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机制
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研究
归纳起 来 , 外 国法 内容查 明指 的是, 法院 在审理 涉外 民商事 案件 外 国法是 明 显不可能 的, 适用 l ; L f I J 时法 。 ” 发现冲 突规范指 引的是 外国法 时, 为查 明此外 国法是 否存在 以及 它的 具体 内容所进 行 的活动 。 外 国法 内容 查明 的制度价 值是 多方面 的。 首 先, 外 国法 的查 明是适 用外 国法 进行 裁判案 件 的必经阶 段 。当 一国法 院发现 冲 突规范 指引 的是 外 国法 时, 此外 国法经查 明之 后才可 为最终 的裁
( 二) 外 国法 内容查 明责任 的分配
一
旦案件应 该适用 外国法 , 而 该外 国法 的存在和 内容并 不被 择适 用外 国法律 的, 应当提 供该 国法律 。 ” 从我 国的规 定来看 , 通
法 官所 了解 , 则首先 面临 的问题就 是外 国法 内容 查 明的责任承 担 过意 思 自治来选择适 用 外 国法 的 当事人 , 有 义务 提供该 国法律 。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
概述
权 。而 当事人 在外 国法 的查 明中处 于次 要的地位 ,协助法 官 即
可 。以比利 时为例 。 法 官 必须依职 权 查明外 国法 , 同时有权 让 当
( 一) 外 国法 内容查 明的 涵义和制度 价值
关于外 国法 内容 查 明的称谓 和涵 义 ,英 美法 系 国家称其 为 事 人负责 协助 。如其规 定 , “ 此法 指定 的外 国法的 内容 由法 官查 “ 外 国法 的证 明” , 大 陆法 系 国家称其 为“ 外 国法 内容 的确定” 。 我 明。外 国法根 据其在 外 国所得 到 的解 释 被适用 。 当法官 不能 查 们可 以看到 关于 外 国法 内容查 明的涵义 难谓 有本质 上 的差异 。
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
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又称美国法域外适用法(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U.S. law),指的是美国法律在国外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美国在经济、金融、环境、人权等方面的法律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因此,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和原则美国法律关于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权原则(Principle of Jurisdiction):美国法律只适用于美国本土,具有管辖权的法官只能处理涉及美国国内的案件。
因此,在适用美国法律的问题上,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存在管辖权。
2. 国籍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ity):根据国籍原则,美国法律适用于美国公民,无论他们身在何处。
这意味着,无论美国公民身在何地,只要其行为涉及到美国法律所管辖的领域,他们都要遵守美国法律。
3. 领土原则(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根据领土原则,美国法律只适用于美国本土领土上发生的行为。
如果美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美国法律通常不能追究其责任。
4. 效力原则(Principle of Efficacy):美国法律在国外的适用不仅仅是指美国公民在国外的行为,还包括一些涉及到国外实体和国外法律的情况。
根据效力原则,只有当适用美国法律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且不会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公序良俗时,才可以适用美国法律。
二、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1.经济和金融领域:美国的经济制裁政策被广泛应用于国外实体和个人,以限制他们与美国的贸易和金融往来。
例如,美国对伊朗、朝鲜等国家实施了多项经济制裁措施。
2.环境保护领域: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对国外企业的环境影响也具有约束力。
例如,美国法律要求美国公司在国外开展业务时,也要遵守美国的环境保护标准。
3.反腐败领域:美国对国外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尤其涉及到美国公司在国外的行为。
论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目录中文摘要、关键词 (1)英文摘要、关键词 (2)引言 (3)一、我国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外国法查明 (3)(一)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现状 (3)(二)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存在的问题 (4)1.仅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外国法的查明不够妥当 (4)2.对外国法查明方法的规定仍然有局限性 (4)3.尚存在法律漏洞 (5)(三)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新发展 (5)二、外国法查明中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 (5)(一)专家证人的选任 (6)1.专家证人的资质 (6)2.成文法实践 (7)3.判例法实践 (8)(二)专家证据的披露 (9)1.证据开示制度 (9)2.证据开示制度在外国法查明中的运用 (10)(三)专家证据的采信 (10)1.专家证据采纳的实质要求 (10)2.专家证据采纳的程序要求 (11)三、我国外国法查明的路径选择 (11)(一)现有外国法查明路径及其中的问题 (11)(二)专家证人在我国外国法查明路径中的优势 (12)四、我国外国法查明中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13)(一)我国外国法查明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依据 (13)(二)我国外国法查明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4)1.专家证人的依附性与公正独立间的矛盾 (14)2.法官与专家证人间的权力冲突 (14)3.诉讼成本效率与公平价值间的矛盾 (15)4.专家证人来源的有限 (15)参考文献 (17)致谢 (18)论外国法查明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朱国培内容摘要:近年来,经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案件中法院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也随之有所增加。
专家证人制度在判例法国家历经多年实践,对于方便涉外民商事领域中的外国法查明有着十分独特的优势。
然而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并且在我国法律上的相关制度也是较为薄弱,在我国的发展着不小的阻力与问题。
因此,我国要想不走弯路并且很好地借鉴这项制度,也是有一定的难度。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
从侦查主体看英美两国侦查制度的差异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侦察制度与其所属的法系和历史传承有很重要的联系。
英国、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两者的侦查制度一定意义上是同根同源的。
而在侦查制度上的发展上,两者基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种族,逐渐地会发生一些不同的变化。
因此,造成了今天英美两国在侦查制度上的差异。
本文尝试综合各种所能获得的资料,从侦查主体这个方面入手简略分析两者的差异。
在英国历史上,犯罪侦查制度是由多条渠道汇聚演变而成的。
换言之,今日英国以警察为主体的侦查制度实际上有着诸多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历史渊源。
