隐私,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4. 协商一致原则。

调解工作应推动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调解的适用范围社区人民调解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问题:1. 邻里纠纷。

如噪音扰民、停车纠纷等。

2. 合同纠纷。

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

3. 劳动争议。

如工资支付纠纷、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等。

4. 民间借贷纠纷。

如小额贷款、借款纠纷等。

四、调解的程序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登记备案。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2. 召集双方。

调解员根据调解申请,召集纠纷双方到场,介绍调解目的和程序。

3. 充分听取。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和诉求,理解双方的利益关切。

4. 协商调解。

调解员应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书上写明调解结果。

5. 履行协议。

调解员应引导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督促。

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的作用,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下面是调解员的相关要求和职责。

五、调解员的要求和职责调解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具备法律知识。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解读法律法规。

2. 具备调解技巧。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能够有效引导双方进行协商互动。

3. 具备沟通能力。

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与双方充分交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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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实行:三定一奖惩“,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完成任务奖励,完不成的减罚一定的报酬或者奖金。

二、会议、学习制度。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会议,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安排下月任务。

三、请示、汇报制度。

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向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四、共同调解制度。

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谁先受理或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主持调解方,另一方或其他调委会为协助调解方,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

五、纠纷登记制度。

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按《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登记,并按时上报司法所。

六、纠纷排查制度。

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
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七、纠纷移交制度。

调委员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八、信息报告制度。

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及正在激化的纠纷情况。

及时上报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九、回访制度。

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十、档案管理制度。

年终应按一案一卷的要求将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纠纷调查材料、调解协议副本、回访记录等材料和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十一、统计制度。

要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薄册、档案台帐等。

要及时按上级统计报表的要求汇总上报。

十二、总结评比制度。

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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