大体上可以看出,英国侦查制度的主体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的演变:警务官、大陪审团、验尸官、治安法官、检察官、私人侦探、正规警察机构等。
纵观英国犯罪侦查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到三条发展演变的规律。
其一是从民众侦查发展到官方侦查,例如大陪审团是民众侦查,治安法官、检察官才属于官方侦查;其二是从业余侦查发展到专业侦查。
例如警务官具有业余侦查的性质,而正规警察机构就属于专业侦查;其三是从职能分散的侦查发展到职能集中的侦查。
例如警务官和大陪审团的消失等。
而英国的警察系统也即现在正规的侦查主体主要由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地方警察机构和专门警察机构组成。
首先,内政部是英国的中央警务管理机关,内政部中具体负责管理警察事务的职能部门是警政司。
其次,英国共有52个地方警察机构,除大伦敦警察厅直属内政部领导外,其他警察局都接受双重领导——内政部和当地警政当局的领导。
最后,除上述警察机构外,英国还有一些附属于行政或军事部门的专门警察机构如交通运输警察署、邮政总局稽查查处、港口警察局等,这些机构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执法和犯罪调查职能。
美国的侦查主体则即包括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执法机关和侦查人员,同时也将个人、民间机构、社会团体纳入侦查主体的范围。
一、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四个层次。
1、在美国,负有犯罪侦查职能的联邦机构多称为联邦执法机构,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犯罪侦查机构就是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2、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传统和现状不同,因而美国各州警察机构的体制也不一样。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doc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关键在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外国法的查明引言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不同,往往会导致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不同,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一)法院依职权查明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这些国家认为,依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是完全平等的,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没有不同,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尽管不能像本国法那样熟练地掌握。
采取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的传统密切联系。
在这些国家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职权积极干预诉讼的全过程;当然,法官不会任由当事人从其他非正式途径提供外国法,即使提供也难以采信。
法官依职权查明的方法,提高了被查明外国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减少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也不许法庭对外国法内容审查核实的程序。
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对那些不发达国家来说,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作后盾,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同时,采用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的国家,各国具体的查明方法又不完全相同。
如奥地利等国家规定外国法的内容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但在法官难以查明时,可责令当事人协助调查。
而意大利等国则规定完全由法官负责外国法的内容,无需当事人证明。
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需要制定不同的查明方法。
(二)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英美普通法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有本国冲突规范指定援用的外国法只能视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法律”,既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当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国内司法程序中查明外国法的程序和方法。
外国法常常作为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查明外国法在跨国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外国法查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动查明:指当事人或法院主动查明外国法。
法院可以向外部资源咨询机构求证,征求相关证据,或利用参考手段查询外国法。
2. 自证不侵权原则:当事人自称、提供和援引的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如果不能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3. 比较法原则: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应与国内法进行比较,以确保外国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4. 公证查明:指通过公证机关对外国法进行证明和认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权威机构认证原则:指利用外部权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查明外国法的依据,以确保其准确性和适用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旨在确保外国法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被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方法是指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和分析,以了解和解释外国法律问题。
外国法查明方法包括文本法查明、实证法查明和比较法查明等多种方法。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些方法。
1. 文本法查明:文本法查明是指通过研究外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文本来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分析外国法律文件的语言和条款,确定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解释等。
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和解释规则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
2. 实证法查明:实证法查明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外国法律实践资料,包括判例、法学文献、实务指南等,以了解外国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院判例和法学文献的研究,可以获得外国案例法和学说法的信息,了解外国裁判实践和法律解释等。
3. 比较法查明:比较法查明是指通过比较外国法与本国法的异同点,以及与其他国家法的差异,从而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规则。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判例等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揭示不同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因素,并提供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理解。
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可以运用调查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网络法查明等方法来了解外国法律问题。
调查研究法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和面谈等方式,获取关于外国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的信息。
问卷调查法可以通过发放问卷并对外国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对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看法和评价。
网络法查明是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外国法律文件、判例、法学文献等在线资源,以加深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认识。
总之,外国法查明方法是一个系统性的研究过程,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来获取、整理和分析外国法律资料。
通过运用不同的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和准确地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为处理外国法律问题提供依据和指导。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一、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现状《法律适用法》于20XX 年4 月正式生效之后,立法上有了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明确规定,20XX 年的《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也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外国法查明的方法第一,由当事人自己或其委托的律师对外国法进行查明。
第二,专家意见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因为专家对案件涉及的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对外国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较深入。
第三,通过驻外国使领馆方法获得外国法,这种方式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第四,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法查明外国法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有效方法。
此外,通过互联网的方法查明外国法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一些法官的亲睐。
(二)外国法由当事人查明时对其内容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并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那么法院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通常都会认定当事人所提供的外国法的证明效力,从而据此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对此提出了异议,或双方对案件中的同一问题的理解产生歧义时,那么法院往往会采取比较严苛的认定标准,对外国法是否已经被查明作出司法认定。
(三)外国法无法查明之后的法律适用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面对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之后应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情形,法院频繁采用的方法就是直接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也即直接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对该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判处。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院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认识不清首先,法院不负外国法查明责任时却主动代替当事人去查明。
《法律适用法》中明确规定,在当事人事先选择或事后达成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此时法院对该外国法并不负查明责任,其只需在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与此同时,《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也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
而法院如果主动代替当事人对该外国法进行查明,则难免会有越俎代庖之嫌。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为三类:其一,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办法。
它们把外国法不是看做法院主动适用的法律,而是视为当事人引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
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及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证明的方法可以是当事人在诉状中引证该外国法,或者请有关专家提供证言。
双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有争议时,由法院断定哪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
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照英国证据法的规定来评定当事人的引证或专家证言,但法院可以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
如果法官已经知道外国法,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
根据英国《1972年民事证据法》第4条第2款之规定,在高等法院、皇家法院、某些其他法院及其上诉法院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的载有外国法内容的裁定或判决,可以在以后的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
其二,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等,把外国法看做法律,认为法官应该知道法律,主张法官负责调查认定,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应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可以允许的辅助方法中有:有关的人的参加,联邦司法部提供的资料以及专家的意见。
其三,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土耳其和秘鲁等,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又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的责任。
这种做法更重视法官的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限制或拒绝之。
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合作。
外国法查明途径探析
、
外 国 法 性 质认 识 的分 歧 及 查 明 方 式 的 差 异
所以 , 外国法是一种 特殊的法律事实 , 因而查明外 国法也应 遵循特殊的
外国法查明, 也有称作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 ]亦有学 者称 之为准据 程序。 法内容的查明 , ] 后者认为查明 的对象包括 内国法 、 国法 、 外 国际条约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 7条规定 , 国法院审理 案件 , 必须以 第 我 “
则, 法官也不可能通晓 各国的法律 , 所以 , 要解 决的 问题 是 以何 种方 式 因为外 国法是法律 , 依据 法官知 法 的理念 , 由法官查 明其内容 , 且外 和途径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但外 国法究竟是 “ 法律 ” 还是 实 , 事 是 国法 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举 证的限制 。如《 德国民事诉讼 法》 2 3 即 第 9条 运 用 法官知法 原则 , 由法官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 且查明范围并不 受制 在对外 国法查明时应首先确定的问题 。 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资 料的限制。 同时 , 法官是 否在外 国法查 明 对 目前对外国法性质 的认 识主要有 三种 , 是认 为外 国法 为单纯 的 问题上正确履行了职责要受到相应 的监督。 一 事实 , 而不是法律 。这种观点来源于 1 7世纪荷兰 国际私法学家胡伯 的 () 2 当事人依照辩论主义进 行外国法 的查明方式 。这种 查明方 式
系, 以避 免 传 统 的 外 国 法查 明途 径 中的 弊 端 。
【 关键词 1 冲突法 ; 外国法查明; 查明的 方法
外国法查明, 是指当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时 , 如果依法院 存在及其内容的确 定, 均可认为是对外国法事实的探求 , 外国法一旦 但 外 而不是 事实。第二 , 外国 地的冲突规 范应 当援 弓l 国法时 , 外 如何 去证明 该外 国法 内容的 问题。 被法官确定并予适 用, 国法又会成 为法律 , 随着我国将 翩定民法典提 上立法 日程后 , 国法的查明 问题更 是弓l 外 起 法既是法律 , 又不是法律 。如外国法不是法律 , 将导致 无法解释以之为 理论界的关注及争议 。不仅 各囱在外 国法的查 明制度 上存在 差异 , 更 依据采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的这一法律适用过程 , 另一方面 , 国 但 外 而 重要的是 , 不同法律体 系的冲突法理论对外国法的性质 、 查明途径等 问 法又不是当然可达到这 一结果的 , 是经由 内国法院 的认可才 爨有法 题也有不同的认识 , 本文仅 就关于外 国法查明 的途径作 一些粗 浅的分 律效力。我国有 学者认为 , 本国法角 度来看 , 从 法官适 用的是外 国法 , 但从外国法角度来认识 , 国法又是依据法院地 法被 援引而适用的。 该外 析。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善的之一,其中审查制度更是赢得了广泛赞誉。
审查制度指的是法院在审判案件之前,对相关证据和程序的检查以及对案件的审查程序。
在美国,这种制度非常严谨和保障公正,确保司法判决能够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正确性。
案件初审美国的审查制度从案件的初审开始。
所有的案件都是由地方法院、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进行初审。
法官在这个阶段主要负责确认是否满足立案条件,包括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原告有没有受到实际损失。
法官还会检查控辩双方是否对案件有足够的了解和准备,以便在进行正式审查前做好充分准备。
证据鉴定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决定性因素,美国的审查制度非常注重证据的鉴定和筛选。
目前最为常见的方法就是安排专业律师或者专门的机构进行证据鉴定和筛选工作,这些专业人员会全面检查证据,消除不合法和无效的证据,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美国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案件开审前,相关法院会安排内部审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原告进行背景调查,以确定他们是否有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利因素。
此外,审查人员还会对案件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和证书进行认真检查,并确保它们符合各项法律规定。
公开审查公开审查是美国审查制度的一个必要步骤。
在公开审查阶段,法院会公开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观点,保障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并公开审判案件。
此外,公开审查阶段还会有律师、专业人员和当地民众参与其中,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同时也获得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上诉程序在美国审查制度中,上诉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初审和公开审查后,如果一方不满意判决结果,则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以获得新的审判机会。
这种制度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是对审判结果的最终确认。
结语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非常完善和保障公正的制度。
通过初审、证据鉴定、内部审查、公开审查和上诉程序这一系列步骤的安排和实施,它确保了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公信力,成为全世界司法制度的标杆和榜样。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其公正、透明和开放而闻名于世。
其中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就是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了法庭上的公正,对被告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并促进了有效的辩护。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背景、原则和过程。
一、背景证据开示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起源于英国普通法。
早在17世纪,英国就开始要求检察官向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这个概念随着美国独立而传播到美国,并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该修正案规定,“被告在享有公平审判的基础上,有权对证人出庭作证,并有权知道对他起诉的具体罪名。
”这一权利的核心就是被告有权获得起诉方的证据。
二、原则1. 公正原则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公正审判对被告来说至关重要。
被告有权知道由起诉方掌握的证据,以便能够进行有效的辩护。
公正的审判要求起诉方不仅提供有利于其案件的证据,还要提供不利于其案件的证据。
这样,被告和审判者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
2. 准备辩护的权利证据开示制度还确保了被告准备辩护的权利。
根据该制度,起诉方必须向被告提供所有的相关证据,包括文件、物证、专家证词和证人证词。
这样,被告可以了解到自己面临的指控和可能的证据。
被告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准备辩护策略,提出反驳证据,并查找可能的辩护证人。
三、证据开示的过程证据开示的过程是美国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般的开示过程: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起诉方需要将他们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供给被告。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文件、文件摘要、记录和备忘录等。
起诉方还需要透露他们可能使用的证人和专家证词。
2. 预开庭阶段在预开庭阶段,双方律师通常会进行发现程序。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双方律师可以提出书面问询、传票或诉讼期限。
双方还可以自由地交换证据,以便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 证人证词在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词是审判案件的关键部分。
证据开示制度确保被告有权了解起诉方可能召唤的证人证词。
宪法全球化中的逆流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外国法问题
宪法全球化中的逆流: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外国法问题【内容提要】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宪政体制目前已经呈现全球化的趋势。
美国最高法院近来也开始逐渐在宪法裁决中引用外国法和外国判例。
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都大量引用外国法的背景下,外国法的引用却引起了美国法律界、政界和学术界的重大抵抗和抨击,激发了美国国内的学术与政治大辩论。
之所以当前在美国出现这样的辩论,是因为《美国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承担了美国国家认同的功能;关于外国法的大辩论是当代美国国家认同焦虑的深刻体现。
【关键词】美国宪法/司法审查/外国法/国家认同/比较宪法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背景与现象:外国法问题的由来三、法治、主权与全球化:外国法辩论的主要内容四、宪法文本、最高法院与美国认同五、结语:比较宪法的界限一、问题的提出法律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大趋势。
从美国法不断推广到全世界,①到欧盟跨国法律系统的建立,②一种超越传统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发展起来。
法律的全球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以前的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金融法等国际法领域,如今已经扩展到了宪法、行政法等传统的国内公法之中。
司法审查已经成为了世界通行的宪法适用模式;世界各国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法官之间的交流日益增多;③“世界宪政”(world constitutionalism)、“全球行政法”(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等概念也被学者提出来。
④一言以蔽之,宪法全球化,尤其是司法审查⑤的全球化已经成为了世界的一大潮流。
作为法律全球化推动者的美国却在法律全球化的运动当中经常唱一些反调。
美国拒斥国际法的“恶名”已久。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美国曾经拒绝加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京都议定书》;美国曾经拒绝加入创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公约》;美国未曾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除了索马里和美国之外,其他国家都已经加入。
美国对于法律全球化的拒斥已经不仅表现在其对待外部国际法的态度上,也开始逐渐体现在其国内宪法判决当中对于外国法律资源的态度上。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在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法院需要对外国法进行查明,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可以通过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来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律文书是外国法的具体体现,包括外国法律文件、裁判文书、法律条文等。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外交部门认证的外国法律文书,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法院也可以通过外交渠道或司法协助的方式获取认证的外国法律文书。
其次,可以通过外国法律专家的意见来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律专家对于外国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则有着深入的了解,可以就案件涉及的外国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
法院可以邀请外国法律专家作为鉴定人,就案件中涉及的外国法律进行鉴定和解释。
外国法律专家的意见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外国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另外,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和条约来查明外国法。
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了各国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
法院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了解涉案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从而确定外国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此外,可以通过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来查明外国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法院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查询和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通过对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和研究,法院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外国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则。
总的来说,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的重要环节。
法院可以通过认证外国法律文书、征求外国法律专家意见、查阅国际公约和条约、查询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等方式来查明外国法,以确保对外国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涉及的外国法律体系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以确保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法律准则。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而在这种背景下,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涉外法律关系中,需要查明外国法律事实,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与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
本文将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困境,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以期为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1.1 法律多元性导致难以统一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外国法查明往往面临着法律多元性的挑战。
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理念等,这就导致外国法查明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如果涉及到多国法律的适用,就更加复杂和困难。
1.2 信息获取难度大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另一个困境在于信息获取难度大。
由于外国法律制度和案件事实发生地的不同,以及外国语言和司法体系等因素的影响,获取外国法律信息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这就需要相关法律专家和翻译人员的协助,而这也意味着外国法查明的成本和时间将会大大增加。
1.3 法律文书认证难度大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和证明问题也是一个困扰。
由于国际法律承认的原则不同,因此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和证明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认证程序和证明文件。
这就需要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法律认证合作,但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认证程序不同,这也往往会增加涉外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1.4 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外国法查明制度还面临着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挑战。
由于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涉外法律关系往往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这就使得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范和标准难以确定。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2.1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为了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各国应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共同应对涉外法律关系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
这就需要建立国际法律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国际法律专家和翻译人员的交流,共同解决涉外法律信息难获取和法律文书难认证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外国法律事实进行查明的一项重要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活动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
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困境与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外国法的异质性和多元性给外国法查明带来了困难。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而且生活习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的不同也会导致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异质性。
在查明外国法律事实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需要考虑到外国法律的不同规定和效力。
外国法查明的时效性和费用成本也是制约因素。
由于外国法的多样性,查明外国法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涉及到各种文书翻译、专家证言等手续,而且相关费用也较高。
这给诉讼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带来了较大的负担,也降低了外国法查明的效率和便捷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困扰外国法查明的主要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有时外国法查明的程序不够完善,容易造成查明结果的错误和不公正。
而且,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外国法查明并未给予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导致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和程序规定。
外国法查明过程中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数据和专业知识,需要严谨的审查和鉴定,但有时法官和审判人员对外国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对权威性缺乏深入了解,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应当建立健全的外国法查明程序。
法院应当建立外国法查明的特殊程序,细化查明的过程,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操作细则,并合理安排查明时间和费用。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外国司法机构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和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减少外国法查明的困难。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外国法查明的程序和要求。
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应当根据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对外国法查明作出详细的规定和指导意见,为外国法查明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在跨国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困境主要表现为法律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
为了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司法协作等方面。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进行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优势,如更便捷的法律程序、更公正的裁决等。
但也有局限性,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语言文化障碍等。
外国法查明制度需要不断改进,未来应着重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提升效率和公正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促进跨国法律合作,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国际法治进程。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未来发展应注重国际合作与共享,以更好地服务全球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制度、困境、完善、建设现状、优势、局限性、改进方向、未来发展、重要性、意义、问题1. 引言1.1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权益。
通过对外国法的调查和证明,可以消除对外国法律不了解和误解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因外国法律问题而导致的不公平。
外国法查明制度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司法效率和推动全球化进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为跨国商事纠纷、国际刑事合作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个体的法律权益,更在于推动国际法治化进程,促进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维护全球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外国法查明制度对于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1.2 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不清晰。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外国法查明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范围往往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容易导致纠纷和争议。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证据获取困难。
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证据常常面临困难,影响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执行效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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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 分 类 号 :D 9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6 ( 0 2 0 0 0 0 6— 2 X 2 1 ) 3— 0 0—0 2
在 一 国 国 内 进 行 审 判 活 动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内 国 法 与外 国法 的选 择 是
用 向证 明案件 的其他事实 问题一样对外 国法按照证据规则 予以证明 。尽 管 当事人仍 旧可能需要提供相关 的资料明确外国法的 内容 ,但 即使当事 人 无法证 明外 国法 的相关 内容 ,当事人也不必面对不能证 明外 国法的不 利局 面 ,因为法 官同样需要为外 国法 的查 明承担相应 的责 任 ,即使 当事 人不能提供充分 的材料 ,法官也可 以进行补充。 概括之 ,法 院对外 国法 的查明 中扮演着两种角色 ,即 “ 明示 ”性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美 国法 院 对 外 国 法性 质 的认 定
美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性质认定经历 了从事 实到法 律的发展过程 ,这
一
发 展过 程 也体 现 了对 外 国法 查 明手 段 和 阶段 的不 同 。美 国 具 有 普 通 法
系的传统 ,如果在诉讼 中当事人提 出或者需要适用外 国法 的时候 ,需要 当事人能 够证明外 国法 ,这是将外 国法按 照事实 予 以确认 的。 “ 法院 的
力和 “ 默示” 性义务 。 者指法 院拥 有对 外 国法 主动查 明的 自由裁 量 前
权 ;后者指 当当事人不能查 明或不能充分对外国法进行查 明时 ,法院承 担着查 明外 国法 的义务 。 具体到美 国的州法院及法官 ,大部分都直接或 间接地采纳 了这一规则 ,尽管 由于其实用主义态度 ,有 的州对这 种责任 分配 的观念经历 了一个转变的过程 ,如伊 利诺斯 州 、爱荷华州 、肯塔 基 州 、犹他州等等 。由此可知 ,在外 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上 ,法 官虽然可 以依照职权来查 明外 国法的 内容 ,但这并 不是绝对 的 、唯一 的方 式 ,法 官依照职权仅仅是可 以而不是必须的 ,首要 的方式依然 是当事人 的查 明 责任 ,法官依照职权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并没有从根本上 改变 当事 人查 明
上 已经发生 了质的转变 ,但在具体的查明过程中 ,联邦 法院和州立 法院
以及 州 法 院 之 间 对 外 国法 的 查 明 责 任 的划 分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这 种 差 异 性
也必然导致查明途径的不同。
为涉及外国法的适用 ,必然牵 涉外国法查 明机 制。因为 ,世界各 国由于 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 、历史文化传统甚 至思想 观念的不 同 ,法律 的发展 也 表现出不同的形态 ,外国法律的适用 也就显 得较为艰难。在美 国 ,外 国
随着美国联邦民事诉讼 规则的修改确认 ,美 国在外 国法的性质认 定
国际私法领域特有的冲突规范的现象 ,而在冲突规范的指导下 ,寻找合 适的准据法是 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当然 ,在确定 准据法 的过程 中 ,很
可 能 出 现 适 用 国 内法 ,也 可 能 出 现适 用 外 国 法 的状 况 。 一 旦 国 内 审判 行
人文 法制
. 0 39
浅 析 美 国 法 院 对 外 国 法 的查 明机 制
贾 华
( 门科 技 大 学 澳 澳 门 0 8 3 05 )
摘 要 :美国法院对外 国法的查明经历 了有个人提 供的事实证据向法律 转变的过程 。美 国联邦 民事诉讼规 则颁 布 实施后 ,对外 国法的 查明主体也有个人提供拓展 到个人 、法官和陪审团等范畴。在 这一过程中 ,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得到 了提 升。在外 国法查明过程 中的错 误可 以通 过 上 诉 或 者 作 为上 诉 审查 的 重 要 因素 保 证 上 诉 成 功 实现 救 济 。
确 会 遵 从 外 国法 ,但 法 院所 实 施 的不 是 法 律 , 而是 事 实 。 这 是 构 筑 对 待
提供了解 决之 道。联邦 民事诉讼规则规定 出台后 ,美 国联邦 最高法院将
这 一 问题 由证 据 问题 转 向专 门 的法 律 查 明 问题 处 理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也 不
法 的 适 用 被 称 为 外 国法 的 证 明 ,是 本 国 法 院根 据 冲 突规 范 适 用 外 国法 时 的查 明机 制 。
一
联邦民事诉 讼规则将查 明外 国法 的主体界定为 当事人 和法官 的二元 主体 ,也就是说 ,这一规则 在保留普通法 的做法 的基础 上 ,明确 了法 官 作为查询主体的地位。而且 法官在查 明外 国法 的过程 中 ,可以考虑任 何 的渊源和相关 资料 ,这赋予法官 较强 的 自由裁量权 。从 比较 法的分析 , 这在我国当代外 国法 的查 明中也是通过法律 明确规定 的,法官的 自由裁 量权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法 官的这种 自由裁量权 同时也展现 出在 外国法的查明中 ,美 国在保 留普通法做法 的基础上 ,更 加注重法官 、法 院在这一 工作 中的重要作用 ,这为 国际私法范畴 内的法律 冲突的适用 和 查 明 ,解决普通法下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 益的现象
外 国法 的程序规 范的基本前 提。 国冲突法 的奠基人 约瑟夫 ・ ”美 斯托里 也认 为外 国法 “ 国法必须被 当作事实来加 以证明 。也就是说 ,将外 外 ” 国法定性 为案件 事实 ,需要 当事人提供相应 的证据予 以证 明。这一性质 的确定将外 国法 的查 明责任归于 当事人身上 ,法官不具备 法律上 的主动 查 明、证 明责任 。将外 国法作为事实 由当事人 自己查 明提供 ,这在涉外 案件较少 的时期能够起到积极 的作用 ,但随着 国际交往 的不 断发展 ,国 际私法领域 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多 ,外 国法的适用已经成为一 国在审理案 件时经常遇 到的问题 ,在这样 的背景下 ,如果将外 国法 的查 明仍 旧放在 事实证据 的查 明上 由当事人完成 ,对 国际司法领域案件 的公 正解 决十分